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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置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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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置规定(试行)》.docx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置规定(试行)的通知(洪市监规(2024)6号)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现将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置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19Iz1.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置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置,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没财物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在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所涉及的现金、票证和物品等。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局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涉案财物的登记、运输、保管、移送、退还、拍卖、变卖、捐赠、销毁等相关工作。第四条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置工作应当实行专库存放、专人保管、专项审批以及办案与财物保管处置相分离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损毁涉案财物,不得擅自处置、拍卖或变价处理涉案财物。第五条对涉案财物实施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决定予以没收或退还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制作IT关文书并向当事人送达。需要出具票据的,应当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并严格执行票据缴核销制度。第六条市局执法稽查为调科、科技和财务科、机关党委、执法稽查局和市局执法部门是涉案财物管理和处苴(包括委托评估、拍卖、变卖、收购、捐赠、销毁)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理工作:<-)市局执法稽查协调科:综合协调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理;督促各执法部门建立涉案财物台账并及时处置,每季度组织对入库涉案财物进行清告盘存,定期组织实施罚没财物集中销毁等处置工作:(二)市局执法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实施(或解除实施)扣押、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及办理没收或退回等手续、对依法罚没的涉案财物提出处置建议、报请Itr关部门审批,负贲涉案财物有关销毁、拆解、委托拍卖或变卖以及捐赠等具体处置工作;(三)市局科技和财务科,:负责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名单,就拟用于捐赠的涉案财物处置建议向市财政局报备,参与涉案财物移送、销毁等处置过程的现场监督:(N)市局执法稽查局:负责租赁专用仓库并承担入库涉案财物登记及保管工作:(五)市局机关党委: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置等过程中,是否遵守纪律、改进作风、履职尽责、廉洁从政等情况加强监督。第七条涉案财物的保管,应实行自有专用仓库保管为主、委托保管为补充的原则。自有专用仓库应结合实际条件配备符合防盗、防火、防鼠等基础安全防护设施和监控设施。自有专用仓库不足以保管涉案财物的,由市局执法部门提出建议并负责联系、协调具备条件的第三方实施委托保管。第八条市局执法稽告局应当建立健全涉案财物入(出)库登记制度和指定专人担任仓库管理员,认真做好涉案财物入库、出库登记工作。在办理入(出)库手续时,仓库管理员应当根据案件承办机构出具的实施(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文书和涉案财物清单,核对涉案财物种类、清点数量和查验物品性状,制作涉案财物入(出)库登记表,并办理涉案财物交接手续。第九条市局执法部门应当自实施扣押等强制措施2个工作日内,将实行白有专用仓库保管的涉案财物移交入库。第十条市局执法部门扣押大宗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对保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涉案财物的,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委托保管建议,并负责联系、协调具备条件的第三方实施委托保管。第十一条自有专用仓库管理要符合规范要求,入库财物分区分类存放,实行一案一档、一案一标签管理。在仓储期间,涉案财物发生变质、风化、生锈等非人为性损坏,仓管员应当如实记我并及时报告。第十二条涉案财物依法需要先行处置的,经当事人同意或者申请,市局执法部门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相关证据后、应当就拟开展的处置工作说明有关事实、建议和理由并报请市局分管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后,市局执法部门按照本规定进行先行处置。第十三条涉案财物依法需要移送其他部门的,市局执法部门应当就拟开展的处置工作说明有关事实、建议和理由并报请市局分管负贲人审批;经批准后,市局执法部门应当尽快联系其他部门办理涉案财物移送工作;移送涉案财物时,市局执法部门应当邀请当事人到场,与仓库保管员和受移送部门共同清点、核对涉案财物种类和数量后,共同在交接单据上签名或者盖章:市局执法部门此前对涉案财物采取有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其他部门向当事人依法出具相关文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G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市局执法部门应当对涉案财物移送和文书送达的过程予以记录。第十四条涉案财物依法需要退还的,市局执法部门应当就拟开展的处置工作说明有关事实、建议和理由并报请市局分管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后,市局执法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前来办理领取手续,经仓库保管员和当事人共同清点、核对涉案财物种类和数量后,共同在交接单据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明确或无法找到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涉案财物的所有权人在六个月内前来办理领取手续;通知或者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仍无人认领的,市局执法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涉案财物提出拍卖或者变卖等处置建议并报请市局分管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后,市局执法部门按照本规定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第十五条涉案财物依法应予没收的,市局执法部门应当凭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与仓库管理员办理涉案财物强制转没收的登记工作;市局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并送达后的六个月内,根据涉案财物的不同属性提出处理建议并报请市局分管负责人审批,属于重大、身杂、疑难案件的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可提请市局办公会讨论决定:待当事人法定诉讼期限届满或法院依法作出生效裁定、判决后,市局执法部门根据市局分管负责人的批准或者市局办公会讨论作出的决定对涉案财物分别作拍卖、变卖、捐赠、销毁等处置。第十六条依法取得的罚没物品应当按以下原则处置:<-)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按国家规定另行处置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合法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专卖商品等限制流通的罚没物品,应当交由归口管理单位统一变卖,或者变卖给按规定可以接受该物品的单位。(三)国家保护的各类文物,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化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文物、公安、野生动物保护等单位。(四)罚没物品难以变卖或者变卖成本大于收入,且具有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经审批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就送有关公益单位用于公益事业。(五)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使用的及禁止生产、经营的:超过有效期或保质期的或失效变质的: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假冒侵权商标标识无法消除的;不能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的:属于虚假的产品标识、标志或包装物的;屈于国家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伪造、盗用、盗卖检验及检定印、证的:属于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假、劣药品,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销毁的罚没物资,按有关规定交由专业机构进行无害化销毁。(六)采用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其他处置方式的,由市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第十七条拍卖罚没物品的基本程序:(一)市局执法部门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拍卖物品清单,报送市局执法稽杳协调科、科技和财务科审核;(一)市局执法稽查协调科、科技和财务科审核后,提出是否同意拍卖的处理意见报市局分管负责人批准;(三)市局出具价格评估或鉴证委托书,财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予以价格评估或鉴证:(四)经市局办公会讨论通过,对价格评估或鉴证无异议的,与法定的拍卖单位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五)由受托拍卖单位进行拍卖公告和展示,然后再进行拍卖,对公告、展示、拍卖过程执法人员要予以监督、拍照或录像并制作笔录,执法稽查协调科、机关党委在场监督并做签字见证:(六)财务人员及时将拍卖款项上缴国库:(七)市局分管负责人对拍卖情况进行审定,签署意见并盖章:(八)公开拍卖文书和相关票据存入档案副卷备杳。第十八条销毁罚没物品基本程序:(一)市局执法部门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物清单以及物品无法保管或使用价值的情况说明,报送市局执法稽查协调科审核:(二)市局执法稽查协调科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局分管负责人批准:(三)在市局执法稽查协调科、机关党委等部门现场监督下,执法人员根据销毁物品的性质予以销毁,并做好现场全过程销毁记录;(四)市局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对销毁情况进行审定,签署意见并盖章:(五)销毁文书存入档案副卷备查。第十九条通过移交、变卖、捐赠等方式处置罚没物品的,均应办理相关出库手续,由接收部门出具相关文书或其他有效凭证。第二十条市局执法部门应在法定诉讼期限届满或法院依法作出生效裁定或判决六个月内通过拍卖、变卖、捐赠、销毁等方式处置罚没物品。第二十一条市局组织开展罚没物品集中统一销毁行动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要求确定第T方处置单位。第二十二条涉案财物处置过程中需要第三方装卸运输的,一般使用市局执法稽查局按照政府采购要求确定的企业,实行费用单次结算方式,在市局办理报销手续。第二十三条在涉案财物管理处置工作中,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窕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21年7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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