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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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办法(试行)》.docx
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关印发“武汉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市监规(2024)2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局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7日“武汉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增强先进标准对质量竞争优势的引领作用,建立并完善先进标准评价体系,确保“武汉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武汉市关于推进新时代防T和行建设的实施意见武汉精品”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先进性,是指参加“武汉精品”先进性评价的标准(以下简称“参评标准关键性指标具有国际、国内(省内)先进以及填补国际、国内(省内)空白等特征。关键性指标,是指对产品(服务、工程)在质量、性能、安全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参数。国际先进,是指参评标准关键性指标优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要求,达到国际行业标杆水平;国内(省内)先进,是指参评标准关键性指标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达到国内(省内)行业标杆水平,具有行业引领性:填补国际、国内(省内)空白,是指参评标准关键性指标在评价时没有相应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评价达到国际、国内(省内)行业标杆水平,具有行业创新性。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先进性评价,是指在“武汉精品”认定过程中,对申报认定“武汉精品”的产品(服务、工程)所明示标准,进行先进性评价的活动。该评价包括评价标准库建立、标准比对和专家评价等过程。第四条按照“武汉精品”认定管理办法要求,成立“武汉精品”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秘书处。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武汉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认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开展“武汉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具体实施工作。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先进性评价的标准应是有效实施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或地方标准。其中,企业标准应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潴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第六条经营主体对照本办法及当届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出具推荐意见,统一向认定委员会秘书处提交推荐申报材料。第七条已通过“湖北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且在有效期内的申报标准,经营主体需提交标准先进性评价情况自我声明及相关佐证材料。认定委员会秘书处对经营主体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视同通过“武汉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第三章评价内容第八条评价标准的先进性,主要反映在参评标准关键性指标的引领性或创新性,表现为国际、国内(省内)技术先进性与填补国际、国内(省内)技术空白。第九条经营主体根据自身产品(服务、工程)特点,提出参评标准关键性指标。认定委员会秘书处对经营主体提出的参评标准关键性指标,从产品创新、消费体验、行业特殊要求、安全环保、清洁生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并修正,形成参评标准关键性指标建议。第十条认定委员会秘书处广泛收集整理国内、外标准文献资料,建立“武汉精品”评价标准库.第十一条参评标准的规范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杳。参评标准应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标准规范性要求;国家有强制性要求的,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第四章组织评价第十二条按照“武汉精品”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参评经营主体的资料及标准须经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后,才可进入标准先进性评价、认定评审等后续程序。第十三条认定委员会秘书处将参评标准关键性指标与评价标准库指标进行比对,形成标准先进性初步建议。第十四条认定委员会秘书处组建专家组,对参评标准进行先进性评价。严格按照武汉市质量管理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武汉市质量管理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聘请专家。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第十五条专家组结合产品(服务、工程)行业特点和当前国内外技术现状,从质量、性能、安全等方面,对参评标准关键指标进行全面考核,确定参评标准关键性指标。专家组依据本办法要求,参考认定委员会秘书处建立的评价标准库及形成的标准先进性初步建议,对参评标准及其关键性指标进行先进性评价,形成标准先进性评价报告及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分“先进”和“未达先进”两类,评价报告有效期为2年。第五章公示及异议处置第十六条评价结论为“先进”的标准及其经营主体名单,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有效工作日。第十七条评价结论为“未达先进”的,由认定委员会秘书处书面通知经营主体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对评价结论有异议的经营主体,自收到评价结论5个工作日内,向认定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异议,由认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并合理处置。确需审定的,由秘书处另行组织专家进行更审。第六章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第十九条认定委员会组建评审管控组,严格按照武汉市质量管理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武汉市质量管理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评价过程实施全过程全封闭管控。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评价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认定委员会组建纪律监督组,及时调查处理被投诉举报的违纪违法行为,对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相关人员、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贡任。第二十条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通过“武汉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的标准实施监督,并加强宣传及推介。第二十一条通过“武汉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的经营主体,应当根据行业质量发展水平,持续推动标准提档升级,其关键性指标及数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订标准,重新申请“武汉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确保执行标准始终保持行业领先。第二十二条以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标准先进性评价的经营主体,山认定委员会取消其标准先进性评价结论,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武汉精品”认定活动。第二十三条认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并执行保密管理制度,对评价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应当完整留存评价资料。“武汉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祥。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