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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分工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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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分工方案.docx

    落实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分工方案条款条例内容贯彻落实责任单位第五条积极借鉴优化营商环境先进做法,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县政府办公室(职转和营商办)牵头,各镇(街)、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偏差,依照国家和省上规定,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政府办公室(职转和营商办)牵头,各镇(街)、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六条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制定营商环境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县政府办公室(职转和营商办)牵头,各镇(街)、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七条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营商环境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本级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县委组织部、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各镇(街)、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八条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宣传工作,及时发布、解读、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应当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措施和成效,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县委宣传部、县职转和营商办牵头,各镇(街)、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十条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享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的权利。在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各镇(街)、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H条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的定价、内部治理、经营模式等事项。各镇(街)、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十二条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以及企业经营者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依法%需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强制措施的,严格按照规定权限、条件、程序进行Q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冻结和扣押涉案财物,鼓励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查封、扣押,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势的摊派。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第十三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法施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赔偿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举报投诉平台,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维权援助机制,鼓励引导企业建立专利预警制度。县市场监管局、县法院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笫十四条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县法院、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十五条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机制,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公布营商环境投诉热线、电子邮箱等投诉举报方式,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七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县政府办公室(职转和营商办)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畅通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投诉举报反馈渠道,保障市场主体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处理。县信息中心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十六条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在企业开办、融资信贷、贸易投资、纠纷解决、企业退出等方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办、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县法院、县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第十八条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十九条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转移其投资收益。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笫二十条规范涉企收费,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依法核定和清理,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按下限标准收取Q县财政局牵头,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笫二十一条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县财政局、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第二十三条通过出资新设、增资扩股、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高融资担保能力,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Q建立担保费补贴和风险分担机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县财政局、县金融办牵头,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第二十四条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服务综合平台,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牵头,各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信用服务、人才培训、法律维权、市场开拓等全方位的公益性服务。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场地和设施,为建设和创办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企业载体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配套服务。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牵头,县人社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要求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县财政局、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公平竞争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公平竞争工作重大问题。按照职责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Q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二十六条推广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电子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的运用,降低市场主本交易成本。县发改局牵头,各镇(街)、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二十七条创新人才培养、引进、开发、流动、评价、激励、服务等体制机制,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吸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市场主体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完善创业创新人才的具体措施,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等各类人才在本地就业创业,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保障。县人社局牵头,县教体局、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卫健局、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二十八条加强交通、水利、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医疗、教育、商业、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卫健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第二十九条进一步优化供水、供电、供热、通信等报装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报装办理时限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Q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Q县水利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禁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在工程建设、报装接入、验收开通、设施维护及转供等环节违规收取费用。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注重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制定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行业发展标准、技术服务标准,发挥其在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作用。对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依法规范监督。行业协会商会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加强政务诚信体系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勤政高效、守信践诺,建立健全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和政务诚信档案,完善政务诚信监测评价机制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各镇(街)、各有 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发改局牵头,各镇(街)、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Q第三十三条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帐款,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各镇(街),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拖欠账款行为惩戒机制,通过采取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责任追究等措施,防止和纠正拖欠或者隐形拖欠市场主体账款行为,定期组织开展政府违约清欠专项整治,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第三十四条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强化与税务、社会保障、金融等部门协同办理,鼓励推行清税承诺制,提高注销便利度。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市场主体,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税务局、县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第三十五条建立企业破产工作调协机制,推进市场主体破产市场化、法治化、探索建立重整企业识别、信用修复等机制,支持破产市场主体的债务重给和后续发展,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企业注销、涉税事项处理、资产处置、职工权益保护等有关问题。县法院、县司法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三十六条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转变工作作风,以市场主体满意度为检验标准,优化和再造业务流程,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最多跑一次”,为市场主体提供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等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各镇(街)、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三十七条统筹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依托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政务服务数字化。编制并及时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按照责任清单和资源目录做好数据收集共享工作。依法归不和汇交信务数据,编制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和共享清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同级和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共享政务数据,政务数据共享权限和流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应当深化数据共享应用,能够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收集的,不得要求服务对象重复填报。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不得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随意更改、编造。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各镇(街)、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三十八条完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线上和线下政务服务融合,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省全流程一网通办。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渠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办理渠道。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三十九条根据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规范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流程、所需材料、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Q办事指南中的办理条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模糊性兜底要求Q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笫四十条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原则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办事指南的规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对市场主体提出规定以外的要求;(二)能够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好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三)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安排,不得推诿、拖延;(四)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同等情况下,应当同标准受理、同标准办理,不得差别对待;(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与市场主体有任何影响依法履职的交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四十一条推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优化和改善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环境,提高工作能力、办事效率和智能化服务水平。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应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并提供一站式服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Q第四十二条全面梳理、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减税降费、行政奖励、财政补贴补助等各项优惠政策和产业促进政策,根据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等主动精准推送政策,编制政策清单,明确流程时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做好落实。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四十三条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建立全程跟踪服务机制,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部门负责人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Q对承诺的招商条件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虚假的政策优惠条件。县招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四十四条根据精简、统一、高效原则,建立相对集中审批制度。将分散在各个部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且经常发生、申请量大、又明确审批标准和程序、集中办理更加便民高效的审批事项,实行集中办理。制定相对集中审批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审管联动机制。做好与集中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的事前衔接,在专家评审、现场踏勘、检验检测等关键环节支持和协助。集中审批服务部门及时将办理结果信息推送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启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并及时反馈监管行为信息。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办理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具有法律效力,相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再加盖本部门印章,增加市场主体义务。县政府办公室(职转和营商办)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四十五条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制度,制定实行容缺受理的事项清单,明确事项的主要申报和次要申报材料。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材料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申请人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得材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第四十六条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方式实行分类管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审批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特殊管制行业外,企业凭营业执照即可开展一般经营活动Q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四十七条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但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行业、领域除外。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范围、目录由省级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申请人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作出同意的决定;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出虚假承诺的,撤销同意决定,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交将有关情况纳入省公共作用信息平台。申请人有较严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各镇(街)、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四十八条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优化再造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统筹考虑用地、规划等各类建设条件同步落实,精简审批要件,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县发改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五十条依法及时规范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建立中介服务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放宽中介服务市场准入,禁止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对少数专业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依法核定收费标准,且不得高于外省同行业标准。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五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全面推广使用电子发票、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Q县税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五十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与住建局、税务部门的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一窗受理和并行办理。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五十四条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政企沟通机制,通过调研、座谈、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和反映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定期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建立健全沟通成果督办和反馈机制Q县委统战部、组织部、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第五十五条全面推行政务服务评价制度,通过意见箱、热线电话、监督平台等方式收集评价意见,接受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评价。县政府办公室(职转和营商办),各镇(街)、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五十六条建立信用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依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等,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督管理。对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减少监督检查比例和频次,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对信用风险较大的市场主体加大监管力度;对严重失信主制定分,E营实细则,严格规范联合惩戒名单认定,依法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五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明确失信信息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要素。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终止实施信用惩戒措施。鼓励市场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改造法定义务、消除不利影响或者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县发改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五十八条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政务服务、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政府资金安排、企业投融资服务等事项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公共信用综合评分、第三方信用评价报告等作为重要参考,优化公共资源配置,防范决定风险。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推行第三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县政府办公室(职转和营商办)牵头,各镇(街)、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五十九条按照鼓励创新、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杰、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县政府办公室(职转和营商办)、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第六十条依托全省在线监管平台,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推行远程监管和移动监管,推动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过程全记录,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县政府办公室(职转和营商办)、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六十一条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推进工程项目领域专项治理,强化监督制约,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各镇(街)、县发改局牵头,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评分纳入评价指标体系,依法建立招标投标领域信用黑名单制度,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推送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示。县发改局牵头,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等部门负责。第六十二条政府采购的招标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限定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二)要求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设立分支机构;(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四)违反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资质、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等;(五)其他限制晟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各镇(街),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第六十三条推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行跨部门、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县委编办牵头,各镇(街)、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通过考核、定期报告、协调指导、执法数据共享等方式,推进执法信息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县司法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六十四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外实行的行政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对于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抽查检查事项,应当采取合并检查或者部门联合抽查检查的方式,原则上一年抽查检查一次性完成。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六十五条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活动,报经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六十六条将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督察,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县司法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六十七条适时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存在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县司法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六十八条建立完善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相互协调、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县司法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六十九条制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等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七十条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职责权限分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危害生产经营秩序的;(二)偷税、骗税、骗汇、制贩假币、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税收秩序的;(三)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危害建设市场秩序的;(四)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等行为破坏市场秩序的;(六)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七H'条对哄抢财物、强迫交易、滋扰冲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侵犯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依法惩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县公安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七十二条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企业负责人、职工、城乡居民代表中聘请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县职转和营商办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七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工作人员收到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等责任追究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当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等次。各镇(街)、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七十六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发现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应当督促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人民政府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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