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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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docx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卬发淄博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淄博市专家库的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了淄博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件:淄博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30日附件:淄博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淄博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对我市知识产权发展的智库资源优势,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等工作,具有较强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入选专家库的知识产权相关专业人才。专家分为法律实务类、经济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三种。第三条专家库的管理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遵循科学管理、结构合理、规范使用、素质优良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管理工作职责为:(一)建立、完善专家库管理相关规范和工作流程等制度:(二)组织公开征集工作;(三)对专家入库申请进行登记、组织资格审核,开展专业分类,建立入库专家信息档案;(四)根据相关部门需求,抽取推荐专家参与工作:(五)决定专家入库、出库;(六)其它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专家出入祚条件及程序第四条申请入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三)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知识产权的法律、政策和最新发展动态:(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关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存在特别情形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意,可不受年龄条件限制;(五)在所从事专业技术领域活动中无不良记录:(六)自愿承担相关保密义务,自觉遵守评审纪律,服从管理,接受监督:(七)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法律实务类专家从事知识产权服务或管理工作,精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态势,熟悉知识产权相关俄大战略和宏观政策,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有全面了解。能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等方面提出建设性观点和建议。2 .专业技术类专家具有某一专业领域的学术研究或技术研发工作经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技术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及市场发展动态,有较高学术造诣。3 .财务管理类专家从事与知识产权、科技相关的金融、经济工作,有较高的专业造诣,熟悉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知识产权、科技经费管理规定,在本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对我市知识产权金融发展提出建设性观点和建议。4 .其他根据工作任务需要,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意的专家,可不受专业职称条件限制。第五条专家入库按照公开征集、个人自愿报名或单位推荐、资格审核、网上公示、公告入库等程序进行。专家入库具体包括如下程序:(一)公开征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入库申请。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协会、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单位推荐或个人申报:申报人填报淄博市知识产权专家库入库申请表,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三)资格审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核实,拟定入库专家候选人名单;(四)网上公示。拟入库专家候选人名单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实名提出异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异议受理之口起10个工作口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异议专家候选人;(五)公告入库。公示无异议的专家予以入库,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告,并向入库专家颁发聘书。第六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专家库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专家征集工作,视情增补并公布专家名单。第七条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决定其出库:<-)专家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或不胜任工作次数达三次以上的;(二)专家不服从工作安排导致工作损失或有严重失职行为的;(三)因超龄、身体健康问题等个人原因主动提出书面申请的:(四)工作单位、职称、执业资格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后未及时通知变更二次以上的:(五)无故不履行专家职责的;(六)公众举报不符合专家资格,经核查属实的:(七)未经同意,泄漏专家工作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八)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规定,未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经查证属实的:(九)在从事相关工作时,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或者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从事商业活动,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费的情形。第八条专家出库程序:根据第七条所列情形,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相关情况,提出拟出库专家名单,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通过邮件方式通知拟出库专家其本人及所在单位,专家确认无异议的,执行出库决定并给予通报。出库专家名单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公布,同步更新专家库信息。第九条经确认出库的有关人员不得以淄博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终身不得再次入库。第十条专家库每两年进行换届,由专家提出留任申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复审。第三章专家的权利与义务第i一条专家参加知识产权活动享有以下权利:(一)对议事事项和有关行政管理制度规定的知晓权;(一)对咨询方法、评价指标、研究模式等的建议推荐权:(三)独立、公正、公平地提出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的权利:(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五)主动要求出库的权利:(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十二条专家参与知识产权活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审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审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审项目的知识产权:(三)自觉遵守专家库管理制度,准时参加承担的项目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及时提前告知活动组织方;(四)如实申报工作单位、职称、执业资格、通讯方式等信息。若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入库专家应及时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五)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第四章专家库管理与使用第十三条专家库长期开放,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各相关部门使用。专家库依申请对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放。第十四条专家所开展的工作仅为专家库使用单位(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的建议,不能替代或承担专家库使用单位(部门)的权利和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专家库的信息及档案安全,严禁私自身制、下我、泄露专家库相关信息等行为。第十六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专家库的监督,接受社会公众对专家库专家的投诉举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回避中清,并及时核查、核实相关内容。专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回避,并予以记录。第十七条专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者有关人员经确认出库后仍以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名义活动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淄博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淄市监知字(2023)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