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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间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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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间借款合同.docx

    企业间借款合同企业间借款合同1借款协议贷款方:借款方:经公司(下称贷款方)与一有限公司(下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一、借款用途_公司流动资金需求。二、借款金额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三、借款利息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按年利息20%计算。四、借款期限借款期:一年。自20_年4月15起至20_年4月14日止。五、其他1,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到期还本付息。逾期不还,由借款方按日向贷款方支付到期本息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2、借款方以公司各股东的全部股权作质押,作为本公司的借款或其展期借款担保。抵押担保期限自借款生效之日至本公司全部债务还清之日止,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本息,贷款方有权处理质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六、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七、本合同一式冢份,双方各执1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贷款人:公司借款人:公司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合同签订日期公司股东会关于同意向有限公司借款及有关事项的决议一、时间:20_年4月15日二、参加人员:各股东三、主持人:四、地点:公司会议期间室五、内容:会议就本公司向公司借款事项进行研究,并达成如下决议:1、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本公司向公司借款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借款的具体事宜以借款协议为准。2、股东会授权本公司总经理全权决定和签署上述借款协议,确定借款期限、利息、质押担保等有关事项,本公司概予承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全部由本公司承担。3,上述债务履行期间,如本公司未还清公司债务,除公司书面同意外,绝不对外处貉、转让、变更其股权。4、本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证实: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上述决定是真实、完整的,并在会议上一致通过。5、本决议一式虱份,双方各执壹份,自本决议之日起生效至上述债务全部偿清之日止。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公司(公章)20_年4月12日企业间借款合同2第一条为维护甲乙双方权益,经协商一致,双方于年月日达成如下协议条款:第二条双方约定1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议定的借款时间将款项于借款起始日,通过公司账号、公司出纳(自然人)账号或直接用现金,以网上银行、转账、电汇或现金的方式汇存至乙方账户,并起息;乙方应于承诺还款日期按时还款,并止息。2本合同订立后1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到公证处对本合同申请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三条关于逾期乙方到期未能归还,逾期按借款余额每日5%计收违约金。第四条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登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签订后即成借据,双方不再另行立其他借款、还款字据。第五条合同终止当乙方将上述借款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电汇或现金的方式汇至或存入甲方(或因甲方转移该债权书面通知乙方汇至或存入甲方指定的特定账户),汇款或转账、存款凭证即为还款凭证;甲方接到乙方所归还的款项,经查收本金、利息无误后,本合同自行终止。第六条其他1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乙、公证处双方各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如有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一月一日年一月一日企业间借款合同3借款人:(下简称甲方)法人代表:贷款人:(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甲方因扩大生产经营活动,向乙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一、借款金额:元(大写:人民币佰拾万元整)。二、借款期限:从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借款期限为月。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可顺延,顺延期限另行约定。三、借款利息为零利息形式。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流动资金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五、借款偿还: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六、违约和违约处理: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货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2、甲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爱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一月一日年月日企业间无息借款合同范文3借款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邮码:电话:贷款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邮码:电话:保证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邮码: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本合同规定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用于一。第二条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定办理。第三条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一%。,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率为月息一。,逾期贷款加计利息20%,挪用贷款挪用部分加罚利息50%。第四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第六条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第七条担保方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责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一日起,至年一月一日为止。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借款方:(盖章)代表人贷款方:(盖章)代表人担保方:(盖章)代表人年月日企业间借款合同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大。然而,普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无法及时、有效地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现实状况,进一步加剧了企业间借款活动的发生。由于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较为模糊,司法实践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态度不一,企业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只有肯定企业问为生产经营需要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才能更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司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中并没有关于禁止企业间借款行为的明确规定。只是在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的贷款通则第七十三条中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进行罚款并予以取缔。其他关于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则多散见于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司题的解答、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司题的批复及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司题的答复、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文件中。当时,之所以禁止非金融企业间的借贷行为,理由是企业间借款合同与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相悖,“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但是该理由所依据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早已于20_年被依法废止。现行法律规范不仅没有关于企业间借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还在部分法律及司法解释中间接对企业间为生产经菅需要所进行的借款行为绐予了保护。企业间借款合同5借款人: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贷款人: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借款人因公路建设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万元,期限为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O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1、1、1"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1、1、2“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1、1、3“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1、1、4“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行。1,1.5“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1.1.6“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归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1、1、7“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1,1,8"项目“指公路。1,1,9“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1、1、10“经营期”指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运营期结束。1、1、11“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交付使用。1.1、12“成本超支”指项目建设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支出和流动资金支出)超支。1、1、13“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1、1、14”项目资本金“指在公路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I、1、15”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1.2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第二条借款人陈述与保证2、1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2、2所建项目巳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熨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诰文件、公珞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书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2、3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2.4本合同项下万元的项目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2、5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2、6在总投资中单列百分之的预备费用于应付意外事件及物价上流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2、7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他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8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2、9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第三条贷款3、1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万元的贷款。3,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公路项目建设。3、3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3. 4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四条利率和利息4、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o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按中国人民根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4、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货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4, 3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第五条提款前提条件5、1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5、1、1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5、1、2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以及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等;5、1、3生效的建设承包合同;5、1、4生效的原材料供应合同;5、1、5项目财产保险单;5、1、6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5、2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5、2、1担保合同合法有效;5、2、2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资本金和其他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到位;5、2、3未发生成本超支或者成本超支部分已自筹解决;5、2、4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5、2、5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资料:5、2、6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5, 2,7已按第7、3条的规定开立账户。第六条提款和还款6、1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提款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6、2本合同项下贷款分次提取,即:(1)年月日,提款万元;(2) 年月0,提款万元:(3) 年月日,提款万元;6、3借款人确需推迟提款日期的,应在提款日前天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并支付贷款人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损失(推迟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贷款人所受利息损失)。6、4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个银行营业日内将货款放出。6、5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贷款,应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终止日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取消。6、6借款人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内,未办理提款手续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3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6, 7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分次还款,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还款日还款本金数额年月0万元年月0万元年月日万元年月日万元6、8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该笔贷款到期日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展期申请,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6、9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a。公路建成通车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boCo6、10第6、9条所列资金尚不足以归还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以借款人的任何其他资金偿还贷款本息,或者由保证人清偿6、11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申请,经与贷款人协商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6、12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必须在结息日进行:本金金额不得少于万元。6、1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6、14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应按本合同6、7条规定的还款计划倒顺序减少贷款本金。6、15若某个提款、还款、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若下一个银行营业日为下一个公历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则该提款、还款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顺延或提前的,相应加收或减少利息。第七条账户监管7、1为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落实,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根据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借款人按第7、3条开立的账户进行监管。7、2账户监管包括:7、2、1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对非用于本项目的开支有权拒付;7、2、2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款顺序支付款项;7、2、3有权从偿债基金账户直接划转资金以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7.3借款人应在下述机构开立并保持下述账户,直至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获得的其他债权全部还清为止7, 3、1开立于的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借款人从贷款人处提取的所有款项及项目资本金必须存入该账户,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按规定应当留足的预备费的金额;从该账户提取的款项只能转至基本结算账户;7,3、2开立于的基本结算账户,借款人收到的下述款项应付至该账户内且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第7、4条规定的支出a。项目完工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bo本项目下的所有保险赔款;Co借款人收取的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定金及其他款项;C1.o借款人从任何其他渠道收取的本项目下的所有其他款项。7,3、3开立于的偿债基金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其他债权。借款人应在还本结息日将当期应当偿付的款项存入偿债基金账户,并享有天的宽限期。7、4借款人承诺,其从基本结算账户内的所有提款和转账只能按照下列次序支付下述款项:7,4、1项目建设期:a。按借款人的工程预算应付的工程;bo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Co其他支出;7、4、2项目经营期: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额;bo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本金额;Co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给货款人的任何其他金额;do按借款人的营运预算应付的营运开支;eo其他支出。7、5在贷款人发出违约通知后(除非该违约通知被收回),除非用作支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的其他债权,否则借款人从第7、3条所列账户的所有提款应事先取得贷款人的同意。7、6贷款人对为实施本合同约定的账户监管而采取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承担法律责任。第八条担保8、1为保证项目的按期完工和贷款的按期清偿,有关方已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担保:8、1、1在项目建设期间内,向贷款人提供资金承诺,保证在发生工程成本超支、不能按原计划成本完成全部工程时,通过各种方式融资,补充资金,直至工程全部完工(见附件8、1、2当项目不能按期完工时,借款人将其所获得的来自于建设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以及本项目下其他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权益转让给贷款人。8、1、3借款人以依法获得的公路收费权质押作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见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并承诺该质押担保不因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根行债权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而撤销。8、1、4项目建成后,还款期内贷款本息的偿还,由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保证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承担连带责任(见附件二)。第九条借款人承诺9、1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9、2承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9.3按照本合同和借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9、4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日和每个季度结束后日内,向贷款人提交该阶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其实、完整、准确。年终财务报表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9、5保证资金状况没有发生不利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变化;9、6本项目的汇率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不得影响贷款本息的偿还;9、7允许贷款人及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以及借款人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9、8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时,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对贷款人应负的义务,并在作出决定日前向贷款人提出报告,与贷款人就贷款清偿或者落实达成协议后实施;9、9借款人变更注册资本、章程、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变更后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9、10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9、11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贷款人通报。第十条贷款人承诺10、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贷款;10、2对获悉的借款人项目建设、财务收支等情况依法保密。第十一条变更、解除与转让I1.1.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I1.2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受让方必须经贷款人确认并承接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有保证人的,应取得保证人的同意或另行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在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债务转让协议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第十二条保险12、1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保险。险种为险、险、险:保险余额应与本文同项下项目的总价值相等;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并根据有关规定续保,直至贷款还清为止。12、2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保险单为本合同附件;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代付的保险费用及有关支出。12、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项目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借款人应将其所得保险赔偿金存入第7,3,2条规定的基本结算账户,由借贷双方协商决定用于项目毁损部分的修受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1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取贷款金额部分的百分之的违约金。13、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的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13、3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计收万分之的利息。13、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笫十一条和第12、1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货款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13、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7、4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挪用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13、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情况严重,致使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按第13、2条的规定计收利息。13、7发生第13、6条规定的情形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的公路收费权。13、8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所有账户上直接扣收。13、9贷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的违约金:13、9、1收到借据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13、9,2无故提前收回贷款的。第十四条争议解决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第十五条通讯15、1本合同履行中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挂号信函之外的其他书面形式送交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15、2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交,均以寄件人寄出的时间为送交时间。15、3本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对方。第十六条其他16、1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16、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贷款人:(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贲人:(绦字(或授权代理人)附件一承诺函中国工商银行分行:为了使公路项目能够按照预定的工期完工,本承诺当工程成本超过原定计划资金安排或因借款人原因导致资金不足时,本单位将以补充投资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以及其他任何方式提供项目所需的任何资金。如本单位不能提供该项目所需资金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完工的,本单位将无条件代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本承诺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修改、变更而修改、变更,也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出具人:年月日附件二担保函中国工商银行分行:本保证人对公路项目建成后,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在还本结息日不能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时,本保证人在接到你行还款通知的日内,将及时清偿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本保证有效期限为两年。本保证在债务人转让债务时继续有效。保证人:企业间借款合同6甲方:乙方:一、由于乙方资金紧张,周转困难,致使本身生产停泄,已签订合同项目不能按期完工,如不及时解决将严重影响到合同的履行。为保证履约,维护对外信誉,乙方向甲方商议借款人民元以便购氢牧辖猩追接。曳缴昵耄饨建曳阶式鹑嗣期一元。二、上述借款用于:(1)、订购原材料:(2)、订购辅料:(3)、其他如:购买工具等。三、上述借款直接汇到:收款单位名称:收款单位开户行:收款单位帐号:四、为保证甲方的.资金安全及时收回借款,乙方郑重承诺如下:1、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借款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如发现乙方将资金挪作他用,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资金,同时乙方应支付借款额30%的违约金。2,对于上述借款,甲方有权从双方业务结算款或其他往来款中扣还;甲方也有权委托其他与乙方有业务往来的企业代扣。乙方对此不持异议。3、本借款协议书一经成立,乙方不管任何原因都必须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否则按每日1%。比例收取滞纳金。4、本借款乙方最迟于借款支付日起天内归还给甲方。5、如乙方到期拒不归还借款,甲方可以随时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应承担甲方追讨该款发生的误工费、律师代理费等。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盖章生效。甲方(盖章):代表(签字):年一月B乙方(盖章):代表(签字):年月一日企业间借款合同7一、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适用上述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必须是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直接适用的依据,即贷款通则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规章,而不展于行政法规。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能推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作为实践中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直接依据贷款通则在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建议在立法上对此作出调整。二、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该怎么办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对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依据维护金融秩序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等原则处理。根据以上原则,企业之间借贷关系被确认无效后,对涉及的借贷本金、利息及损失可作如下处理:对借贷本金的处理: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全额返还绐出借方,而不适用损害赔偿予以替代。对借款利息和损失的处理: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利涧一般不予保护。在实践中,对无效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的处理一直都是沿用最高人民法院联营纠纷解答的规定,即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货款利息的罚款。企业间借款合同8甲方(出借人):乙方(借款人):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原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书(见附件)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一、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二、借款用途为:。三、借款利息:借款利率为月利息%,按月收息,利随本清。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年,从年月一日起至年一月一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收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甲方以现金的方式将所借款项给乙方。六、保证条款: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还本付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负。2,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逾期不还的部分,借款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七、违约责任1、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2、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借款息金额百分之的违约责任。3、当甲方认为借款人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偿还能力之情形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应及时返还,借款人及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本合同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0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企业间借款合同9一、企业间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分析企业间借款合同是指不具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从事金融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之间订立的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企业间借款合同从一律无效到20年6月27日最高院发布判例认定并非当然无效,其效力始终在法律实务中摸索探求,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而法院在对其效力的判定中援引的法律、法规、规章不论在效力上还是逻辑上都值得推敲。首先,在判定企业借款合同无效中,法院援引最多的当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无疑这通常作为审查合同效力的标准,表明企业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订立的合同无效。但法院具体对企业间借款合同违反何种法律、法规的适用又有不同。有些法院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因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和笫六十一条认定无效。但是贷款通则是部门规章,在效力上并不符合要求。因此,另一些法院则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这两条规定均将企业之间的借贷定义为企业在从事金融机构或是商业银行业务。然而金融机构从事的信贷业务与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实际上并不完全相符。发放贷款对金融机构而言,是其重要的业务组成部分和收入来源。并且这种信贷服务是经常性的向不特定的群体提供。而企业之间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则不一定是以发放贷款收取利息为业,提供资金支持也具有偶发性且对象大多局限在有业务来往或其他因素的特定企业上。即使两者在某些情况中有交集,他们也不能完全等同。换个角度,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既然不以从事信贷活动为业的自然人同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有效,为何同样是不以费金融通为常业的企业法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却被扣上从事金融机构业务的帽子而确认无效?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名为以自然人身份借款给企业实为企业间借贷而被认定有效的案件时有发生。这显然不合逻辑。其次,基于上述裁判依据都缺乏严密的逻辑和明确有效的法律根据,法院在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时会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何为社会公共利益?观察角度不同,结论就可能不一致。从活跃市场经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角度来看,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有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的压力,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从稳定金融市场秩序,利于国家经济调控的角度而言,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则加大了国家对金融贸易市场的监管难度,由于其隙蔽性,很可能发展成非法转贷、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如果没有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贷款人的性质没有准确合理地把握,一味地将所有企业间借款合同以此条款认定无效的话,不符合合同法保障当事人缔约自由的初衷。最后,理论上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相反,从法律的逻辑上还能推知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项可以推知公司法认可资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后,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这里对他人并没有限定在自然人中。并且从所得收入应当由公司所有,说明该借款合同可以约定利息。综上,在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中,存在法律上和逻辑上的漏洞。企业间借款合同应该以无效为例外,以有效为常态,综合考虑企业间借贷的动因和贷款人性质,如果贷款人不具备金融机构资格,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的贷款给其他企业,则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如果是为生产经营所进行的临时性烫金拆借行为,当属有效。二、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的效力分析实践中,企业间借贷并不是单纯直接以借款合同的形式来体现。各种形式的变相借款合同层出不穷,对他们效力的认定,法院适用的裁判规则更加混乱。既然最高院对直接的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做了区分,那么类型化的变相借款合同又该如何裁判?笔者将从最常见的几种变相借款合同入手,从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进行分析。(一)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合同,即企业之间签订联营合同,却约定出资方不参与实质性管理,且定期收取本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此类合同,按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城,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根行利息的罚款。实践中,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被认定为借款合同。(二)企业之间签订投资协议。(三)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贷合同。根据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如何判断售后回租合同被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融资”?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解释是:“实际并无租赁物,或者租赁物低值高估,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款、贷款之实,人民法院仍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处理。"(四)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即甲方将资金交由乙方投资管理,乙方保证甲方获得固定收益,到期收回本金,甲方不承担投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以进行委托资产管理的形式掩盖其私下借贷的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上述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企业订立出各种名目的合同,实际上并没有履行相关类型合同的权利义务,也没有承担经营或者投资的风险,而是约定了较为固定的收益,实际上相当于本金和利息的偿付,因此属于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法院通常援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或者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来认定该合同无效。上文中已对前者进行了评析,在此不再赘述。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适用,显然是法院在审查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效力的过程中,默认企业间借款合同一律无效,以此为基础进行判决。但前文已经论证了企业间借款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这一基础显然不成立。再者,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争讼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因此,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的案由基本上都变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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