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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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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附件2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根据工作需要,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起草了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及过程202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鼓励地方探索大气等其他生态环境要素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式,促进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良性互动。2022年12月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22)24号),鼓励市(州)探索大气等其他生态环境要素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24年2月,国务院印发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鼓励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进而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目前,我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虽排在全国前列,但持续巩固改善压力大,面临区域管控不平衡、联防联控不到位、地方政府重视不足等问题。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优化提高全省大气污染防治能力水平,充分提高各地积极性和主动性,拟实施省内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横向补偿。为落实相关文件要求,鼓励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较好地区,促进环境空气质量较差地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省生态环境厅启动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工作。2023年3月,起草完成办法初稿;2023年5月,对接省财政厅就办法初稿进行讨论;2023年7月,对办法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并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及省直相关单位意见建议;2023年8月,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2023年9月,再次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意见建议,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2024年3月,结合条例有关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二、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一)总体思路。办法以各市(州)人民政府为实施对象,以各市(州)年度优良天数比率和细颗粒物浓度为核算指标,以国家下达贵州省当年该项指标的目标值作为补偿阈值,按照以差补优原则,根据指标实际值与补偿阈值之间的差值计算各市(州)应分享或缴纳的生态补偿资金总额,形成较好地区分享、较差地区缴纳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最终达到鼓励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较好地区,促进环境空气质量较差地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目的。(二)主要内容。办法分为正文和附件2个部分。正文部分共有11条,第一条主要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明确了生态补偿实施对象;第三条明确了生态补偿核算指标;第四条明确了生态补偿阈值;第五条明确了生态补偿资金总额;第六条明确了生态补偿相关原则;第七条明确了生态补偿资金的计算方式;第八条规定了相关惩罚情形;第九条对资金核算方式进行了规定;第十条对资金的缴纳作了规定;第十一条对资金的使用作出规定。附件部分主要为生态补偿资金计算方法,列出了具体计算公式,对公式符号作了解释说明。三、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关于核算指标和补偿阈值。国家考核我省大气环境管理指标为中心城市优良天数比率、细颗粒物(PM")浓度和重污染天数比率,因我省中心城市近三年未发生重污染天气,故不将重污染天数比率列为办法核算指标。办法坚持目标导向,锚定国家下达贵州省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指标,将国家下达贵州省当年该项指标的目标值作为补偿阈值,以促进各市(州)加强污染天气防控,强化PM2.5污染防治。(二)关于补偿原则。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年度优良天数比率高于补偿阈值或细颗粒物浓度低于补偿阈值的,按高出或低出百分点比例分享生态补偿资金;反之,则按百分点比例缴纳生态补偿资金。计算时分享和缴纳系数分别计算,即分母分别为所有应分享或缴纳城市阈值差之和,分享取正值、缴纳取负值。为全高或全低时则全部分享或缴纳。(三)关于铜仁市计算问题。相关数据及研究表明,铜仁市受外源输入影响较大,其受湖北省、湖南省方向外源输入影响占比40%50%。因此,铜仁市年度优良天数比率另加0.1个百分点后参与计算。(四)关于征求意见情况。2023年7月18日向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截至2023年8月21日,共收到25条意见,采纳10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13条,未采纳意见主要是修改理由不充分,部分意见以省财政厅意见为准。2023年8月1日,在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3年8月150,未收到反馈意见。根据省财政厅意见,我厅按照本办法对近三年市(州)环境空气质量情况进行测算分析,草拟了起草说明,于2023年8月25日再次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截至2023年9月4日,共收到8条意见,采纳。条,部分采纳0条,未采纳6条。未采纳意见主要是与第一次反馈意见一致,属重复意见,以第一次采纳情况为准。(五)关于测算分析。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办法对近三年市(州)环境空气质量情况进行了测算分析,详见近三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测算结果。(六)关于中心城市优良天数比率、细颗粒物(PM2.5)浓度的解释。中心城市优良天数比率是指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年度优良天数比例,即空气质量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总天数占年度总有效监测天数的比率,其中空气质量等级由空气质量指数级别(AQD判断,AQI<50,空气质量一级为优;AQI范围51AQI1(X),空气质量二级为良;AQI>1()1,出现污染天气。AQI(空气质量指数)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将常规监测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颗粒物(PMio)和细颗粒物(PM25)等六项指标浓度简化为单一概念性数值形式,分级表征空气质量状况(具体计算方法可参考<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D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细颗粒(PM”)是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细颗粒物(PM25)浓度是指中心城市年度有效监测天数的24小时平均浓度值的算术平均值。中心城市PM25的24小时平均值是指各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24小时平均浓度值的算术平均值。大气污染考核指标的数据来源为贵州省监测中心站的9个中心城市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数据(共计33个)进行统计,不含贵阳市桐木岭对照点、六盘水市窑上对照点和安顺市伍家关对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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