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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日未成年犯罪刑事诉讼流程制度对比浅析》60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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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日未成年犯罪刑事诉讼流程制度对比浅析》6000字(论文)】.docx

    中日未成年犯罪刑事诉讼流程制度对比浅析目录中1.J年罪刑程BwMBaaBHMBMBMWBaaMaMBaaBMaaBkaBaeWBaaBWMBMBMMBaaBMMaaaBMMBaaBWWBsaBa1关WB:称年犯*JWW3WSBtt15S5X1.it/.,.”r.”.”.,.”.,.,r.”.r.”r,r.”.”.,.”.”r.2(一)砌年刑事责任年龄对比2(三)未成年犯罪稗类的划分(三)现行未成年犯罪法司法目的的对比二HRMi1.三t3(一)立案阶段4(二)侦查阶段4(三)审判阶段5三、我国对于未成年犯三司法存在的碰16(一)我国缺少专门的未成年诉讼审判等一系列完整频I程6(二)我国对于未成年犯罪案件参码的人员缺乏专业性6四、年犯程的处”7(一)完善专门的未成年诉讼审判等一系列完整的流程7(一)提高我国未成年犯罪案件参与人员的专业性7摘要未成年人是我国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未成年人的发展影响着国家未来的发展。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物质生活丰富.未成年人的心理趋于早熟.致使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年龄降低。邻国日本与我国文化背景较为相似、法系也相通通过对中日之间刑事诉讼流程进行对比,来对我国的未成年犯罪相关审理诉讼流程进行完善,有助于对我国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合理化完善化做出贡献。关键词:未成年犯罪刑事诉讼流程中日对比我国人口基数庞大,而我国的未成年人的数量也相对较多。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趋势增加、人们对未成年犯罪较为关注并且未成年犯罪者对于社会的影响也相对较大。邻国日本与我国地理位置较近、背景文化等较为接近且向为大陆法系。日本作为一个发达国家,具在未成年犯罪的治理颇有成效。通过对中日两国的未成年犯罪刑事诉讼流程进行对比分析,学习日本的诉讼流程中的良好的部分.有助于降低我国未成年犯人犯罪率,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有犯罪倾向的未成年的行为进行纠正与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向好发展,也符合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主义。同时,中日未成年犯罪刑事诉讼流程制度的对比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对健全完善我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起到一定作用。一、未成年司法基本情况的对比(一)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对比在我国,未满18周岁的公民是未成年入。1997年之前我国刑事竞任年龄分为了四个部分。分别为(1)已满18岁(2)己满16岁不满18岁(3)已满14岁不满16岁(4)不满14岁。在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修正的现行刑法第二章第十七条,关于刑事员任年龄分为了三部分。分别为(I)已满十六周岁(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3)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日本的刑法中第四十一条关于未成年的刑事责任年龄中明确写到了“未满14岁的人的违法犯罪,不处以刑罚.”在2000(平成12)年11月28日日本对于少年法诳行了改正。其中对未成年犯罪的刑事员任年的迸行了调整。(I)刑事处罚年龄由原来的16岁以上降低为14岁以上。(2)16岁以上少年进行如杀人、伤害致死等重大犯罪是.由检察官提起诉讼原则。随着时代的进步,不仅仅是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得益于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先进的思想也在迅猛发展。不论是在我国法律以及相关规定中,还是在B本法律以及其相关规定中,对于未成年犯罪的贡任年前都有所下调。(二)未成年犯罪种类的划分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情”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只问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在此能鳍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是未对未成年犯罪者进行详细的划分。日本在对未成年犯罪者夬进行了三种情况的划分n1.分别为犯罪少年、触法少年以及虞犯少年。其中犯罪少年是指:犯罪的未成年人。触法少年是指:未满14岁,触犯了刑罚的少年。虞犯少年是指:不服从保护人的正当监督;无正当理由不予家庭接近;和有犯罪倾向的人相接触与不道德的人相交际或者是出入不正当场所:有损害自己或者他人的德的麻性的人。在我国,并未具体说明未成年的唾种行为属于哪种未成年罪犯,只是在定罪量刑方面,以刑事责任年龄为依据进行了划分。(三)现行未成年犯罪法司法目的的对比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法)于2020年12月26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新的预防法第二条中提出,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垂不良行为进行分级防御,干预和矫治.和2012年发布的预防法相比更加演调了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以及严里不良行为的分级处理。这也符合上文所提,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8本在少年法第一条规定:“本法的目的在于让少年健全成长.通过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少年进行性格的矫正以及环境的调整,对于少年的刑事案件所做的特别的保护处分。”并且在儿至福祉法第一条也提出,全体儿至都能被良好的界育.生活有保障,被关爱保护使儿童身心健全地成长。从以上情况来看,两国的法律的司法目的都在以更好的教育未成年为主。使未成年的不良行为得到良好的矫正。尤其是我国新预防法对于不良行为的分级处理,更能有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二、中日两国司法机构的对比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时,会通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理C但是在日本对于未成年犯罪,则是全部送往家庭裁判所迸行审理。对于中国与日本的未成年犯罪的司法机构进行一个对比。(一)立案阶段在我国未成年犯罪的立案程序与成年人犯罪的程序在大体上是相同的,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所以在细节上还是有区别的。年满14周岁不足18周岁的未成年人立案材料应查明准确的出生年、月、日.等有关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其次需杳证其犯罪是否是教唆,并且需直明对其案情有参考价值的相关资料。经查证后犯菲国实.犯罪行为较轻.社会危害较小,不符合立案条件,无需从轻判处的要将连材料移交到有关部门,并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C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办理立案手续,并注明未成年人的相关情况闻。而在日本的未成年犯罪中,以上所说的三种犯罪少年相关审理案件则全部交由家庭裁判所中。在日本犯罪搜查规范第214条第一款中规定“对于未成年案件的搜查,其犯罪事实极其轻微,并未从犯罪的原因及犯罪动机、该未成年的性格、品行家庭状况等环境来看,无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明确规定了不需要刑事处分或保护处分,以及针对检察菖或家庭裁判所预先指定的内容,每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要形成建议送致书和搜查报告书,并且附上身份调查去和具他相关文件,每个月整理一次送致检察官或家庭裁判所。”在立案方面,日本除了迸行客观方面的身份资料的查证,也比较重视性格品行等客观环境对未成年人带来的影响。同时在时间方面,日本也在每个月招其材料进行整理送致检察官或者家庭裁判所。在我国并没有对材料整理定朗送致检察院或者少年法庭的对于时间上的相关规定。(二)侦查阶段日本在对未成年犯罪案件进行审理时,对此案件进行审判的法官会人名家庭裁判所的调查官去对未成年犯罪者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为了保证未成年人自身的人身安全,要对未成年犯罪者的心理健康进行鉴别,对该未成年人的性格、B常的行为等进行调查,并且会在以上调查情况进行时,有效地使用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有关专门的知识。在我国对于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审理之中,也是比较注重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以上情况进行调查。在必要情况下,需要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实行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时候.也是慎至进行的,以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带来生理上以及心理上的不适。同时,由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性,在拘留逮捕和执行方面与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从以上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侦查阶段的比较可以看出.中日双方都在审理中注意到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性。在侦查、审理的过程之中,注重未成年人的成长的客观环境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况,以免给未成年犯菲嫌疑人带来心理上的压力以及不适。()审判阶段在审判未成年犯罪案件时.日本会根据家庭裁判所之前调查的结果进行处理决定。一是当家庭裁判所认为对于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判决更加适用于儿童福利法时.会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送至当地的儿童福利机沟。通过当地的儿童福利机沟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二是当家庭裁判所根据调查结果认为没有审理的必要性的时候,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就不进行审理。三是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倾向严重的情况,为了矫正未成年的这种倾向,纠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额思考方式、培育良好的生活习惯,会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送致少年院或者是保护观察所等相关机构进行保护观察。四是对于年满16周岁,并且严重触犯法律,需要被判以死刑、无期徒刑或是监禁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需要实行“逆送制度”,也就是需要送往监察厅提起公诉。在我国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件的审判,并没有专门的“家庭裁判所”等专门的审理场所,我国是在人民法院内对于此类案件进行宙理。在人民法院内,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少年法庭迸行审理与判决。通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悔过表现以及其实际情况并且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况下,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我国与日本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裁决与审判都是以教育为主的目的,并目由于未成年人的年龄较小.心智发育并不成熟,容易受到社会家庭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行犯罪活动。因此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审判中,两国均有不起诉的相关情况。这也是对未成年的一种保护.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改正的机会.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纠正自己的不良行为。三、我国对于未成年犯罪司法存在的问题(一)我国缺少专门的未成年诉讼审判等一系列完整的流程在我国.在未成年犯菲案件上,虽然能够在立案调查等额外注商未成年特殊身份去进行调查,审判,裁决,但是并没有一个专门的完整的流程。虽然在人民法庭中有专门的少年法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但是并未有专门的少年法院去进行审理。而在日本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审理则在家庭裁判所进行。不仅如此,8本还专门有少年警察、少年辩护等一系列对于未成年犯罪案件的专门配套流程。在我国.各个司法机关在诉讼审理等并未形成一个相对流畅的流程.导致各司法的各个环节容易产生只关注自己负责的一部分.各部门不作够有效流畅的迸行配合.从而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案件进行审理。(二)我国对于未成年犯罪案件参与的人员缺乏专业性在我国对于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通过参考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长环境、家庭环境的主客观因素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一个判决。但是去进行调查、审理的办案司法人员有时并没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在日本的家庭裁判所所录用的裁判官们.都要接受法律科目、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相关的知识。由于我国缺少专门的对于未成年犯罪的调查机拘,未成年犯罪案件也并未有专门的一系列司法流程.导致司法人员并没有相对专业的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在对于未成年犯罪的相关案件的审理中由于默少专业性,导致有可能在调查审理时,并不能很好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起到矫正、教育的情况。其次在日本的少年鉴别所中,不仅由单一法律人士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活背景进行调直,而是由社会上心理学家、生理学家、医生等各领域人士而组成的。而我国往往是由单一的从事司法相关工作的人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对有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进行调查,这并不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少年以及对他们的行为进行教育与纠正。四、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罪司法流程的建议及好处(一)完善专门的未成年诉讼审判等一系列完整的流程就我国对于未成年犯罪审判等流程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建议设立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罪进行的“少年法庭”,使未成年犯罪的审判流程专业化。我国现在而言.针对未成年自身的特殊性,对于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审理诉讼的各个流程,在刑事诉讼法中有了进行了特别的明确叙述。但是从日本的现行对于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结果来看,不仅是针对各个流程会有特殊的保护制度等要求,并且注重了对于未成年犯罪的整个流程的完整性与连贯性。在我国法官有自由裁判权,但是由于自由裁星权在实际操作上缺乏一定的限制,因此对于类似案件审理结果有可能会有不同。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罪司法流程,能够有助于办理未成年犯罪的各个部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针对未成年的身心发展的特殊性,各个司法机关在对于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各个阶段进行良好的配合与衔接,未成年犯罪的处理更加的建慎也(二)提高我国未成年犯罪案件参与人员的专业性对参与未成年犯罪案件的相关人员进行一系列的心理知识以及对于少年犯罪案件的相关技能培训,从而来提高未成年犯罪案件参与人员的自身素质以及专业性,全面落实对于违法犯罪未成年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其身心发展尚未健全,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更需要者重关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健来发展。阳通过提高参与人员的自身素质以及他们的专业性知识,更有助于在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对未成年人进行人文关怀,纠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良的生活习惯以及不良行为,有效地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自身的未来发展利益.保障社会的稳定向好发展现。结语少年强.则田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发展的祐望,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以及行为规范对我国未来发展是息息相关的。建立健全未成年犯罪刑事诉讼流程,不仅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健康,帮助其建立健全人格,从长远角度看,建立健全未成年年犯罪的刑事诉讼流程也有助于在未成年犯罪相关案件的审理上更加逆慎,更加合理.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对未成年人进行了俣护。通过与日本的未成年犯罪刑事诉讼流程制度进行分析对比.补充我国未成年犯罪的刑事诉讼流程中的不足之处。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件的诉讼审理以及审判过程中,通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惩罚与教育.来促使未成年群体健康向上发展,也有助于全社会的稳定与安定和国家政治经济向好发展。同时完善未成年犯罪的诉讼流程在一方面也能够促进未成年犯罪的相关法律完备,使我国法制建设更加合理、公平。参考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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