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分析研究 工商管理专业.docx
摘要HAbstractIII前言21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概述31.1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发展历程31. 2国外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相关规定52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821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法律规定82. 2废除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必要性82.2.1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丧失了其设计之初的效用82.2.2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阻碍了创业需求92.2.3市场具有自发调节的功能102. 3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合理性102. 3.1并未影响股东资本充实的责任103. 3.2股东的出资义务并未丧失其法定性113我国公司信用保障之完善建议123. 1落实股东缴付出资义务123.2完善信用公示平台131.1 3完善信用约束机制143.4 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153.5 引入次级债权理论16结语18参考文献19致谢错误!未定义书签。浅论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摘要在经济全球化大潮中,金髓制度不断创新的,资本国际流动规模增长,导致传统公司资本制度的弊端越发明显.早已无法适应我国的发展需要。为了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的相符合的制度,新公司法相比原来进行了系列的改革.而在这些改革之中,关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内容,特别是关于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将从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国外关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相关规定等方面进行论述,并提出建议和意见,以完善在新的形势下对公司信用的有力保障。关;建词:公司法: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改革Theregisteredcapita1.ofthecompanysysteminChinaAbstractUnderthebackgroundofeconomicg1.oba1.ization,theHnancia1.systeminnovation,growthcapita1.sca1.eofinternationa1.I1.ow.resu1.tinginthedefectsoftraditiona1.capita1.systemismoreandmoreobvious,hasbeenunab1.etomeettheneedsofthedeve1.opmentofourcoimiry.Inordertoconfo11n(otheestab1.ishmentanddeve1.opmentofIhemarketeconomysystem,thenew',company1.aw"comparedtotheorigina1.carriedoutaseriesofreform.Inthesere1.b11n,ontherefo11nofcompanycapita1.systemreformcontent,especia1.1.yabo11theminimumregisteredcapita1.systemisparticu1.ar1.yimportant.Thisartic1.efromtheminimumregisteredcapita1.systeminChina'sdeve1.opment,foreignontheminimumamountofregisteredcapita1.forthere1.evantprovisionsofotheraspects,andpu1.sforwardsomesuggestionsandopinions,toimproveinthenewsituationofcompanycreditandtheforcefu1.guarantee.Keywords:1.awofcorporation:theminimumregisteredcapita1.system;rcfor前言资本制度在公司法当中起着主导和基础的作用.与公司法当中的其他制度都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中国的公司法也正是以此为基础建立的体系。其中的最低公司资本制度指的是在公司成立的时候,股东所缴纳的注册资本不能够比法律所规定的最低额低.'李克强总理在2013年IO月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部署了关于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工作。其中关于注册资本最低额的变化尤为引人注目。内容包括: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取消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坡低注册资本10万元、取消有限贡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缴足出资的期限和首次出资的比例。公司的实收资本也不再作为工商登记的事项。改革突破了我国原公司法以及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突破了我国的传统公司资本制度,深远影响我国的公司创立发展。英)哈特45张文显译.法律的概念(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84-18S.1861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概述1.1 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发展历程新中国的第一部公司法颁布于1993年。在之后20年的时间,又经历了几次修改.1993年的公司法采取法定资本制度,对于公司的设立有着最低资本额、出资形式特定、资程序、注册资本实缴制等等的限制。这部法律制定的时候,我国处于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在意识形态上,我国仍是一个有着浓厚的国家所有思想的国家,这一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对公司财产具有若所有权。在经济政策方面,改革开放以后,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直接促成了这部法律的通过。这部法律以国有企业的改制为主导,资本制度的设计上也注电国有资产的安全问遨以及评估核算,当时的立法理念仍然理念落后、态度保守。计划经济的思维惯性严里.把政府对资源的严控和投资组建公司结合,国家干预的色彩浓厚。在资本实缴制和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上.立法者认为公司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本并且必须是自有和实有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财产保障承担债务。这一立法突出了交易安全至上的思想。针对80年代出现的一皮包公司”等扰乱经济秩序的欺诈现象.立法者希望通过设定较高准入门槛的方式规范公司的设立二之后公司法在2005年经历过一次较大的修改,其中主要修改内容在资本制度方面,放松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和对公司过度的管制,并且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高门槛,给公司以及投资者融资方面的灵活性。这次修改是在建设并完善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进行的.随着中国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中国的市场制度、产业结构、经营模式、企业形态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来法律中规定的资本制度过于严格.影响了我国经济的继续进步:一次缴足注册资本会造成资本的浪费和积压,设立公司的门槛太高会阻碍投资.而狭小的出资种类也不能迎合市场经济资源多元化的要求等。原来的公司法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另外,2001年中国加入了WT0。由此.中国的公司法不仅需要考虑本国的适应性,还要考虑到在世界范围的影响和竞争力。立法者不得不考量如何让我国的公司在具备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吸弓I外资更多的进入中国。不仅如此.这段时期在国外掀起了公司法改革的热潮,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着中国公司法的这次修改,为这次公司法的修改提供了大量的具体规则、法律制度和立法理念。2013年底,我国的公司法又进行了一次修改,其中涉及的12条条文,都和资本制度有关。我国政府改变一向在立法时求稳的态度,一举取消了资本实缴制、最低资本额以及验资程序等门槛.这次改革主要是在中国面临全球金融危机后的发展困难以及中共十八大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进行的。自2008年发生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以来,全球经济形势复苏速度缓慢,世界各国都面临着不断增大的下行风险。金融危机给中国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造成的影响、中国经济发展自身存在的问题和矛盾.都是中国经济张国平.法律全球化视角下我国的注册资A制度J.法学评论.2006.(4):1-3发展将会的困难。另外,企业的融资困难、发达国家资金的抽回以及人民币的持续贬值等等,这些因素都推动了这次公司法中资本制度的改革“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原来公司法中的资本制度遇到越来越多的实践问题,法律所规定的资本制度最终流于形式,在保障安全交易以及保护债权人权益上已经起不到太大的作用.与此同时,世界上很多的地区和国家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大幅度的改革也对中国公司法新的变革产生了影咱,从2005年开始,英国、日本等国陆续取消了最低资本限额制度。我国的台湾地区也在2009年取消了实收资本比例限制和最低资本额之后,将验资要求安排在设立公司之后,采用了可以使用非现金减资、取消股款收回的财源限制等等措施.1.2 国外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美国各州法律都普遍规定具备一定的资金是公司开业必备条件。并且一般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O或者是500美元等数额。但是,随着经济发展这项制度一直遭到遭到各界的质疑。1969年美国标准公司法删除了关于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到20世纪的末期,美国只有十分之一左右的州还保留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而根据1984年修订的标准公司法,美国大多数的州,哪怕只有1美分资本,也可以设立公司。美国的标准公司法以及大多数的州公司法都相继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制度,但是,这并不是说不顾及公司的经营能力与债权人的利益,而是通过美国发达的判例确认港用公司形式的发起人、股东以及董事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实际的判例当中,以资本充实原则作为承认股东有限责任以及公司法人人格首要条件.对股东义务和公司资本的要求是很高的,而且很灵活。也就是在美国的实践当中,公司债权人的保障机制并没有因此被削弱,而恰恰是最低注册资本制度难以实现其担保功能而被淘汰。卢圣国.对公司法隹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合理性分析U.科技广场.2007(12)80-82.在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规定之后.美国加强了税收管理,税务部门对公司的税收状况、营业状况等进行查验,发现问题严惩不贷“美国建立了一些记录公司的信誉和资产数据库;只要有电脑和一根电话线连接网络,输入公司的注册地点以及名称,公司资料便会出现在电脑屏幕上,也可打印出来。英国、日本和法国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针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做出了不同规定。就英国来说1985年以前的公司法关于最低注册资本额并没有限制,原则上来说哪怕只有1英镑也能设立公司。在加入了欧共体之后英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00英镑。在日本的公司法中.1990年之前没有规定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而有限公司的限额要求为10万日元以上。1990年日本修正了有限公司法和商法.规定了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日元,同时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不能低于300万日元I1.之后日本的公司法在2005年发生了根本性变化,6月29日通过了日本公司法典,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而法国在法律中明魂规定了有限贡任公司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规定公司的资本总数不能够低于法律所规定的最低的注册数额,且须股东全部缴清之后公司才能成立工英国和美国的公司.要么法律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要么即使法律有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但股东对注册资本的认购及股款缴纳与否不影响公司的设立,即任一组建公司章程中所设立的资本总额后授权资本无须于公司成立前全额发行、认购并足额缴纳。公司之成立不以公司资本总额完全甚至部分缴纳到位作为其前提条件,这就是授权资本制。而日本对于有限贡任公司,法国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明确规定该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公司资本总额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额并须有股东全部缴纳公司方能成立。这就是法定资本制。我国对国内有限贡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采用场Tf1.论公司法中的最低注册资A制度U.法制与社会,2012,(03)98.的这种法定资本制。德国和意大利的公司.曰本和法国的股份有限公司,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同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资本总额,但是只要缴足章程规定或有关法律规定的首次应该缴纳的股本公司就可以成立.剩余股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予以逐渐补足或根据需要由董事会决定发行与否.这就是折衷资本制。而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公司法改变原由的法定资本制而纷纷实行折衷资本制或者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实行法定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是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资本制度中可以借鉴的某些做法的结果“法定资本制对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股东出资的欺诈,保护交易的安全具有相当积极的意义。可以看出该制度是以社会本位为导向,以安全价值目标为侧重点的。但是公司的设立成本高昂,占用资金过大,不利干资本的流通。要知道资本的流通可以说是资本企业的生命线。而授权资本制以个人本位主义为导向.以效率为侧重点.因无需一次性认购公司全部资本而较容易成立公司,切章程规定内的股份发行手续简便,同时可以避免资金闲置。从提高交易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上讲,其具有的优势是非常明显的。但不容否认的是该种制度与法定资本制相比的确不太利于交易的安全。于是,这些大陆法系的国家采用了折哀资本制,它正是在法定资本制的框架内吸收了授权资本制的优点,克服两种传统资本制度固有的一对社会发展不里的一面,同时规定了首次应缴资本和授权资本总额的发行期限的方式.达到了效率与安全.公平与正义兼顾的目的。2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2.1 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法律规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2.2 废除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必要性2.3 2.1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丧失了其设计之初的效用该制度最主要作用在于保证公司的偿债能力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在实践中,很多公司通过虚假出资或考抽逃出资仍然是给债权人带来了巨大损失。从很本上看在于公司的偿还能力实际上与注册资本没有实质关联。资产和资本是不同概念.资产是动态的,资本是他态的。公司在成功的设立后.注册资本就变成了一个账面上的数字,和公司实际资产就不再有任何的关系。而真正和公司的偿债能力相关的是公司的资产。一个公司在设立之初只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但最终发展成资产数亿的巨型公司,或者公司在设立之初账面资本巨大,却因经营不善而最终资不抵债,这两种情况都有可能发生。所以,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对公司偿债能力的保障作用只体现在公司的设立之初。在我国的实践当中,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资本所能提供的公司偿债能力担保是有限的,交易相对人更关心的是公司运营当下的资产和经营状况.交易相对人盲目崇拜资本信用而与公司交易的时代早已过去,市场经济的自有调节功链使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正逐渐失去实际的意义。2.2.2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阻碍了创业需求新兴企业是中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环.为经济的繁荣注入新鲜血液.而我国每年新设立公司的数量远远不能够满足市场竞争需要.其中阻碍公司特别是中小企业设立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注册资本限额制度.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人尝到了创业的甜头,但是一直以来过高的最低注册资本很大程度上遏制了民众的创业热情.特别是刚走出校门的优秀大学生.满腔的创业理想、热情和能力,却无奈在资金方面受阻,十分可惜。虽说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一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限额不是一个太高的数目,但不能忽视,比蛟三者的优劣,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着现今的全球化竞争时代其他二者所无法比拟的优势.所以说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更有发展前途在中国.每一千个人中拥有企业的数量为12个,而在韩国以及日本都超过了50个,而大多数的新兴市场千人拥有的企业数目大用i30个除了要考虑大的商业环境以外.中国的公司法所设立的过高的门槛是中国千人企业远远少于日韩等国的最主要原因。卢圣国.对公司法隹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合理性分析U.科技广场.2007(12)80-82.2.2.3市场具有自发调节的功能经历过皮包公司泛滥状况的人,会怀屣和担心,会不会废除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后,皮包公司又会兴起甚或泛洗,其实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和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具有自发调节的功能,并且人趋利避害的本能,都会自己来权衡利弊,轻易不会做开办皮包公司这样吃力不讨好的事就像美国早就可以一元钱开办公司,但也并没有公司遍地开花,更没有皮包公司现象。因为在成立公司以后,如果经营不景气,会受到有关部门的查处,而一旦设立皮包公司,更会在诚信记录上面留下污痕,代价是很大的*2.3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合理性2.3.1并未影响股东资本充实的责任资本充实的责任被认为是股东出资义务的一个合理基础,指的是确保设立公司的章程记载的资本与公司的实收资本一致以及由公司的发起人共同来承担相互担保出资义务履行的民事责任。也就是在一定的程度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就具有章程规定的实收资本,然而,变革后的资本制度喇立了完全认缴资本制.取消了首次出资比例,这样公司设立可能出现只有认缴资却没有实缴资本的状况,从表面上看这是违背资本充实责任的,但是实际上笔者认为认缴制和实缴制最大的区别是在出资义务履行的时间,体现着一定的自主性.尽管在资本要求上有某种程度的弱化,但其实资本充实责任是不会造成太大影响*首先,如果只从资本充实责任的概念断定资本因为认缴致不充实,进而否定它的作用,这是极为片面的。其实资本充实责任包含着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之后要承担的法定责任,因此资本充实应贯穿公司设立前后,只要是在设立章程中规定有明确的认缴额,并能够在规定的期限之内缴足.符合资本充实的原则,就不会因为在设立时无实收资本而导致失效。其次.实践当中资本充实责任的确立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不利于公司的管理与自治的自治,比如说存在的浪费现象以及资本的闲置,但是它属于交易安全与公司自治间的一种价值衡量,所以说只能够借助其他制度来消除资本充实责任的一些负面的作用,认缴制其实正是迎合了这样的一种需求,相比之下它更注重经营的实践,很大程度上可以克服这一问题,并保证资本充实贡任的实现。2.3.2股东的出奥义务并未丧失其法定性在公司最低资本注册制度的变革之下.有些投机的投资者可能认为.既然出资可以用章程自主来约定.并且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强制要求,那么即使认缴之后,也能够不实际出资.,这种错误观点其实是只看到了出资义务的约定性,却没有看到出资义务的法定性是贯穿于公司设立和存续阶段,并不会因为资本制度变革而有所减损。取消了最低公司注册资本,改变的只有股东的出资额,而没有否认股东依照章程和法律应履行的出资义务。尽管在设立当时可以只约定认缴的数额而不需要实际去履行,但是必须在章程规定的期限之内如实的履行,一旦公司破产.股东就必须在认缴额范围内承担其对公司债权人的连带清偿责任,这依然是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可以说股东出资义务是法定性和约定性的统一。3我国公司信用保障之完善建议就如上文所述,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已不能发挥其预期的功能,现在取消以后,就需要构建起完善的惩罚机制和信用公示系统.以维护和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3.1 落实股东缴付出资义务经过本次改革.公司发起人可在章程中规定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缴付期限以及资金比例等,并对对资金缴付情况的合法性以及其实性负责。这意味着公司股东可先不缴付出资就成立公司分取红利.但这并不表明股东不用实际出资就能获取利润。改革前后有一项本质是没有变的:股东只有在出资获取股权以后才能得到利益和分成,并且要对出资的合法性以及真实性负贡。公司发起人需要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费任.在理性思考之后做出其承诺.依照公司的协议或者章程如约履行其出资责任,发挥独立童春以及监事的监督作用、社会协会的监管约束作用以及职业道德构筑的作用,引导发起人履行出资的义务。如果股东没有按照协议或者章程履行其出资的义务.可以通过加大股东的民事贡任达到约束股东出资的效果。股东如果出资不实或者是违约缴付出资.不但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的责任,还可以增加其违约的成本,不仅要求其填补欠额.还可要求其按照一定倍数来承担贡任。或许更加让人担心的是本次修改以后,对发起人以及股东出资的期限不再做限制.一旦公司在破产或者解散时,部分股东以及发起人的出资额仍然没有到位.无疑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但如果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了缴付的期限,又会陷入公司法尚未修改时候的弊端。'公司自身才是衡量自己利益的最佳的衡量者,王丽英.注册员本制度改革掌年.一元公司不被考好X.财会信报,2014-09-08608).由此应该把自主权还给公司.由公司根据其经营情况决定其缴付期限。而对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障问题.可以引进股东的担保机制。虽说股东可自主协商决定缴付资金的期限,但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在公司破产或解散时,公司的现有资产不符合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一旦股东向公司缴纳出资,即可以取消其担保。这一担保机制一方面可以解决发起人现有资金不足.以及移交非货币出资手续的复杂程序,另一方面也可以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3.2 完善信用公示平台交易一方在选择交易对象时,需先查询公示信息,比如信用信息、资产信息、资本实缴情况等判断是否可以与之进行交易。如果交易对方没有依法履行,还需要相应的惩罚以及担保和来监管完善信用公示制度,更使于公众查询交易对方的实际信息,进而做出最理性的选择。在党的第十八届二中全会上明确的提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把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作为国务院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以此降低创业的成本,激发全社会的投资活力。这次的改革,进一步转变了设立公司的方式及理念。变革以前主要是由行政部门来审查投资人的出资是否抽逃资金以及出资是否到位。现在还权市场,更加重视运用信息共享、信息公示、信用约束等方法,使公司的信息更加透明化和公开化,使相关的利益关系人链够通过有关部门来查询。完善信息信用公示平台包括了两方面:首先是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公示制度,以扩大企业信息公示的整体范围,如公司的登记、变更等的注册信息、公司资格的取得、变更以及所受行政处罚等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动态的信息,致力于公示公司的最新资信,以此让社会公众更好的了解公司的前景或者运营状况。同时要强化市场主体公开自己信息的义务,以减少交易和管理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如果不履行公司的公示义务,符合“经营异常”状况的.标明经营异常名录.具有严重的违法情节的.则记录在“黑名单”之中,达到“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效果;再者要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的公示系统.为公众查询信息提供更快捷的服务。如果是在法律中明确的规定了信息公示的内容和义务,但却没有快捷的查询途径,那让交易相对人能够及时的了解公司动态的目的仍然会落空或会成为富人们的特权。高效方便快捷的信息查询方式.能够保障交易的相对人快捷了解交易公司资金实缴的情况、货币出资的比例、注册资金的高低等.从而经过充分斟酌,做出最为理性的选择。基于此,有必要建立起一套与资产信用相配套的系统的信息服务体系,在确保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前提之下,应该献予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股权、土地、机动车、房产、知识产权等资产收集信息和进行调查的权利,应该规定管理有关事务的单位或政府部门按照法定的条件向债权人提供信息。'在2014年3月1日,全国范围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经正式的上线,社会公众能够免费的查询各地企业的投资人信息、注册资金、经营范围、法人、有无违法记录等等,但还需要加以完善和发展。3.3 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上文提到的信息信用公示系统只是一个前提,主要的目的是方便公众查询交易方公司的资信情况,但如果不具备完善而强有力的信用约束机制对此进行保障,就好比是一个法律条文只有前提条件和行为模式.却没有法律后果.就会对行为人没有约束力.导致事倍功半。变革之后宽进”的情况之下,“严管”便成了重中之重,因此需要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做为依托,构建并且完善信用约束的机制。为达到这一目标,政府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构建.首先要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通过登记和经营场所不能够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以及并没有按照要求公示信息或者是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公司'江思源.关于新公司法降低注册资本低眼的思考U1.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的.(19):30-32.记录进经营异常名录,并且向社会公示。这样做一方面可以警醒其他市场主体与该公司交易要慎重,另一方面也可以给予市场主体机会以改过自新,如果能够从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起三年以内严格履行年度的公示报告义务等,可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恢复其正常的记载状态;但是超过三年而没有改正的,则会永久性的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列入全国的“黑名单中。再者,要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公司作为财产和人的一个集合体,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公司经营者密切相关。所以可以建立一个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期限做为核心的失信惩戒机制,对那些被载于“黑名单”或者是“经营异常名单一市场主体和其责任人员,有关的部门应该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从而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局面。最后第三个方面要建立境外追偿保障机制。严格审查并且限制具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那些境外投资人对华投资的方式。大致的方针已经成形,接下来最为紧迫和重要的就是要着手建立并实施.国家的有关部门要加快速度将相关的措施运用到实践中.3.4 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的制度指针对具体法律关系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和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以及有限责任.来防止公司滥用独立人格.由背后股东对公共利益或是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制度。在我国2005年公司法的第20条和第64条.就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这一制度并非对股东有限责任的改变,而是在一定情形之下维护经济秩序和保护债权人利益采取的一个有效的措施“然而该条仅仅规定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而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过于抽象,应更加明确这一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主体以及适用后果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源于英美法的判例,更加强调对债权人的事后救济的机制,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常规而有效的手段。“尽管公司人格否认的原因各不相同,但其本质都是在公司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贡任.而侵害了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审判活动,真正实现司法的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尽快的就此做出统一而可操作的司法解释,但是这毕竟需要假以时日,在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也以考虑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典型的案例或由做出普遍适用的司法引导,来指导各级法院对该原具体适用。3.5 引入次级债权理论这一理论又被称为债权居次.指的是在从属公司的重整、清算或和解程序中,控制公司对于从属公司债权,不论其有没有优先权、别除权,在法定的条件之下自动的次于其他的债权人而受清偿。”这一理论包括若衡平居和自动居次,区别就在适用债权居次时是不是区分控制公司用控制权滥用了公司独立人或者是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如果不加以区分,只要是从属于公司的控制公司对于从属于公司的债权一概居次就是自动居次,否则就是衡平居次.前者有可能会导致控制股东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因此现在大多数的公司立法以及实践都采用衡平居次.既能保护债权人利益又可以兼顾控制公司权益。次级债权的规则源于美国的判例法中的.深石原则“,限制控制公司对被控制公司的债权的行使.防止出现对于被控公司债权人过分不公平。我国的民商法专家王保树教授主编的“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第262条提出该项制度,主要的目的是来控制企业债权的公平居次.而在台湾的公司法中对于该理论的表达则是“控制公司直接或间接使从属公司为不合营业常规或其他非利益之经营者由此可见次级债权漱丽华.新公司法资本制度架构下交易安全俣障机制物究J1中国会议.2014.(921施天海.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5.理论只有在母公司法用控制股东权利的情况之下才他够使用,并且需要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衡平理念做出恰当的判断,不能够仅仅根据立法穷尽所有可能的情况,否则可能导致挂一漏万.又或者有失合理公平。在我国复杂的公司业务实践中,会形成极为复杂的债权债务的关系,尤其是在公司的破产清算之时,公司会资不抵债,此时债权人的债权偿还的顺序就十分极为重要。本次公司法的修改进一步降低了市场的准入门槛,会激发市场活力,以及增加市场主体,在这样的背景下,会有很多的大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来拓展业务,增加公司盈利,在利益诱惑之下就可能出现母公司通过控制子公司进行非常规经营“因此,我国的公司法很有必要在废除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以后,引入次级债权的理论,通过法官结合实际的情况,判断相关控制公司是否有利用其控制地位,获得不正规的盈利,并进一步根据公平原则适用衡平居次原则,从而在公司终止之时给债权人以最后的保护。长期以来,在法律上赋予注册资本以维护交易安全、担保债权的作用.使人们形成惯性思维.过于依赖注册资本。实际过较高的注册资本要求并不会对债权人的债权起到真正有效的保护作用,这让我们不禁反思,如何才能更好实现对于债权人的有效保障.而同时又他给予社会的投资人以公平机会.让他们投资兴业。这此公司法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变革,无疑在这一点上迈出了极为关键的一步。结语在研究中,笔者也深深认识到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讨论,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本文也只是尝试性的对其中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期望能够对我国公司法的研究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对公司法资本制度修订的意义,决不仅仅限于一部法律的完善,更为重要的是先进合理的公司资本制度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投资市场环境,有利于投资主体创造更为广国的投资空间。特别是在中国成功入世的今天,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有利于加快中国市场经济与世界接轨的进程。参考文献U张国平.法律全球化视角下我国的注册资本制度j法学评论.2006,(4):卜32卢圣晶.对公司法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款的合理性分析UJ.科技广场.2007.(12):80-82.3杨宇帆论公司法中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U.法制与社会,2012.(03):98.4江思源.关于新公司法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思考J.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9):30-32.5王丽英.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半年:“一元公司”不被看好小).财会信报,2014-0r08(AOS).6蒋大兴.公司法的观念与解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7赖丽华.新公司法资本制度架构下交易安全保障机制研究J.中国会议.20M,(9):278英哈特著张文显译,法律的概念伊).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板社.1996.181-185.186.9J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U.20M-02-07口0:伏香凝.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变革与发展!J2013,(39):1.-3,8TU1.施天满.公司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5.U2冷传莉.刘诚.商法学IMJ.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口3杨威.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发展与改革N.天津政法报,201,ITo-31(007).口4:葛伟军.公司资本制度和债权人保护的相关法律问M.法律出版社.2007.U5:邹海林.城洁.公司资本制度的现代化M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U6刘欣海.注册资本制度的变革IJJ法学评论.2013,(-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