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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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1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和温州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优化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如下。一、总则(一)本文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本文规定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所称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是指纳入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二)本文规定所称办公用房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或可以确认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为保障其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其中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机动车库和非机动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三)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规范配置、有效利用、厉行节约的原则。(四)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并指导下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调剂、维修、处置、使用监管等工作;市发改局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工作。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及设施设备的管理和日常维修维护。各级党政机关负责对所属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处置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非办公用房类房产(房屋和土地)由各主管部门按照国有资产及线上业务用房管理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管理.二、权属管理(一)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简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安全保密、涉外、宗教、监所、教育、医疗、科研、文体、人防、水利、市政、专业市场等特殊用途办公用房,经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审核,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应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尚未办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的,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先行办理产权登记及资产入账,再将资产调拨至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或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需移交的办公用房应确保其权属清晰、权属证书齐全、已登记入账。(二)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资料遗失或不全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完善相关手续后,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予以确权登记或权属备案。权属统一登记经费由市财政局保障。(三)行政事业单位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建办公用房的,按协议约定或出资比例对面积进行分割核定,根据建房审批手续,以按份共有形式共同申请办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四)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职能调整涉及办公用房权属转移的,由划出方与承接方制定划转方案,经划出方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双方按有关规定办理。按规定属单位成建制划转的,涉及的办公用房应一并划转。三、信息管理(一)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应加强办公用房信息动态管理,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应实时更新办公用房数字化管理平台使用信息。(一)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应建立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党政机关应建立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三)使用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及时归集办公用房审批、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加强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保存和管理0四、配置管理(一)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国土空间规划中按规范要求合理布局机关团体用地。(二)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等,确需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先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在单位内部调剂使用办公用房,审批程序由主管单位自行规定;本单位现有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提出申请,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从现有办公用房资源中调剂.(三)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应严格按照“三定”规定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核定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挂职、借调、聘用等人员不予核定;核定总面积是办公用房使用安排的上限,超出核定面积的,应按照相对集中原则,腾退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统筹利用或统一封存。党政机关所属单位使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统一按照机关标准核定面积.(四)办公室配备不与职级挂钩,按所任职务对应面积标准核定;只任职级的,按任职级前最近职务对应面积标准核定。(五)由市委或市政府发文,并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抽调人员组建的专班、临时机构办公用房,应由牵头单位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可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从现有办公用房中统筹安排,由牵头单位办理临时使用手续并在专班、临时机构撤并或任务完成后1个月内归还办公用房。(六)采用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旧房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上缴财政。(七)无法通过调剂或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市场租用申请,经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审核,向市财政局申报预算,由使用单位按程序组织实施,租用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租赁协议报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备案;统一租用集中办公区并统筹安排使用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统筹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并汇总制定租用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报本级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租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租赁合同期满仍需续租的,应提前3个月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八)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九)新配置办公用房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成片成层腾退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自行处置或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五、使用管理(一)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应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使用凭证。未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占用办公用房。(二)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等。(三)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采用大开间等形式.采用单人间形式的,应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标准。可以确认为个人占有使用的卫生间、休息室、会客室、会议室等房间,应计入个人办公室面积。(四)人员调离或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在办理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五)使用单位因机构、编制调整办公用房超出核定面积标准的,应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办公用房成片成层腾退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行政事业单位转化为公益二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企等的,应当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转制单位确有困难的,经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租金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撤销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党政机关下属单位、派出机构因机构撤并、编制调整等原因,导致办公用房空置且本系统内部无法调剂使用的,由主管部门向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申请,将空置办公用房作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调剂使用;无法调剂使用的,经审批后可采取出租、拍卖等方式处置利用.(六)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日常安全管理,定期对办公用房及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确保功能完整和使用安全,保证办公用房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各党政机关应定期组织下属单位、派出机构办公用房巡查、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安全巡查,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专项巡查,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产权单位可以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购买公众安全责任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七)因确权登记、腾旧换新、面积超标、机构撤销等原因,将办公用房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调剂使用前,原产权单位(现使用单位)须将该处办公用房腾空,清理所有可以移动的本单位账面上的空调设备、办公桌椅等,清除垃圾,缴清水电、网络、电话、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后,整层整片腾退移交.未清空腾退的办公用房,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不予接收.六、维修管理(一)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应遵循经济、适用、安全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规定.(二)使用单位应在每年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编制部门预算前提出下一年度维修计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50万元及以上)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市发改局审批,由市财政局核实预算资金。50万元以下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每月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召开联审会议,确定可实施装修维修项目。(三)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养护、检查和维修。七、处置利用管理(一)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处置利用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拟处置利用的办公用房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办公用房,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再予以处置利用。(二)闲置办公用房出租按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出租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已登记在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名下的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出租.登记在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名下的房产已调配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如其中个别房间因工作需要,确需以有偿方式提供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使用的,该使用单位先向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完成审批手续后可委托该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协议。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因有特殊用途而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以及其他登记在主管部门名下的办公用房,可由使用单位提出出租申请(属于部门管理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出租。未经审批,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办公用房。(三)同一区域内闲置办公用房具备条件的,应加强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或按照有关规定转换为医疗教育、健康养老、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共服务场所,或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调剂使用和转换置换须经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财政局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四)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须经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财政局等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依法公开拍卖。(五)涉及办公用房征收的,由征收实施主体履行安置义务,一般应实物安置办公用房。过渡期间,由征收实施主体安置过渡用房;自行安排过渡用房的,征收实施主体应补偿过渡费。征收利喉按相关政策执行,安置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违规建设办公用房。(六)办公用房处置所得收益应在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统一上缴财政.八、监督问责(一)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办公用房监管,对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使用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管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二)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发改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应当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检查相结合.(三)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 .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2 .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3 .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4 .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5 .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6 .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的;7 .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 .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2 .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3 .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4 .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5 .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主体机构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6 .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7 .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8 .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九、附则(一)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名下,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途,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其他技术业务用房权属应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技术业务用房一般应独立设置,确有需要在机关办公楼内设置技术业务用房或在技术业务用房内设置部分办公用房的,应在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时一并确定.因业务发展需要租用技术业务用房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业技术标准和上级业务部门指导意见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二)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应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租金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管理。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三)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适用上述规定。(四)本文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温州市等有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执行。(五)本文规定由中共瑞安市委、瑞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承担。(六)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瑞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瑞委办发202241号)同时废止,本市其他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