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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国并购中我国反垄断问题探究》120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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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国并购中我国反垄断问题探究》12000字(论文)】.docx

    跨国并购中我国反垄断问题研究摘要:在经济全现化的今天,跨国并购已经成为国际投资的也要手段。跨国并购有效地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瞪,推动了国内企业实现规模经济、体制创新.但是,蹈国并购也有其负面效应,跆国公司通过绝对控股等手段压制民族企业,挤压市场份额,损害我国民族产业利益,甚至有危害国家经济安全风险.因此,在面对当前如火如荼的外资热潮时,必须考虑如何对跨国并购进行仃效的规制。我国相继出台了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跨国并购行为。但是,我国跨国并购的反垄断法律还不够完善。因此,深入剖析跨国并购行为,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完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建立科学协调、系统完备的跨国并购法律体系是当务之急。关键词: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目录引言2一、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概述3(一)跨国并购的界定3(二)跨国并购形成的市场娄断3(三)对跨国并购实施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5二、国外跨国并购反垄断法规制7(一)美国对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规定及评析7(一)澳大利亚对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规定及评析8(三)国外对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规定对我国的启示9三、我国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I1.()我国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立法现状及其评析11(一)我国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存在的问题11四、我国外资规制反垄断规制的完善建议14(一)构建完整系统的跨国并购反垄断法律体系14(二)优化反堇断执法机构设置14(完善我国跆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程序法律规则15(四)完善反垄断立法域外适用制度16五'结语17参考文献18引言随着40年来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吸引外资政策的实施,外国资本纷纷进入中国,路国并购取代绿地投资成为外资进行扩张的主要方式之一。2020年,在全球外国直接投资(FD1.)总额大幅下滑的背景下,中国FD1.逆势增长,成为全球最大外资流入国。I跨国并购对引进外资、调整产业结构、推动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市场过度集中就会容易形成垄断,这会影响我国经济市场健康发展,甚至控制我国的经济命脉,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目前我国于2007年8月30日颁布了£反垄断法匕这对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堇断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但出台反望断法并不意味着我国在反选断制度方面已经很完善。事实上,我国在规制跨国并购方面的立法起步晚、法律规制体系不完善,而且反垄断法中规定跨国并购方面的内容较少,也缺乏相应实施细则。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对外国并购进行监控的过程中,大多都构建起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法律规制体系。所以,为了更好地利用跨国并购方式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服务,同时尽量避免或消除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我们必须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以便有效地规范跨国并购主体的投资行为,达到有效吸引外资和维护国内市场竞争秩序的双重目的.中怅人K共和国仆务部.httpw¼w,artidciyj1.c202103/20210i030433SS.5htm1.一、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概述(一)跨国并购的界定所谓的跨国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对东道国境内的企业展开的并购活动,主要分为兼并和直接收购两种模式,兼并指的是外资企业时东道国企业进行合并,东道国企业成为外资企业的子公司或与之合并成为一家新企业:直接收购是指外资企业在证券市场等交易市场上通过购买东道国企业的资产或股权,取得对企业的股份控制权的行为。跨国并购的范国包括外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直接通过购买股权或购买资产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跨国并购实质上是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或者兼并等方式,取得东道国境内企业的股份或者财产,进而控制或者影响东道国企业的经营或管理,并从中获得利益的企业经济行为。其并非一种简单贸易活动,而是i种跨国性的产权交易行为,是国际资本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一)跨国并购形成的市场垄断跨国并购形成的市场垄断是指外国企业为了某种经济目的,通过一定的渠道、手段或支付方式,兼并或者收购东道国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或者资产,对东道国企业参股、相对控股或控股,最终取得东道国经营管理权或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经济行为。跨国并购的迅速发展无疑会对其所在市场产生影响。并购会使市场力域集中,在达到一定的市场集中度后,就容易形成垄断。一方面,外资运用其先天的技术和资金优势不断提高进入该行业市场的门楼,使得其他中小企业时于该行业市场里尘莫及.另一方面,踏国并购的企业大多是原来就在境内具有一定竞争实力的企业,其利用白身的集中发展和规模优势限制在该行业市场的自由竞争。踏国公司通过跨国并购的方式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极容易形成垄断地位。如果任其发展,将带来许多不利后果。具体而言,跨国并购对我国产生以下不利影响:1.抑制我国民族品牌发展方面,外国投资者通常利用我方市场意识和品牌意识淡薄的弱点,通过买断中方品牌的方式对我国品牌实行并购,而买断后经常只是利用国有品牌的市场和工厂硬件进行外资品牌的生产和销售,将我国品牌弃之不顾或者大大削减市场份额,限制我国品牌的产品定位与销传范胁迫使这些品牌从市场上出局:另一方面,外资企业通过收购进入我国市场后,聆国公司巨额的资本也会对我国其它企业的市场份额产生挤压,侵蚀我国其他品牌的市场份额,在无形中削弱/我国品牌的竞争力,从而影响到我国其他品牌的生存。2 .压制我国技术创新一方面,在收购完成后,路国公司所捅有的高水平生产技术会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企业的科技发展,但是往往外资进行并购之后会将生产过程中的高科技含量的核心技术进行严格保密,不允许我国人员接触,因此我国可能只负成提供低附加值的简单操作,很难掌握到其中的技术:另方面,跨国公司进行收购后,我国企业经过长期努力建立起的自主创新体系就会成为外国企业经济体系的一部分,并且跨国公司也会对我国企业采取技术限制,使得我国企业创新能力经常出现不升反降的情况。3 .阻碍我国企业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跨国公司借助中国的优患政策,扩张并购规模,在中国市场上进行了一轮又-一轮的"吞噬''活动。现在,仍然有很多行业被外资所控制。在饮料市场上,可口可乐就收购了许多中国老牌饮料公司。股近,可口可乐还设立了5个全球饮料品类部门,旗下产品被重新划分为:D可口可乐:2)风味汽水:3)瓶装水、运动饮料、咖啡和茶:4)营养饮品、果汁、牛奶和植物饮料;5)其他新兴品类。I可口可乐企图通过收购其他的竞争企业来发展自己的饮料品类部门的方式不断扩张,以实现长期控制市场,获得垄断利益目的1同样,目前有很多企业因为各种原因面临困境而成为并购的对象与目标,沦为国际资本逐利的工具,逐渐在中国市场消失或拧濒临消失。4 .威胁国家产业安全、经济安全所谓产业安全是指一国战略产业或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对来自国内外不利因素的冲击具有足够抵御和抗衡能力,并能确保该产业持续稳定发展。的>HM.http4new.qq.j11omr2021021120210211A00H62.htm1.,李云刚.产业安全理论研究IN),经济科学出版社.2(U2.17.近年来跨国并购多半瞄准个别行业龙头企业,很多企业甚至属于关系到国家产业和经济安全的行业,比如凯雷并购徐工的案例。如果拥有产业前段高新等技术的我国企业被大量收购,外资再竭尽全力控股,利用原有企业的市场份额与产销渠道进一步整合,则势必会破坏本国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使我国产业在国际分工中处T不利地位,不利于国家对战略产业的控制,威胁我国的产业安全、经济安全。(三)对跨国并购实施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竞争政策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而实施的一项基本经济政策,它通过建立和施行旨在维持竞争秩序的政府措施来保护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转。为实现竞争政策,国政府通过反垄断法来审查和规制企业之间的行为,主要包括限制竞争的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及通过企业并购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二十世纪后期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各国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企业经营活动跨越国界,跨国经济活动的规模越来越大,企业的市场范围不再限于本国或本地区的地域范围,而是扩展到本国或本地区之外的多个国家或者地区。各国企业之间的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由于垄断的有利可图,发达国家的企业不断运用各种垄断手段在国际市场上建立和扩大垄断,国际市场上的垄断行为愈演愈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国际卡特尔行为及跨国并购给各国的市场竞争状况、本国企业的竞争力、产业的发展都带来巨大的挑战“反垄断审查等竞争政策的主要功能是维护市场竞争,但一国政府也可以利用反垄断审查来保护本国产业利益,保护和促进本国民族工业、新兴工业的发展,保持和增强本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这也是反垄断政策的制定与落实、反垄断审查的执行的重要目的之。从这个角度来看,竞争法的运用体现了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融合。各国的产业政策作为体现国家和政府意志的具有很强计划性政府行为,对市场机制进行调节,促进市场机制和市场结构的完善与优化。欧美各国都是市场主导的产业政策,政府对市场干预相对少。产业政策主要是通过税务、政府补助研发活动等形式体现,但是欧美各国的优势行业不同,全球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各国也利用反垄断审查,在跨国企业激烈的竞争中保护本国产业利益,实现其产业政策和发展目标。本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是建立在本国资源的国际比较优势,本国企业的生产力水平、技术创新能力和国际市场的开拓能力等因素的基珈之上.得当的反垄断政策对产业政策进行补充,对于提高本国企业及其产品的竞争力、更好地发挥本国比较优势、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当今企业的国际竞争是技术的竞争。技术竞争的通路是促进产业结构技术水平的提而.通过保护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动力、推动新兴产业的发展和加速产业间技术转移,以适应世界新技术发展的趋势,是欧美各国反垄断政策执行的重点。跨国并购是世界资本走向的主流方向,这是十分正常的现象。跨国并购有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也促进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引进,提高了资源效率。然而,容易造成跨国公司之间的垄断和限制性竞争,阻碍国内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导致国家财产和民族品牌的损失。跨国并购在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层面有着突出的表现,比如在我国开创了现代化商业资木体系,先进的发展技术等。在提裔了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的同时也在我国出现了消极的一面。首先,并购最容易使市场出现混乱。并购的成功将由相关市场和部门主导并构成垄断.与此同时,同行业的其他相关公司只会越来越虚弱,最终被踢出局失去这一方面的市场.其次,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在利用一些优惠政策吸引外国投资“这种支配地位使它能够实现其垄断目标。因此,当居住在我国的公司在国外资助的兼并和收购,为了国家工业和国家经济安全的利益,同时执行必要的反垄断法律和条例,引导在国外资助的兼并和收购的良好发展时,我们必须亦常警惕。二、国外跨国并购反垄断法规制反垄断立法肇始于美国,纵观世界,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早已建立起系统完备反垄断法律体系“各国踏国并购反垄断法规制采用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二种,即“单轨制”和“双轨制'所谓的“单轨制”就是规范跨国并购和国内并购行为都是依据同一个法律.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该种立法模式,比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双轨制”是指对跨国并购和内资并购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有一套对内资并购进行规制的法律,也有套专门来规制跨国并购的法律。目前少数国家采用这种模式,例如澳大利亚和加食大。通过分析和比较世界上具有典型意义的国家的跨国并购反裁断法律体系,可以充分借鉴他国先进的立法模式、丰宓的实践经验,为完善我国的跨国并购反选断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一)美国对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规定及评析美国是世界上最强大的市场经济国家,是世界上并购最频繁的国家,也是世界上并购法律体系最健全的国家,对企业并购的反垄断规制有详细的规定,确立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工协作的管理机制。反垄断法在美国企业并购的法律体系中是最为道要的,美国调整并购的法律体系是由联邦反托拉斯法律体系、联邦证券法律体系以及州一级的法律体系等三个法律体系组成的有机整体。从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谢尔星法开始,美国就不断完善反垄断方面的立法.谢尔受法比较原则性的限制垄断行为,鼓励竞争,拉开J'美国企业并购进行反垄断的序幕.1914年的£联邦贸易委m会法3是为弥补E谢尔曼法的不足而制定的,所涵盖的范围大大拓宽,其主要目的是为防止商业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以消除企业获得的垄断地位的可能。长克莱顿法B则详细地规定了6谢尔曼法没有表达的细节,主要是预防企业间的兼并造成的垄断,是对谢尔曼法的补充。£谢尔及法36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三部法律为联邦反托技斯法律体系莫定了良好的基础,与在这之后颁布的修正案共同构建了系统、科学的美国企业并购反托拉斯法律体系。美国属于“单机制”国家,对跨国并购和内资并购适用相同的并购法规进行规范与管理。但是在具体政策上,美国政府出于国家安全和主权等考虑,又对某些特殊的跨国并购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并专门设置外国投资委员会时跨国并购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针对不同行业,美国也制定了相应的瞄国并购的限制规定,例如:在金融保险行业,外国投资者未经取得联邦储备局的批准,不准取得美国银行或银行控股公司的股份或资产;禁止外国人控制的企业从事关r原子能设施的经营活动等。此外,6艾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还授权美国总统出于国家安全利益的考虑,可否决外国投资者并购或接管美国企业的请求,并可以授权外国投资委员会具体实施这条款。在实体规制方面,美国侧重于预防。其采用“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即企业之间的并购交易可能产生.损害竞争效果或者出现潜在垄断趋势时,就会受到美国反垄断执法部门的审查。美国反堇断执法部门会综合考虑市场竞争受到的损宙程度、市场壁垒等因素,决定是否禁止企业合并。在程序规制上,美国的反托拉斯体系规定的也十分详细。例如:申报程序方面,克莱顿法明确了大型企业之间实施并购行为之前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听证制度方面,听证贯穿f美国行政程序法的始终,而且是美国跨国并购反托拉斯规则程序中的必要环节。(二)澳大利亚对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规定及评析澳大利亚是一个后期的发达国家,是一个“双轨制”国家,即对国内并购与踏国并购分别制定两套不同的法律制度.前者主要适用打奥大利亚行为交易法葭在实施国内并购时,并购方并购之前如果认为其并购行为可能会与打奥大利亚行为交易法相抵触,其可以向交易委员会提出事先申请,交易委员会会根据公共利益来决定是否批准。后者则适用1975年生效的女跨国并购法,外国并购法由三部分组成,共计39条。该法授予外国投资委员会对跨国并购进行审查的权利。在审查并购时,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综合考虑当事人提出的各种辫解,包括此项并购是否有利于公共利益、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经济效率等对公众具有实质性利益的内容。为了国家的经济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澳大利亚对特殊行业的跨国并购也作出了特别的限制。例如,澳大利亚机场法,外资收购澳大利亚机场股份不得超过49%。船舶登记法规定外资对澳大利亚注册的船舶公司股份之并购不得超过半数,夕广告服务法规定,外国公司对澳大利亚商业电视广播股份的收购不得超过15%,数家收购不得超过20%。)综上所述,澳大利亚既鼓励引进外资,又防止外资渗透,从而形成鼓励和'孙晓敏.踏国并购国有企业法律何圆居究(MiI北京大7出版%20223S,236限制并重的“双轨制”外资立法模式,并建立起比较健全的路国并购立法体系.(三)国外对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规定对我国的启示I.对跨国并购进行明确限制规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并购立法皆时聘国并购实施r一定的限制,主耍表现为规定r严格的审批制度和设理/一定的外资市场准入壁垒等方面.即使在市场经济虑度繁荣、资本原始积累丰厚的美国,联邦法律对此规定也是无比详尽周密,对交通运输业、通讯业、矿产、原子能利用以及军工等行业的经营活动都给予外国投资拧以不同程度的限制。所以我们也要对于现行的外资投资进行相应的完善,使得我国跨国并购更加规范化秩序化。2 .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各国法律在制定严密的实体规施的同时,还作出许多程序法上的要求,如并购的申报登记制度以及听证制度等,从而使企业并购的法律监管既严需乂透明,体现出并购立法的公平和正义。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从并购案的开始到完成,一股要经过如卜过程:先由会计事务所为客户拟定并购实施的计划方案,然后由投资银行为客户进行资产评估,再由律师事务所负责并购项目的谈判和并购合同的起草。这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企业的不规范做法,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便于政府部门对并购活动的监督。3 .体系化立法思想跨国并购是一种极为更杂、繁琐的市场交易行为,其不能仅凭一部企业并购的专门法来指导、规范企业的并购行为,而是要建立一个以反垄断法专门法为基础和核心,相关法律协调配合的立法体系。高开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的跨国并购,是难以规范和有序的进行的。所以,我们应该使其立法体系化,全方位、多层次地对跨国并购行为进行科学的管理。4 .应与本国经济水平相适应虽然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针对跨国并购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因此,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和科学方法,重视经济学理论在规制跨国并购方面的应用.但是由于国情各异,一定要考虑到本国的实际情况,构建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反垄断规制体系,在全球化背景下,建立和完善跆国并购的法律体系,促进公平竞争,既符合国际规则,也有利于我们更好地融入世界经济,获取全球化的效益.三、我国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一)我国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立法现状及其评析上世纪八卜年代,我国实行了改革开放,面对我国巨大的市场、廉价的成本、宽松的政策,外资纷纷涌入中国。国家对跨国并购的监管政策也处丁不断变化和调整的过程中。从总体上看,我国对跆国并购的反垄断经历J'一个从放任自流、限制到规范的过程。我国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注意到可能形成的垄断,但那时主要针对的是国内的垄断,所以对跨国并购基本处于放任自流状态。直到2001年加入WTO后,我国才开始陆续制定法律对跨国并购的反垄断予以规制。这些规定散见也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并与分立的规定B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及反堇断法等法律法规之中。近年来,随着跨国并购的显著增加,行业性并购、控股性并购加强,具有市场优势的跨国企业作为并购主体的情况明显增加,我国关注到跨国并购可能导致的行业垄断、损在民族经济发展等相关问题,为维护国家经济的平稔运行,逐步开始建立跨国并购反垄断机制。目前,我国跨国并购反垄断是以G反垄断法为核心,辅以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及少量分散于£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有关跨国并峋的规定.在实体规制方面,夕反垄断法第27条给出/路国并购涉嫌垄断的实质性标准.根据反垄断法第28条可以看出,“实质性减少竞争'成为判断跨国并购是否构成垄断的主要标准,但另方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判断某项跨国并购是否构成垄断时,还会在综合跨国并购行为对公共利益产生何种影响的基咄上进行判断。(一)我国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存在的问题1 .我国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立法体系的不足法律的程定性要求部法律的条文应明确并且保持相对不变,只有如此,法律合目的性、产南性的价值才能得到实现.我国已经搭建起了跨国并购反垄断制度的基本框架,碑立了上位法的依据,但却缺少与之配套的可操作性的相关法律,其实施过程中就暴露出了大量的何迤,而且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总体情况可以说是法条散乱,彼此矛盾,欠缺协调性:内容不完备,缺乏体系性。也正是由于不同立法在效力和规制领域的交叉,才导致实践中运用法律法规出现相互冲突结果的情况展屡发生.2 .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存在问题反垄断执法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为如果不执行,法律就只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效力.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条,国务院指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货本法规定的反垄断执法。商务部的反垄断管制。可见,中国反垄断局是个针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同时,国务院应当设立反垄断委员会,组织、协调和指导反垄断活动。“国务院负货审查和制定有关问题。竞争:组织对整体竞争形势的研尢和评估,发布报告,准备和发布竞争规则:协谢对爰断的行政控制等。在现行法律法规卜.,国外反并购垄断应该是商务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有宏观因素。这样的架构虽然是商务部,是反垄断执法机关,但也是国务院一级国家机构,在反垄断执法方面没有技能、独立性和权威性。尽管该委员会的反垄断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但其作用在反垄断法中被设定为宏观领导者,没有太大的实权,没有发挥机构的作用.上述分析表明,商务部或国务院反垄断法委员会不能满足真正意义上的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要求,不能真正反对垄断执法,所以,在面对外来资本并购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仍需要不断地改进和调整。3 .听证制度存在缺陷在跨国并购反垄断审查程序方面,我国采取的是两阶段审查制。其中的实质审查阶段,就是以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作为主要审查方式。&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施行)B第8条虽然规定在对跨国并购进行反垄断审查的过程中,商芬部可以采取召开听证会、组织专家座谈会等方式征求意见,但从现实情况来看,跨国并购并未在我国建立起来。早在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商务部在公告中明确提到“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以及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果汁饮料企业、上游果汁浓缩汁供应商、下游果汁饮料销售商、集中交易双方、可口可乐公司中方合作伙伴以及相关法律、经济和农业专家等方面感见J”,表明在本案中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践中已采纳了听证的形式。这是符合中1中隼人民共和国商务ffi.¼vwwmofcom.gov.craartidebc20090320090306i8617.htm1.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的,但需要进一步完善具体听证制度的设计,直正地发挥听证制度的功能.4.独立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缺位我国虽然有对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规定,但却没有构建起专门的关乎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国家安全”的概念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审查主体方面及程序方面,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货具体的国家安全审查工作以及具体流程如何操作,还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四、我国外资规制反垄断规制的完善建议(一)构建完整系统的跨国并购反垄断法律体系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屣的阶段,市场情况瞬息万变,我们应该对目前现有的跆国并购的反垄断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整合。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很多发达国家在规制跨国并购过程中往往把反垄断法作为规制的核心,相关法律法规与反垄断法相互配合.我国在借鉴国外反垄断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也要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对与之相违背的涉及跨国并购内容的部分法律法规进行删改增补和完善,例如:制定法律文件指导跨国并购行为的开展,明确跨国并购的原则和具体流程:进步细化,反垄断法B的内容,尽快出台与该法配套的跨国并购反垄断实施细则,明确跨国并购认定望断的相关标准、跨国并购反垄断审查的程序要求,加强我国反垄断工作的确定性和规范性。2021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显示,根据立法工作计划,围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科技创新,将制定期货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等,修改反垄断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希望国家能借此立法契机,逐步完善跨国并购反垄断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构建以反垄断法为基础的跨国并购反垄断法律体系,消除各法律在规制跨国并购行为方面的竞合和冲突,使各法律相互协调,环环紧扣,发挥我国d反垄断法在监国并购方面的最佳效果.(一)优化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现阶段反垄断委员会+3+X的执法模式存在缺陷。另一方面,许多职能相同的机构比一个机构执行成本更而,效率更低.如果这些监管机构适用反竞争案件,这不仅会导致政客和执法资源的浪费,还会影响案件处理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我国己经经历了长期执法的负面经验.例如,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工商管理部门应监督和控制滥用具有普遍利益的服务:价格管理部门应当控制和管理价格垄断行为。那么上市公司因为垄断,价格垄断应该由i隹来控制呢?这肯定会导致管辖权的冲突。虽然这两个部门之间没有权限,但很明显,这两个集团处理的是非法行为,存在挪用执法资源的问题。作者因此认为,我国应建立单一的行政执法机构和反堇断执法机构。从我国的角度来看,这种行政执法机构应该使用。如果我国采取统一的行政执法模式,将成立反垄断委员会作为执法机构,首先要了解从反垄断委员会到虚拟现实的逐步过渡,国务院应当设立反垄断委员会,组织、协调和指导反垄断工作.其任务是审查和制定相关的竞争政策:审查和评估一般市场竞争并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并通过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和其他行政执法措施,评估经营者集中的方法是:但只属于协调机构,具体监管工作由商务部负货。目前的情况与我国要求建立个专门的反垄断机构的要求不致。反垄断委员会应逐步被赋予处理案件的权限同时他们的角色地位也应改变。反垄断委员会应隶属于国务委员会,但在反堇断案件中应争取高度独立。反垄断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同时也是一名委员。鉴于反垄断执法涉及诸多方面,委员会成员应尽可能涉及多个部门,包括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贸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部门。同时,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法律和经济等各个领域的专家,确保反垄断委员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总理和总统任命的成员。反垄断委员会应为日常事务设立专门的办公室。可以在区域系统中建立本地分支机构.第二,明确反垄断执法权。反垄断委员会应该有多项权力,首先它应该有足够的权力处理个别案件0这些权利包括调查权、限制访问权、收集文件、节籍等信息的权利、制止违法行为的权利和处理其他案件的权利。第二,为了避免国家立法(特别是许可证和地方经济立法)与经济政策和竞争政策之间的冲突,国家立法者通过了限制竞争、保护专有权、保护价格和销售条件的法律。反垄断委员会有权发表意见。它还有权要求金融部门、地方当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其他国家监管机构向市场和竞争通报情况。设立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我国反里断立法的难点,但也是最关键的问题。没有一个有效的执法机关,我国的反垄断法将难以有效实施.然而,随若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中国市场的国际化,大多数中国公司需要一个臼由公平的竞争环境和社会互动。因此,建立单一、独立、有效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仅是一个国家实施竞争政策的需要,也是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这个国家的大多数公司和消费者.(三)完善我国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程序法律规则为了降低跨国并购反垄断法律规制的执法成本,多数国家纷纷建立起跨国并购反垄断法律规制的程序规则,以期配合实体制度的有效实施,尽量克服蹈国并购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I但从实践来看,我国路国并购反垄断程序规则在申报I游向荣.反星断法比较信先M1.人K法尼出版社,XXI6.566.标准、听证程序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申报方面,为r避免路国并购完成后对一国市场造成的实质性限制竞争的负面影响,可以建立“事前申报制”与“事后监督制''相结合的跨国并购申报流程。听证方面,应该细化有关听证规定,例如明确有权启动听证程序的主体:明确听证结果的法律效力。通过不断完善跨国并购反垄断的程序规则,为外国投资者进行反垄断申报时有规可循的依据,同时保障我国跨国并购反垄断实体规则在实务中得以有效实施。(四)完善反垄断立法域外适用制度域外适用制度是指国的反垄断法对当事人在国外的某些影响到国内利益的行为行使域外管辖权的制度。2我国£反选断怯在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该法条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冲突规范,即指出我国反垄断法不仅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而且也适用于我国境外发生但对我国境内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垄断行为。3由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我国在反垄断法的总则部分创设性地对域外适用制度作出J'规定,赋予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以明确的域外管辂权,但此规定却未能与国际接轨,也未配套相应的实施细则或指南对该制度进行具体细化和解释.这不利T我国防止他国滥用域外制度。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反垄断法的国际合作,在综合我国国情与产业政策的基础上,善用多种方式维护国家主权,防范他国滥用域外适用制度对我国国家经济利益与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2颗功科.经济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92.,工晓峰.效果院则燹国反垄断的域外适用U1.国际贸招,282.U).五、结语近年来,跨境并购已成为投资者投资的最主要方式,特别是随着金融危机以来全球金融环境的恢夏,我国持续开放金的、能源,机械等敏感领域“这些部门的发展和外国资本如此大规模的参与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和政治安全。鉴于真实的市场情况,跨国并购的结果不可避免地构成垄断向工业垄断成立以来,国内布场变得不公平。为效监管跨国并购也成为我国重要的律酎j之%本文分析了我国反选断立法中关于国家并购的相关规定,以及对并购现状的研究,并指出了国际上反垄断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兼并,我希望能够给出我国国际兼并收购的迹象,以及它的反垄断法律法规。参考文献川卢峰.美国并的反垄斯审杳实体性抗辩制度研究D.广西大学.2018.2)林张萌.跨国并购中的美国国家安全及反垄断审杳制度(D.华东政法大学,2018.罗洁.跨国并的反垄断法律规制问鹿研究ID.缥龙江大学.2017.韩春霖,没企业跨国并购反垄断申杳的国际合作从恩智浦收购飞思卡尔案谈起八国际贸易.2017(03):58-62.杨诗怡.跨国并购中的反串断问题研究J1.新经济.2024):30.61付悦.中国跨国并购与反垄断研究及启示J.中国商论,2016(20X29130.7吴伯洋.我国跨国并购审查制度研究及完善D.沈阳师范大学2016.网杨妮娜.银行并购的反垄断法的制D.郑州大学.2016.孙瑞瑞.跨国种业公司井明的反垄断法规制卬|.郑州大学.2016.10胡宏雁.知识产权畤国并购中的反垄断国际规制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02):101-103.“1仲谋.赵忠秀.美国企业并购反整断法律制度新进展及我国企业的应对J1.国际贸易.2015(05):31-34.12)邢沂腰.踏国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机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1131张前.国内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研究ID).南昌大学.2014.14|林丽端,施于跨国公司加剧在华并购的我国产业竞争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14.|15|陈雨露.国际金融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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