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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方面多角度构建生态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浅析》74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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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方面多角度构建生态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浅析》7400字(论文)】.docx

    _多方面多角度构建生态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浅析可建的探9(一)生态环境侵权问题的典型案例9()生意环境翌权在法律层回设定的困难10(三)生态环境侵权的内涵厘定IO二、领坏mKR三M任的归BW5RU“.11(一)生态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贵原则I1.(二)生态环境贤权损害赔偿费汪的认定12三、多方面多角度拘JMHR报WBf1.ff1.tt12(一)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购信诉讼制度13(二)完善生态环境侵权损害迤罚性赔偿制度4恬语”.«.15摘要:根据现阶段环境问题产生的多样化危害后果可将其划分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但在相关领域理论研究中.环境污染问题更为学术界关注,而生态破坏作为相对陌生的研究领域.由于其潜伏性、滞后性的特疝,大多学者都遛开了对生态侵权相关问题的深入探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可以得出以下问题;一是对生态环境侵权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概念规定,二是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明确法律规范对生态环境侵权进行归责和认定,三是没有向建出相对完善的生态环境侵权损害暗偿制度。有鉴于此.通过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完善生态环境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起生态环境侵权损害赔恒责任的大厦C关键词:生态环境侵权赔偿责任制度建设一、生态环境侵权问题的探讨(一)生态环境侵权问题的典型案例许建惠、许玉仙民事公益诉讼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的第一个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10年上半年至2014年9月,许建忠和许玉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擢自租用工厂,非法清洗废恻脂桶、废油桶。清洗产生的废水通过排水沟排入露天污水池.该污水池无防渗措施,残渣堆积在污水池周围。经鉴定确定了桶及桶内物质蜃于危险废物,现场附近检测出多种重金国和有机化合物。虽然两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留在现场的危险废物仍未迸行彻底清理,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了持续污染。2015年底,常州市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二人的非法洗桶行为造成了产蚕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且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责令他们采取补救措施,并晒偿环境和生态损失。此案的办理,对引导政府改善社会管理、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强化履行职贲、激发公众对诉讼的兴趣和积极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本案对我国生态环境侵权贡任的内建具有垂要的指导意义。取高人Ie检察浣指分案例(检例笫加号.(二)生态环境侵权在法律层面设定的困难传统的环境侵权责任,构造的规则是救济相关民事主体由于环境破坏所造成的人身、财产等损害,忽视了对生态环境本身所受损害的救济,长期以来受到学界的诟病。隐着人们对于生态环境品质需求的提升,通过法律对生态环境进行更ZO有效的保护已成为当今时代的重要课题。因而,继民法总则确立“绿色原则”为民法基本原则后,民法典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迸行了专门规定,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填补了侵权法上生态环境自身损害救济规则的缺失,为生态环境损宙的救济设定了请求权基础。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保护对象为生态环境利益,由于其无法归属于特定的民事主体,因而并非民事权益而是公共利益。而传统民法以平等的私主体的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为保护对象.因而将具有公共利益国性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纳入民法典存在一定的技术上的困难。也正是基于这一原因,在民法典侵权贡任编的立法过程中就存在侵权责任法是否应当规定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贡任的争议。而在比较法上,德国采取的是公私法为动的模式,把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主要苦于公法层面.由公法保护,而在私法体系中则借由侵害所有权的侵权损害责任承担规则来填补公法上对于生态环境损害保护的缺漏。*在日本,虽然相应的环境公害救济制度是由民法发展起来的,但随着上世纪70年代日本公法规制的跟进.日本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也从民事救济逐渐转向行政规制。.只有法国采取的是完全的私法救济进路,其通过扩大损害的概念,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民法侵权贡任调整的“损害”概念之中,实现了由法国民法典对生忠环境板害的直接敕济。“而在我国,由于在公法层面上设有像德国、日本那样健全而具体的“污染者负担”的行政法规则,因而公法对于生态环境损害的预防和救济功能并未达到理想的效果。而且采取公法规制进路的国家在针对纯粹生态环境受损的补敕万面通常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以此来分散生总环境的开发、利用等行为风险的负外部性。然而,德国日本这些基于人口稀少的国情建立的相对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几乎不可能建立起来。因而,我国还是借签了法国法上以私法方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救济的思路,将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在民法典中进行了明确规定。(三)生态环境侵权的内涵11定当下,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向更变得日益严重,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的巨大伤害甚至是难以挽回的损伤.还时刻威胁若每一个人的生存环境的改善和生活质量的提高,生态环境侵权问题得到党和国家、人民群众的密切关注,既在急料之中,又在情理之中。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有能力并且有条件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窗口期,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创新发展理念,为生态环境的注重和解决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探讨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有关问题时,首先应当确立生态环境侵权的定义。笔者认为.生态环境损害是一种事实上的状态,而生态环境侵权则是一冲法律上的评议。若以生态系统作为研究的对象,则生态系统是否由于遭到外界破坏而发生能力减弱或发展失衡的后果.在环境侵权损害发生之时不一定能立即作出正确判断。因此.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最直接的表现瓯是生态系统中各生蔻要素的搅害,对生态系统的战害只是具有一种潜在的发生可能性。同时.确定生态环境损害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生态的损害.二是人的损害。生态的损害是人的损害的研究前提和基础.没有生态的损书而只有人的损害.则不茂于生态环境侵权.而应属于其他侵权形态。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可将生态环境侵权的定义做如下阐述:生态环境侵权,是指生态系统中的各要素由于遭受到外界的生态侵权主体在生产生活等人为因素作用下造成的生态要素受损或生态系统失衡,从而进一步对其他主体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危险或损客结果的法律事实。这里生态环境侵权指向系因生态要素的受损或生态系统的失衡所造成的遭受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损害危险或损害结果的相关人主体,而非指向生态要素或生态系统C二、生态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认定(一)生态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讨论侵权责任的核心问题。我国民法典第1166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对无过错贡任原则做出了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贲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I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不论侵权人有无过错,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费任。侵权人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明确阐述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归责原则系无过错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231条:“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因此,关于数个污染者的责任承担问题.应当从以下两个角度分析:其一,原因力竞合的连带责任。在原因力竞合的情况下,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数个污染者应对被侵权人承担连带员任;其二,原因力结合的按份贡任。在原因力结合的情况下,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数个污染者应对被侵权人承担按份费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目的在于更好的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其在积极方面可以加重行为人的责任承担,更好的俣护和救济被侵害人的损害赔悔请求权。张梓太、席悦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隹贡任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能保持环境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法律体系内部的自治.又能促使受损生态环境获得足额修复资金或替代性赔偿,有利于实现修至生态环境的制度目标.符合国家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的顶层设计总部。J(二)生态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认定生态环境侵权损害员任,相要满足以下三个要件:第一.违法行为:第二.损害事实;第三,因果关系。第一,侵害生态环境不法行为的汝定。生态环境侵权的行为不法性应根据其行为是否违法做出判断。根据民法典第1234、第1235条的规定,判断生态环境侵权行为是否具有不法性的标准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应将此处的“国家规定”进行广义上的理解,即包括保护生态环境所规定的强制性规范和约束性规范;同时,此处的“国家规定”不仅涵盖了国家标准,还应该将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适用地方标准、相关行业标准或其他标准包含在内。第二,造成生态环境、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后果。侵权责任的成立以损害为前提条件,无损害则无赔偿,无损害亦无责任。由于生态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往往具有潜伏性和滞后性,因此对于损害后果这一要件的判断不能仅仅若限于已经造成的实际侵害结果,而应系统性、全面性分析损害后果,例如对生态环境的原有良好状态造成了重大威胁,这对于全面判断生蔻环境的现状、及时预防性救济措施具有重大息义。第三,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当事人对主张的事实在行为上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二是指行为意义上完成证明后,证据不足导致待证事实仍处于亘伪不明的后果.就会产生结果意义上的证明员任.即可能承担败诉的不利风险。由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具有侵权原因更杂性、损害后果长期性以及评估鉴定专业性的特点,因果关系要件的推定变得十分困难。根据民法典第1230条的规定,生态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要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推定方式,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由加害方对具有法定免贲事由或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员任,其余事实由受害方证明。原因在于加害方和受害方在经济实力和信息获取能力之间的不平衡性,受害方出于劣势地位,采取“举证责任倒者”的证明责任分配方式可以有效缓解这种“地位悬姝”。在此基础上,采取高度差然性的证明标准,也能有效防止滥诉行为的发生。三、多方面多角度构建生态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2017年8月,中央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了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怩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国家的政策层面上,弥补了生态环境侵权损害制度的空白,为生态环境侵权损张粹拈麻除蜜心环境利害JeIMM筠处理机制探析,中B1.环境报2017隼耳月21日,第S版.害的晒偿提供了政策指引和原则指导。而若要全面充分沟建起生态环境侵权损害制度.则应在此基础上进行多方面多角度的审视与思考。(一)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至试疝方案.索赔权人有权提起生态环境板害赔隹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建立都有一个共同的出发点,即保护环境公益,因此,正是由于二者在适用范围上的高度契合性,决定了对起诉顺位问题的研究的必要性。问时,应当将现有的关于生态环境损宙的专门性诉讼制度进行进一步的精细化整理。I.生视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近年来备受社会关注的“云南绿孔雀”案.又称为绿孔雀栖息地保护案,是中国首例濒危野生动物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2017年3月,环保组织“野性中国”在云南恐龙河自然保护区附近进行野外调查时,发现绿孔雀栖息地恰好位于在建的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淹没区,向原环保部发出紧急建议函.建议暂停红河流域水电明目,挽救濒危物种绿孔雀最后完整栖息地。2018年8月28日,该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开庭,法院将择日宣判。2020年3月2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绿孔雀”公技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该案作为预防性乐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环境资源审判落实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体现,它突破了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理念,招生态环境保护的阶段提升至事中县至事前,有助于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避免生态环境遭受损害或者避免生态环境损害的进一步扩大。鉴于司法实践中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较少.该案的裁判将为人民法院今后审理冏类案件提供可资借鉴的审判经验。2明确索赔权人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优先顺位向邈对于造成生态环境侵权损客后果的行为.政府和环保组织都享有起诉的资格,但并非说明二者的主体资格是同等的。上述的改至方案和其他政策性文件授予了政府主体资格,民事诉讼法等授予了环保组织主体资格,由于目前我国政府的综合管理治理能力要较强于环保组织,而生态环境侵权损害所涉及的问题是复杂的多方面多层次多领域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建立起以政府为优先的生态环境损害圾偿诉讼制度顺位关系.当作为享有优先的诉讼权利的政府不行使或者消极行使主体资格时,环保组织根据递进关系行使权利救济。3建立和完善诉前救济制度和判决执行制度诉前救济制度主要包括诉前禁令、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等等。I诉前财产*st.磔爱玲:生态环境我哲赠信的现状与制度完善一对侵权浣T法:一环境法情相关条款的反限,tt两论坛32017年第I1.期.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索赔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亦是建立生强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之一。而根据生态环境侵权损害的危害结果是对生态环境造成长期性且潜伏性目不可逆性的不良影响的特点.诉前禁令救济制度的建立是不可或锹的。向时,完善和优化判决执行制度也会对生态环境损害舶偿诉讼制度的建立起到促进作用。例如,可允许生忠坏境损害赔偿的贡任人通过诸如植树造林、防风固沙等特定行为对生态环境受损区域进行修复,相关部门迸行检查和考核,达标后可减少或免除赔偿金等等,利用多种多样的惩罚性判决执行方式,促使责任人更好的意识到判决执行的教育性意义和感慑性意义,同时促进对受损环境的修复和治理。(二)完善生态环境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根据民法典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这一规定将惩罚性赔偿带入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领域。早在2003年,我国就有学者提出在环境民事侵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C这些学者认为环境民事侵权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和环境权益损宙中.前一类损害歧照现有的同质赔偿原则基本上可以得到补偿.后一类损害则被撵除在外,无法获得赔恺,因为不能够折合成财产。"惩罚性赔恺制度具有补充、惩罚、防范的功能和价值,具有极强的适用价值,因此在适用这一制度时只有做到严格约束、严格规范,才能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积极作用。而民法典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领域的惩罚性晒偿制度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适用,类似于第九条中“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对于绿色原则的阐述,具体的实施和应用依旧任重道远,需要不断在实践中进行修订和完善。1.具体讨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几乎所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都将行为人的故意,主观恶意程度作为认定贯任时的主观要件。“生态环境侵权损害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条件为主观方面的故意,即侵权人的行为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上具有法律定义上的可遣员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设立和适用的目的为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保护环境生态安全.而惩罚性艇偿制度的落实和推广兼具败济性、惩罚性和预防性三重作用。鉴于当下我国的生态环境现状表现为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严重.因此.对于惩罚性赔微制度的适用,笔者采积极态度,支持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和确立在环境侵权和生态破坏的立法应用领域中,例如将事大过失和不作为列入主观要件的讨论范围,从而扩大惩罚性晒偿制度的适用范围。2.惩罚性赔恺金的计算。惩罚性赔怯金的计匏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固定金额模式O即以某一基础金的固定倍数或系数为计算公式。第二和是弹性金额模式O即以某一基础金额的倍数或系数区间为计算公式。根据上、下限的不同表述.此种模式又以三种形式呈现:一是明确上限:二是明确下限.这种计算方法通常比较少见;三是品利红,余耀军:(环境K事段权运用恁罚性感信旧则之探亢,法学2003年第2期.:张新宝,隼倩:惩罚性赔偿的立法选择,清华法学2009年第4期,明确上下限。第三种是无数额限制模式。即没有明确、具体的倍数或系数,只是笼统规定“相应的”,这也是民法典所规定的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模式。”通过对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域外国家的惩罚性赔偿金额的归纳,其在限定了合理赔惚金额的基础上采用倍数计算法。同时,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三倍赔偿、食品安全法第96条十倍赔偿、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9条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等规定亦表明在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中的好偿金计算方式上也采用了倍数计算法,并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和积极的影晌。因此,笔者认为在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隹金的问题上,可以借鉴此种计算模式,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结合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程度、损害后果和经济条件等要素进行倍数计算,在不对侵权人造成过于重大的经济压力的基础上,对侵权人进行惩罚教育.一方面可以避免惩罚金额过低无法对侵权人进行惩戒,鼓励被侵权人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维权,推动环境治理法治建设,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修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不良后果;另一方面可以保护侵权人的经济状况,避免其因资不抵债影响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使其还能具备改过自新和修护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机会.同时避免被侵权人因高额赔恺产生“热诉”心理,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负担。结语当下,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生态环境侵权问题得到党和国家、人民群众的膨切关注,既在意料之中,又在情理之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创新发展理念,为生态环境的注重和解决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陲。经济和生态是支撑国家持续健康发展的左膀右瞥,在我国正处于有能力并且有条件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窗口期时,在检讨完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生态环境的规定与要求的基础上,着更注意研讨其在现阶段的法律适用和未来长时间的体系发展中的欠缺,是在确认生态环境侵权这一法律上的柢念与成立条件的同时,更进一步完善其关于损客救济以及侵权责任的路径的制度构建的重中之重。在对多方主体进行教育、宣传、警示的同时,通过完善生态环境侵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完善生态环境侵权损害惩罚性赔隹制度,沟建起生态环境侵权损宙赔偿贡任的大震。前;学股:环境设权报再修罚性照修制慢的双制基于V民法典第1232条的省思,中国政法大学学报T2020年笫6期.½2t1.b:馅川生态环墩4H害的救济体系以及启示1.法治研究2020年第2期.i*1.ii.ift:公私法协动视野卜冶环境IB害JMf的理论构成.法学研究2020年第2期.,JK:日本生态环境损害的民沙浅任:私法的意义与界以卜,法治研究)2020年第2期.'李琳:(法国生态攒古之民法构造及其由示以报客概念之犷张为道路:$,法治研究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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