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商会章程.docx
民间商会章程民间商会章程(通用9篇)民间商会章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XX省商会。第二条性质:本会是XX市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XX省独资或合资兴办的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组织。第三条宗旨: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为在滇XX企业福好服务、信息交流、政策解读,维护在滇XX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在滇XX企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XX企业形象;组织在滇XX企业发挥群体优势,整合资源,为促进、两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贡献力量;动员和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XX省昆明市广福路十一家具大厦C座6楼。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1)团结和带领会员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XX省地方的政策与法规;(2)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3)组织会员开展信息及行业交流,举办培训和联谊活动,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商会凝聚力;(4)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统计、分析、发布经济技术信息、市场信息和投费信息,为会员提供各类有价值的信息服务,促进会员单位与社会各界之间的投资合作;(5)发挥商会牵线搭桥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两地之间的互惠合作,协助两地有关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6)协助本会会员做好在XX省投资、合作项目的前期调研及可行性研究工作和项目建设期的跟踪服务,促进项目的实施,实现政府、企业双赢;(7)协助当地和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其他有关方面的工作。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自愿提出入会申请;(三)籍人士在XX省注册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企业在XX省内从事经纪活动的法人机构;(四)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合资经营的,必须为方控股的企业;(五)企业有良好的信誉,热心本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章程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可以聘用;(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五)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3)。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秘书长为专职,可选举产生,也可聘用,聘用的秘书长不承担会费。本会第一届秘书长以聘用形式产生;(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三)专职工作人员的酹用。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如下:(一)会长单位:¥50万元/年;(二)常务副会长单位:¥10万元/年;(三)副会长单位:¥5万元/年;(四)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五)理事单位:¥1000元/年。(六)会员单位:¥500元/年。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费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XX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不为任何单位、个人进行经济担保、抵押使用。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议案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XX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活动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和社团登记机关XX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XX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民间商会章程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商业联合会是共产党领导的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第二条工商业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第三条工商业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为会员搞好服务,培养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走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队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改革开放,为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熨兴贡献力量。第四条工商业联合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一)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二)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三)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四)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做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五)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六)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八)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九)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十)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十一)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十二)办好会办企业、事业;(十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第五条工商业联合会即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全国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设同级工商业联合会。地区(盟)和区设工商业联合会或办事处。第六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民间商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及地区(盟八区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民间商会,可称商会或总商会。第二章会员第七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成为工商业联合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一)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企业会员。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枇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三)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个人会员;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与工商业联合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遨请为本会个人会员;与工商业联合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第八条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第九条县以上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第十条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第十一条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权利:(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十二条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义务:(一)遵守会章;(二)执行决议;(三)交纳会费;(四)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第三章组织第十三条工商业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十四条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对下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具有指导关系。第十五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商权力机关是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责是:(一)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一)听取和审查执行委员会的报告;(三)选举执行委员会;(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第十六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开。第十七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特邀方式产生。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上届执行委员会决定。第十八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后,是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对外代表本会。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第十九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兼职副主席一般不连续任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第一副主席和常务副主席。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否设常务委员会,由其执行委员会决定。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可设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第二十一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第二十二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第二十三条县、区及不设区的市可设乡镇商会、市场商会或街道商会等基层组织。第二十四条工商业联合会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同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其业务主管单位。工商业联合会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的社会团体以及与工商业联合会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地方新设工商业联合会时,应报请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工商业联合会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备案。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国务院备案。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民间商会章程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XX市XX区电子商会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XX区内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经营、科研、教学、服务的企业单位及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为会员、市场、政府服务为宗旨。依据国家有关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积极促进电子产品的生产经营与国内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壮大会员的经济实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扩大商会的社会影响,为电子信息产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市XX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XX市XX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XX市XX区第六条本会的地址:广东省XX市十三区宝通大厦4A688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关注省内外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状况,组织开展电子市场调查研究,为会员单位的经营决策、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和研究成果。(二)组织对电子行业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电子产品的生产经营形式和政策,对电子产品生产经营进行指导协调咨询服务。(三)通过报刊、网站等多种形式,开发、建立市场信息渠遒,为会员企业提供专业化的市场信息服务。(四)组织会员单位发展与国内同行业的交往,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和扩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业务交流。(五)协调会员之间的相互利益,预防各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各询服务,以保持电子产品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电子市场秩序。(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为会员争取生产经营的优惠政策。(七)组织本会会员认为需要和可能开展的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一)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xx元。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率组织机构和负贲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八)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戢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十九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八)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富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一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三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娉、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一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五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替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五十条本章程经X年I1.月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民间商会章程篇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商会全称为“x市建材行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第二条商会性质是由在X市行政辖区内从事芨材行业生产、加工、流通、研发、施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非盈利行业社会团体组织,在X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第三条商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与监督的职能,积极为政府管理服务,为企业发展服务。充分发挥商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开展行业内外信息交流、资源分享与合作,推进本地建材行业发展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天中建材行业的快速发展作贡献。第四条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商会的法定地址为:X市润升建材城二楼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商会的业务范围:本会的业务范围: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自身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员之间团结互助、敬业诚信、守法自律,不断提高会员素质,建立会员的良好信誉。(一)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行业统计,提出对行业发展政策、企业税收、产品价格调整的建议和要求,供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参考。(二)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要求、意见和建议,为行业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三)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及时传达政府部门的政策意图,对行业工作进行引导,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和配合区域性的维护消费者权益、整顿经济秩序、安全检查等专项活动。(四)制订行业道德准则并监督会员执行行业规范,协调行业内部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五)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推动行业发展,致力于建材商品生产和流通的节能减排,推广建材商品绿色标识,倡导自然、简约、朴素、绿色建材商品消费观;(六)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加强同其它行业之间的经济、贸易合作、经验交流和信息沟通,增强行业会员企业的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七)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帮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八)开展经济、贸易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组织会员参加或举办建材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产品推广介绍会。(九)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十)组织建材行业的产品展览及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产品技术鉴定会;(十一)与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民间交流与合作;(十二)承办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务;(十三)开展符合本商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允许的其他活动。第三章会员第七条凡已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建材行业的企业、个人,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均可申请加入商会。本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O第八条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商会章程;(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三)在商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具有承担本会任务或义务的能力。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公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商会举行的各种活动;(二)优先享受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三)参与商会的管理;(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对商会的重大事项有表决权;(六)对商会的工作、活动和经费开支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七)有要求商会帮助解决与政府间沟通协调、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的权利;(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商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二)执行本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维护商会、行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商会布置的工作;(五)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三条会员如果未经秘书处批准,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制定会费标准;(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商会的解散与清算;(六)决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工商联和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o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商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