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交易业务(2023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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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交易业务(2023年修订).docx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交易业务(2023年修订)2023年1月版本说明版本号发起部门操作日期说明VLO债券业务部创建2022年5月根据债券交易规则、指引及各项创新产品细则,制定“一本通”式债券交易指南。VLl债券业务部修订2022年7月1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交易业务指引(2022年修订)实施,对指南信用保护工具内容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明确试点初期可作为核心交易商参与CDX业务的主体;规定试点初期可采用实物结算的可交付债务范围;新增CDX交易确认书、交易要素等内容便利市场机构和投资者具体参与CDX业务。2 .在指南中新增对申请成为债券做市商的债券交易参与人开展技术验收的流程,明确交易所债券做市技术验收规则依据和操作指南。3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增加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息报送具体内容及要求。4 .修订询价成交的询价对象相关要求。5 .修订转股和换股结算相关安排。6 .进一步明确价格偏离报告的报备流程。V1.2债券业务部修订2023年1月1 .根据指定交易迁移实施情况修订指定交易相关内容(4.1.2指定交易办理)。2 .吸收归并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接受货币经纪公司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内容(4.2.2交易对手)。3 .进一步明确做市商评价周期(6.3.5做市商管理).4 .吸收归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业务指南回购双方、经纪客户所在的证券公司、结算参与人及相关人员违反三方回购相关规则的处罚措施等内容(7.4.7异常情况及违约处置)°5 .吸收归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业务指南三方回购交收结果的查询方式、统计数据所含要素等内容(7.4.8其他事项).6 .吸收归并关于关键期限国债开展预发行(试点)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关键期限国债预发行交易的证券代码、各关键期限国债预发行交易的履约保证金比例等内容(8.1.3交易流程)。7 .吸收归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担保品处置平台业务操作指南相关内容(8.4担保品处置)。8 .补充核心交易系统备用通道相关介绍(9.7核心交易系统备用通道)。9 .吸收归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业务指南三方回购9个类型对应代码、简称等内容(10.3.2成交统计行情)。10.吸收归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业务指南中相关附件,主要包括:附件18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备案表附件19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渠道:吸收归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担保品处置平台业务操作指南中相关附件,主要包括附件36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担保品处置平台功能简介附件37债券担保品处置平台用户数字证书办理流程附件38拟参与债券担保品处置的指定报价团成员名单附件39处置现场负责人及进入处置场所的人员名单附件40上交所债券担保品处置服务联系人附件41处置结果公告(样张)(附件)。目录版本说明2引言71 .上交所债券交易市场总体介绍81. 1.概况81.2. 债券交易业务91.3. 债券投资者111.4. 参与方式112. 债券交易参与人142.1.债券交易参与人申请142.2.债券交易参与人变更与终止212. 3.系统接入前准备243.债券经纪业务283. 1.投资者适当性283. 2.委托交易323. 3.券商结算414.债券交易一般要求424. 1.指定交易424. 2.交易对手454. 3.交易前端控制454. 4.交易日和交易时间484. 5.交易方式分类管理494.6. 交易申报504. 7.成交554. 8.结算565. 债券交易方式575. 1.匹配成交575. 2.协商成交625. 3.点击成交665. 4.询价成交715. 5.竞买成交765. 6.意向申报846.债券现券交易876.1.交易品种876.2.现券交易申报与成交896.3.债券做市896. 4.特定债券转让1026. 5.盘中临时停牌1057. 债券回购交易1077. 1.一般规定1077. 2.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Ill7. 3.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1267. 4.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1388. 其他交易类型1658.1.国债预发行1658.2.债券借贷1748. 3.信用保护工具1819. 4.担保品处置20210. 非交易类服务2169.1.分期偿还2169.2.债券回售2179.3.债券回售后转售2209. 4.债券转股22110. 5.债券换股22411. 6.债券转托管2279. 7.核心交易系统备用通道22810. 债券行情展示23010. 1.概述23010. 2.实时数据23010. 3.统计行情24010. 4.参考数据24810. 5.交易信息权属25012. 6.债券指数及其他25013. 交易行为监督25411. 1.交易异常行为监督25411.2. 价格偏离报告25511.3. 日常工作措施、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25711.4. 其他26012. 应急交易及交易异常情况处理26212. 1.债券交易停复牌管理26212. 2.债券交易突发性事件26212. 3.债券交易重大异常波动26412. 4.交易异常处置措施26412. 5.应急申报与成交26512. 6.交易解除265附件1债券交易参与人申请表267附件2会籍系统资格申请报告269附件3债券交易参与人业务联络人基本信息表270附件4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息报送表271附件5资金前端控制设置流程说明274附件6T竞买预约提示279附件6-2竞买预约撤销提示279附件6-3竞买取消提示280附件6-4竞买结果提示280附件7做市交易业务技术测试和专项检查申请书282附件8做市交易业务实施方案与管理制度必备要点283附件9债券做市交易业务人员情况表284附件10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做市交易业务检查工作底稿286附件11债券基准做市业务方案287附件12债券一般做市商登记表290附件13债券做市账户登记表292附件14债券做市账户变更表293附件15添加债券做市标的登记表295附件16取消债券做市标的登记表296附件17终止债券做市业务申请表298附件18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备案表299附件19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渠道305附件20债券借贷业务申请书309附件21债券借贷业务申报单311附件22债券借贷质押债券置换申请表313附件23债券借贷到期结算申报单315附件24债券借贷现金结算申报单317附件25信用保护合约核心交易商/凭证创设机构资质申请信息表319附件26XXXX信用保护合约交易确认书322附件27组合型信用保护合约要素表347附件28信用保护凭证创设说明书参考格式349附件29信用保护凭证创设情况公告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30信用保护凭证挂牌转让申请书357附件31创设款到账确认书358附件32信用保护凭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的公告359附件33信用保护工具信用事件通知书参考模板360附件34信用保护工具公共信息通知书参考模板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35信用保护工具结算通知书参考模板365附件36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担保品处置平台功能简介368附件37债券担保品处置平台用户数字证书办理流程381附件38拟参与债券担保品处置的指定报价团成员名单385附件39处置现场负责人及进入处置场所的人员名单386附件40上交所债券担保品处置服务联系人387附件41处置结果公告(样张)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42债券交易情况说明表389引言为规范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便利债券投资者开展债券交易业务,提升市场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上证发(2022)24号)(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上证发(2022)6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证发(2019)10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上证发(2018)62号)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一一交易业务(以下简称本指南)。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上交所)开展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其他具有固定收益特征的产品的交易或者转让(以下简称债券交易)适用本指南。本指南规范的债券业务类型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债券回购交易、债券借贷业务、债券预发行交易、信用保护工具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交易。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对债券提供回售、回售转售、赎回、分期偿还、换股、转股、转托管等相关服务。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指南进行不定期修订更新并发布更新版本。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1 .上交所债券交易市场总体介绍本章主要对本所债券交易市场的发展概况、交易业务、参与主体、参与方式等总体情况进行介绍。LL概况现阶段,本所债券交易相关业务可分为交易类、融资类和风险管理类三种类型。交易类业务包括债券现券交易与债券预发行交易;融资类业务包括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以下简称协议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以下简称三方回购)交易与债券借贷业务等;风险管理类业务包括信用保护工具等。本所债券交易主要在新债券交易系统债券集中竞价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新债券交易系统)与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固定收益平台或固收平台)等本所核心债券交易系统上进行,本所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本所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包括证券公司、保险、银行、财务公司、银行理财、公募基金、基金专户、企业年金、券商资管、信托、保险资管、私募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期货资管、一般法人/组织、QFIERQFIK个人等,债券投资者群体相对多元化。现有债券交易方式包括匹配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与协商成交;结算方式包括多边净额结算或逐笔全额结算等。除交易业务外,本所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债券投资者需求提供相关非交易服务,包括债券分期偿还、回售及其转售、转股、换股、转托管、质押券出入库业务等,相关规定详见本指南第9章。前述非交易业务主要在本所综合业务平台和固收平台进行,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L2.债券交易业务本所债券交易相关业务可分为交易类、融资类和风险管理类三种类型。L2.L交易类业务在本所开展的交易类业务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和债券预发行交易。现券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一定的价格转让债券现券产品所有权的交易行为。现券交易的交易品种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以下简称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以下简称政府支持债券)、公司债券(如无特别说明,本指南中公司债券含可交换公司债券、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针对现券交易的相关规定详见本指南第6章。本所对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债券预发行交易是指在债券发行前特定期间进行交易并在债券发行完成后进行交收的债券交易行为。其中,国债预发行交易,是指在关键期限(1、3、5、7、10年期)的记账式国债招标日前特定期间进行交易,并在国债招标完成后进行交收的债券买卖行为。针对国债预发行交易的相关规定详见本指南第8章。1.2.2.融资类业务在本所开展的融资类业务包括通用回购交易、协议回购交易、三方回购交易、债券借贷业务等。通用回购交易指资金融入方将符合要求的债券申报质押,以相应折算率计算出的质押券价值为融资额度进行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的交易。通用回购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质押券集中管理并作为中央对手方组织集中清算交收。通用回购交易相关规定详见本指南第7章。协议回购交易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协议回购交易相关规定详见本指南第7章。三方回购交易是指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融入资金,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并由本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担保品管理服务的交易。三方回购交易相关规定详见本指南第7章。债券借贷业务是指债券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债券借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借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归还标的债券和支付债券借贷费用。债券借贷业务相关规定详见本指南第8章。1.2. 3.风险管理类业务在本所开展的风险管理类业务包括信用保护工具等。信用保护工具是指信用保护卖方和信用保护买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卖方就约定的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或其符合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一个或多个、一类或多类债务向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工具。信用保护工具相关规定详见本指南第8章。L3.债券投资者L3.1.债券投资者类别债券投资者包括债券交易参与人与其他债券投资者(即经纪客户)两类。债券交易参与人是指直接参与本所债券市场的债券投资者。经纪客户是指通过委托本所会员的方式参与本所债券市场的债券投资者。债券交易参与人相关规定详见本指南第2章。经纪客户相关规定详见本指南第3章。1.3. 2.投资者适当性本所债券市场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相关规定和具体要求,详见本指南第3章。L4参与方式L4.L交易参与本所债券市场交易参与方式分为两种,一是直接入场方式,债券投资者以债券交易参与人身份直接进入本所债券市场进行交易;二是间接入场方式,债券投资者作为经纪客户通过委托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接入本所债券市场进行交易。债券交易参与人申请条件及参与流程,详见本指南第2章相关规定。经纪客户参与本所债券交易的要求与流程,详见本指南第3章相关规定。1.4. 2.结算参与债券交易的结算,由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债券投资者可通过直接结算、托管人结算和券商结算三种方式参与结算。直接结算是指债券投资者与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的方式,主要是具备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债券投资者进行的自营交易的结算。托管人结算是指基金、部分券商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保险产品等在交易所市场达成交易后,由产品托管人与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券商结算是指经纪业务模式下,债券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交易,并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清算交收的方式。本指南涉及的结算相关内容,以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为准。1.5. 3.各类债券投资者可选用的交易结算参与方式总体而言,当前债券投资者可在以下四种交易与结算参与方式中选择:直接入场交易、直接结算;直接入场交易、托管人结算;间接入场交易、托管人结算;间接入场交易、券商结算。以下为根据不同机构类型建议选用的相关交易结算参与方式|:债券投资者类型直接入场交易间接入场交易直接结算托管人结算托管人结算券商结算此为根据实践情况推荐的交易结算方式,部分投资者(如符合相关条件的财务公司及其他机构)经申请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的,亦可选择直接入场的交易参与方式。证券公司自营证券公司资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专户基金子公司专户保险公司及其产品银行自营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私募基金财务公司QFII/RQFII社保/企业年金等其他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产品非金融机构个人1.6. 4.交易结算方式本所现有债券交易方式包括匹配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与协商成交;结算方式包括多边净额结算或逐笔全额结算等,详见本指南第4章、第5章相关规定。2 .债券交易参与人本所会员及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申请成为本所债券交易参与人,直接参与本所债券交易。债券交易参与人直接入场参与本所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开设或者租用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或PBU)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通过本所认可的接入服务系统接入本所债券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债券交易参与人从事本所债券交易及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本所的自律监管。3 .L债券交易参与人申请3.2. L申请条件【会员类机构】证券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本所会员管理规则申请成为本所会员的,直接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本所会员资格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19年修订)相关业务流程办理。【非会员机构申请条件】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商(含一级交易商)及已在本所开立或租用交易单元的非会员机构,可直接成为本所债券交易参与人,无需另行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金融机构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申请成为本所债券交易参与人:(1)具有较强的资本、资金实力与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具有参与本所债券交易的相应功能;(2)具有独立的债券交易团队;(3)具有完善的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4)具有能够支持开展债券交易的相关技术系统;(5)债券投资交易量较大,具有较强的债券交易需求;(6)近2年无债券交易结算重大违法违规行为;(7)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1)项所称的资本、资金实力,是指非会员单位达到下列标准:1)银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不低于IOO亿元人民币。上文所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华外资银行、境内上市的其他银行等;2)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有发行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资格,或者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上文所指资产管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保险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3)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法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第(4)项所指技术系统标准指申请人的交易及相关系统与本所接口部分的建设、运行、维护,应当符合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的规定或者认可的技术管理规范。申请人的交易及相关系统通过了本所相关测试,系统的性能、容量及扩展能力应当与其业务发展及市场需求相适应,能够保障交易及相关业务的持续开展。第(5)项所指的债券投资交易量的统计范围包括交易所市场及银行间市场的债券现券交易、债券回购交易、债券借贷业务等各类债券交易,最近一个年度各类债券投资交易量合计不低于IOOO亿元。对于因承接原机构业务分设成立的新机构,按原机构债券投资交易量统计。根据市场发展情况,本所可以调整非会员机构申请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的标准。2.1.2,申请材料【非会员机构申请材料】非会员机构申请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应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材料均应加盖机构公章:(1)债券交易参与人申请表(附件1);(2)营业执照复印件;(3)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如有);(4)关于以下情况的说明:注册资本、净资产或者管理资产情况,债券交易业务及风险管理制度,债券交易部门设置及业务人员配备情况,债券交易相关技术系统建设情况,关于近2年来债券投资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所市场及银行间市场投资交易情况)等;(5)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2.L3.申请流程非会员机构申请受理流程:【邮件发送申请材料及数字证书申请】今【非会员机构办理机构新设】分【确定结算路径】分【非会员机构新设交易单元】T【固定收益平台权限开通】【邮件发送申请材料及数字证书申请】非会员机构符合债券交易参与人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备的,可通过本所邮箱bondtrading进行提交。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本所自申请文件齐备并予以受理之日起10个交易日以内接受其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本所及时向市场公告债券交易参与人名单及其变更情况。申请人通过登录“CnSCA在线业务系统”(https:/)进行“业务管理系统平台-会籍业务”模块的数字证书申请,并获取相应的用户名和密码,CA中心一般在收到业务审核通过后的3-5个工作日内发放数字证书。数字证书在线申请流程:http:/Www数字证书业务支持电话:021-68814725数字证书技术支持电话:021-58654194【非会员机构办理机构新设】(1)访问上交所会员业务一站式服务平台(http:/member),使用上交所信息公司颁发的数字证书,输入证书密码,登录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会籍业务”模块(https:/,以下简称会籍业务平台)。(2)进入系统登录页面,使用非会员机构用户进行登录,非会员机构用户类型,用户名插入数字证书后自动跳出,密码“XXXXX”为阿拉伯数字。(3)登录后,选择“会员管理业务二期”,“机构业务操作岗”进入“机构新设”。(4)进入非会员机构登记首页,上传如下材料:1)主管机关同意公司设立的批复2)公司金融许可证3)营业执照4)会籍系统资格申请报告(模板参见附件2)5)专职部门及主要管理人员概况6)公司章程及内控制度7)承诺书8)非会员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9)公司主要职能部门登记表其中,材料2)公司金融许可证、材料3)营业执照、材料5)专职部门及主要管理人员概况、材料6)公司章程及内控制度等,如在债券交易参与人申请环节已提供的,可复用。(9)点击“现在申请”后进入机构登记业务流程,*为必填或必传项。点击下一步进入“非会员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非会员类型根据机构类型进行选择,如商业银行,*为必填项。点击下一步进入“非会员公司主要职能登记表”。股东情况可以最近一个年度公司财务报表中的数据为准填写前十位股东。点击下一步进入“非会员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非会员类*为必填项。【确定结算路径】债券交易参与人在参与债券交易前应当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建立结算路径,以履行相应的交收义务。取得登记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债券交易参与人,可自行办理结算业务;未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债券交易参与人,应当委托其他结算参与人办理结算业务。以下情形视作结算路径已经确定:(1)债券交易参与人已经取得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资格,在登记结算机构开通了结算业务,开立了各类结算备付金账户,获得了结算编号。(2)产品的托管人已经取得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资格,在登记结算机构开通了结算业务,开立了各类结算备付金账户,获得了结算编号。【非会员机构新设交易单元】(1)交易单元种类按照交易单元的获取方式不同,债券交易相关的交易单元分为三类:1)会员开设的交易单元;2)从会员租用的交易单元,租用方包括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3)非会员债券交易参与人开设的交易单元。交易单元的开设、使用与管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非会员机构租用交易单元的要求和流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会籍业务网上办理指引等相关规定办理。(2)新设交易单元流程新设交易单元流程在会籍业务平台登录办理。非会员登录后,选择“新设交易单元”开始业务办理,进入业务说明页。非会员机构新设债券交易单元申请材料如下:新设交易单元申请信息非会员机构交易单元联通申请表办理完成后可通过本平台会员业务模块查询业务办理结果。【固定收益平台权限开通】申请债券交易参与人时已经提供固定收益平台的申请材料,无需重复提交。债券交易参与人在开展固定收益平台业务前,需先向本所申请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商资格,随后通过办理数字证书申请或EZDA电子接口两种方式新增交易员,从而开通固定收益平台权限。本所为债券交易参与人开通固定收益平台权限后,本所将向该申请人发送固定收益平台的用户名和密码,并寄送“固定收益平台"EKey数字证书。具体流程包括:交易商资格申请:http:/businessdealerb/dealerapp/新增交易员申请:http:/businessdealerbtraderadd数字证书在线申请:申请人访问通过登录“CnSCA在线业务系统”(https:/)进行“固定收益平台”数字证书申请,并获取相应的用户名和密码,CA中心一般在收到业务审核通过后的3-5个工作日内发放数字证书。2.2.债券交易参与人变更与终止2.2.L债券交易参与人变更会员类债券交易参与人变更名称的,按照本所会员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非会员类债券交易参与人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本所邮箱bondtrading提交名称变更登记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本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并予以公告。申请材料如下:(1)主管机关同意公司变更的批复;(2)变更后的金融许可证;(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4)公司更名申请报告(承诺遵守本所业务规则并接受本所监督);(5)原交易单元所属关系变更批复;(6)专职部门及主要管理人员概况;(7)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及内控制度;(8)非会员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9)公司主要职能部门登记表。2.2.2.债券交易参与人终止债券交易参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本所可以终止其作为债券交易参与人:(1)不再符合本所规定的债券交易参与人条件的;(2)主动申请不再作为债券交易参与人的;(3)超过12个月不参与本所债券交易且无合理理由的;(4)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债券交易参与人不再符合本所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债券交易参与人可将具体情况说明及“债券交易参与人注销登记表”发送至本所邮箱bondtradingo本所于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债券交易参与人的注销工作。债券交易参与人主动申请不再作为债券交易参与人的,可通过会籍业务平台进行办理。债券交易参与人应通过会籍业务平台发起相关申请,并及时解除名下证券账户与交易单元的指定交易关系。该债券交易参与人其名下的所有交易单元将同步进行注销。债券交易系统根据会员业务的交易单元数据同步更新。2.2.3.债券交易业务联络人债券交易参与人应当设债券交易业务联络人一至四名,负责组织、协调债券交易参与人在本所开展的各项债券交易业务,并向本所提交债券交易业务联络人任职情况及联络方式等信息。本所会员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交易参与人设置债券交易业务联络人时,应当将盖章后(可为部门章)的债券交易参与人业务联络人基本信息表(附件3),发送至本所邮箱bondtrading.Cno债券交易业务联络人基本信息齐备的,本所予以确认,并根据需要安排培训。债券交易业务联络人应当根据债券交易参与人授权,履行下列职责:(1)办理本所债券交易参与人申请及变更、交易权限申请等相关业务;(2)办理债券交易相关数据、材料和情况的报送;(3)及时、准确、完整地接收本所发布的各类通知和信息;(4)组织本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参加本所债券业务培训;(5)协调债券交易相关系统建设、改造、测试等;(6)督促本机构及时更新在本所债券交易系统注册的交易人员信息、证券账户信息等;(7)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债券交易业务联络人发生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过错并产生严重后果等情形的,本所可以要求债券交易参与人更换联络人。债券交易参与人向本所申请更换债券交易业务联络人或债券交易业务联络人信息变更的,应通过前述邮箱,向本所重新提交债券交易参与人业务联络人基本信息表,材料均应盖章(可为部门章)。2. 3.系统接入前准备3. 3.1.账户开立开展交易所市场债券交易前,债券投资者应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手续。债券投资者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等规则规定的流程办理证券账户开立。4. 3.2.系统联网债券交易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债券交易参与人需与本所新债券交易系统联网。采用点击成交、询价成交、协商成交、竞买成交等方式的,需与本所固定收益平台联网。(1)新债券交易系统1)开通通信线路本所新债券交易系统运行在证券交易专网上,市场机构与本所新债券交易系统联网前,应先接入证券交易专网。证券交易专网的通信线路开通由上交所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交所技术公司)负责,联系方式:客户服务部(热线电话):021-58656238技术服务热线:4009003600-3选用联网服务时,请选用“数据中心交易行情接入服务”,通过该服务可以通过实现委托报单、接收成交回报、清算数据及接入中登PROP系统,接收债券行情数据。数据中心交易行情接入服务的开通申请指引和撤销申请指引请见上交所技术公司官网,链接:https:Www.SSeteCh.COnLCn/StatiCS/businessGuide/index,html。交易行情接入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上交所技术公司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链接:https:WWw.SSeteCh.ConLc/StatiCScxChangeChargeS/index,html。2)通过上下行电子接口方式接入本所新债券交易系统目前仅支持通过上下行电子接口方式接入,尚未提供交易客户端。债券交易参与人可通过采购市场金融科技机构提供的集中交易系统进行接入。建议联系主流集中交易系统提供商,购买并安装集中交易系统,完成与本所新债券交易系统的联网。3)开通交易网关及行情网关交易网关和行情网关的开通申请流程以上交所技术公司公布的指南为准,链接:http:/WwwsnrvicestsadiQtnchSerViCesc/SSEKEYTeChniCaIGUideCVLO20211216.pdf(2)固定收益平台联网固定收益平台可以通过互联网或专网方式进行接入,具体联网接入方式包括两种:一是通过固定收益平台客户端方式接入。首先需要安装EKey驱动程序,然后登录本所网站下载固定收益平台客户端。固定收益平台客户端下载地址:https:/120.204.69.12/安装完成后凭固定收益平台的用户名、密码及EKey数字证书登录本所固定收益平台。二是通过上下行电子接口方式接入。按照固定收益平台的外部数据接口规范以及本所技术部门的相关安排,做好事前技术系统的接入测试,符合相关规范,通过验证测试后方可联网接入交易。本所将根据系统的升级情况及时更新接口规范,最新接口规范的查询路径为:本所官网-服务-交易技术支持专区-技术接口。联网接入过程中需要技术支持的,请按以下方式联系:技术服务热线:4009003600(8:00-20:00)技术服务QQ群:2986436112.3.3.固定收益平台相关设置准备固定收益平台上开展债券交易前,债券交易参与人应登录本所固定收益平台进行相关设置,做好业务开展准备。设置内容包括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债券交易参与人账户信息维护、交易员信息维护、群组维护等。(1)债券交易参与人账户信息维护债券交易参与人凭首席交易员用户名、密码信息以及数字证书登录本所固定收益平台后,需要在“系统管理-交易商账户管理”界面上将本债券交易参与人可用的证券账户信息进行录入。证券账户信息经录入后才可使用。录入时,应填写证券账户号码以及办理指定交易手续时所对应的交易单元。本所将向每个债券交易参与人分配首席交易员用于登录固定收益平台。对于固定收益平台中的系统管理功能,只能由首席交易员用户做设置,普通交易员用户无法做修改。(2)群组维护为辅助实现公司内部不同业务条线、不同交易团队的业务隔离,债券交易参与人可凭首席交易员用户名、密码以及数字证书登录固定收益平台,在“系统管理-群组管理”对本债券交易参与人名下普通交易员实行划分群组管理(可选)。同一个债券交易参与人下的交易员用户可组成若干群组。群组主要用于信息隔离,群组和群组之间相互看不到对方交易记录(含申报、成交等)、持仓信息;同一个群组内部,交易员用户之间可查看对方的交易、持仓信息。3.债券经纪业务债券经纪业务,是指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外的债券投资者可以作为经纪客户委托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参与本所债券交易;证券公司按照债券投资者的要求,接受其委托代理进行债券交易,并代理其办理交易结算。3.L投资者适当性2,本所债券市场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经纪客户需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定。3.LL债券投资者分类债券市场债券投资者按照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之外的债券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2本指南涉及投资者适当性相关内容均于2022年5月23日起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同步施行,5月23日前暂适用现行相关规定。(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o(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