光伏建设相关土地政策.docx
最新光伏建设相关土地政策同新会计师事务全部限公司中国北京2016年12月13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G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光伏发电用地有关事项的函13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看法.15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看法2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国上资厅发(2016)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深化实行党中心、国务院关于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的决策部署,促进地方各级特殊是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更好落实产业用地政策,依据国家和部己经制定出台的各项支持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用地政策,部探讨形成了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于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相识产业用地政策的重要意义产业用地政策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的主动作为;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释放新笳求、创建新供应,推动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的重要动力:是仔细履行国土资源职责新定位,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优化的重大举措。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将落实产业用地政策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更加主动地服务国家稔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扩就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二、进步加大产业发展用地保障工作力度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比照指引.进一步深化学习领悟党中心、国务院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文件精神,主动对接产业用地新需求,优化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土地供应时序,保障产业发展刚好落地。精确把握激励盘活现有建设用地发展相关产业的政策要义,主动供应优质服务,促进产业结构和土地利用结构双调整双优化。三、进一步营造公允竞争的土地市场环境落实产业用地政策要坚持按用途管理、同等对待用地主体的原则,依法依规保障各种全部制经济主体依法同等运用土地、公允参及市场竞争的权利。要实行更加主动的措施,进一步做好大、中、小、做企业发展用地需求保障工作,促进社会投资、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四、进一步深化上地管理供应侧改革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产业用地政策,结合地方实际,不断完善实施措施,打通政策落实的“最终一公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耍切实加强对市、县的培训及指导,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落实“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工作要求。对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遇到的新状况、新问题,要刚好探讨报告、上下联动、刚好解决,促进政策落地。Ii、加强产业用地政策的宣扬各地要实行多种方式,向产业行业主管部门、用地主体宣扬产业用地政策,做到广而告之。要留意发觉、总结落实产业用地政策的胜利阅历、典型做法,并加强宣扬、沟通,营造更加良好的舆论氛困和市场环境,提升落实产业用地政策实力水平。2016年10月28H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为优化上地要素配置,培育发展新动力,支持稳增长、调结构、促就业,依据国家和部关于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用地政策,制定木指引,供地方各级特殊是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工作中运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针对特定行业制定的专项用地政策。相关政策清单见附录,并可在中国政府网()和国上资源部门户网站()查询。上述“特定行业”,不包括房地产业。本指引适用于上述特定行业涉及的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和土地利用年度支配、土地供应支配编制及登记等工作。其次条(基木原则)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产业用地政策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符合用地分类国家标准和土地运用标准,坚持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用地主体一视同仁原则。第三条(本指引的细化及更新)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本指引,依据本地区实际状况,细化实施措施,推动产业用地政策落实。对本指引印发后国家和部新出台的产业用地政策,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白行纳入本指引适用范围。其次章产业用地政策实施第四条(可按原地类管理的情形)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看法(国发(2013)24号)和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看法(国土资规(2015)5号),光伏发电站项目运用未利用地布设光伏方阵的,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其中的未利用地依据土地调查成果认定,光伏方阵用地面积依据©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限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核定。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看法(国土资规(2015)10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的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毋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第五条(优先支配支配指标的原则和层级)对产业发展较快的地区、集聚区及运用未利用地发展产业的,要优先支配用地支配指标。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下达上地利用支配时,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发展状况,统筹支配用地支配指标,确保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促进产业健康协调发展。第六条(优先支配供应支配的行业类型)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支配时,应依据产业用地政策相关要求,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支配编制规范(试行)(国上资发(2010)117号),优先支配下列产业用地供应:(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发布的产业发展规划中明确的重点产业。(二)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发布的产业促进政策中明确的重点产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前述规划、政策明确的本地区重点产业。各地制定供应支配,要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看法(国发(2012)14号)要求,主动保障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用地。中西部地区要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看法(国发(2016)27号)要求,加大加工企业用地供应。第七条(土地用途的确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新供产业用地时,应当依据规划部门给出的规划条件,确定土地供应用途。对现行国标分类中没有明确定义的新产业、新业态类型,市、县国上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规定,结合现有土地供应政策要求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须要,主动商同级城乡规划、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用途的建议看法,促进项目落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时,合同中的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1010-2007)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规划部门给出的规划条件在+.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无干脆对应类型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内部会商后,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的土地二级类侦写,必要时可征求规划、投资部门看法。依据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规定,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中工业用地、科教用地兼容相关用途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科教用途管理。其他情形下,同一宗土地上兼容两种以上川途的,应确定主用途并依据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主用途可以依据建筑面积占比确定,也可以依据功能的重要性确定,确定主用途的结论和理由应当写入供地方案,经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土地运用方式的确定)各类产业用地均可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运用土地。以长期租赁方式运用土地的,应依据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看法(国土资发(1999)222号)执行,租赁期限依据合同法规定,不得超过二十年。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看法(国办发(2011)59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看法(建保(2010)87号,经国务院同意),现阶段仅政府投资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公共租赁住房两类项目用地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运用新供建设用地。作价出资(入股)上地应当以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土地供应方式的确定)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产业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建设、房产部门拟定方案时,应提请同级政府同意,邀请投资、产业等主管部门参与供应方案拟定工作,明确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条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按用途依法需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可在租赁环节实施;在承租方运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实行协议方式。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看法(国发(2012)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看法(国办发(2014)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看法(国办发(2014)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上资发(2009)101号),对旧城区改建需异地搬迁改造的城区商品批发市场等流通业用地、工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运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运用权人支配用地,有土地运用标准要求的,应按标准支配同类用途用地。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看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看法(国办发(2014)37号)、国土资规(2015)10号文件,下列情形可将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和用地者的环节合并实施:(一)采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实施项I建设时,相关用地须要有偿运用的;(二)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新建铁路项目投资主体和土地综合开发权中标人的:(三)政府将收回和征收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并用r旅游项目建设的。以合并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和用地者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独立履行编制供地方案、签订供应合同和实施用地供后监管等法定职成。第十条(关于配套建设)依据G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不推广应用的指导看法(国办发(2014)35号)、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看法(国土资厅发(2014)U号)、国土资规(2015)5号、国上资规(2015)10号、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等文件规定,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无线通讯基站、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社区养老(医疗、体育、文化)服务设施、电影院(影厅)、旅游厕所等布点分散、单体规模小、对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有亲密依附关系的产业配套设施,允许在新供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时,符其建设要求纳入供地条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主动告知相关部门上述配建政策,相关部门提出配套建设要求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留意及提出要求的部门共同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先将配建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后,再行纳入供地条件,并明确建成后资产移交和运营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关于地役权)依据6物权法和国办发(2014)35号、国土资规(2015)5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地役权适用于在已有运用权人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上布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无线通讯基站、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等小型设施的情形。设立地役权,应执行物权法第十四章规定。第十二条关于过渡期政策)对于产业用地政策中明确,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肯定年期内不变更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的情形,过渡期满需办理变更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书目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产业用地政策对“暂不变更”的时限没有明确规定的,时限及后续管理可参照执行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或由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土地供应价格的确定)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II.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中西部地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向相关部门建议,依据国发(2016)27号文件要求,将加工贸易相关的工业项目纳入本省(区、市)优先发展的工业项目。依据国土资规(2015)10号文件,旅游相关建设项目中的人造景观用地应依据具体行业市场经营状况,客观评估确定供应底价。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看法(国办发(2011)38号),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第十四条(依法运用集体建设用地)产业用地政策允许依法运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除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地区外,其他地区应按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执行,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运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运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及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的方式运用上地。在此前提下,各地可依法探究完善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入股、联营的管理方式。依据旅游法规定和各省(区、市)制定的管理方法,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第三章改进完善管理方式第十五条(支配供应支配)依据国土资发(2010)117号文件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测算支配期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时,应当主动征求本地区重点发展产业主管部门看法,确定需优先保障的重要产业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第十六条(项目认定)下列情形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商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性质予以认定:()落实产业用地政策时,对相关项目是否属于国家支持发展产业难以确认的:(二)建设单位认为自身拟建项目符合划拨用地书目,对项目是否屈J非营利性项目性质难以确认的。产业主管部门能够就上述事项供应证明文件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证明文件、按相关产业用地政策执行。产业主管部门不能就上述事项供应证明文件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在及产业主管部门协商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共同提出对项目用地适用政策的建议,报请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关于供应前置条件)对政策允许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节地技术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设置供应前置条件时,市、县国上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商请提出供应前置条件的部门,书面明确设置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理由或必要性、具体内容表述及条件履约监管主体、监管措施、违约处理方式。在制定供地方案和签署供地文件时,除将相关内容写入外,还应当将提出前置条件部门出具的上述书面文件作为附件一并收入,并在向土地供应集体决策机构汇报时特地作出说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主动向本地区相关部门和产业发展、土地供应集体淡策机构宣扬国土.资源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共同下发的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落实其中将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作为签订土地供应合同前提条件的规定,提示提出关联条件部门监督承诺书履行状况。第十八条(限制变更用途及分割转让)对落实产业用地政策供应的宗地,相关规范性文件有限制变更用途、限制转让或分割转让等规定的,原则上应当将限制要求写入划拨确定书或有偿运用合同,并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在分割转让审批、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等环节予以落实。第十九条(卷宗及台账管理)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产业用地政策实施的精准性、时效性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跟踪服务和监管。适用的产业用地政策文件应当纳入土地运用权供应档案卷宗长期妥当保存。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须要建立产业用地政策适用项目台账,记录项目基本状况、适用产业用地政策、供后投资建设状况、过渡期起始时间及期满处理状况等。其次十条(监管责任)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及产业主管部门的协调协作,依据土地供应合同、划拨确定书、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前置条件文件、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等约定的用地条件、用地责任、监管责任,强化用地供后联合监管。重大事项要刚好向市、县人民政府或相关机构报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光伏发电用地有关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16)1638号天津rIj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光伏发电用地有关问题的请示(津国土房资报(2016)87号)收悉。经探讨答更如下:由于我国未利用地资源总量及其在各省(区、市)的分布均较为足够,在发展光伏发电过程中,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主动盘点资源家底,帮助相关部门和指导项目投资方做好选点布局,主动落实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看法(国土资规(2015)5号)有关政策,支持运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对于之前已经运用农地建设的“农光结合”、“渔光一体”光伏发电项目,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跟踪监测,发觉新状况、新问题刚好报部。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下发后,对运用农用地新建光伏发电项目的,包括光伏方阵在内的全部用地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履行规划、支配、转用、征收、供应手续,其中农用地的类型依据土地调查成果认定,光伏方阵的面积依据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限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核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16年10月13日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杳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看法国土资规(2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主管部门:为实行党中心、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大决策部署,增加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撑作用,推动“互联网+"行动,发展电子商务,构建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支持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出以卜用地看法:一、加大新供用地保障力度(一)优先支配新产业发展用地。依据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相关服务指导书目、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国家激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政策要求,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确定当地重点发展的新产业,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支配用地供应。对新产业发展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可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二)明确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类型。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屈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项目,可按工业用途落好用地:属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及监测的项目,可按科教用途落好用地:属于水资源循环利用及节水、新能源发电运营维护、环境爱护及污染治理中的排水、供电及污水、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以及通信设施的项目,可按公用设施用途落好用地;属于卜.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好用地。新业态项I1.土地用途不明确的,可经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论证,在现有国家城市用地分类的基础上制定地方标准P以明确,向社会公开后实施。()运用多种方式供应新产业用地。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书目的,可以划拨供应。激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主动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出让土地依法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在公允、公正、不解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以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涉及招标拍卖挂牌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也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四)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支持新业态发展。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运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变更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变更上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全部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移动通信基站等用地面积小、需多点分布的新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可实行配建方式供地。在供应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运用条件,土地供应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配套设施用地产权关系;激励新产业小型配套设施依法取得地役权进行建设。二、激励盘活利用现有用地(五)促进制造业迈向中高端。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及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接着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运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在符合限制性具体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胸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接着按原用途运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六)支持生产性、科技及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原制造业企业和科研机构整体或部分转型、转制成立独立法人实体,从事研发设计、勘察、科技成果转化转移、信息技术服务和软件研发及学问产权、综合科技、节能环保等经营服务的,可实行接着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运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七)激励建设创业创新平台。依托国家试验室、重点试脸室、工程试验室、工程(技术)探讨中心构建的开放共享互动创新网络平台,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产学研结合中试基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产业创新中心,可接着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依据国家加快构建众创空间的要求,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高校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高校、科技院所等机构,利用存量房产兴办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实行接着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运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八)支持“互联网+”行动支配实施.在不变更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开发互联网信息资源,利用存量厉产、土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可实行接着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运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可依据企业发展业态和限制性具体规划,确定是否另行办理用地手续事宜。(八)促进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改革。科研机构转制为产业技术研发企业,其运用的原划拨科研用地、生产性建设用地,可按国有企业改制政策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木控股公司的,可实行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三、引导新产业集聚发展(十)促进产业集聚集群发展。着力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新产业在现有开发区、产业集聚区集中布局,高新区、经开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要发挥新产业集聚集群发展的引领作用。支持以产业链为纽带,集中布局相关产业生产、研发、供应'上卜.游产品服务项目及公共服务项目。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在中心城市、制造业集中区域集聚发展。国家在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研发攻关及技术改造基建专项、工业转型升级等资金支配上,村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中的重点企业予以支持。(十一)有效保障中小企业发展空间。激励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国家高校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供中小企业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多功能夏合利用。标准厂房用地按I:业用途管理,国家高校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只租不住、租金管制、租户审核、转让限制的,其用地可按科教用途管理。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所的小型微型企业,投资项目属新产业、新业态的,可赐F肯定比例的租金补贴。激励地方出台支持政策,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主动盘活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居处、租赁房等资源,为创业者供应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十二)引导土地用途兼容发合利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符合限制性具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据用途相近、功能兼容、克无干扰、基础设施共享的原则,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当地实际,探讨制定有助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兼容性地类和相关限制指标。经市、县国土资源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及中试、科技服务设施及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增加兼容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十三)推动功能混合和产城融合。单一生产功能的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可依据统配套、依法供应、统筹管理的原则,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适当支配建设用地用于商品零售、住宿餐饮、商务金融、城镇住宅等建设,推动相关区域从单一生产功能向城市综合功能转型。四、完善新产业用地监管制度(十四)建立政策实施部门联动机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支配前,应征询相关部门看法.发展改革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等部门及开发区管理机构,探讨提出新产业和新业态项目的用地需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土部门提出用地布局、协调上地供应和建设时序看法。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支配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对需享受政策的市场主体,投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项I符合条件证明文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执行。加强过渡期满政策执行监管,防止以任何名目变更政策适用期。(十五)建立共同监管机制。对于投资和产业主管等部门提出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的,在土地供应成交后,提出关联条件部门应当要求土地运用权取得人提交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作为国土货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供应合同的前提条件。提出关联条件部门应对承诺书的履行进行监督,并适时通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项目竣工投产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对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兴办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提出证明文件部门,应对项目经营方向进行监管。在工业、科教用地上建设或兼容的研发场所,允许转让、出租的,受让方、承租方投资项目所属产业应符合研发场所允许布局产业要求,不符合的,应按商服用途办理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手续及相关变更手续。(十六)建立定期核验评估制度。签订、接收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土地供应合同、划拨确定书及供应项目符合用地支持政策要求证明文件的政府相关责任部门,应按法律文书约定、规定的事项,定期进行核验评估。对不符合用地支持扶持政策的,应刚好终止政策执行;对需担当违约贡任的,应依法依约追究责任。对符合相关规定、约定且需办理后续用地手续的,应刚好办理。本文件白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八年。2015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看法国发(2013)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光伏产业对调整能源结构、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和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看法:一、充分相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国光伏产业快速发展,光伏电池制造产业规模快速扩大,市场占有率位居世界前列,光伏电池制造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多晶硅冶炼技术日趋成熟,形成了包括硅材料及硅片、光伏电池及组件、逆变器及限制设备的完整制造产业体系。光伏发电国内应用市场逐步扩大,发电成木显著降低,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当前,在全球光伏市场需求增速减缓、产品出1.J阻力增大、光伏产业发展不协调等多垂因素作用下,我国光伏企业普遍经营困难。同时,我国光伏产业存在产能严峻过剩、市场无序竞争,产品市场过度依靠外需、国内应用市场开发不足,技术创新实力不强、关键技术装备和材料发展镀慢,财政资金支持须要加强、补贴机制有待完善,行业管理比较薄弱、应用市场环境亟待改善等突出问题,光伏产业发展面临严峻形势光伏产业是全球能源科技和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也是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我国光伏产业当前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既是对产业发展的挑战,也是促进产业调整升级的契机,特殊是光伏发电成本大幅下降,为扩大国内市场供应了有利条件。要坚决信念,抓住机遇,开拓创新,亮不动摇地推动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化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支持政策,通过市场机制激发国内市场有效需求,努力巩固国际市场:健全标准体系,规范产业发展秩序,着力推动产业重组和转型升级;完善市场机制,加快技术进步,看力提高光伏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提升经济发展活力和竞争力作出贡献。(二)基本原则。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在扩大光伏发电应用的同时,限制光伏制造总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着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统筹兼顾,综合施策。统筹考虑国内外市场需求、产业供需平衡、上下游协调等因素,实行综合措施解决产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市场为主,重点扶持。发挥市场机制在推动光伏产业结构调整、优胜劣汰、优化布局以及开发利用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对不同光伏企业实行区分对待,重点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骨干优势企业发展,淘汰劣质企业。协调协作,形成合力。加强政策的协调协作和行业白律,支持地方创新发展方式,调动地方、企业和消费者的主动性,共同推动光伏产业发展。(三)发展目标。把扩大国内市场、提高技术水平、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作为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出路和基本立足点,建立适应国内市场的光伏产品生产、销售和服务体系,形成有利于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法规、政策、标准体系和市场环境。20132015年,年均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100O万千瓦左右,到2015年总装机容量达到3500万千瓦以上。加快企业兼并重组,淘汰产品质量差、技术落后的生产企业,培育批具有较强技术研发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高多晶硅等原材料自给实力和光伏电池制造技术水平,显著降低光伏发电成本,提高光伏产业竞争力。保持光伏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合理份额,对外贸易和投融资合作取得新进展。三、主动开拓光伏应用市场<-)大力开拓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激励各类电力用户依据''自发白用,余量上网,电网调整”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优先支持在用电价格较高的工商业企业、工业园区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等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充分利用太阳能,结合建筑节能加强光伏发电应用,推动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支持光伏发电应用。依托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扩大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建设100个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100O个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小镇及示范村.开展适合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特点和规模化应用的新能源智能微电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探究相应的电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适应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建设、运行和消费新体系。支持偏远地区及海岛利用光伏发电解决无电和缺电问题。激励在城市路灯照明、城市景观以及通讯基站、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二)有序推动光伏电站建设。依据“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有序推动”的总体思路,依据当地电力市场发展和能源结构调整须要,在落实市场消纳条件的前提下,有序推动各种类型的光伏电站建设。激励利用既有电网设施按多能互补方式建设光伏电站。协调光伏电站及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保证光伏电站发电刚好并网和高效利用。()巩固和拓展国际市场。主动妥当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推动建立公允合理的国际贸易秩序。加强对话协商,推动全球产业合作,规范光伏产品进出1.1.秩序。激励光伏企业创新国际贸易方式,优化制造产地分布,在境外开展投资生产合作。激励企业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集聚全球创新资源,促进光伏企业国际化发展。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抑制光伏产能盲目扩张。严格限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多晶硅、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光伏制造企业应拥有先进技术和较强的自主研发实力,新上光伏制造项目应满意单晶硅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20%、多晶硅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18%、薄膜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12%,多晶硅生产综合电耗不高于100千瓦时/千克。加快淘汰能耗高、物料循环利用不完善、环保不达标的多晶硅产能,在电力净输入地区严格限制建设多晶硅项目。(")加快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利用“市场倒退”机制,激励企业兼并重组。加强政策引导和推动,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长效机制,加快关停淘汰落后光伏产能。重点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多晶硅和光伏电池制造企业发展,培育形成一批综合能耗低、物料消耗少、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多晶硅制造企业和技术研发实力强、具有白主学问产权和品牌优势的光伏电池制造企业。引导多晶硅产能向中西部能源资源优势地区聚集,激励多晶硅制造企业及先进化I:企业合作或重组,降低综合电耗、提高副产品综合利用率。(三)加快提高技术和装备水平。通过实施新能源集成应用工程,支持高效率晶硅电池及新型薄膜电池、电子级多晶硅、四氯化硅闭环循环装置、高端切割机、全白动丝网印刷机、平板式镀膜工艺、高纯度关键材料等的研发和产业化。提高光伏逆变器、跟踪系统、功率预料、集中监控以及智能电网等技术和装备水平,提高光伏发电的系统集成技术实力。支持企业开发硅材料生产新工艺和光伏新产品、新技术,支持骨干企业建设光伏发电I:程技术研发和试验平分。支持高等院校和企业培育光伏产业相关专业人才。(四)主动开展国际合作。激励企业加强国际研发合作,开展光伏产业前沿、共性技术联合研发。激励有条件的国内光伏企业和基地及国外探讨机构、产业集群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支持有关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国际化人才引进和培育机制,重点培育创新实力强的高端专业技术人才和综合管理人才。主动参及光伏行业国际标准制定,加大白主学问产权标准体系海外推广,推动检测认证国际互认。五、规范产业发展秩序(-*)加强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依据光伏产业发展须要,编制实施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各地区可依据国家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发展须耍,编制实施本地区相关规划及实施方案。加强全国规划及地方规划、制造产业及发电应用、光伏发电及配套电网建设的连接和协调。加强光伏发电规划和年度实施指导。完善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促进光伏发电有序发展。(一)推动标准化体系和检测认证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光伏材料、电池及组件、系统及部件等标准体系,完善光伏发电系统及相关电网技术标准体系。制定完善适合不同气候区及建筑类型的建筑光伏应用标准体系,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旧建筑改造中统筹考虑光伏发电应用。加强硅材料及硅片、光伏电池及组件、逆变器及限制设备等产品的检测和认证平台建设,健全光伏产品检测和认证体系,刚好发布符合标准的光伏产品书目。开展太阳能资源观测及评价,建立太阳能信息数据库。(三)加强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制定完善并严格实施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规范光伏市场秩序,促进落后产能退出市场,提高产业发展水平。实行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限制设备等关键产品检测认证制度,未通过检测认证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