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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现状、问题和完善建议》130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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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现状、问题和完善建议》13000字(论文)】.docx

    我国圈婚救济制度的现状、同谑和完善对策研究我国民法典中的圈婚救济制度比较完善,具体包括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的离婚损客赔偿、第1090条规定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和第1091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为离婚后弱势一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但自从20世纪80年代婚姻法修订以来,关于离婚救济制度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除了具体内容的争论之外,在理论研究中,离婚救济制度的概念也缺乏明确的定义。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民法典第1091条在婚姻法第46条的基础上追加了兜底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三个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关于适用于圈婚损害赔偿的几个具体问题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第1088条犷大了家务劳动补恒的范围,不再仅限于夫妻别财产制,具体补假方法由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法院如何判断,判决的具体标准意义不明。经济支援制度的适用在司法实浅中,由于对“生活困难”的判断标准仍停留在80年代,无法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这一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继续僵化。本文基于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分析,研兖国内外的离婚救济制度,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离婚救济之路,逐步健全中国离婚救济的规定,细化该制度实践中的司法适用基准加强对离婚补偿的救济力,满足现实需求。关键词:离婚救济制度;离婚损害赔偿;适当经济帮助;离婚经济补偿目录1结论12禺婚救济制度概述22.1 圈婚救济制度的概念高婚敕济制度的概念和内容的规定22.1.1 离婚救济制度的概念22.1.2 离婚救济制度内容的规定22.2 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功能2221保障婚姻自由,促进实防平等31.1 .2关心弱势群体,维护婚姻权益C323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理论争议41.2 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存废之争41.3 我国离婚搅害赔偿制度的存废之争43我国圈婚救济制度的现状和问题63.1 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63.2 3.2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司现状践现状及问题73.2.1 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司法实践现状73.2.2 我国离婚救济制度在司法实豉中存在的问题73.3 我国离婚救济制度虚化的原因81.1 .1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生活困难”的判断标准脱离实际81.2 家务劳动补惶没有统一的量化标准9333受害者举证困难9334离婚损害赔恒的责任主体范囹狭窄104域外圈婚救济制度立法分析H4.1 域外离制度立法现状分析H4.1.1 美国的圈婚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H4.1.2 德国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114.2 对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立法完善的启示124.2.1 域外离婚扶养制度的启示124.2.2 城外损害赔偿制度的自示135完善我国的离婚救济制度的建议145.1 完善离婚经济支援制度中“生活困难”的基准145.2 统一家庭劳动补诊量化标准155.3 完善离婚损害赔诧制度的举证规则165.4 将破坏婚姻关系的第三方纳入连带赔假的主体16参考文献18结语19致谢书签。1绪论目前,离婚救济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日益增多.其弊端也日益突出。法律的适用不能满足社会现实生活的需要.导致未能达到最初的立法目的,导致更严重的制度空洞化倾向。通过考察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怖理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离婚救济制度的功能,找出并解决高婚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离婚救济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以达到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目的。在理论方面.许多学者发表了关于离婚救济制度一个方面的论文,但对高婚救济制度进行系统研究的专著却屈指可数。在为数不多的系统研究工作中,李俊于2008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离婚救济制度研究是非常典型的。本书通过比较国内外立法.系统梳理和分析了我国婚姻法中的救济措施。在国外,关于离婚救济制度的整体研究有很多著作和理论,但国内外的研究存在一些差异。本又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国内外有益的研究经验进行t第分析,突破了对具体离婚救济制度进行简单理论研究的界限。在离婚救济整体制度的基础上.对该制度的修改沿至进行全面研究,分析司法实践的现状和不足,并探讨其立法价值。本文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和北大法宝等智能司法数据库,通过对司法案例的徐理和总结,对离婚救济制度进行研究,找出问题的根源。根据参考文献并总结现有研究成果,现有的推进离婚救济制度的研究成果促进了高婚救济制度立法的完善和发展。2离婚救济制度概述2.1 高婚救济制度的概念和内容的规定2.1.1 嫣救济制度的概念离婚救济制度是婚躯家庭领域的特别救济制度,在很多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中都能找到。但对于系统的概念,现有的法律规地和理论仍然没有统一的定义。I孙若军将离婚救济制度定义为:法律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的救济措施,即因离婚而受到伤害或生活困难的人,其立法目的是充分保护婚姻关系中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离婚救济制度侧重于救济.其救济范围不应局限于物质救济.而应遵循“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重视人身权益的救济。2.1.2 周嫣救济制度内容的规定由于各国立法背景不同,离婚救济制度概念缺乏统一定义,离婚救济制度的具体内容在理论界存在许多争议。设立离婚救济制度的典型国家是法、德、美。法国离婚救济制度包括三个部分,分别是离婚后的救济义务、离婚赔偿金和其他离婚嘉齐措施;德国的离婚损害赔法制度有离婚支援制度和离婚补助的平衡。其中.离婚损害赔饯的功能和价值将直接转移。到侵权责任法.并受侵权责任法的约束;美国的高婚救济制度不仅包括离婚支援制度,还包括权利侵害赔偿和离婚财产的公平分割等特定的救济措赧根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和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中法圈婚救济制度的具体内容具有天然的一致性。2. 2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功能20()!年婚姻法重新修订,中国形成制定了由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家务补偿制度和损害赔忸制度组成的离婚救济制度。在完善离婚救济制度的过程中,理论界也存在若很多争论。例如.圈婚经济援助的法律性质之争、离婚损害赔恺与侵权责任法之间的纠纷等。尽管卷婚救济制度存在许多争议,但其作用不可忽视。这个制度的价值和息义可以从两个方面总结出来。一方面,保护婚姻自由,孙先岑离好我济IW度立法所用J)法学家2018网:161172+196促进实质平等;另一方面,关心弱者,救济了结婚的权利。2.1.1 保障婚姻自由,促进实施平等从现实生活来看.虽然结婚的自由得到了很大的保障.但是离婚的自由保障还不够。这种现藻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传统女性的自然软弱的立场。由于社会的传统结构,女性在劳动和经济方面缺乏优势,依赖婚姻关系得到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满足。因此妥善解决婚姻关系中存在的不公平,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救济是极其重要的选择。我国的离婚救济制度比较健全。该制度是夫妻扶养义务的延续,能够起到保护弱势整体的作用,因此可以充少弱势一方因害伯离婚后失去生活保障而不敢高婚的顾虑,从而保障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婚姻自由的权利: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肯定了“冢务劳动”的价值,为进行更多家务劳动的配偶提供了经济上和心理上的安慰;圈婚损害赔偿制度保护了受损害一万的人身和财产的权利,为在婚姻关系中受到侵害的配偶提供了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动力。上述三种具体的圈婚救济制度从不同的方面保障了婚姻的自由权利,并且在保障自由的基础上,在婚姻关系中提供民事主体“因人而异”的保护和救济,从而促进婚姻关系中民事主体的实质平等。2.1.2 关心SS势群体,维护婚姻权益离婚救济制度的发展和逐步完善,反映了民法上保护弱者的原则。虽然各国民法几乎没有明文规定保护弱者权益的基本原则,但它作为公众普遍的价值理念,在结婚和家庭领域的立法中得以彰显和明确。受传统意识形态和文化的影响.家庭关系中存在“弱势群体”是不争的事实,实际上频繁遭受冢庭暴力,或者圈婚后一方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也很多。我国的各圈婚救济制度是基于对高婚后弱势郡体的关心和保护而建立的,其核心在于保障和平衡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目的在于解决两者之间的利益竞争问题。从而促进婚姻家窿关系的健康发展。?鬻婚敕济制度建立在在维护弱者权益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形式保障个人权利,并最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王歌滕离好我济的实践磁忧与功能建构旧法学杂志20143500)732. 3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理论争议离婚救济制度自实施以来,争论就一直存在,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美注。学者纷争的焦点被归结到两个方面。首先,关于配偶之间形成的经济补惊制度的存废问题;其次是离婚损害赔值制度的存废之争C2.1.1 我国寓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存废之争一方面,有学者认为离婚的经济未陛制度从一开始就不应该存在.3主张废除离婚经济未藤制度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个:首先,现实生活中采用各自财产制的家庭很少,最终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实践中运用变少,一个法律如果没有实用价值就没有必要存在,所以应该废除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第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规定和天妻间财产分割制度的有关规定有重复的立法。另一方面,学术界也有人坚持完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不能因为一个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量少就决定废止。也就是说,对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忽视法律的积极指导作用。法律在实践中有着引导作用,同时,法律有若更重要的指针和规范作用,这些作用相互补充,共同促进法治社会的进步发展。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持续改善,可以弥补司法适用方面的不足。另外.高婚经济补偿制度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有着天然的区别,4离婚经济补信制度具有不可替代性。2.1.2 我国黑嫣损害蹄制度的存废之争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部分学者主张废止,另一方面也有学者主张改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张改善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个。第一,婚姻家庭作为一个特殊的领域.需要特殊的制度加以制约和保护.圈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救济手段,目前有四个法定事由以及一项兜底条款,所以这个制度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自由适用的。如果废除高婚损害赔偿制度.那么在出现侵害一方权益的情形时,只能如果直接适用民法典的侵害责任篇,配偶双方可能会因为轻微的伤害而诉诸法律,这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会产生影响。第'宋眼试论我W廖皓经济讣借M1.a的存度仍现代法学,2008,(5)'我国非常夫妻财产制之建构伊吕春M淅江工商大学学报2015(01)二,社会物质生活不断改善,人们的思想也在不断地变化和进步,尤其是结婚家庭理念正在发生深刻变革。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自身价值和意义。此制度仅适用于离婚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到损害的配偶一方.可以在高婚时主张损害赔怯,弥补损失,进行慰劳。有学者认为高婚损害赔偿制度不能满足现实生活.主张废止。但是,对于废除这一制度.更好的选择应该是充实离婚损害赔惚制度,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充分发挥其在婚姻家庭领域的独特功能和效用。3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现状和问题3.1 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关于离婚救济制度的定义在理论界逐渐出现了主流观点。离婚救济制度的具体内容也以民法典写法律形式规定。通过对中国离婚救济制度的整理和分析立法现状,探索这个制度理论上存在的争论,期待对离婚救济制度有更深的理解和认识。我国离婚经济再助制度有三个构成要件,第一.请求帮助的一犯在离婚后会出现生活困难的情形;第二,被请求方有帮助的境力,并且被请求犯基于离婚经济帮助不能给自己的生活造成不合理的影响。也即如果一方没有帮助能力却依然被法院判决需要给对方提供经济帮助,事实上会陷入装行不能的境地.导致最终无法帮助离婚后陷入生活困难的一方。第三,提出请求的时间仅限于“离婚时”。如果离婚之后出现生活困难的情形,则无法提出离婚经济帮助的请求。原婚姻法揩离婚经济补偿只适用于虽然夫妻俩约定了分别财产制,但是在中国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夫妇非常少,所以这个救济措施在司法实践中的使用率很低,不能有效发挥其功能价值。民法典扩大了家务劳动补偿的范围,不再限于分别财产制。原婚姻法规定的圈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仅有四项,即重婚、同居、冢庭赛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民法典中增设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因为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一方的行为严重损害另一方人格尊严和利益的其他情形确实存在,例如.夫妻一方在婚夕债住所内与他人通奸、与多人通奸、嫖娼、卖淫等情况在现实中真实存在。但受限于婚妪法的规定,出现这些情形时.受害一方无法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甚至有些侵权行为因违法的成本微乎其微而有恃无恐.长此以往,不仅使受害人不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也将尸里损害社会的善良风俗。所以,这条“兜底条款”涵盖了可能出现的尸垂损害配偶一方权益的具他情形,因而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但是该条款依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具他重大过错”具体是指唾些情形,还有待进一步的配套司法解释予以列举明确。3. 2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同法实践现状及问题3.2.1我国瓯:制度的笃法实艇泳鬻婚救济制度在司法实战中的效果对圈婚当事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有很大影响,同时也关系到高赠救济制度立法的科学化和适用的实效化。为了正确分析离婚救济制度的司法适用现状,保证数据分析的真实性和可究性.本文综合运用中国审判文件网、北京大学法宝、审讯案例、WCSt1.aW等法律数据库进行案例检索以社会生活中的真实司法案例为基础进行综合分析。总结我国离婚救济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情况,探索该制度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为完善和发展离婚救济制度提供参考经验和建议.5在北大法宝中以“离婚经济补偿”为关键词搜索到的司法案例为233个;以“离婚经济帮助“为关键词为关键词搜索到的司法案例为86个;以“离婚损害赔惚”为关键词搜索到的司法案例为2340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离婚经济补恺”为关键词,检索到82篇文书,其中包括民法典生效后6篇;以“圈婚经济帮助''为关键词,检索到71篇文书,其中包括民法典生效后2篇;以“圈婚换害赔恺”为关键词,检索到1658篇文书,其中包括民法典生效后20篇O3.2.2我国隅婚救济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离婚救济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也就是说制度适用的虚化、适用主体的性别不均第和适用理由过于集中。第一,离婚救济制度适用虚化。这个向殿包括两个内容。另一方面,离婚救济制度本身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虽然近些年来越来越多,但是还是相对有限,也就是说,主张行使该权利的主体数量非常有限,司法数据库中检索到的现有有效司法案洌仅有743件,很多圈婚事件中适用离婚救济制度的案例非常少可以看出制度虚化的倾向。另一方面,圈婚救济制度在事件中适用,但即使主体主张行使该敕济权该权利在司法实践中的句法效果也不容乐观。第二,关于适用离婚救济制度的主体性性别,存在适用主体性性别不均衡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主张卷婚救'刘廷华商蜥救济IW度的法经济学分析仍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板)201314(05)136-141.济权利的主体女性居多,男性所占比例极少。第三,离婚救济制度适用理由过于集中。调查具体的司法案例的审判结果,要求行使离婚救济权的理由相对集中.其中,寻求圈婚经济援助的理由主要集中在以下3点:由于要抚养孩子而生活困难;请求权主体得重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正常参加劳动,收入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3. 3我国离婚救济制度虚化的原因3.1.1 周始经济碘制度“生活困难”的判断标准脱离实际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6对离婚经济翻助制度的适用条件做了有了规定。这个司法解释把“生活困难”作为绝对的判断基准,但是绝对的生活困难可能只适用于20世纪6()年代。T关于需要*助的具体条件、翕要帮助的限定要素、提供帮助的一方的实际能力要求等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性.很难适应社会的发展,*在21世纪,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在当今社会,不同的人因收入水平的差异而在生活水平方面存在若天然的差异,仪以离婚当事人居住地的最低生活水平作为当事人生活困难的衡量标准这无疑是偏低的。如果以“当地最低生活水平”为标准对所有人退行划分,很容易导致不公平,最终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并可能加重国家救助的压力。先外,关于用助的方式.以住房救济为主的救济方式存在争议。由于受到中国婚姻家庭领域男性和女性结婚习惯的深刻影响,男方准备好房子,女方自带嫁妆已经成了社会的婚嫁风俗习惯0。根据上述风俗女性离婚时处于弱势,离婚时给予女性救济是合乎道理的。另外.有民法典和司法解释的支持,救济也合法。但是,如果提供住宅的话,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是提供住宅的所有权,还是提供住宅的居住权?如果将宫屋居住权作为离的俎法司法解界->笫27条规定:始烟法第42条所移的”方生活困印”,是指依籁个人财产和再婿时分Iyiy财产无法维持与堆用本生活水平.一方探始后没有住处的.M于生活用施.悉始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透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历届的居住权段齐房屋的所有权.:需咯救济制度的辨析与里构仍花出E.侯方法VUd川201602)'张学军.论出增后的扶养立法m北京法律出板社.2841-3639王歌推经$齐指助初变的社会性加分析仍.法学杂志.20103187)69-73婚时弱势一方的救济方式,对于因产里矛盾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双方当事人来说,能否和平共处是最大的安全风险,这同时也影响双方离婚后的自由生活。如果把住宅所有权作为救济方法的话,这个救济方法本质上等同于解与,但是现实上结婚关系结束后熠送的现领很少,执行难度将大大增加。因此.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条件和“生活困难”的判断基准如果落后于时代进步,就很难与社会的发展同步,与社会现实的差距也会变得严量,最终有可能被社会淘汰,很难发挥应有的法律和社会效果。3.1.2 家务劳动补偿没有统一的化标准适用家务劳动未卜偿的前提是确认家务劳动功作的范围后进行家务劳动的计至计算。国内外很多学者对家庭务劳动作出了诸多研究,但对于家务劳动的职能范困或边界仍尚无定论,国家和学者对家务劳动的理解不同,有一定的合理性。这是现在所有国家无法统一家务劳动量的原因之一。“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出发,应当肯定家务劳动所具有的价值.并且马克思认为家务劳动的价值度量必须利用社会所需的劳动时间来衡量。但是,家务劳动不参加市场交易,计算标准很模糊,实际操作很戏。由于缺乏具体的数额参考因素及计算标准.导致在离婚时请求家庭劳动补偿的计算标准过于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最终判决只是笼统地梢扇向于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万。3.1.3 受害者举证困难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如果提出损害赔偿,将面临举证困难,而且支付成本高,甚至可能侵害他人的隐私。根据谁主张举证原则,要求赔偿的受害者通常需要付出相当大的精力和财力,甚至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去取证。被害者在家庭暴力、虐待等情况下.几乎找不到证人。即使有证人存在,也会由于受到世俗和传统观念的影响,一部分证人有可能害怕伤害到邻里关系或家庭关系的和谐,而不想作为证人出庭。如果过错一方通奸,或者与他人同居,为了得到充分的证据.很明显有可能侵犯对方的隐私,因此举证十分困难。城设家庭暴力事件发生后.被害者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也没有去医院进行伤害诊断.就无法及时"刘廷华质蜥救济树改的法皎法学分析例西南交通大学学报伸:会科学版).2013.14(05):136-141“种顶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争论及启示21.中共中央党校,2018.得到充分的证据。家庭内部的情况大多不为外界所知,因此虐待、遗弃家人的事件也存在证明困难的问题。上述现实问题的存在,没有过错的配偶很难证明对方有过错这一事实。由于这些法定过错行为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并且在诉讼程序中门使用的证据受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严格制约,导致没有过错的人,在实践中得到赔偿的成功率降低,从而导致离婚救济制度的适用达不到立法时的预期效果。3.1.4 罔嫣损害砧的贡任主体范围狭窄在民法典中,第三者对婚姻的破坏行为无需承担法定的舶偿费任。这里所说的第三者,不仅包括与过错一方同居或重婚的第三者,还包括与过错一方通奸的第三者。对于第三者的界定,有学者作出了更深一步的解释:也包括与过错一方的同性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将同性婚姻合法化,所以将同性第三者划归破坏婚姻的第三者的做法值得商椎。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一方的行为严重损害另一万人格尊严和利益的情形确实存在,例如,夫妻一方在婚姻住所内与他人通奸、与多人通奸、嫖娼、卖淫等情况在现实中真实存在。第三者明知一方有配偶,依然故意干涉和破坏他人婚姻的案件层出不穷,而立法规定婚姻中受害一方没有向过错第三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这是不符合民法的公平正义的理念的。这种不道德的法律行为不仅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制裁和处罚.还规定了配偶和非婚姻的异性成员只有重婚和同居的情形下去才会受到制裁.如此一来,反而助长了通奸者的气焰。因此,立法应该对破坏婚姻关系的第三者规定一定的离婚损客舶偿金额范围.从而体现法律对一夫一妻制和夫妻忠诚义务的维护,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安定。“刘JH试说我W小娇救济机理的乖构湖南社公科学,2QO6(O4X6163"叶名怡法国法上通奸第三%的设权责任U1.华东政法大学学帆2013(03)81924域外离婚救济制度立法分析和启示4.1 域外离婚救济制度立法现状4.1.1 美国的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在婚烟关系的存续期间配偶双方当然地受到离婚扶养制度中扶养义务的约束,而具有美国特点的是.在婚姻关系终止后,原配偶双方仍然会一定程度上受到扶养义务的约束。综合分析美国各州的典型高婚扶养在案例中,离婚抚乔费的支付分为临时性和永久性两种。支付高婚抚养费的目的是为了恢复离婚后弱者的基本生活权益,在支付抚养费的同时,还必须考虑提供高赠抚养费一万的支付能力。荚国高婚救济制度中的侵权赔恺金以配偶权利为基础.以侵权法为法律依据加以救济。美国苜先规定配偶权为男方独立享有的权利。据说女性没有配偶权。之后.隐若社会的发展,女性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配偶权授予男女双方。也就是说.男女有平等配偶的权利。在美国的离婚抚养制度中,在分割财产时.有向女性分割住宅的倾向4并且一般来说,一般是通过照顾女性和孩子的权益,直谖将宿屋所有权交给女性。理由不仅是女性对家务劳动做出了更多的贡献,而且对家庭特别是照欣孩子也付出了很多代价。所以,把虎间分给女性是公平的。另外,美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受损一方还可以向破坏婚姻关系的第三人索赔。即如果因第三者的过错行为而损害一夫一妻制的情况下.被害人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配偶和有过错的第三方进行索赔,这对于中国的离婚救济制度来说,事由借鉴意义的。4.1.2 德国隅婚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依据德国民法典,德国的离婚救济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配偶之间的抚养义务,二是均衡的供给“德国民法典中规定离婚后的抚养是在离婚后弱势者会要求一般的生活费。在支付抚养费时,首先要考虑的是配偶一方的基本生存权利益.给付标准应满足给付方的最低生活水平,而且这个最低水平不是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的最低生活基准。如果离婚后的生活状况有很大娈“内克平,论收假权之侵权法保护仍法学论坛.2010.25(04)106U1.化,配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增加或减少支付金额。上述权利要求的行使,可以因特定的事由的发生而消失.例如,请求者自己可以参加劳动,或者被支付方在离婚前有过错行为,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姻外的第三者保持着不伦、同居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虐待对方的父田或近亲褐叱这些情况都会导致高婚后无法请求对方支付抚养费。O德国民法典第1569条坨规定了圈婚配偶扶养制度适用的基本条件,这里的“不能自己谡生”,第一层含义是是从一开始就得不到生活费的来源。主要原因是自己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者承担了很多家务劳动而失去了劳动就业的时间。第二层含义是通过自己的劳动可以获得收入,但是现有的收入很难维持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同时.德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具体抚养费金额及抚养费金额的影响因素,并且抚养费包括生活的全部需要,这对于中国的离婚经济带助的给付标准具有借鉴意义。4. 2对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立法完善的启示4.1.1 域外高婚扶养制度的Je示纵观以上所分析的域外圈婚扶养制度,能找出大致的相似之处,同时也是城外高婚抚养制度的启发。苜先.适用离婚抚养制度的前提条件是,一般结婚关系结束后.配偶方面的生活会变得困难,配偶方面也有可能添行。即具有带扶和能力:其次,离婚扶养救济所给付的金额不作是随意确定,根据夫妻之间的具体情况确定,以世界各国的经济及发展状况和人文风俗习惯不同,因此要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最终确定要考虑的因素。第三.在抚养费金额确定后再履行给付义务,履行义务一般采用给付方式,也有采用生活费的分期支付方式。无论采用什么样的交付方式,都能容易的履行义务,最终实现权利人的法律目的。“曳吟兰,龙鬼匕和谐社会中的烟家庭关系的法怵怅构-纪念粕姻法假i11i网邠MJ.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430,掠国民法典第1569条:"配偶仟何方在联婚后仃义务自行雏持生计用倒任何一方不能II1.维持生计的,仅依F列规定对。鹤另方有抚养请求权4.1.2 域外损害赔偿制度的Jg示多数国家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做出了不冏形式的规定,有的是以成交法的形式规定.有的是以司法判例的形式呈现出来。”但是,不能否定的是,不管这个制度以怎样的形式被规定,在司法实践都可以作为参考。第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主体是特定的.即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没有错误的夫妇之一。但是,这并不是说有错误的配偶不能接受赔住,如果行为者只是承担少数的过失责任,那么为了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也有接受损害赔怩的权利。另外,关于该权利的行使主体范围,一部分国家揩孩子纳入权利主体范圉.将孩子即第三万纳入损害赔偿主体范围,可以由被害人提供全面的救济。此外.将在区域外赔偿圈婚损失。出义务主体范圉扩大到破坏婚姻关系的第三万,这对于中国来说,有一定的借鉴息义。第二.救济拂害赔恺一般需要满足过失行为、损害结果、过失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要素。也就是说.原则上符合权利侵害的构成要件。损害舶偿。第三,就配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朗间受损失的情况下,何时作主张舶偿和救济的问题.在很多国家的婚姻关系结柬的时候被规定了。通过对域外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分析,可以得到以下启示:首先,可以参考域外立法经验,适当扩大权利义务的主体刑圉。例如,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可以从配偶一侧I扩大到配偶以外的第三方,权利主体可以从最初的配偶受害方扩展到家族关系中的孩子等。第二,在制定损害赔惜的法定事由时,必须考虑法律的天然滞后性。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生活日益变化,法律规定也必然随之发生变化。法律反映了社会的百态生活,法律规定一般不会在社会发展之前预先设定,民法典的规定也不例外。鬻婚救济制度的建立当初只适用于家庭暴力的情况,但是随若社会的发展.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侵害方式不限于家庭暴力、重婚等行为,同法实践中出现了新的权利侵害现瑛,例如欺诈性抚养等问题。要解决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必须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加以解决。取五张拄我国内地熟蜥指有好借制度存废论一以我W内地司法实践实证得宜及与百商地区M度比较为视怖.河北法学.2015.3306):3145"如妗兰.龙典飞.家事法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觥出版社2017:1.365最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规定实质上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有助于保照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地位的实质平等.综合上述分析和论断,在坚持本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境外和地区有益的法治经验,这是我国婚姻法中救济制度不断改善的重要途径C不断健全我国民法典的敕济措施,有世界的跟光和学习态度是被其重要的,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参考世界各国成熟的制度体系是不可缺少的.扎根于本土的历史发展背景,按照基本国情的要求,才能充分发挥罔婚救济制度的立法目的和感义。5完善我国的离婚救济制度的建议与域外的离婚救济制度相比,中国的离婚救济制度更全面,包括三个具体的救济措施?但是.不行不承认的是,我国的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上述制度的规定还很原则化和抽象化。通过对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和司法适用现状进行调查研究,总结该制度在立法和司法适用方面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背后的原因,最终得出完善我国的离婚救济制度的建议,从而弥补离婚救济制度的缺陷,以求本制度能够真正发挥其价值和功能。5.1明确离婚经济祈助制度中“生活困难”的基准隐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应该给予法律的时代色彩。离婚经济招助制度中的“生活困难”标准可以根据离婚时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水平和婚姻生活质量来确定。案例:上诉人何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案”基本事件:原告何某与被告人钟某都是再赠.1996年两人形成事实结婚,之后在民政部门补办婚姻登记。双方都没有孩子,后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2年3月离家出走,两人分居至今。被告现在身患重病XX,生活不能自理,全靠由女儿照顾。被告要求原告给予帮扶五万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不服法院判决,提出上诉。"王位:他痛蜥救济树度:实践与反思法学论坛20ir26(023033"<2017)作12代终M52号法宝引证码CUC100715”法院认为:被告目前虽然有XX病,确实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考虑到原告己经71岁,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并且被告也有女儿照映日常生活,因此.对于被告要求原告给予帮扶五万元,不予支持。从上述司法案例可以看出.我国的高婚经济援助制度除了考虑被帮助者生活困难之外,还需要提供帮助一方的实际支付能力和共同生活的期限,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承认圈婚经济帮助可以根据约定产生。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在实践中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司法适用超出了向法解释帮助高婚经济适应条件的限制。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高婚后生活困难的一方提供适当的经济援助,反映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精神,弥补离婚带来的负面影响.保护离婚时处于经济不利地位的人排除终止婚姻关系荻得自由的人的后顾之忧,从而保障婚姻自由。同时“生活困难”的标准还要考虑接受帮助一方的职业状况和职场生存作力。建立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目的是让一方当事人在高婚后的一定时期内摆脱生活困境,保持与当年城镇居民的人均消费水平相当的生活水平,可以使其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适应当前就业形势,提高职场生存能力。当然,离婚经济帮助不是无限期的援助,需要一定的期限限制,但是在此方面仍然欠缺详细的司法解释。如果发生了一些新情况,例如,如果一方找到合适的工作并获得了稳定的收入,可以更改帮助的期限和金额。同时也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在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帮助的期限和金额有约定的从约定,但前提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强制规定和公序良俗。5. 2统一家庭劳动补偿的量化标准目前,在国内家务劳动补怩制度的应用中仍然存在计算标准不明确的问题。21瓦内尔认为家务劳动包括家庭的饮食、服装、居住条件、焦顾孩子和老人等。家务劳动的计算标准不应以完全以市场为导向的价格来衡量,更何况某些家务劳动也没有相应的以市场为导向的价格标准。家务劳动是存在共性的,第一,家务劳动的服务对象是家庭成员;第二,家务劳动一般是无偿服务.而且具有人身依赖性;第三,家务劳动的分界、内涵和外延还有争议,学术界对家务劳动的意识形态没有达成一致,但是家务劳动所表现出的行为方式存在一致性,因此存在探用美荣,美丁家务劳动的挣济学研究嫁述川妇女研完论从2009(27378寻冢务劳动补偿统一量化标准的可能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可以比较明确地确定家务劳动补偿金的操作标准和考虑因素,例如婚姻存续期的时间长度、家务劳动强度、家务劳动机会成本等,避免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出现司法不统一的问题。5. 3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举证规则针对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困难问题,要合理调配举证规则。首先,家庭法官应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当他们搜集证据确定时,首先t黑和分析双方在离婚案中提交的证据,然后再确定在审判调查确认的事实主要是避免先入为主。第二,对于家庭暴力等现象难以验证的问题,立法者建议迸入法院的职权调查和取证范围,依法向地方公安机关提供的警察通报记录、笔录、当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资料有条件地参照归女联合的投诉记录号.并提供家属的证言、当事人单位的书面记录等综合认出。因此立法有必要合理调配高婚损害赔偿的证据规则,并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证据认定标准。5.4将破坏婚姻关系的第三方纳入连带赔惚的主体域外国家通过法律判例认识到损害他人婚姻的第三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民法典的规定中,没有过错的一方有权向过错一方提出高婚损害赔偿,但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过错第三人没有规定需要承担连带赔恺责任。近年来,因出轨而离婚的案件比例急剧上升,一方在婚姻中由于另一方的不忠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永久性的,甚至有些是不可溶灭的,但是根据现有的立法,不能从破坏婚姻关系的第三者处获得实质性的舶偿。因此,在确有以第三者的过错的前提下.追究第三者的损害舶偿员任,是保护无过错当事方合法权益的题中应有之义。综上所述,通过对上文中离婚救济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本文立足我国具体国情,若眼于世界立法例,提出了切实的改善措施。首先针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中“生活困难”的判断标准脱离实际的问题.要根据时代的发展变化,细化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中的“生活困难”标准;其次,对于家庭劳动补偿没有统一量化标准的问题,建立相对统一的家庭劳动补偿量化标准,才能更好地维护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的合法权益;笫三,受害者举证困难是不可忽视的问题,要完善高婚损害赔隹制度的举证规则;第四.计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范围狭窄的问题,将破坏婚姻关系的过错第三方列入连带赔偿的主体,才能打压社会中破坏婚姻的第三者的不良风气,从而维护婚姻家庭的健康稳定。参考文献(I孙若军.离婚救济制度立法研究J.法学家.2018(06):161-172+196.R1.王歌雅.离婚救济的实践隐忧与功能建构J1.法学杂志,2014.35(10):73-83.P1.我国非常夫妻财产制之建沟JJ吕春娟,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5(01)(4刘廷华.离婚救济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J1.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4(05):136141.5(2017)豫12民终1452号法宝引证码C1.1.C.I0071517|6|龙翼飞,侯方.离婚救济制度的辨析与重构J法律适用.2016(02)|7|张学军,论离婚后的扶养立法Im1.北京:法律出版社,2(X¼:1-3638王歌雅.经济帮助制度的社会性别分析J法学杂志,2010.31(07):69-73.P1.刘琳一试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重构儿湖南社会科学.2006(04):61-63.10冉克平.论配偶权之侵权法保护U1.法学论坛.2010.25(04):106/11.II种项谭.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争论及启示D中共中央党校.2018.12|夏吟兰.龙英飞和谐社会中婚妫家庭关系的法律重构.纪念婚姻法修订五周年IM1.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430”3陈苇,张爵.我国内地离婚损部舶偿制度存废论一一以我国内地司法实践实证调查及与台湾地区制度比较为视角J)河北法学,2015,33(06):31-45.”41叶名怡.法国法上通奸第三者的侵权责任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03):81-92.【15|夏吟兰,龙翼飞.家事法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W出版社,2017:1-36516王歌雅.离婚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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