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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劳动仲裁时效制度的发展》84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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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劳动仲裁时效制度的发展》8400字(论文)】.docx

    论我国劳动仲裁时效制度的发展目录91«.第一拿我国劳动争议仲时效制度的现状和问JB第一节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概述第二节我国劳动仲簌的历史与现状第三节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在实际适用中存在的向魄5笫动仲裁时53?的法价值分6第一节仲技时效制度的基本价(ft分析6第三节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特别价的的分析7第三章、密动学仪仲裁时效的研究状况与域外立法的现状.8第一节、学界的研究现状8第二节:域外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现状分析9j(JPI.1."1.1.1.1.”1.1.1.”.<1.9第一节、劳动争议件裁时效制度延长为两年9第三节:增加劳动件线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具体规定.10引言劳动者作为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不断发展,用工量不断增大,需要的劳动力也在激增,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的频率也在不断激增,劳动争议问题的矛盾日益突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经济基础不完善的时候就会阻碍经济的发展,造成严重的滞后性,从而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当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主要问题是,仲裁时效短,时效中止和中断等程序不完善,时效起算点不明确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没有相对明确的法律指引可能出现案多判的情况出现,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与目前的经济发展来说已经相对滞后,在解决劳动争议案件中容易出现“鞋不合脚”的情况出现。要解决这样情况的出现,法律经制定就已经滞后,我们能做的就是要前脆的目光来看待法律的发展,要以向前的心态不断查缺补漏,完善目前面临的现状。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对每个受法律约束的个体.对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劳动者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争议种仲裁时效制度的完善对我国社会和谐:稳定有积极意义,因为每个人成年后终将会转化为劳动者身份,所以,笔行选择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发展作为研究方向。本次研究的关键在于,首先分析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其次,站在巨人的角度看世界,分析以往学界理论成果,最后找出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根源,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发表臼己的意见。第一章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现状和问题第一节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概述一、时效制度的概述(一)时效的概念时效:必须具备三种要素,一是事实,二是时间,三是事实的状态与时间有关受时间的约束,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与一定时间相瓦适应的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的事实时效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一)时效的分类1、根据时效的成立后果不同,分取消时效和取得时效。取得时效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的期限内以及期限届涧取得法律规定的财产的权利.消灭时效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以及期限届满后丧失对法律规定的物的所有权。2.时效适用的程序不同分为仲裁时效和诉讼过时效。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仲裁丧失了仲裁权的情形: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权利自动终止,不受法律保护,诉讼时效分为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1>3、根据时效属于的部门不同,分为民事时效制度,刑事时效制度和刑事时效制度,民事时效制度主要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时效制度生嬖刑事国家与犯罪人之间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受刑法规范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行政时效制度主要处理行政,在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与相对方形成的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4、依据时效的法律后果作用于当事人的后果,分为实体法上的时效和程序法上的时效,当事人超过时效后实体法上的时效中处分的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程序法上的时效处分的是当事人的程序上的权利。(三)时效的意义时效制度的意义主要有三方面,分别是:、稳定社会秩序,在时效制度期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法律保护,在时效期限外主张权利法律不予支持,有利于权利的主张处于一个良性的发展环境中。二、可以作为一项证据使用,当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避免当事人存在因距离事发时时间太长出现举证困难以及法庭调查证据困难。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概念(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概念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之后没有在法律规定期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行使自己的仲裁申请权,就丧失了请求劳动仲裁部门对其权利保护的法律事实,劳动仲裁时效属于时效分类中的消灭时效(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特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作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项揖耍的制度,具有下列特点。1、法定性。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终止,中断和中止时有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2,强制性。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由法律强制性规定3、消灭性。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期间内没有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造,就丧失了请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请求仲裁的权利。4、专一性。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只适用于劳动争议诉讼中,其他法律关系不适用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一)两者的主要区别I、两者的概念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劳动争议的受宙人在法定期限内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进行仲装的一项制度。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在法定诉讼时间内进行诉讼个,保护其合法的劳动关系。2,两者针对的程序不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适用于仲裁程序,劳动争议诉讼时效适用于诉讼程序(二)两者的主要联系劳动争议影响了诉讼时效的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要求仲裁的一方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年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之后,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没有疑问的话,就必须履行劳动法另有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法律规定的期间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下来后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过程中,可以向法院强制执行,当超期没起诉的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的胜诉。第二节我国劳动仲裁的历史与现状一、新中国成立的劳动仲裁时效制度及评析.I.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立1987年,G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哲行规定3中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以及计算期间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分为两类,类是争议发生之日,另一类是调解不成之日,争议发生之日的实效期间为60日,调解不成的时效期间为30日,但是没有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与中止的相关情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行行规定之后,国务院乂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争议处理条例中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和时效期间,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为当事人懂得或应当知道其权利损害之日,仲裁期间为六个月,根据根据23条的规定,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超过超过时效期间,仲裁委员会也要受理,但是没有规定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也没有对劳动争议仲战时效制度的中断、中止的情形。但是当时该6条例3出台之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f重要的作用,延长了当事人的维权时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二、劳动法颁布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及褥析。1994年7月5日,劳动法开始实行劳动法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起免点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期间相比于之前的两部法律都有了巨大的改变,一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开始的起点是由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改为f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第二,把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从以前的六个月变为了60日。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对解决了大量的劳动子议问题,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劳动争议纠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滞后,现有的劳动法与以前的谢理劳动仲裁等相关规定相比,仲裁时效短、起算点模糊,缺少劳动争议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时效制度及评析.2008年5月I日出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城法开始实现,其中也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限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规定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期间,从以前劳动法规定的六十天变为了年,将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从以前的从以前劳动争议开始之日变为了当事人惭得获得一张知道其权利被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三节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在实际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不明确()我国法律对劳动仲裁时效制度做了一个大概的轮廓,没有对其实体内容做出具体的规定,这个大体轮廓是,立法法中对其是这样高阔的“懂得或应当懂得其权利受到危害的时候”rW劳动法规定的是劳动争议的起算点从争议发生之日起算,直到后来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懂得或应当懂得受侵害人本身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无论从朴素的价值观,还是从文字本身的含义来看,(二)“争议发生之日”与“懂得或应当懂得权利受侵害之日”两者是不同的意思,代表着不同的时间,法律上的误解到时法律在实际实行的过程中人们的理解也不同,这个轮廓像个不透明的口袋样,人们不知道这个口袋里装着什么,也不知道自己需要的东西在不在口袋之中。在实际生活中法律上的误差,导致人们对与仲裁期限理解偏差,在实际生活过程当中,人民很难判断是不是争议发生的前线,也不懂的自己的权利是不是受到了侵害,不知道起点就谈不上出发,也谈不上开始,所以说法律急需要解决奖这个不透明的口袋变得透明起来,明确起点才能更好的开始,才能更好的完善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保护到劳动界的利益。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期间存在问题()我国的法律之间的时效制度不致,民法的般原则诉讼时效为二年,但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仲裁期限为一年,当面对两种时效的时候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致,导致当事人维权的时间有时候长有时候段,法律在普通民众的心中是规规矩矩的、一丝不苟的,(二)产生以卜方面的影响,I、影响法律在普通民众心目中的形象2、时效太长容易导致劳动争议诉讼时间太长,给当事人造成负担,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化,与立法FI的背道而驰,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仲裁时间缩短之后可以使劳动中产生的矛盾快速解决三、劳动争议的中断及中止的问题(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中止与中断的规定劳动法中关于劳动时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有些模树,并没有清法律规定,当出现不可抗力的时候,可以终止,但是没有规定中止的情形,终止的具体情形,所以导致在实务中的司法者就会主观臆断的判定人为性比较强,在食物中很难把握,导致很难维护劳动拧的利益,也很琲发挥劳动法的真正作用。第二章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法律价值分析第一节仲裁时效制度的基本价值分析一、公平是劳动时效制度的基本价值之一.公平正义制度是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仲裁制度作为法律中的部分也具有以上价值观念,制度保隙的是劳动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力,所以要求仲裁法必须公平正义。西塞罗也认为,“就因为它志在正义.所以它才是法律“I我国法律上的公平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应当迸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时任何经营者都只能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平合理的对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致。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2、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员任。公平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2.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只有在法律相对公平的情况卜才能根号的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促进社会稳定。,iAti(西方法律SJJJ史资HiiaiI),北京大学出依社1983版,第42页.二、效率是仲裁时效制度的基本制度效率反映的是快读和有效,仲裁时效制度作为解决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项盘要规定,为劳动者维护权利提供了新的救济途径,法律之所以追求效率制度是因为法律认为不应当花费大量的金钱和时间,应当将纠纷及时解决,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社会资源都不是无限的,因此效率是法律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现在有一个非常流行的经济术语叫“性价比”。所谓性价比,全称是性能价格比,是一个性能与价格之间的比例关系。追求效率是时代的发展在法律当中的体现。三、仲裁时效制度在基本价值制度中权衡.仲裁时效包含两种基本价值就是公平和效率,但从实际生活来看,这样的追求处于个矛盾的境地,就像是进入到了“好货不便宜,便宜没好货”的境地,面对这种槛尬的境地我们能做的就是在追求公平的时候相对兼楝效率,避免出现“迟来的正义非正义”道尬境地,也避免出现盲目追求效率而忽略公平的情况。这就需要通过法律对这连若之间的关系巧妙的设计和精心的权衡,找到之间的平衡点为人民提供更好的服务。第三节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特别价值的分析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应该体现公平、公正、正义的价值观.劳动法中的合法是指在仲裁过程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为根本处理案件,合法是个广义的概念,其中既包括实体的合法,也包括程序的合法公平是指在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调解机构和仲裁机构能够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以法律为天平来保障当事人的利益,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处T隶属关系,在现实社会的劳动过程当中,其实劳动者的地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所有所以要求劳动仲裁机关追求劳动争议处理裁判的公平公正准确的认定证据和适用法律综合的考虑劳动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所谓即使是只要中学劳动争议处理案件期限的规定,尽可能高速高效的解决劳动争议,因为我劳动行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如果劳动仔议案件处理不及时的话,就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屣,不仅影响生产工作的正常运行,而且也会影响劳动者及其家人的生活质量,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所以依靠劳动仲裁委员会,所以依靠劳动仲裁来为有利r维护社会秩序,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处理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及时告知当事人,保证同时保证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侦室,反对粗暴裁决位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应对弱势群体有所领斜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我们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律就要追求程序上的公平,也要追求实体上的公平,但是往往公平是绝对的,有若有剥削者,就有弱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也成为了制定法律的一部分,我国社会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我国的国情比较特殊,经济发展速度很快,但整体水平还不是很高,所以经济基珈决定上U建筑决定了法律对丁社会经济的规范,还不够完善,并且我国劳动力市场上面来讲,我国的劳动力整体的水平供大于求,在劳动关系中出现这种状况,就意味着劳动者,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还处于弱势的地位,虽然从理论上来讲,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犯之后,可以寻求法律途径,但是很多情况卜.,劳动者受雇于用人单位的时候就受制于人,与用人单位的对峙,往往就意味着失业,对丁一个家庭来说,一个没有工作的劳动力,不利于家庭经济生活,劳动者不能及时行驶中残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由于劳动小议,仲裁程序是法院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超过仲裁时效就意味若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就得不到司法救济,这样的话不利于解决当事人不利r解决当事人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增加了当事人。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的槎定第三章、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研究状况与域外立法的现状.第一节、学界的研究现状一、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研究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应该根据具体案件具体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其中仃观点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限太长,不利于解决双方的矛盾,反而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其中增加了诉讼成本,另一种观点认为,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太短了,修订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应该相应延长,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例如假如劳动,假如劳动因为薪水问题而发生,劳动争议发生在工作期间,劳动者向劳动单位当时劳动者屈于弱势群体,劳动者向劳动单位主张权利困难,此时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就应该相应的延长,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才能更好地发挥劳动法的意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二、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卯点的问题关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问题,法律中规定了劳动者向雇用单位的追偿工资报酬不不受劳动争议时效的限制,这一方面保护了劳动者的追偿报酬权,但是另一方面也将劳动者的其他权利,劳动者的追偿报酬权相分离,其中只规定了劳动者的报州权,但没有规定劳动者的其他权利,就意味若劳动者的其他权利的主张,就必须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或者当事人懂得也知道其权利损击之日起计算年,但是当时的劳动行还处于用人在用人单位,当时的劳动行还在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相对处r弱势,虽然清楚的知道本身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但是为了维持现有的劳动关系,不能,也不敢对抗劳动用人单位,如果之后再如果之后解除劳动关系之后才提起仲裁仲裁的话,就不利于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所以应该明确应该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而不是仅仅只规定在劳动者报酬权的时候,规定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的那一日。三、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中止、延长制度的研究.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我国劳动法对其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具体规定,不可抗力和发生了法定情形,什么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是什么?发生r法定情形,法定情形的具体情形又是什么?劳动时效的中止中断,只有在阻碍情形消失后,实效才能够继续,或者重新计算期间应该以什么方式或者什么证据保留劳动者发生了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了法定情形,可以发律师函,催告还是向上级申诉,或者提请有关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只有通过立法者对这类事项明确规定,司法者才可以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游刃有余,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二节:域外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现状分析、日本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研究新方向二、美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研究的新政策第四章、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完善第节、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延长为两年。在民法典施行以前,民事法律诉讼时效为两年,民事民法典颁布之后,民事诉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其中改变的原因是一举为例,如果债务人偿还债务,应在两年内提起诉讼,现实中,一些债务人献起来,一次打到诉讼时效的过期目地在民法典中,民法学者一致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时效期间不断被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仃必要予以适当的延长,而且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交易类型与交易方式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复杂,要求权利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行驶,的时效内提起诉讼,现在面临很多困境,就是当事人权利被侵害之后,他们没有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诉讼,而且我国现在而且我国老百姓对于法律的认知很少,几乎是几乎没有任何法律知识,对他们只觉得只要做错事,时间时间什么时候也可以追究,但是不明白法律上保护的期限就是三年,同时,一些观点认为法律并不保护权利,睡眠者,但是对r有些不懂法的人来说,应该予以特殊的保护,民法典作为一般法,而我国劳动法作为特殊法,当民法典诉讼时效嗯,从保护当事人权益出发,诉讼时效从两年变为三年,劳动法应该汲取其中的精华部分,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第二节、确认劳动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都适用于“劳动合同解除之日”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我国的劳动法,我国的劳动法在嗯,规定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过程中,只有对偿还报明请求权给予规定,就是在规定当当双方当事人用工合同劳动关系解除之后起算的第一日起,这样就把真心求偿权与劳动者的其他权利分割开来,但是劳动者的其他权利也是劳动嗯,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权利,因为劳动者属于弱势弱势,属于弱势群体.在劳动单位过来工作过程当中,至于劳动单位不对,很好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将所有劳动过程中中产生的纠纷的起算点审定为劳动和主动解除之日,有利于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也有利丁我国劳动法,也有利丁我国劳动,有利于实现我国劳劳动法,为保障劳动人民权益的目的第三节:增加劳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具体规定。增加劳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我国劳动法规定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中止中断,但没有具体说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情形仃哪些属于法定情形的规定有哪些这些都没有具体说明,这就导致法律出现空白,导致司法者拥有较大的裁量权,一个案件可能不同司法者的审理可能有不同的判决结果,这就会导致我国司法混乱,导致怯律的公信力降低因此就需要我们法律规定,具体的中止中断情形有哪些,包括表明中止中断,想要证明中止中断,应该保留哪些证据或者哪些文字性的东西。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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