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论文)》6200字】.docx
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目录摘要I一、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概述1(一)大数据的概念及特征1(二)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2(三)大数据下公民隐私权界定2二、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3(一)我国网络隐私权俣护现状3(二)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3三、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相关建议5(一)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专门法律5(二)明确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具体适用5(三)确立隐私信息自决权6四、结语6参考文献7在现在这个互联网高速发展和快速普及的环境中,带给人们的不仅只有便利的生活方式,也因为数据技术的发展等使得普通公民的个人隐私面临被严重泄漏的情况。因此本文对我国大数据环境下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迸行研究,首先对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的相关理论进行概述.过研究分析中网络隐私权的含义、范围等.合理剖析我国当前在公民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方面的不足,并借鉴域外国家在公民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上的做法,从完善立法、明确具体适用等方面对熠强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提出建议。关键词:大数据;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一、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概述(一)大数据的概念及特征自从世界上第一台电子计算机于1946年问世后.人们便逐渐发现并开始探索运用网络。如今我们接触到的互联网是从上个世纪末开始风靡全球的,其前身是1969年美国历制出来的阿帕网(ARPAnct),当时是作为军用网供科学家们进行计算机联网实的用的.仅连接4台电脑。而今天的互联网,随若人们对网络技术的开发与运用变得越来越成熟.网络通过连接数以亿计的电脑,可以将人们更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给人们的交流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在人们这种监切的往来沟通中“大数据”便自然而然的出现了。大数据(Bigdata),是对信息时代里产生的海量数据的形容,这些数据还在不断的膨胀增长,且这些数据的规模非常大,已经超出了恃统意义上的量度冠围使得没有办法能通过人工迸行处理,所以需要通过新的处理模式,即通过云计算的数据处理与应用模式W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总资产。正如纽约时报2012年2月的一篇专栏中所称,“大数据”时代已经降临.在商业、经济及其他领域中,决策揩日益基于数据和分析而做出,而并非基于经览和直觉。(二)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针对隐私权,我国的张新宝教授曾做出了学理解释:“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恪权。”这一解释也得到了王利明教授的认同。在如今的时代背景下,伴随着网络的高速发展,大数据给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带来影响。据资料显示,人们开始重视网络隐私权利是源于2010年科技日报揭霆的英国谷歌事件:为了创新以便开拓市场,英国谷歌改造了卫星视图和传统的平面地图,推出实时地图让伦敦每条街道都能被全方位录像。但该实时地图的视频一经公布便引发了公众的强烈抗议,这种全方位录像使得公众的隐私暴露在录像中,许多英国公民纷纷寻求法律以维护自身正当的隐私权益。也是从这件事开始,怎么才能揩加强个人隐私保护和保持网络信息飞速发展这两者的关系维持在一个平衡上成为了人们探寻的热点。根据相关文献资料,我们可以知道: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互联网中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其实也是隐私权在网络世界内的一种延伸。简单而言,网络隐私权就是指公民在网络中留下的的资料信息以及其网络行为产生的内容等,在未经本人许可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对这些数据信息进行收集复制或者在互联网上传播利用。(三)大数据下公民隐私权界定在大数据来到之前,个人隐私的客体范围主要是个人的身份资料型信息,比如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等。而在,个人隐私的客体范围随着网络逐渐犷大到个人的行为活动信息,甚至包括个人的论坛言论、网页浏览记录等。个人隐私具有人格性和财产性双重属性,隐私权处于原始意义上的人格性和现实意义上的财产性的困境,个人数据的价值并非仅仅在于收集信息时的基本用途,更多的是数据的二次利用。隐私权本来是为了用于保护公民活动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等,只是随着发展,公民的活动范围不仅包括现实生活还扩展到网络世界,那么随若人们的私人领域不断扩大对其保护范围也应当相应扩大。隐若社会的不断发展与科技的不断进步,隐私权在逐渐发展的过程中呈现出以下趋势:第一,隐私权内涵在不断拓展。从最初的一种独处权发展为被认为是“与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生活、私人空间。”第二.隐私权在法律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以我国为例.最初仅在宪法'民法中有相关法条的人格权中提到相关,而在2017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一法条明确的提出了对公民的个人侑息的保护,公民的数据隐私得到了确认和重视。第三,隐私权的权利性痍发生了变化。在隐私权理论刚被提出来的时候,隐私权被定义为一种消极防御的权利,用来排斥他人侵犯自己的私生活以保证个人生活的安宁。但现在因为互联网的发展,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了一种被互相掠夺的资源,并且与各种无良企业商家的力量相比,公民保护自己私人信息的能力实在有些脆弱C具四.隐私权的保护更加专业化。在最初保护谕私权的时期.各国基本上是通过扩大对现有法律的解释.或在案件判决时做出承认隐私权的决定来保护隐私权。但是随着人们不断提高对隐私权俣护的重视程度以及时代发展更新的速度,许多国家都制定出专门的法律来保护公民隐私权。二、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一)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近年来.互联网产业为维护网络的不可侵犯性做出了重大贡献:一是行业协会签署了一系列行业公约。二是,各大互联网公司竞相颁布了自己关于网络用户隐私俣护方面的声明和通知。代表若绝大多数网民选择的知名互联网公司如腾讯在其网站上发布了腾讯关于互联网用尸隐私俣沪的相关公告,明确公示了其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具体种类,信息加工的相关用处的和最终加工后的信息如何应用的相关规则。三,在中国信息通信技术研兖院和北大等高效、腾讯、华为等企业的领导下,在北京成立了移动安全联盥,它提供了一个合作平台.以保护互联网用户的个人利益(如隐私)。整体而言,更多的互联网公司开始致力于行业公约的制定与完善,同时还对外公布了其独有的网络隐私保护方案,为我国国内的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空白提供了有力补充,为网络隐私保护体系提供强大助力。(二)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1 .网络隐私权立法不完善首先.现行和相关的国家立法中没有关于隐私权的特别规定。大多数隐私保护都是间接提供的。尽管隐私权不同于独立于民事贡任法俣沪的名誉权的从属概念,因为它没有阐明其具体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规则,但它只列出了几个简单的权利保护工具,因此隐私权从立法和法律保护层面都从未真正独立,司法解释的不充分.也在无形之中阻得了公民网络稳私权的保护工作。第二,在很多法律中,除了由政务司制定和执行有关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外,绝大多数其他法律都是由各个部门和民政事务局局长的部门制定的。在法律等级制度的影响下,权力实际上并未得到提升。然而,在实践中,这些规定仅限于部门阈值,不够有效。最后,从当前立法的角度来看.不难理解:首先,这些条款大多内容空洞,所涉及的流程也只是对网络海私权的概念进行了商单的界定.描述十分粗略.缺乏对于程序规定与说明尽善尽荚的扩充;第二.关于保护互联网隐私的法律规则之间缺乏有效的联系.具体的行政立法缺乏规律性和完全性,存在许多法律漏洞,关于损害赔偿和责任处理的规定很少,不为侵犯互联网隐私的义务提供有效的补救措赧2 .互联网行业自律不足自律是许多国家倡导的互联网隐私保护手段之一,也是保证互联网产业稳健发展的源头所在。网站作为运营商之一,在错综复杂的网络中,更应该重视对于行业自主规范O但与所想相反的是,实践层面上,除了已知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外,其他用尸基本无法对其机密数据进行为问与获取,或者大多数网站只是在其网站上。但是,这些声明的内容非常简单,而且大部分都很简单,无法在清单中解释。此外,广告的内容非常有限,不允许收集和解释个人资料、信息表达和用户使用互联网等隐私。大多数网站没有个人声明。当用户需要单独选择时,部分网站往往会要求用户提前授权。比如支付宝的年度账单。用户在开立年度账户时,不知道己获乏麻信用社批准,以获取个人信息。第三,私隐权的说法有很多不公平之处,令市民失去选择的机会。对于公众和用户来说,如果不经过他们的同意就擒自的访问或者追踪他们的数据明显时不公平的行为。3 .大数据下政府监管不到位首先,监管机制并不统一。我国现行的法律在这方面的监管shi不集中的,这可能是因为现在还没有对这方面的法律没有进行系统性的整合,而是时分在不同的地方的。这就导致了没有统一的标准进行管理.,也让监管成本增加,导致监管力度不足,难没有办法保障管理的过程是否是公平的。其次管理的方法不够丰富C监管手段多采用的多是强制性的惩罚像是行政处罚.监管效力较为薄弱,难以起到良好监管作用。现有的一些规定一般是存在于一些部门的条例当中.而违反这些条例所带来的惩处措施侵权箜够获得的的高额的效益迸行对比.难以起到威愠作用。最后.政府官员对于权利的滥用。在互联网广泛应用的同时.政府的办公方式也开始网络化,并在政府网站上存赭大量公共个人信息。如果政府的官员非法使用或披露公共数据俣沪信息会导致侵犯公民隐私,就会造成公民的个人隐私受到侵害。例如,房屋委员会的雇员会利用他们的职位来披露明星的个人信息像是明星住府的情况、这就给明星哈私已玷成巨大损害。三、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相关建议(一)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专门法律网络安全立法应基于两个方面第一.改善现行法例。首先,应澄清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个人权利。现行的法律应清晰界定隐私权的法律关系中肩负隐私相关权利义务的对象、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条文具体的内容填充和适用范围,以及在相关基本权利范围内侵犯隐私权的贡任和范围。法律是不同的。第二,刑法典明确规定了必要时对违反个人资料安全的处罚。我们必须把窃取他人数据、传播有害信息、利用他人数据等犯罪行为,作为刑事犯罪,以创造文明有序的生活。第三,个人资料最大的特点在于其财产权,一旦出现隐私权被他人侵犯的情况,就可以参照民法中的相关规定,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赔偿,比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都在赔住的范斯之内。第二,通过了关于保护互联网不可侵犯性的特别法律。立法者越来越多地从律师到互联网专业人士,以及网络的大多数参与者。在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越来越公开。目前,中国还没有专门的互联网隐私保护立法,这对于互联网以及其衍生产业的发展有若巨大的潜在危害。大数据则提供了难能可贵的机会供互联网行业发展。(二)明确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具体适用明确权利义务是民事数据保护立法的核心内容,唯有清楚规定公民的权益,才能使其在现行法律体系内合理行使自身权利,履行相应义务与贡任,也签在个人的隐私受到侵害时有法律的依据可以进行自身利益的保护,在本文总体框架的基础上.简要列举了网络数据保护权的各种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案例),并阐述了网络数据保护权的权利和义务,以利于网络数据保护权的保护。为制定法律法规提供思想结晶。互联网内容生产商和服务商的权利和义务C互联网内容生产商和服务商的权利可概括为对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访问。尤其随着公安身份系统的大规模普及.更多的网站在对于真实信息核实方面更为便捷.从而也能为净网活动的开展提供一定的监督与管理的作用,规范互联网用户在网站上进行操隹,为网站稳定平稳有序运行提供保障。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包括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以防止黑客攻击窃取个人信息.并在受到攻击后立即采取措施防止进一步侵犯隐私。必须在日常工作中或在收到通知后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防止数据泄露的传播,并维护互联网技术。不能因为更新而泄露数据,这是不被许可的。(三)确立隐私信息自决权信息自决权.是指个体拥有完全识别和处理其数据的权利,即识别和控制个人数据收集、使用和处理的权利。如果一个人不知道何时、何地、在什么领域使用和处理信息.他将失去参与主题的机会,那么他招失去其他人对该对象的使用,并失去个性C这意味若,只要我们有个人身份,我们所有的信息,无论是私人的、敏感的还是公开的,都是重要的信息。当然,从私法的角度来看,法律可以不受禁止地发挥作用,也就是说,作者可以自由地发挥作用而不侵犯他人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但对于相对权力人来说,法律可以不受限制地发挥作用。这意味着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与他们被禁止的义务一致,因此对知识权没有绝对的认识。尽管在信息自主方面专家学者一直是众说纷纭,但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并没有真正将自决权落到实处,而是强调个人的审问权、剽窃权和知情权。在某种程度上,这些信息被更改和删除.N是国内互联网知情同意权流于表面的罪魁祸首。有惹识地通过立法保护隐私权意味着降低信息管理者的地位,加强对当事人私人信息的控制。在大数据时代,正是因为信息技术令人眼花缭乱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才会沦落于劣势。因此笔者认为,中国应该将信息自觉权的建立当作是一件大事来看待。例如个人数据安全法中就对信息安全技术的私人和皴感信息做出了界定:行使自决权的条件。它不应该使人们忽视他们获得充分信息的权利,也不应该禁止任何形式的良心行为。四、结语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大数据应用无处不在,人们的生活也因此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虽然其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精神世界,但问时也提高了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手段的技术含量,同时互联网的开放性特征也导致了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多样化和隐蔽性。这意味着防止网络侵权行为的成本在不断增加.网络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也在不断扩大。所以现在最为迫切的就是保护网络的附私。我们应当紧密联系本国发展现状和需求,合理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扬长避短,更好地健全我国隐私权保护,做到具体向邈具体分析,循序渐进地丰富国内法律货源.切实填补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空白,进而加快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保护系统。与此向时,在了解国际信息和行业动态时,应俣持客观冷都的态度,避免本国网络用户受到他国网站的攻击,诉诸于现代高新技术与先进法律,为网民总私安全保驾护航。参考文献H1.欧阳索珍.论大数据时代对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J1.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21.19(6):4.121李英蹬.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比较研究J公安研究,2018(9):8.131齐凤杰.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探论(许昌学院学报.2019.38(1)6|4|李建.浅谈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和隐私法律保护IJ1.法制博览.2019(19)2151胃东东.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理学思考J法制与社会,2020.|6陈帆路.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J1.法制陷览.2019(24)217)刘鲁情.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同题【“是天法治,2018(33上2.181李帅.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权保护D.山东大学,2019.|9|吴铭.大数据时代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路径J法制博览.202().IIOI王也.大数据时代网络总私保护面临的问题及救济路径J池州学院学报,2018,3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