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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97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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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9700字(论文)】.docx

    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目录一、引言1二、个人信息的概述I(一)个人信息的概念1(二)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侑息的保护2三、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必要性2(一)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实施的需要2(二)公民对于明确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的现实需要3四、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及问题分析4(一)我国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41 .刑法保护42 .民商法保护43 .行政法保护44 .我国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5(二)我国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存在的困境5I.大数据时代下网络信息的发展对于个人信息安全性的冲击52彳亍政立法保护制度的不完善63.缺乏对于个人信息处理主体的监管7行政救济制度的不完善7五、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完善措施7(一)明确个人侑息的合理使用7(二)立法完善8(三)设立专门机构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及监管9(四)加强行政主体对于大数据时代下网络环境的监管IO六、结论10参考文献12在当今时代,网络的快速发展和其价值的不断提升,网络己然极大的进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人们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网络。在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触发的经济利益越来越重大.对于其保护的程度也随着重大的经济利益而逐步加深。最新出台的民法典加强了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但是保护程度远远不够,还要从行政法领域加强保护。因此,此文主要研究的问题是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我国行政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行文结构是从行政法对于其保护的必要性到保护现状再到完善建议。分析了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于相关行政主体提出建议,如加强行政主体的监管,设立专门机构保护等措施。从公民信息权遭受侵害的角度出发,寻求救济途径和解决办法,如立法应当更加完善.明确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界限,信息应该公开透明等,进而在行政法领域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使社会秩序更加安定,人民幸福安康。关键词:大数据;个人信息保护;公民信息权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数据产生的方式和速度也在不断发生改变,尤其是数据种类日趋多样化,数据产生速度越来越快。同时,有些产生的数据带有明显的时效性,如果不能及时进行处理,那么数据本身的价值就会迅速丧失,严重的县至会造成经济或人身损失。因此,对于时效性较高的数据就需要选择实时性较好的数据处理方法,迸而最大限度的挖掘数据信息,从而实现数据价值的最大化。从大数据的自身特点可以很明显的知道大数据如果能够被合理的利用就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C越来越多的商家和企业已经认识到大数据的这个有点,并自己经采取了一定的技术手段将大数据应用到了许多的经济和商业模式中,我们知道,通过对数据的有效分析能够知道工业生产活动,产生巨大的经济回报的同时有力推动社会的发展。正是由于大数据在全社会多个不同领域内的逐渐普及使人们深切感受到“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研兖应提上日程。本文将从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行政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开始论述,并阐述其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分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其问题,找出其存在的困境并从个人和行政主体的角度给出解决的方法,以达到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行政法更好的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二、个人信息的概述(一)个人信息的概念识别型模式在我国是主流模式。我国最新出台的民法典采取了识别性定义,对个人信息的定义规定为,个人信息就是可以被记录辨别的自然人信息.并且增加了有关私密信息的规定,私密信息属于隐私范游。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所区别.在区别的基础上又有所交融C个人隐私是指公民只想自己知道不想除本人以外的人了解的个人信息、个人领域、个人活动等等.具有秘密性,其偏里于保护公民的精神世界。个人隐私范圉小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既包括具有秘型性的个人信息,也包括可以为公众所知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可以保护隐私权,保护除私权不能达到保护个人信息的效果。民法典在个人信息权中增加了对于私空信息的有关规定,也正体现了这一点。(二)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在传统信息时代到大数据时代经历了巨大的改变.个人信息从单一的用于区分人的符号.到企业和市场逐鹿中充满竞争力的主导性基础力量。大数据时代能够经过分析海量数据,让人们更加深入了解产品的品质和服务的好坏,从而凸显出其极大的经济价值。大数据时代与网络型不可分.伴随着网络全球化的发展而发展,网络用户剧增的同时,个人信息也大累增加.数据的价值也显著提升。在传统信息时代的,凭借个人比较零散的碎片化信息不构成个人隐私,也不能被合理有效的保护。在大数据时代下,之前零散的碎片化信息被大数据整理合一进而形成一个完整的信息链条,这些信息链条能够被更大范圉的俣沪。同时,相比于传统信息时期,当前对于个人信息获取采集的目的限制被模糊.当前个人信息更容易获取,使得对于其收集目的不明确性增加,传统时代的目的原则被打破,增加了对于其保护的难度。数据海量增加的同时,监管工作较之前传统信息时代的要求更高。数据全球化的发展,各个国家信息之间的跨区域流动同题较之前传统信息时代更加凸显和噬待解决。信息技术的不断提高,传统信息时代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和技术手段无法满足当前时代的要求,因此,在大数据时代不断提高配套的法律和技术水平,是当前重中之重。三、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一)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实施的需要202()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出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局面的扭转,从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规定零散到趋于健全完善.而且更加专门规范统一。在全球化进程中.大数据越发重要,已经成为现代国家之间竞争的核心.数据的竞争力越大,世界各个国家对于数据的掌控的霜求也大大增强.我国也加大力度掌握大数据.从而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因此,草案的出台具有代表性.即代表了立法进步,也代表了我国对于大数据时代如何提升竞争力的中国特色思路。对比之前的相关规定草案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和收集规则、有关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对于境外收集的规定、对于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公民权益受到损害时获得帮助解决的办法和手段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分配等等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为当前个人信息的流通、采集、使用创设了运行秩序和维护机制,构建了基本的框架。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立法对于个人信息保护飞跌性的进步,但是仍有很多不足和有待提高之处。法律适用范围以及适用主体范围规定尚不明确,尤其是具体的政府部门是指哪些,政府部门解决公民信息的圆些行为被个人信息保护法所保护,这些并未做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公权力的主体和适用着围不明确,进而于公权力的监管和约束以及机制的构建造成困难和阻碍。这些情况.增加了保护难度。因此,即使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仍需要行政法对于政府公权力进行明确的约束,才能降低权力溢用发生的危险.揩权力用制度的笼子约束,才能使个人信息法保护法草案更好的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二)公民对于明确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的现实需要当前,对于个人信息收集的目的性原则被打破.公民对于其保护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因此,公民在个人信息的是否合理利用方面,对于国家法律的制定提出了更大的挑魄国家法律应该更加完善,才能满足公民的现实需求。同时,个人信息属于人格权的一种,保护个人信息就是维护作为人的自由和人的尊产,对于真的合理使用是对于这一基本人权保障的体现,保证基本人权是政府和社会的义务.进而也更加明确政府主体和其他社会主体的贡任,同时,在大数据时代下,政府部门在搜集,利用,处置公民个人信息时或多或少的会导致其遭到外泄,诳而遭致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受到损害。因而,应当规范政府部门的有关制度和聆确相关责任主体的工作内容,行政机关做到与时俱进,制定与时俱进的措施和政策.才作更好维护公民信息安全。四、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及问题分析(一)我国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1.刑法保护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刑法中并没有关于定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中国刑法规定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是在刑法修正案(t)中.增加了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罪名,即出鱼、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而刑法修正案(九)又将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犯罪主体及侵犯行为的延围扩大,也加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换言之,法律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圉和重视程度都得到了提升,通过法律层面,加大了执法力度.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保障与支持。2.民商法保护隐私权及其侵权责任、网络侵权员任在侵权责任法中有相关规定,这也是国家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同时,针对企业经营者肆意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所规范,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个人信息。民法总则第I1.O条中对具体人格权退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也包括了隐私权;第i1.1.条从表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婚若民法总则的颁布使得个人信息保护力度进一步提升。我国行政法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零散的分布于各个相关法律中,经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次规定了公民信息公开有关内容的法律.在行政法律范囹内,这一条例是维护公民信息的基石,同时,也限制了公权力。其中的一些条款,如确定公民对于其相关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的权力以及当局政府主体的责任,明确了公民对于其信息的更改的权力以及明确了公民对于个人信息享有获得敕济的权力。2013年征信管理条例对于这方面的内容,描述也很细致,如对于个人征信交易描述的越发详细明确,既对于信息采集查询公民必须知情同意不良信息5年的限期规定,明确了收集的范围,公民对于个人信息查询的权力,提出异议的权力,提出投诉的权力的规定,即明确了个人对于个人信息享有调查和询问的权利,提出异议,向有关部门投诉起诉的权利以及法律责任。当然除了以上行政法规规章外,作为行政法的法源,很多法律也从行政法的角度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了保护。如以行政法律贡任为主的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错识!未找到引用源。相比之前的行政法规.规章.网络安全法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水平得到了新的提高,明确了网络运营者应该对于公民信息安全承担责任,同时.网络用户个人信息权力范围被犷大.电子商务法对于网络安全法的不足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如对个人信息删除更正的权力,进一步详细明确规定了删除的方式和删除的程序流程。4我国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出台,并公开向公众征询建议。草案的颁布将进一步完善和补充有关个人信息权的法律法规,也将在充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方面迈出一大步。该草案和揩于2021年出台的民法典一起成为中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支柱,行政法律和规章保证他们的顺利实施O民法典人格权部分体现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同时,民法典中明确了隐私定义,界定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概念,明确了个人侑息处理原则以及免贡情形。明确了个人信息主体权利,规定信息处理者责任和义务。这同时也和行政法规和规革中加强行政主体的责任,相互照应。可见,加强行政主体的责任的重要性。同时,更加明确的规定了侵权责任法中有关病人隐私的权责分配,相比之前是一大进步。(二)我国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存在的困境1 .大数据时代网络僖息的发展对于个人侑息安全性的冲击伴随若科学技术的进步.云计算的出现和社交网络的快速发展,我们每次使用互联网都被电子服务器所记录,比如使用电脑,手机,平板等浏览网页,诳淘宝,刷微博等B常生活,日常生活网络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已经成为大数据时代市场经济竞争的核心要素。网络运营商既要了解产和用户,又要保证了解的全面.合理,符合客观规律,进而推测推测经济的发展走向,全面.多角度的追求所生产的产品和所提供的服务实现其最大的经济价值,必须掌控大数据,科学合理的运用网络.这样才能在大数据斗争中占领优势,取得斗争的胜利。但是人们获得方便的同时,由于对个人信息维护的不完善.同时也增加了其被泄露窃取的风险。比如,账户被盗的风险、隐私安全问题迫在眉睫、个人对个人信息控制的弱化等等。在当前,网络上的个人信息很轻易地被收集和传播。利用大数据迸行深度分析.普通大众的购物习惯、爱好、交际圈等信息系统很轻易被构建。数字信息易于被收集夏制和长期保存,从而被商家转化为商品利苏进行经济活动,从而削弱了我们对个人信息的掌控能力,进而威胁我们个人信息安全。2 .行皿法保护制度的不完善第一,之前我国行政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障没有统一于一部法律,导致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没有构筑统一完善的保障体系,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于2020年十月份发布后,出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为主要内容,民法典中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条款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补充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我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体系相比之前愈加完善.但是该草案不可避免的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该草案没有明确个人信息处理程序的贡任。在处理公民个人信息的程序时,依据该草案,要想精确的调配处理者之间或处理者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贡任,难度耨大大增加。而且法律概念模糊.缺乏可行性。然而,行政法中对个人信息权的规定十分不明确,缺乏明腌性,只是根据其他法律条款推理得出结论应用实践。比如,公民对于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和对于个人信息的异议权和更正权以及公民对于个人信息的拒绝提供权等与公民个人生活空切相关的权利。第二,行政主体有关个人信息的行政行为的规定也非常模糊。我国行政法规和规埴对于个人信息有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执行方式没有进行确切的规定,不利于法律适用。例如,尽管行政法律中规定了国家对于个人信息负有保守秘密的任务以及审查的任务,但并没有进一步规定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滥用,不作为以及非法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时.行政主体和相干行政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和责任主体和贡任主体之间的范围和界限。第三,对于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的不及时。对于个人信息的行政行为没有告前程序的特殊规定,行政机关采用事后保护机制.退而当公民个人信息权遭到侵害时,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和再助.从而扩大了公民利益受损的程度。3缺乏对于个人僖息处理主体的监管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是我国个人信息处苣程序的主体,发挥了主要作用。现实中对于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有两方面缺乏监管的表现。其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了获取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滥用职权,违反法律出卖和泄漏公民个人信息,玩忽职守,因行政不作为使公民个人信息遭致无往不应有的泄漏,进而使公民个人权益遭致不应有的换失;其二,在电子政务时代,政府建立了个人信息库,在个人信息搜集中由于技术不到位导致信息外泄,网络安全保埠以及行政主体监管不到位个人信息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从而危及个人信息安全。4.行政救济制度的不完善救济制度的完善是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一项重要的方式和手段,救济制度是否健全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昭不可分。在法律体系尚未完整构筑时,行政机关对于个人信息的救济以个人信息俣密工作为中心,个人信息救济的法律处于形式状态,不能实际解决问题,招致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时不能被完善的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出台后,丰富了救济途径,公民可以通过举报,投诉,公益诉讼等途径向有关部门请求救济比如第六十一条明确了组织,个人拥有投诉的权力,以及相关机关应当通知处理进展及结果的义务。第六十六条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规定侵权的.人民检察院及相关责任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何为相关部门的并不明确以及各部门之间的职能的界限不明确,当不漏于本部门职责或者权利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处理,行政法规和规生应该进一步规定。五、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完善措施(一)明确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在当前.数据共享与隐私保护相互对立,个人信息使用合理在一定程度上上维护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同时,个人信息是私权的一种.对于利其过度的维护会在很大程度上带来不好的结果。而合理使用这一制度能够很好的调节这一矛盾,使其达到均衡的状态.它既起到了防止个人信息被公权力主体滥用的作用.问时.又可以实现个人信息在一定领域内合法的自由流动,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辨别个人信息是否使用合理有以下几点:其一,分析个人信息的层次,区分好个人信息的保护层次,层次不同代去若保护尺度也不同。MZ,判断使用目的是否合法合理,尤其是相关行政主体在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必须合理和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滥用权力非法搜集和获取个人信息,其他相关行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合法搜集利用个人信息。M,判断对侑息的收集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的“合理使用”必须是非营利性的。其四,判别关于个人信息的匿名处理,区分好匿名主体,应当以社会一般公众作为主体.既保护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也反映了对个人信息保护过程中的利益考虑,从而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合理使用的为调发展。其四,明确行政权与私权的界限。我国民法典中对于个人信息权做出了许多规定,由此可以判断个人信息权在我国是以私权为中心的立法模式。个人信息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集合体.要想从根源上最大程度的快护公民利益,就应该从更注重私权力的角度出发。同时要注意的是,以私权为中心,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公权力的参与。公权力机关尤具是政府机关应该采取相关举措进而保护私权力的实现。对于大数据时代侵权现象的屡屡发生,政府应当发挥公权力的作用,积极制定和完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与私权相辅相成,共同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二)立法完善完善行政立法工作是一个长期的工作,我国立法机关首先应该做的是通过行政立法对行政机关的个人信息收案、处理、公开等行政行为进行更加细致严密的规范。第一,聆确收集个人信息的主体界限。当今,我国收集个人信息的行政主体繁杂.繁杂的主体实际收集信息过程中大大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风险。针对这一现烫.国务院可以出台立法层级较低的法律规范,比如暂行办法和条例C可以效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形式,按照收集目的列举哪些政府机关有权收集个人信息以及制些是可以收集的个人信息,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行政机关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方式做出区分,可以从两方面入手,M-.对于信息收集的用途方面,是自己使用还是他人便用。其二,对于信息收集保存方面.是临时收集还是长时间的收集。对于以上收集方式中对于长期的或他人使用,应该得到公民更多的授权以及更为严格的限制进行约束,以防止盗用。最为凸显的疫情期间行政机关对于信息的收集如何处理是行政立法需要进行严格的规范。从源头上避免不具有搜集主体资格的主体违规搜集信息的行为,提议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增加当不当收集个人信息时对于政府机关具体的惩罚措施。第二,在大数据时代,面对新的技术问题,立法机关应该与时俱进,制定合理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因此,立法应当将大数据时代下的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和由数据带来经济价值的有关信息和有关数据利用是否合法并重,既要充分保护数据主体的合法利益,还应该重视数字经济时代相关信息和数据的合法利用问题。比如现在科学技术越来越进步,作为其产物的许多先进技术即人脸识别技术,指纹技术等都已经被运用大笈软件和小程序上,这些技术先进的同时.也带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的危害,人们往往不会仔细阅读隐私条款,从而,许多信息被软件和小程序获取.同时,这些信息的泄漏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1因此,对于新的技术应该予以法律上的限制,立法主体应当增加保护条款,政府主体必须给予充分关注,对于立法主体增加的保护条叙增江!配套的行政观莹制度,使违法分子没有可乘之机,切实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并且符处理程序和办法向群众公开并接受群众的监督。(三)设立专门机构加强个人信怠保护及监管当前,由于个人信息繁杂,种类多,收集的工作雉度大,因而对于个人信息收集的权限存在于多个翊门,并且权限之间的界限不明,相比于权利的分散状态,权力集中于几个部门的状态更有利于个人信息相关工作的进行,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提供便利,更有益于执法部门等监管主体对于行政机关收集处理个人信息时,不作为或者滥作为的监督和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明确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个人信息的保护和监督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监管。而且仅仅规定了在中央层面具体负责统筹个人信息保护和监杳工作的削门,地方层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保护和监督职员,虽然建立起由中央到地方的个人信息政府管理体系,但是现实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贡任和界限,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探讨.体系依然不健全。我认为,应当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进一步完善中央到地方的个人信息政府保护和监管体系,由省一级到县一级设皆直接隶属于政府部门的专职个人信息管理机构,从而自上而下形成完整实施性强的个人信息安全行政管理与制约体系。(四)加强行政主体对于大数据时代网络环境的监管从我国行政法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状况和相关理论分析探讨,显而易见的得出我国存在行政主体对于个人侑息监管不到位的结论。个人信息的行政保护难度大的原因在于网络的不真实性和全咏化趋势,要想从源头上减少网络个人信息侵害的案件.必须进一步强化网络环境的法制化建设。首先,作为政府部门应该恪尽职守,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的有美规定,从程序,实体两方面出发,通过制定更为详细的观莹制度和实施办法,进而在法律上制裁肆息妄为的不法分子,对于不法行为进行严重的处罚,从根源上保护网络安全,给公民建立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其次,国家要加大网络技术人才的培育力度,培养尖端的网络技术人才,利用科技创新等手段提升我国对于网络安全的保护能力,利用网络技术的优势,对于公民的信息处理与收集更加便捷高效,同时降低信息泄漏的风险保护公民个人侑息安全。同时督促信息收集的其他主体,尽快推进实名制工作.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降低网络的不真实性给给公民带来的损害。六、结论在大数据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面临若前所未有的挑战,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生中之至。同时,这也对我国行政立法水平和行政主体行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福网络环境监管,加强行政立法,设立专门机沟监管个人信息安全,是应对挑战的根本途径和方法。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的水平能力,切实从根源上在大数据时代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完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制度是提高个人信息安全性的根本途径之一,也向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提出了不断提高立法水平和行政水平客观要求。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吸作用。参考文献W戚莹.大数据时代行政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几部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4(05):23-26.周兴永.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思考IJ1.中国新通信.2021.23(13):141-143.吴佳怡.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研究D贵州财经大学,2021.李婀.大数据时代下的公民隐私权保护D)江西财经大学.2021.5王润农.论大数据时代行政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21(14):5-7.王书荣.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DJ河北大学,2021.董专坦.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J经济师.2021(02):57-58.凶王子臣.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困境与优化路径J.文化学刊,2020(11):166-170.刘洋.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沟研究J1.数字通信世界.2O2()(11):255251.IIOI秦帅玉.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研究D.山东大学,2020."1唐一鸣.关于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IJ1.中阿科技论坛(中英阿文),2020(06):I1.-13.(12朱倩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行政法规制D河南大学,2020.13吕云飞.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俣护制度研究D1.扬州大学.2020.【4张晓雪.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山东大学,2()20.U5赵晟.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域外考察与启示一一以美国、日本个人信息保护为视角IJI.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X02):17-21.“6王的棠.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困境与路径选择码究八环潮海经济演望.2020(OD:1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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