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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看懂首封轮候查封优先受偿比例受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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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看懂首封轮候查封优先受偿比例受偿.docx

    一文看懂首封/轮候查封/优先受偿/比例受偿I轮候查封可以参与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50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第507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综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轮候查封就可以参与分配1 .多个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2 .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且在执行终结之前提出参与分配申请;3 .被执行人已有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4 .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5 .被执行人系非企业法人.I怎样分配?优先受偿?按比例分配?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售与分配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55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胭序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508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56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综上:1 .在没有担保物权等优先权存在的情况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2 .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主要财产因为一个债权被查封、扣押、冻结,除此之外已没有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其他财产时,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此时查封在先的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否则有违债的平等性;3 .参与分配程序中债权清偿顺位如下:法定优先债权,有担保的债权,普通债权。同一顺位多项债权有法律规定的顺序按规定,如无法律规定,则按债权数额比例确定受偿金额;4 .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仅仅是申请参与分配,主持分配权仍在首封法院手中.I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谁是"老大”?针对实务中大量出现的首封法院因各种因素迟迟不予执行,严重影响优先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民高院专门出具批复进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旦第1条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直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有封财产移送执行."也就是说满足上述规定中的条I牛,首封法院的处分权及主持分配权将受到动摇,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批复第3条第2款规定:"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首先有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三位预留相应份额”.从本条者,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完毕后,关于优先受偿及如何分酉没)问题并范围内,提高比例幅度为其债权额的15%到20%."综上,查封财产分配过程中,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完毕后,应对首封人的受偿比例予以保护,但通常不超过20%.以上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众号I延伸:执行程序中的财产分配规则及顺序分为两种情况一、财产足够清偿全部债务的受偿的股序为:(1)执行费用;(2)享有优先权的债权;(3)顺位在前直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债权;(4)顺位在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债权;(5)其他普通债权.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执行债权时(注意:对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其他优先债权不在分配之列),要区分被执行人是公司(法人)或是自然人(含非法人其他组织)分配的方式不尽想同,又分两种情况:(一)当债务人(被执行人)是法人时,分配文案又分两种情况:1.因被执行人财产资不抵债而转为破产程序分配方案和受偿顺序如下:(1)、执行费用;(2)、优先债权;(3)、其他首封债权和轮侯查封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按各自债权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迸行分配;2、被执行人财产虽资不抵债但未进入破产程序分配方案和受偿I1.砺为:(1)执行费用;(2)享有优先权的债权;(3)顺位在前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债权;(4)顺位在后直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债权;(5)其他普通债权.(用最最通俗的语言表达可理解为:除优先债权外,看谁先对财产进行下手7,下手越早越分的多)(二)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分配方案及受偿顺序为:(1)执行费用;(2)享有优先权的债权;(3)普通债权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用最最通俗的语言表达可理解为:除优先债权外,剩余的钱大家按比例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直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杳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杳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比复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直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有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直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根据上述规定,轮候查封仅在先查封已经解除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若首封法院对杳封财产进行全部处分,则轮候杳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效力.解读:轮候直封仅仅是具有预先确定自己有查封的权利,并未实际产生查封效力,类似于预告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修订)第八十八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第八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第九十条规定,”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第五百零九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解读:1.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不受瓷封、扣押、冻结等执行程序的影响。2.首封与轮候直封的分配规则:符合条件的轮候查封仍然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并非是首封具有优先受偿效力。旦是首封可能会I:匕轮候查封的债权人多分财产,具体参见各省规定.比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立案和审判中藕顾案件执行问题座谈会纪要(浙高法(2009)116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在参与该财产变价所得价款的分配时,可适当多分,但最高不得超过20%.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多个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且在执行终结之前提出;第三,被执行人已有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第四,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第五,被执行人系非企业i去人.以下就轮候查封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可供参考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典型案例和裁判要点梳遭匚总如下: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零八条【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第五百零九条【申请参与分配应在执行终结前提出】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八十八条【参与分配债权清偿顺序】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第九十条【已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第九十一条【参与分配财产分配I颁序】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第九十二条【参与分配应提交材料】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酉曲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第九十三条【优先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第九十四条【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失效】第二百九十七条【取得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8修订)第二十八条【轮候查封生效条件】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杳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勺效力问题的批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直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后苴复【法函(2007)100号】【轮后直封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杳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杳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直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有封、扣押、;东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二、实务要点及参考案例:1、债权人作为轮侯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在未取得执行依据情况下未对首查封标的物申请参与分配,却在执行法院另:i定以物抵债并终结执行一年后提出执行异议并请求参与分配无法律依据,其异议和复议请求不应予以支持.【裁判原文】本院认为,“一、苏州中院(2013)苏中执字第377号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陈森田并不具有申请参与分配的权利.尽管1992年颁布的民诉法若干意见第297条中有将“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列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但在1998年所颁布的执行规定中已经将该主体去除,明确规定能够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仅为“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且执行规定第137条还规定"本院以前作出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苏州中院认为,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原则,在同一问题上出现不同规定,应遵从新法的规定并无不当.夏议申请人陈森田认为苏州中院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案中,苏州中院(2013)苏中执字第377号执行案件执行行为发生于2013年至2014年之间,并且已于2014年12月17日裁定终结执行,而陈森田案直至2016年1月27日方取得终审判决,即在(2013)苏中执字第37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过程中陈森田尚未取得相关执行依据,其依法没有权利申请参与分配.目陈森田在(2013)苏中执字第377号执行案件整个执行过程中实际亦从未提出过相应的书面申请,异议人要求苏州中院在其未申请分配的情况下,给其预留份额,向其通报、释明执行财产情况,没有法律依据.苏州中院据此认定,陈森田所谓苏州中院(2013)芬中执字第377号执行案件损害了其参与分配的权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无不当.二、陈森田作为轮侯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已对查封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侯直封自始未产生查封的效力.陈森田主G长鉴于其对涉案房产采取了轮候查封,故法院应等待其案件审结后一并执行并按比例清偿的主张无相应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尽管陈森田在其诉讼过程中曾经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并经法院准许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查封了湖滨半岛公司的部分房产,但该杳封行为发生于苏州中院(2013)苏中执字第377号执行案件直封之后,属于轮候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侯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侯有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侯直封的效力问题的批三)关于“轮侯有封、扣押、;东结自在先的有封、扣押、冻结解除时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侯查封自始未产生直封、扣押、瘫的效力”的意见,苏州中院认为在在先查封未经依法解除或自动消灭的情况下,轮候查封并不发生实际的查封效力,更不可能据此当然取得参与分配的权利并无不当."【案例来源】何乐芳与昆山大都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山市湖滨半岛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执复208号】2、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已经对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作出变更,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案的另案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只需要满足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这一别牛即可.【裁判原文】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一,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90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但是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该最新规定已经对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作出变更。根据新;去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案的另案债权人徐云龙申请参与分配,只需要满足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这一条件即可.第二,根据本院有明的事实,涉及被执行人丁小平、罗春勤的已经司法确认的债权总额为150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而法院查封的房产价值约为1200万,其中还有495万元的抵押债权需优先清偿,还有3至4个轮候查封债权可能申请参与分配。虽然泰州中院还查封了连带清偿责任人的房产,但该房产的价值亦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目连带清偿责任人在履行连带清偿责任之后,依然有权向丁小平、罗春勒追偿。因此,根据目前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徐云龙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第三,虽然孙林华表示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抵偿债务,但法院并未作出以涉案房屋抵偿债务的裁定,涉案房屋尚未执行终结,徐云龙在涉案房屋的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应予支持。综上,孙林华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案例来源】孙林华与丁小平、罗春勤民间借贷细纷执行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执监725号】3、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所以,在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已被分配执行完毕后,其他债权人提出重新分配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裁判原文】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条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规定,执行法院于2013年2月6日依法作出抵偿裁定前,申请复议人龚香红仍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而根据上述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故在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已被分配执行完毕后,申请爱议人龚香红提出重新分配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案例来源】巷香红、章艳等与褰樊天行君子现代化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纲纷执行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执位字第OOO1.7号】4、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如此规定,并不与民诉法解释有关”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存在分歧.【裁判原文】法院认为,"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能够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第二款又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允许此类债权申请参与分酉坏以取得执行依据为限,在于此类优先受偿权资格或来自执行前的担保物权,或是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此类债权常表现为已办理了抵押登记等公示性较强的权利类型,主持分配的法院较容易对此类债权的效力、数额等进行审直和认定,在认定时不易产生偏差,其他债权人对此类债权的真伪、数额等也有权异议。执行规定第92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如此规定,在于通过原执行法院转交参与分配申请给主持分配的法院的程序基本保障了申请参与分配债权的真实可靠性,也有利于原执行法院通过与主持分配的法院沟通莫握情况,而且因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已在原执行法院进入了执行程序,执行情况、债权数额的增减等千差万别,规定由原执行法院说明执行情况更有证明力和客观可操作性.上述两规定适用情境不同,内容互补,不存矛盾与不一致.执行规定第92条是对民诉法和民诉法解释等上位法关于执行程序中申请参与分配部分的规定作出的具体实施的操作规程,属特别法律规定,虽可能存在瑕疵,但法无完法,制度的共同遵守首先就可以保证大体上的公平,既已有规定,应遵照行之."【案例来源】王奔、魏义虎民间借贷细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其执豆113号】5、参与分配应当在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裁判原文】本院认为,"唐山中院受首封法院迁西法院的委托,对查封的同一股权进行拍卖符合法律规定.唐山中院于2014年7月10日在有效的查封朋间作出(2014)唐执字第49-2号评估、拍卖执行裁定,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公示了人民法院决定对查封物通过评估、拍卖的方式,以拍卖成交价款清偿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的司法强制措施虽然唐山中院未对查封物进行形式上的续封,但是仍处于司法强制措施程序之中,并不意味放弃或丧失对查封物的控制权。况目,所查封股权已拍卖成交,成交价款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达到了通过查封的司法手段,最终以对查封物的拍卖实现债权债务清偿的目的.更何况在唐山中院对查封物采取拍卖措施后,迁西法院才于2014年12月16日因天益典当与金顶山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轮候查封上述股权,如上所述,该杳封应未发生法律效力,亦不应导致查封顺位的变化.2016年1月10日,天益典当申请参与涉案股权成交价款的分配,唐山中院于2016年2月15日驳回其参与分配的申请,其未对该裁定主张权利。2016年3月21日,天益典当又以其为第一顺位轮候杳封人为由,请求对拍卖股权成交价款参与分配,而在此之前涉案股权已执行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参与分配应当在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的规定,本院对天益典当的复议申请不予支持.”【案例来源】唐山天益典当有限公司、蒋艳保民间借贷绢纷执行审壹类执行裁定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翼执复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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