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10000字(论文)】.docx
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目录一、WWIKS人柢述2(一)刑事被告人的概念和特征2(三)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24(一)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界定5(二)刑事被古人享有的星本权利S(I)合法财物归还权6(2)申请司法救助权6«我国刑事校害人权利保f1.的趺陷和7C善,7(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锹陷7(三)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快建的建议和完善8摘要:近年来,受世界人权主义思想的影响,不断完善和保障刑事被告人的权利成为世界各国刑事司法活动研究的一种普遍趋势。相比之下.虽然刑事被害人被皿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对于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远远不及对于被告人的保护,而对于如何加强刑事破害人的权利保护,也已经成为一项当务之急。从其他国家的立法规定来看,许多国家对于刑事被害人的权利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保护,而这些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我国完善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制度有着非常重大的借鉴意义。针对我国现在存在的对于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出现的问题和现象,有计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以便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基本权利;权利保障从新中国成立到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之间,在司法实践和诉讼活动中刑事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相差不大。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人们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关注程度远远超过刑事被害人。在这种趋势之下,我国立法者从刑事被害人的角度出发,在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首次修正,赋予了刑事被害人以当事人地位.2012年第二次修正、2018年第三次修改以及2021年展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了刑事被害人许多新的诉讼权利。但在司法活动中由于保障体系不完善、法律规定模糊等原因的出现,以至于被害人的权利始终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障。因此在新时代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如何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如何建立被害人救护机制己经成为法学界,立法者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C在这个基础上,本文以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及出现的权利保障问题为基点展开讨论和分析。一、刑事被害人概述(一)刑事被害人的概念和特征1.刑事被害人的概念“被害人”的概念在不同的领域中存在着不同的解释,例如犯罪学和被害人学中对于被害人的解释就各不相同。川我们通常所说的被害人是指刑事被害人,也就是遭受犯罪侵害的人。对于刑事被害人的界定,国内学者和国外学者也存在若不同的意见,各执一词。本文中对于刑事被害人的概念采取樊崇义老师的刑事诉讼法第四版,该书对于被害人的概念是从事实意义上来界定和理解的。刑事诉讼法第四版中被害人的概念是指其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从这个慨念来讲,被害人不仅仅只有刑事被害人.同时也包括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由此可见,被害人在不同的诉讼案件中不但名称不一样,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诉讼地位也大不相同,拥有的诉讼权利也有着各自案件的特点C2、刑事被害人的特征(1)被害人伴随刑事案件的发生而存在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人不顾国家的法律法规.实施了危害社会或者危害公民的犯罪行为.对国家或者公民造成了或多或少的伤害。而一个刑事案件墟够成立,除了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外,还必须有被侵害的对象存在,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通常是被侵害的对釜.被害人也希望能够通过法律程序迸入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被侵害的权益,将犯罪人绳之以法。因此.被害人与刑事案件的发生有着重大的联系。(2)被侵害的必须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首先.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人实施的侵害行为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并且沟成了刑事犯罪:其次被害人被犯罪人所侵害的权益必须是合法权益,如果不是合法权益即使被造成了各种损害也不会被国家法律所俣护。叫例如各种“黑吃黑”案件,一个犯罪团伙打压另一个犯罪团伙,给另一个犯罪团伙造成了物质上的损害,而这个被打压的犯罪团伙就不能成为被害人受到法律的保护。(3)侵害结果是由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直接产生的从法律角度来讲,犯罪人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通过直接侵害和间接侵害两种方式来实现的。刑事被害人能够成立的条件就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对其进行直接侵害,而不会是犯罪人对其实施了间接侵害的行为。例如.在拐啸贩卖儿童犯罪中,父母和亲人不仅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来寻找被拐嗝贩卖的儿童,而且又承受着巨大的情感痣苦。在这里,被拐卖儿里的父母和亲人就属于犯罪人的间接侵害对象.但他们只能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诉讼参与人,而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三)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邓刚.论检察机关如何完善械害人权利保障工作.第Ig页.PJ煲崇义士坦.刑事诉讼法学i第四编.法冲出版社,2016年版,«10751.仝梦宇.试论刑事饰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U1.法制博植32019年第期,第77页."超和.(刑事被古人的相关概念及权利分析A花炮科技与市场).2020年第2期.第280页.I.公诉案件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历史演变(1)原始社会的刑事被害人原始社会时期,国家机关和约束行为的各种法律尚未形成和出现,当部落与部落之间、人与人之间发生各种冲突时,往往是由个人或者都落来出面解决,没有第三方其他人来出面干预,因此宗族复仇或者家族更仇成为这一时期解决矛盾和争端的普遍方式。由此可见,这一时期的刑事被害人既具有犯罪的论断权,也享有刑罚的决定权和执行权。(2)古代社会的刑被害人古代社会时期,不同地区和国冢存在不同的刑事诉讼构造,例如古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弹劾式诉讼模式和中世纪德国的纠问式诉讼模式。在弹劾式诉讼模式之下,国家机关不主动地提起诉讼,起诉方式是由被害人或者其他人来向国家提出控告,整个刑事诉讼过程遵循的是“不告不理”原则,也就是说,虽然国家掌握了刑罚的执行权.但起诉权还掌握在被害人的手里。进入中世纪之后,纠问式诉讼模式在欧洲各国逐渐占据主要地位,在纠问式诉讼模式之下,即使被害人或者其他人不主动提起诉讼.国家机关也可以根据法律来主动调查犯罪情况,至此起诉权、犯罪的论断权都被国家机关掌握,并由国家机关对犯罪人进行惩罚。由此可见,在这种诉讼模式之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的地位己经逐渐下降,处于被动地位,而国家机关的地位则不断上升,在刑事诉讼中占据绝对的领导地位。(3)近代社会的刑事被害人中世纪之后,随着自由、平等、呼吁人权思想的逐渐盛行,纠问式诉讼模式的秘密性、非理性、残暴性显然已经与世界历史潮流脱节,逐渐演变成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以及混合式诉讼模式9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占据主要地位的是侦查机关和法官.在侦查活动中,侦萱机关拥有案件调查的绝对权力,提起公诉遵循起诉法定主义原则,在铤审程序中,法官处于主要地位,掌握诉讼的主导权,而刑事被害人则处于被支配的地位,法官可依照职权主动询问被害人,了解有关案件的一切信息。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提起公诉遵循起诉便宜主义原则,更强调控诉机关和犯罪人之间的平等地位.法官则保持中立态度,最后JS行裁判,在庭审活动中,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境够得到一定程度上的保障。在混合式诉讼模式之下.既强调控诉方和犯罪人的平等,同时法官也可以依照职权主动地追究犯罪,主动调自证据。(4)现代社会的刑破事人进入现代社会以后,英美法系国家沿袭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大陆法系国家则沿袭了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随若世界人权主义思想盛行,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并且逐步提高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为了顺应国际趋势,我国在19%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首次修改,将刑事被害人的地位由“诉讼参与人”转变为“当事人”.确立了刑事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川2012年第二次修改和2018年第三次修改进一步赋予了刑事校害人一系列重要的诉讼权利,例如申诉权、申请抗诉权、申请刑事和田腹晚虹.刑”诉讼中被害人权利的实现与保障何网陆亢A.4法制博览,2020年7月下用,第111此PJ奥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第PII说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7页.1.!刘作凌.论公诉案仲刑事被咨人权利保障A湖南和学,学报2015年第I期,第106页.解权等权利。由此可见,这一时期,被害人从封建社会的被动地位逐渐转变成主动地位。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活动来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依旧值得思考。虽然我国刑诉法三次大规模修改都在进一步不断地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对被害人的各种权利也在不断地进行维护和保障.但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是控斛审三方来固定的.在审判过程中,除了提起限带民事诉讼,被害人通常是作为证人或者陪同检察院参与案件审理,并没有刑事案件的起诉权。从这个方面来讲,被盲人与被告人相比诉讼地位并不平等,被害人的诉讼当事人地位也没有完全体现出来。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这个问题依旧值得我们去探索和思考。2 .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地位当前世界各国提起刑事诉讼的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检察官起诉垄断主义方式,另一种是以我国为代表的公诉兼自诉方式。我国对于自诉人的权利俣障还是t电重视的,早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就确立了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当事人地位J叫996年刑事诉讼法首次修改又很明确地将自诉案件分为缶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公诉转自诉”案件三种类型,并岷予了自诉人新的诉讼权利。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主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承担控诉犯罪人犯罪行为的职艇,这与公诉案件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承担控诉职旎有着明显的不同,同时自诉人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也拥有着和被害人一些不同的独特权利,如起诉权、撤诉权等。由此可见,自诉人相比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而言,在诉讼过程中占据着绝对主要的地位。3 .明确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必要性首先,刑事被害人与所涉及的刑事案件有着最直接的利害关系,案件的最终判罚揩会直接影响到刑事被害人,所以作为犯罪侵害的直接受害人,刑事被害人有权利要求国家明确其在诉讼中的地位,使其能够直接参与刑事诉讼,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一个犯罪的发生,不仅仅侵害了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整个社会、整个国家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明确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不仅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对于维护司法权政、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也具有重大意义。最后.被害人对于整个刑事案件有若最直接的感受,对于犯罪事实也有着不同程度的理解,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与刑事案件关系被为密切,在审判过程中也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因此明确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收集犯罪证据也具有不可估呈的重大作用。如果被害人的地位模糊、不明确,不仅会使被害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被害人自身也会对法律和国家失望。综合上述三个方面,明确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对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乃至整个社会和国家都有若极其重要的意义,不可谓不重要。二、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田候故组论公诉与自诉的关第.中IaIH本法杂志2021年第IBb第17页.(一)刑,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界定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指刑事被害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法律明确规定和赋予的各种权利,与整个刑事诉讼的发展过程是紧空相关的。我国把刑事诉讼过程分为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因此,我们这里所研究和探讨的被害人诉讼权利也是指被害人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以及执行阶段中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三)刑事被害人享有的基本权利1.立案、侦查阶段享有的基本权利(1)控告权控告权具有两层含义.一方面,当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侵犯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时.被害人有权向司法机关举报;另一方面,当司法机关侵犯自己的诉讼权利时,刑事被害人有权提起诉讼,这是被害人通过寻求国家机关帮助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和打击违法犯罪最更要的权利之一。(2)知情权知情权是指刑事被害人在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声.看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在立案后有权获得立案通知,如果不立案.公安机关也要向刑事被害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刑事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无故不进行立案侦皆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侦查的理由。(3)申请复设权申请复议权是指刑事被害人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不立案的原因;如果不服,可以田清复议。这是刑事被害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用的也比较普遍C2、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基本权利(1)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权是指被害人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有委托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等诉讼代理人来代表自己参加刑事诉讼的权利。同时诉讼代理人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也要不断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121(2)诉讼文书知悉权被害人有获得检察机关起诉书和不起诉书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过审老后,如果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起诉的,要制作起诉书并将起诉书送达被害人;如果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不应当起诉的,也要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并送达被害人。3、审判阶段享有的基本权利(1)自诉案件起诉权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受到犯罪人犯罪行为侵害以后,因为不符合公诉案件的起诉条件"1誓考中华人民共和闰刑邓诉讼法第HO条第2款.伊布号中华人民共和IH刑事诉讼法)外46条第1效,2021年44蒲人民法院关于适M刑力诉讼法的IW仟第64系川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0条.或者案件可以公诉转自诉.而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这与普通的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是不同的。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蟀第316条规定中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其中第三个条件就是要求被害人告诉。(2)申谪避权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法官助理等没有自行回避,被害人可以要求符合回避条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定人、法官助理等进行回避。如果法院驳回了被害人的回避申请,破害人则可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这是在审判过程中,被害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体现司法公正有若重要的作用。(3)参加法庭审理权参加法庭审理权是指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通知被害人参加法庭调查,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后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证进行辨认等。这是被害人能够有效参与到审判过程最重要的权利,也是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集中体现O(4)申请抗诉权申请抗诉权是指被害人认为地方名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瑜有错误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判决、裁定应当进行审查。这对于被害人而言,可以直观地感受司法机关对于案件的公正处理.也会督促司法机关细心办案、仔细办案,从而减少这些问题的产生。四、执行阶段享有的基本权利(I)合法财物归还权合法财物归还权是指被害人的勉物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被法院查封、冻结或者扣押的.在法院执行的过程中应当揩合法财物归还。这是执行阶段被害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之一,能够挽回被害人失去的一部分财物。(2)申请向法救助权申请司法敕助权是指被害人在执行阶段,由于犯罪人本身处于贫困状态、被害人是老赖导致执行困难等原因的出现,以至于被害人无法获得犯罪人的有效赔偿.致使被害人生活困难无法生存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款.以缓解被害人暂时的生活压力,这是执行阶段被害人获得赔偿的一条重要途径,在司法实浅活动中应用的也比较广泛。I121陈卫东主摘.刑事诉讼法学第3版.卷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版,第88贝.<s>参电2021年H岛人民法国关于地川«刑事诉讼法的超幅第31条.川畲考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帧怀第241条,第242条第:枚.W备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邪诉讼法第229条.4布与2021年处席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3的解忏钝44S条.川参考2016年最参人民法院关于加堀和规范人民法就国家司法敕助工作的意见第1条.三、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缺陷和完善(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缺陷尽管刑事诉讼法的三次大规模修改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对被害人的权利有了很大空间上的俣沪,但实际上,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依旧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在某些方面甚至有很大的缺陷。这种缺陷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以及执行阶段都有若不冏程度上的体现。1、立案侦查阶段存在的缺陷(1)公诉案件立案率低在我国.刑事案件遵循若先由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然后再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后由检察机关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这样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一旦发生刑事案件,被害人最先想到的就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然后希望公安机关能够立案侦查,抓捕犯罪嫌疑人,挽回受到侵害的损失。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司法数据来看,我国的立案率是比较低的,这意味着即使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但由于犯罪人无法被立案侦查,导致次害人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很难得到切实保障C121(2)知情权缺乏保障虽然我国在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了在立案侦皆阶段,有关司法工作人员对于案件的处理应当如实告知被害人,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有关司法工作人员依旧未能很好地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被害人对于案件处理只能获取极具有限的信息。长此以往.势必会让被害人逐渐丧失对于司法机关的信任,也会使司法权威受到质疑。(3)公安机关侦查效率和法不高尽管现在我国的侦查技术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备的侦查措施体系,如询问、讯问、勘蛤、检查、搜资等,但由于我国部分地区部分公安民娶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专业知识和素质能力不强、执法程序的不规范性等一系列问题的存在,导致侦盲效率和侦查质量依旧不高.再加上一般刑事案件处理的时间比较长,所以被害人对于案件的处理不仅会产生厌烦情绪,而且对于案件的处理是否公正也产生了怀疑。2、审查起诉阶段存在的缺陷(1)被害人的权益未成为关注点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在公诉案件中更多的是考虑如何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对于被害人的利益却没有过多的考虑。虽然国家和社会利益与被害人的利益没有根本性的冲突,但是同时维护两者的利益却非易事,所以公诉机关权衡利弊维护国家和整个社会的利益,就不可避免地要牺牲被害人的一部分合法权益。(2)被害人行使申诉权的成功率低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被害人对于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拥有申诉权,但从实际统计出来的数据来看,被害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成功率是比较低的。当被害人如果口许昆主Jfi.值ft学.裾等段力出版社,2016年版,第216页.网左伟峰.论我国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权利保障3A(法IW与社会3.2018年8月下期.第102页.对于不起诉的决定不服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田诉的时候,上级检察机关的一般做法就是让原检察机关重新进行审查,但事实上原机关基本不会做出与原决定相反的结论,因此被害人即使向上级机关申诉,但最后的成功率却很低。3、审判阶段存在的缺陷(1)被害人不是庭审的必要诉讼叁与人我们国家的刑事案件大多是公诉案件,在法庭审判中,通常只有公诉人,被告人等会被通知参与法庭审判,而被宙人却通常只有隹为证人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才作被通知参与法庭审判。因此,缺少了被告人.案件的审判程序无法开展,而没有被害人却不影响审判程序的开展,这就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也涌于诉讼当事人相抵触。像经济类的犯罪,被害人更想参与进来,却不会被通知参与。(2)法律援助制度不够完善,被害人缺乏有力的法律援助当前我国大部分公民的整体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偏低,所以很多刑事被害人并不知道回避制度是什么,申诉权是什么。尽管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都明确规定刑事被害人在审判阶段有权委托律师等诉讼代理人来代理自己参与刑事诉讼,对于如何申请法律援助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因为被害人对于法律条文的不熟悉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费用不靖.以至于很难有多余的财力去委托诉讼代理人,再加上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还不够完善.不能很好地给刑事被害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所以很多时候刑事被害人都是孤军奋战,很难知道如何去维护和主张自己的权利。切4执行阶段存在的缺陷(1)被害人未能有效参与到刑事执行过程刑事执行阶段是我国刑事诉讼的最终阶段,关系到对犯罪人的定罪量刑惩罚和被害人获得的各种补偿。在这个阶段,被害人希望自己能够亲眼见到国家将犯罪人绳之以法,便犯罪人得到法律的制裁。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刑事执行阶段采取的各种刑罚执行制度,如假释、社区矫正、暂予监外执行等都是由检察机关来进行监督,而被害人却无法有效地参与到这些执行活动中,这对于减轻被害人的内心痛舌、抚平被害人的报复心理都是不利的。(2)被害人的各种补偿缺乏必要保障在现实的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由于案件处理时间长,很多犯罪人长期处于釜困状态.犯菲人长期处于潜逃状态等原因,导致被害人难以荻得犯罪人的舶偿,其至使被害人家破人亡,陷入深度贫困之中.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国家补偿的措施,例如同法救助金等,但由于补住措施的不够完善,被害人的精神补住、物质补假等依旧得不到有效地保障。(二)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建议和完善既然法律规定了刑事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都是刑事诉讼当事人,那么立M邓刚.论检察机关如何克心按咎人权利保阻工作.专磔,第21页.曾文渊,论刑事诉讼权益的平常保护3UA.(内江师拖学院学报:,.235年笫1用,第1.<M页.典样境.刑事诉讼被害人诉讼权利存在的“题及完善建议3川.南方论科2020年第2期.第35页法机关、司法机关就应该转变观念,不仅要完善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权利,也要不断维护和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各种权利C基于本文上述的一些问题.我们依旧从立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以及执行阶段四个环节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建议1.立案侦查阶段的建议(1)扩大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在立案阶段,公安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应及时告知被害人所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如果立案.应及时首知被害人立案信息.如果不立案.应及时告知被害人不立案的理由和其他的救济途径。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不要露国家机密。不泄露个人隐私等情况下,应当及时通知被害人关于案件的迸展情况以及有关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收集情况。(2)进一步发展科技水平,同时提JB俄查人员的自身素防能力首先,侦查人员要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积极参加机关组织的各种培训活动,注重自身法律意识的培养,加强对于证据的发现.收集能力.积极向老前辈学习办案经验。其次,虽然现在电子监控系统比较普遍,但事实上在很多农村里依旧没有监控系统的存在。因此,很多的犯罪都不能有效及时地进行侦查,导致被害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切实保障,特别是盗窃案件,抢劫案件等。所以可以建立一个从城市到农村的电子监控体系,在农村里也把电子监控普遍化,这样在侦查机关侦查的时候可以更有效地提高效率。2、审查起诉阶段的建议(1)给被害人充分表达诉求的机会在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之下,被害人的心声往往容易被忽视。因此只有给予被害人充分表达诉求的机会,才能更有效地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口例如在现场听取被害人意见时,可以明确规定其委托的律仲有权在场。又或者明确规定在此阶段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要充分听取被害人的建议,并将是否听取了被害人的建议这个措施规定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年终绩效考核的标准之一。(2)拓宽被害人申诉的途径国家可以用法律增加被害人对于不起诉决定进行申诉的途径,现有的申诉案道只有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一种方式,对此国家可以规定当检察机关对于被害人的申诉给予驳回或者做出与原来机关一样决定的时候,被害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申诉或者向政法委进行申诉。这样通过机关之间的制约,建立这样一种制约机制,可以更好地保证申诉权的行使。3、审判阶段的建议(1)保障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一方面可以扩大被害人的陈述权.被害人陈述是我国刑事诉讼八大证据种类之一,完善被害人的陈述权可以完整性的复述整个犯罪过程,这对于法官理解案情,作出适当判罚具有重大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适当给予被害人关于量刑建议的权利,使被害人笛够有效地山云瞪向.试论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A.法制与社会K2020年12月上期,第71页.闭钟国存.论刑兴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及其权利保障J法学博览2016年第3期,第80页.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从而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1,1(2)建立被害人诉讼权利救济机制首先有针对性地建立一个系统化的被害人法律援助机制.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芭一个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基金会.由政府财政来出资,以避免被宙人因为经济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获得法律俣护情况的出现。其次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经验措施,例如日本民间有专门为性犯罪被害人提供电话咨询的“东京强奸中心”和“性暴力救援会这些民间组织的建立很好地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心理,生理的救勖和援助.而我国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民间组织的做法,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救济机构和基金会。4、执行阶段的建议(0规定被害人可以参与到执行过程中首先要赋予被害人刑事执行的知情权,执行机关可以揩犯罪人在监狱服刑期间的表现或者其他刑罚的执行情况告知被害人.让被害人对于犯罪人的悔改程度以及去现情况有所了解。其次要完善被客人对于执行情况陈述蔗见的权利,在执行机关对犯罪人执行社区矫正、假释、减刑等刑罚方式时,要充分接受被害人的建议,并揩建议记录在给法院建议书之中。(2)建立被害人补偿机制首先要重视精神补偿和心理补偿的重要性,犯罪人的侵害行为对被害人不仅造成了物债损害,同时对被害人的精神和心理也造成了不可愿灭的伤害.对此国家可以为被害人建立一些心理辅导组织来弥补被害人的心理创伤。回其次要适当地噌加司法救助的金额,我国目前对于被害人的司法救助金额相对较低,这就需要国家加大政府财政拨款,拓宽司法救助金额来源的渠道,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招冻结、没收、查封的犯罪人的财产抽取一定的比例来资助政府的叼政支出.以便国家有更充足的财政来补偿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我们不能只关注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对于被害人的权利也要主动地去迸行保障和维护,这不仅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思潮的至要表现,也是我们国家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和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因而,我们必须要充分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关于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的先诳成果并与我国实际结合起来.深入研究在保障被害人权利的过程可能出现的诸多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积极地去进行处理和解决。这样我们才能让被害人对司法机关有更多的信任感、归霭感和亲切感。我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们出家一定可以建立起一个先进而务实的被害人权利俣障机制。1.帏而为.刑事诉讼被古人诉讼权利存在的HJH及完料建议2法制与社会,2Q19年第I1期.第109页.WetFfi.刑事诉讼法中刑*做害人的权利保护3(八),怯制与社会H2021年第4期,第68页.参考文献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第四编.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许昆主编.侦查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王爱立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与适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网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版.仝梦宇.试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J法制博览,2019年第11期.钟国存.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儿法学博览,2016年第3期.的文澜.论刑事诉讼权益的平衡保护A.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网左伟哮.论我国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权利保障IA.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8期.赵程.刑事被害人的相关概念及权利分析J.花炮科技与市场,2020年第2期,110袁祥境.刑事诉讼被害人诉讼权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J.南方论刊.2020年第2期.II韩育秀.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JJ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I1.期.12)赵春霞.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A)法制与社会,2021年第4期.113)张晓莉.试论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IAJ.法制与社会,2020年12月上期.14)邓刚.论检察机关如何完善被害人权利保障工作.专题115刘作凌.论公诉案件刑事破害人权利保障J.湖南商学院学报.2015年第I期.116熊秋红.论公诉与自诉的关系.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I期.117)焦晓虹.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的实现与保障问题研究A.法制博览,2020年7月下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