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女性生育权存在的问题探究》10000字(论文)】.docx
单身女性生育权存在的问题研究摘要2009年全国首例冻卵案开始,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讨论很多圈内成为热门话题,经2002年9月27日的吉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出台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后于2014年3月28日开始开始正式施行.这个条例明确了单身女性在法律意义上的生育权.然而这则法规不是全国性的不具有普逅意义,只是地方性法规。本文以单身女性生育权为研究主题.为了研究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快隙必要性,通过法律法规和社会发展,确定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法律地位,证明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应通过人格权而不是身份权的认识下得到保护,分析现如今单身女性生育权不能得到大众认可的原因以及国外不同国家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发展状况借鉴。总结实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应对办法,比如针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次数限制、预防代伸等灰色交易问题的产生;提出开放人类辅助生殖系统等各种措施,从根本解决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从认识到实际的“生”的问题。关键词:单身女性生育权;婚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目录引言2第一堂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概念31.I生育权31.2/身女性生育权4第二串单身女性生育权存在的问题及保护必要性52.1 单身女性生育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52.1.1 现实困境52.1.2 立法问题52.2 单身女性生育权受限的原因6第三章国外单身女性生育权立法借箜731英美法系国家立法现状73.2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借鉴8第四章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的必要性104.1 独身女性群体权利保护的需要104.2 社会发展的需要10第五章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的建议125.1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限制125.1.1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个人保护125.1.2 立法保护125.1.3 限制保护1352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的立法完善1353开放人类辅助生殖技术13总结14参考文献14引言在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的问题一直以来是历史残留问题,生育是人类最原始的自生产活动,也是人类得以延续的保障。在我们国家不管是成年人还是儿童从小被灌输的观念是“只有结了婚,被法律和家庭认可,才能名正言顺的把生儿育女提上日程”。然而.农业社会的传统在工业甚至信息时代.醺若女性能够参与独立劳动,经济变得越来越独立,这种局面开始发生若微妙的变化。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全国共有141178万人其中男性为72334万人占51.24%,女性为68844万人占48.76%。在如此人口基数庞大的情况下,我国的离婚率日益上升,结婚率也偏低,羊身人士占社会大多数。越来越多经济学家开始对未来忧虑,在全球竞争中鸵人口红利掘起取得辉煌成绩的国家.有一天也会像其他发达国家一样,面临人口出生率负增长、老年人口增多,最后呈现经济产业里出现劳工荒没有年轻人用,而又有过多的老年人需要抚养的这种育黄不接的社会僵局。为了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这种危机.从2016年起.国家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而生育家庭不必像之前一样面临罚款问题。看上去似乎是放开了大众的生育权,而实际上经过几十年计划生育国策的教育以及考虑到当前社会压力,很多人主动放弃了生育权.于是出现了放开生育权.而出生率反而降低的社会现象。探究单身女性生育权是有必要性的,从行为本身来讲,单身女性的生育行为有利于改善持续的低生育现状,缓解人口生态问题的恶化:从现实需求考虑,单身女性渴望生育子女是客观存在的,这是不争的事实。只有从各个角度论证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合理性.从法律角度判断何为生育权?生育权对单身女性的价值与意义,如何解决单身女性在实施这助权利时会遭遇的实际问题,如何保障她们合法的权利,如何消除单身生育在冢庭、工作及社会中长期存在的偏见和误解。只有这些问题一一解决,才能使每一位单身女性有权利决定自己境否成为母亲。第一章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概念1.1 生育权生育是指生理息义上的繁殖后代,由女性个体孕育并且分娩孕育新个体的过程。生育自由是指可以自由且负责的选择何时、何地、生多少的权利。自由的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在一方不损害另一方权利的前提下,任何人都有堂堂正正选择生育与否且无须因为自己的选择有悖于他人的意窗而受到他人指摘,无论性别是男是女,双方都享受同样的权利。自从有了人类,生育权就一直存在若.因此这种权利不是别人赐予自己的,而是生而为人最基本的权利。关于生育权有两种看法,第一种看法是“人拥有生育权是需要某种身份伴随的,只有拥有这种身份,人才有权利生育,而这种身份是结婚蜴予的.因此没有结婚的人,不享有这个身份带来的附加权利”。另一种看法是“生育是作为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只要是个人,就有生育权,无论性别男女,无论高矮胖瘦,更无论单身非单身”。作为一个无产阶级者,我偏向于第二种看法.我认为生育权是作为人甚至是任何一个物种最基本的权利.生而具备。没有生育权的俣獐.人类的繁衍生息是得不到保沪的,平等的对待这助权利而不是因身份收到无须有的约束,并且也不应该也不能以身份为前提。生育权应该由生育的主体的自由选择而决定的,而并不是因为其他的各种因索而左右这一权利。因此,生育权本质是建立在生物特性基础上的一班基本特征.它客观存在,是圃于人格权的,而不是将它人为限定在某个特定阶级或者身份关系里作为一周特权存在。1.2 单身女性生育权如今在我们国冢.单身女性有两种理解:一种指的是法律上没有处于婚姻存续关系的女性,可能是没结婚.可筐是离婚状态,也可筐是丧夫状态。另一种是深知自己有选择女酎因的权利,可以结也可以不结,但最终选择了不结,保持终身不婚状态的女性。这只是在非学术界的解释,对此在学术界是并未有明确的统一概念的。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章生育调节的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但这并未说明女性的身份状态,所以我们可以理解为只要是生理意义上的女性都是具有生育权利的.并且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俣护。但其实在我国生育权的权利保障与女性的婚姻状态存在很大的关系,如果女性为单身状态是很难保障自身的生育权的,这是一种社会现象,我们并没有办法去改变。大多数人认为单身女性生育权有悖于我国计划生育国策,违反公序良俗,特别是从未成年人角度出发,认为父母双全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最佳环境,单身女性生育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但实际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单身女性的生育权的合法权利,是属于一种侵权行为。第二章单身女性生育权存在的问题及保护必要性2.1 单身女性生育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2.1.1 现实困境我国从新中国成立到现如今70多年的发展历史,很多制度己趋于完善,但是在单身女性生育问题上.态度有点暧昧。苜当其冲是户口问题,2016年I月14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问题的意见规定“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这种情况说白了是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灰色地带,也就是说法律默认单身女性可以通过某些合法手段为子女上户口,但是这种做法本身不是受法律鼓励提倡的,法律更提倡合法婚生.这个条文只不过是一种现实存在问题解决问题的做法,而这个问题里,社会舆论,公众如何评价可想而知。2.1.2 立法问题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单身女性生育问题上无一字赘述,某种程度上长朗以来由于共同的话语境下造成的一种失语状态.这里婚生子女是默认血,而单身女性、跨性别、网性恋等的生育权在该法中长期处于缺席状态,类似于前些年被成为非主流的人群,不被主流社会关注和认可。当前社会普遍认为“一夫一妻”制才是正常且必须的家庭环境,残缺的家经被认为是缺失的,不完美的。在这种压力下,单亲家庭出生的孩子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是受到歧视的,孩子们遭受异样的眼光,而且弟亲家庭和不友好的社会环境有可能会造成孩子童年缺陷,导致孩子不能健康的成长,这对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也是存在隐患的。在这种情况下,单身女性即使抚养着自己的孩子但是实质上并没有享受到法律赐予人最基本的生育权利,非婚生子女也并没有得到社会最基本的福利保障。计划生育法告诉全社会,所有人都享有这一权利.且没有任何限制。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特别指出,我国女性享有生育权利。所有国冢都通过各种法律条文告诉我们,生育权没有门槛.人生而平等,这是人的基本权利.而国家宪法也指出:我国妇女应享有与育龄男子同等的权利,不应在此方面歧视妇女。然而从社会整体情况来看,很多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更别提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同样权利。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出台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开始施行。该条例的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个条例明确了单身女性在法律息义上的生菖权.然而这则法规不是全国性的不具有普遍怠义,只是地方性法规。除了吉林以外的其他省份单身女性想要合法合规生育,还是存在诸多因素的干扰。因此,我国单身女性在自由决定生育,拥有合法生育权的问题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法律条文镰待完善。宪法和民法典虽然规定了女性具有生育的权利,但没有区分未婚妇女和已婚妇女,这间接表明单身女性有生育权。单身女性生育问邈脸若社会的发展,问题会越来越多,矛盾也会越来越突出。2.2 单身女性生育权受限的原因在我国,从个体角度来讲单身女性有追求自由不想被婚姻束缚的独身派,有选择事业而不愿结婚的女强人.有追求完美爱情想一直恋爱的妇想派,有内心渴望婚姻但错过适婚年龄的怨偶派,有感情道路曲折最终选择独身的女性。所占比例虽无统计数据,但这些女性大多教育背景良好,经济状况自由,因此生育需求较过去女性没有经济能力的时代更为旺盛,很多女性渴望有合法子女,但因为合法生育问题迟迟无法解决,而成为日渐凸出的社会问题,因此单身女性的生育问题与个人有关,更与时代有关。从社会观念来讲,很多人对非婚生子女的观念还停留在上个世纪甚至是古代,他们认为这种行为违背了基本的良好社会风尚,对传统观念造成了巨大的冲击碰撞,因此,对单身女性及非婚生子女抱有很大敌意.甚至有些人公然无端挑衅,仅仅是因为对方没有结婚生下了子女,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单身女性还是非婚生子女他们的基本权利都得不到应有保障。综上所述,单身女性生育权得不到根本原因是由两种因素共同交织形成的。第三章国外单身女性生育权立法借鉴3.1 英美法系国家立法现状在英国.关于1987年家庭法改至条例的指示明确规定了,不允许单身女性采取人工受精技术孕育子女。旎够使用人工受精技术的只有处于婚姻状态内的夫妻双方,所受造子且必须来源于文夫本人,一旦婚姻被解除或宣告无效,那么将不建实施人工授猜。然而,英国很快就认识到了这一规定的局限性.因此在1990年英国颁布了人工授精与胚胎法,其中明确规定允许单身妇女使用他人精子生育,1*H年英国生育与胚胎管理局在允许荣身妇女可以迸行人工授精.即增加了一些限制她们必须是不孕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限制。罗伊诉韦德案是美国一个著名的妇女是否有权作出决定的案件。一个叫罗伊的女人意外怀孕了,单身的罗伊无法抚养她的孩子,所以她选择了堕舱,但是因为她出生在德克萨斯州,那里禁止堕胎,这个年轻女孩被一位名叫韦德的检察官起诉.他说,她的堕胎严重违反了法律和道德。这只是最后的决定.罗伊以7票对2票氯得了最高法院的支持,寂得了上诉。问时,她也有权决定是否要孩子.但是最高法院的法官没有使用生育权作为理由,而是使用隐私权作为判决的依据。他认为,妇女在生育或堕胎时的选择是凰于个人隐私问题,这足以让妇女自行决定生育的权利。当时一些反对者认为这一决定违反了宪法,但这是妇女自主履行生育权的一大进步。美国作为典型的判例法国家,妇女的避争权体现在1972年的艾森斯塔特诉贝尔德案中,1972年威廉贝尔德在波士顿大学作了一次有关于“计划生育与人口控制”的演讲。讲座结束之后,他不加区别地向听众分发避争套。根据马萨诸塞州关于贞操权的规定,贝尔德本人没有注册医生的资格,他无权发放安全套.州规定只能对已婚者发放安全套,贝尔德把安全套分给已婚者和所有旁观者在内的所有观众是一种犯罪,这是一种“贞操罪”。贝尔德向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但判决仍然有效.贝尔德先生再次向最高联邦法院上诉,联邦法院法官们最终以6票赞成、I票反对的绝对优势认为贝尔德的行为不构成贞节罪。马德诸塞州对不得向未婚妇女发放避孕套的规定违反了美国宪法中自由和平等条款的原则。是否选择避孕是生殖权利范围的一部分,是个人的隐私决定,政府无权作出任何决定,阻止任何人行使这咙权利.第三例是993年加利福尼亚州的凯恩案。凯恩是加利福尼亚的一个成年人.他和他的前妻有两个孩子,在离婚后他和女朋友赫特在一起生活,凯恩保存了他的精子,这样他的伴侣可以在他死后用其精子生儿育女。1991年10月30日凯恩自杀,凯恩的孩子们请求法庭裁决他们拥有凯恩的猜子而不是他的女朋友C否则,对凯恩的精子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将违背公共秩序、违反公序良俗。最高法院不接受凯恩的孩子的请求,并认为赫特有权接受并利用凯恩的精子。英园在2000年颁发的统一亲子法(22年修订),该法前言规定了未婚归女和已婚归女拥有同样的权利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1975年,涣大利亚的婚姻和家庭法确认了妇女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但限制了女性应结婚或稳定同居,并且男性要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女性签署手术同意节。对于医疗技术.2004年生效的加拿大辅助人类生殖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基本上只规定正常生育和有医疗技术的妇女应受到平等对待,不应有歧视态度,但是对以外的具体权利的保障并没有进行说明。3.2 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借鉴在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法律法规均受到了限制。1986年,法国卫生健康法典严格禁止单身妇女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进行受精.只允许患有不孕和严重疾病的夫妇使用这项技术。随后几年,S相关领域的科学家陆续发表文章和会议.认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只适用于异性伴(8.但不适合单身女性和女同性恋。瑞典1984年公布的人工授精法只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夫妻双方或者有长久稳定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在分别取得配倜或同伴之间书面同意,就可以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2012年3月,大多数欧洲议会议员提议将单身女性纳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治疗范围,并呼吁政府补充立法。磁典理事会认为包括利用人工技术促进生殖,严格监控弟亲子女的生长环境.医疗中的伦理问题和技术风险,以及后来研究的教育和生活问题。确保单身女性所生子女的健康成长,国家必须支持他们保障个人的物质安全,更容易获得医疗救助,带来和正常生育一样无差别的幸福感。很值得高兴的是瑞典议会最终于2016年1月13日通过了这项法律单身女性不仅可以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孩子,还享有平等的享受帮助的权利。上世纪90年代.德国在胚胎保护法中规定.女性在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时,如果使用男性精子,应征得精子携带者的冏蔡。每个非法私自行为都是违法的,不仅要交高额罚款,也有三年以上的监禁。并且用于人工授精的精液不能够是死者储存的精液,也不能在田体外授猜.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俄罗斯于1995年公布的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具中规定,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只能是已婚的夫妇,夫妻之间应当有书面协议并登记在册,这个丈夫和妻子自动成为所孕子女的父田。瑞士于2000年宣布的辅助生殖医疗法与俄罗斯的法律相似,后者对受试者夫更双方都有限制,提供的精子不能来自死者。意大利2(XM年通过了医学辅助生殖法,其中明确指出,只有在用尽所有其他方法,并有足够的医学证据证明不孕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并且两个达到法定生育年龄的异性性别的人,拥有民事行为生力,或在婚姻存续朗间长期稳定生活在一起.才能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日本只作对不孕夫妇采用冷冻见子技术使用于2013年,日本生殖医学会提议将冷冻卵子技术应用于单身女性,这个是一项开创性的举措,而且会有具体的规定这个主要限制.而限制则是年龄。冻结卵子技术不再适用于小)岁及以上的女性和45岁及以上的女性,他们不能用这种技术来治疗自己的不孕症并且也不再提供冻卵技术。对引迸冷冻卵子技术的医院也提出了要求,要求他们履行通知和充分解释实施人的义务,并有权处理冻卵的义务。多年后,日本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能够实施冷冻卵子技术的女性年龄的法规,以使公众更好地了解应用。日本制定的冻卵方面具体施规范比较先进。第四章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的必要性单身女性的生育权的包容性反映了这个社会的良知和对不同生活方式的宽容,研究和俣护单身女性的生育权是一定历史必然性的体现。4.1 独身女性群体权利保护的需要第一,单身女性对生育子女有客观和现实的需要.中国有句俗话叫“养儿防老”0单身妇女有自己群体的特点和局限性,但如果追溯到起源,这一梆体的单身女性也由个人组成,因此否定荣身女性生育权绝对是不可取的,要保护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二是忽视个别女性的生殖权利,将给想要生育的单身女性一些特权,使得她们走向极端,利用非法手段生育儿童,使单身女性秩序合法也单论在生育这一件事情上,单身女性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单身女性对自身合法权利的要求,使单身女性和已婚女性有同样的权利选择是否生育。在某种程度上,它可以“弱化道德上多数人对生育少数群体的排斥和歧视,促进中华文化由单一社会向多元社会的转变”单身女性个人生殖权利的合法化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和包容程度。同时,也是少数群体与多数群体权力的博弈,最终实现的是法律意义上实质的平等。4.2 社会发展的需要就目前的案例来看,单身女性生育权力的维护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负面影响,但是,鉴于老龄化社会日益产峻的佻战,虽然我国正在实施全面的二胎政策,促进生育.但近年来出生人口并没有增加,反而呈下降趋势。国家统计局可靠数据:2016年全面实施二孩政策以来,出生率逐年下降。根据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19年相比2018年比下降了58万,出生率下降和年龄恶化是现代社会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女性个体生育权的合法化在一定程度上对新的国家人口政策起到了枳极的推动作用。具次,给予单身妇女儿童权利可以抵消其他法律制度的遗憾C有这样一个现实案例.纽约华霞警察刘文健去世后,他的遗孀想要通过人工受辱技术来得到一个属于她与丈夫的孩子,最终,姐如愿以隹,在经过痛苦且漫长的人工受孕后她生下了他们的孩子,一个健康的孩子,身上流淌着夫妻双方的血液,妻子失去了丈夫,但是生育了他们的孩子.揩这个家庭延续了下去。但如果这种情况在没有法律保护的中国发生,这一上诉将无法实现O其实,有些未婚女性还没有做好被婚姻束缚的准备,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既想自己生孩子,又有能力抚养。那么还是将单身女性的个体生育权进行剥夺,无疑式对于这类器体生育权利的侵犯。以婚姻作为女性能否享有生育权的标准,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I1.第五章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的建议5.1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限制5.1.1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个人保护探讨单身女性生育权受到限制的原因,首先要从单身女性个人的角度出发。生育的过程是艰难的,从一个生命在母体孕育到诞生到这个世界上,这个过程女性往往承担着很大的生理及心理风险。而且生育对于女性身体的佻战非常大,对女性的年龄也有较为严苛的要求。这些问题体现在体系当中便是生育过程存在风险、生育技术问题导致的风险以及生育之后的单独抚养等问题。即使是将生育定义为完全自愿的前提条件之下,排除生育带来的对于自我身体的风险,还有一部分人.将女性生育商业化,进行牟取私利.达成韭法的目的,这样的情况也是具有很多现实案例的,不管是田内还是国外都存在这样的非法个人以及非法组织,灰色代孕是近几年的社会热点话题,例如前不久发生的“郑爽”代孕事件,钻取法律的漏洞,在国外代孕。人工辅助技术生殖技术不断完善,给了不法分子创造了实现非法生育的条件。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建立生育登记系统就尤为重要。通过生育受记系统备案制度对生育灰色问题进行规范化治理。5.1.2 立法保护非法代孕往往是将生育女性的孩子转交于他人抚养.针对这样的情况,理论上限制女性生育子女的领养条件以及落户的严格管理能够对生育子女进行规范治理。首先,可以进行落户及抚养的限制,落户方面,单身女性生育的孩子只能落户到单身女性自己的户口上,不能够将孩子与生育者的关系分离。在领界方面,如若出现单身女性生病、死亡等无法照料儿童的情况,通过合法的领养程序进行领养.否则不能够私自领养他人的孩子。通过立法保护单身女性及新生儿,从而对非法代孕的情况进行限制,很大程度上能够减少或避免单身女性因为非法生育受到伤害。生育权是一项人格权,法律规定,非结婚女性生育子女与结婚的女性生育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力,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之下不得危害女性或者歧视女性。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说,单身女性作为社会组成的一部分,享有与结婚女性同等的生育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实现这份权利依然存在较大的现实困难。通过用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来限制、保护。51.3限制保护次制,每人图生只能进行一次代孕,招生殖技术合法化之后.也可以大大降低生殖技术带来的高额的报价.为生育权实现和保障。5.2 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的立法完善单身女性生育权说白了,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但是并未得到合理的俣护,那么应对之道就是出台相关法律明确予以保护。而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彭铮律师于2020年提交了保障女性平等生育权的提案.建议赋予单身女性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权利。建议及时修订相关法律制度,确保符合应用人工生殖技术具体技术要求的已婚夫妇和单身女性在生育年龄享有网等的生育权;同时应扩大生殖权利的保护范围:签于卫生健康翊门应与医院和相关科研机构的专家的合作,开展系统的研究,以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改善和提高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水平,避免技术方面带来的风险。199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是第一次提出生育权的概念明确了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法定地位。隐着时代发展引起的女性独立性的提高.便女性对自由、自主和自我完善的渴望越来越强烈。她们腐疑自己,思考对婚姻和生育的态度。为什么婚姻家庭一定要“绑架”生育权?这是社会不能忽视的声音,必须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5.3开放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明确单身女性的生育权保护,不光要保护单身女性生育后的保障问题.也要保护好单身女性“生”的权利,开放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我们在界定了妇女个体生育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后,探讨了如何实现妇女个体生育权。这是单身女性“生”的权利,包括单身女性决定“生”与“不生”以及单身女性选择“生”的方式。单身女性想要拥有自己不同于普通夫妻的子女,就必须依靠人类辅助生殖等医疗技术。人的自然生殖主要包括性交、受精、子宫植入、子宫内妊娠等过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对特定步骤或以上所有步骤进行人工交换的医学手段,揩现代生物技术运用到人类生殖学领域。单身女性有权选择有生育的权利,对于大多数单身女性来说,辅助生殖是一种更合适、更容易接受和更容易预测的方式。从以上讨论中我们了解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欧洲等发达国家应用较早,公众认可度高,社会适应度也高。在我国.应尽快修改有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立法,为单身女性设立门槛,增加单身女性生育的机会,为单身女性生殖权利的实现提供法律和社会保障。总结虽然从立法角度近年来己经对非婚女性的生育权进行了俣护,但是在现实状况当中.依然存在代孕等非法生育,以及非婚生女性在生育过程当中遭受到区别对待的现实状况,都能够看出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受到侵犯,遂而越来越多的单身女性呼吁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生育权作为一助最基本的人格权、对世权神圣不容侵犯.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即:婚生女性与非婚生女性都应得到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保护及保障。单身女性的生育权的明确无疑会对道德和公序良俗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对原有社会关系的破坏是无法预测的。既然它破坏了原有的社会关系,那么新的社会关系又应该如何建立呢?建造它需要多长时间?我们应该如何应对长期的社会不稳定?从跨代伦理的角度看,当代人享有若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等基本权利。但是侵犯单身女性生育权违背了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单身女性们需要这样的声音把单身女性生育权落实到法律之上。参考文献孙东旭、王岳.从冻卵看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保护问题J中国卫生法则.2020年“月第28卷第6期1-6.侯学宾.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单身女性冻卵被拒的法律难题JJ.检察日报.2020年5月6日第007版.李亚楠.焦艳玲.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单身女性生育权“殃诉求”下的“冷思考”»J中国医学理论学2019年7月第32卷第7期.于晶.单身女性生育权问题探讨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总第81期)秦雪.单身女性生育权研究ID.(华北理工大学)学位论文.2020年.网耿英.独身女性生育权法律保护研究J1.河北农机2020年第I1.期.122-123.易英展、郝汀然、杨雪天.论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实现与限制J)法制博览2OI8年08月(中).158-159.|8袁晓月.山东大学.浅析我国单身女性的生育权IJ1.山东肯年政治学院学报.2018年7月第4期(总第194期总第34卷).8690普可、英索琴.未婚女性生育权实现的合法途径探究J1.经济论坛.9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