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3号——信用保护凭证.docx
-
资源ID:1716933
资源大小:46.42KB
全文页数:42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3号——信用保护凭证.docx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3号信用保护凭证二。二二年一月目录第一章业务开展前准备与风控要求6一、投资者适当性报备6(一)投资者适当性要求6(二)投资者适当性报备6二、创设机构备案6(一)创设机构备案条件6(一)创设机构备案文件7(三)备案文件提交方式7(四)创设机构名单披露7(五)备案信息变更8三、经纪客户管理8四、凭证风险控制指标8第二章凭证创设与登记申请9一、凭证创设取得无异议函9(一)凭证创设文件9(二)凭证创设文件提交方式10(三)凭证创设文件完备性核对IO二、凭证代码申请10(一)凭证代码申请文件10(二)凭证代码申请文件提交方式及时间要求11三、凭证创设文件披露11四、凭证创设及创设情况公告披露11五、凭证登记申请12(一)凭证登记中请材料12(二)材料提交方式12第三章凭证存续期业务12-*、凭证过户12(一)办理途径12(一)资金结算12(三)过户要求13二、受信用保护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13三、凭证注销13四、凭证信息披露14(一)定期报告14(二)临时报告14五、违约报告义务15第四章信用事件发生后结算安排16一、确定信用事件决定日16二、发送结算通知书17三、结算安排17四、信用事件争议处理18附件1:信用保护凭证创设机构备案信息表19附件2:关于符合创设机构备案条件的专项说明格式要求22附件3;信用保护工具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4附件4:信用保护凭证创设说明书参考格式28附件5:期后说明与承诺模板34附件6:信用保护凭证发行及受保护债券回购申请表.36附件7:信用保护凭证创设情况公告37附件8:受信用保护债券回购申请表38附件9:创设机构凭证注销申请39附件10: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41附件H:信用保护凭证信用事件通知书参考模板42附件12:信用保护凭证公共信息通知书参考模板44附件13:信用保护凭证结算通知书参考模板47为便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参与者了解和熟悉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进一步明确信用保护凭证(以下简称凭证)业务各环节操作流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本指南仅适用于在本所开展的凭证业务,包括业务开展前准备与风控要求、凭证创设与登记申请、凭证存续期业务、信用事件发生后结算安排等内容。如本指南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当以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规则办理。初期,市场参与者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相关文件,邮件应发送至本所指定邮箱(szsecds),并根据本指南要求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办理事项,附件超过IOM的需以超大附件或网盘链接发送。相关文件均需加盖公章,并以彩色扫描件方式制作成PDF文件。市场参与者应当保证所提交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确保提交的电子文件与原件致。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指南进行不定期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第一章业务开展前准备与风控要求一、投资者适当性报备(一)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凭证的投资者适当性与本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规则规定的参考实体受保护债务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保持致。参考实体受保护的多个债务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不一致的,以受保护债务中较高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准:受保护债务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不明确的,限于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凭证业务。市场参与者应当充分知悉凭证业务规则,了解凭证业务相关风险,根据试点办法和指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否适合参与凭证业务,并自行判断和承担风险。(二)投资者适当性报备参与机构应当按照本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及时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进行投资者适当性报备。投资者作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参与凭证业务的,由所在证券公司进行投资者适当性报备。二、创设机构备案(一)创设机构备案条件已备案成为本所信用保护合约核心交易商的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本所备案可成为凭证创设机构(以下简称创设机构):(1)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少:40亿元:(2)具有较强的信用风险管理和评估能力,并配备5名以上(含5名)的风险管理人员;(3)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拟成为创设机构的,还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于已取得中国证监会信用衍生品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在备案文件齐备的前提下,本所将直接予以备案。其他金融机构、信用增进机构等备案成为创设机构的,还应当符合其主管机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有)。(一)创设机构备案文件市场参与者拟成为创设机构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以卜备案文件:(1)信用保护凭证创设机构备案信息表(附件】);(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3)关于符合创设机构备案条件的专项说明(附件2);(4)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三)备案文件提交方式初期,备案文件通过电子邮件提交,邮件主题统一格式为“【创设机构备案】十【机构全称】(四)创设机构名单披露符合备案要求的,本所通过固定收益信息平台()”信息披露/业务信息/信用保护凭证创设机构列表”栏目披露创设机构名单。(五)备案信息变更备案通过后需变更备案信息的,创设机构应重新填写并向本所提交信用保护凭证创设机构备案信息表(附件1),初期通过电子邮件提交,邮件主题统一格式为”【创设机构备案信息变更】+【机构全称】三、经纪客户管理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规定对经纪客户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经纪客户参与凭证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建立经纪客户参与凭证业务的诚信档案。证券公司应当布经纪客户参与凭证业务前,对其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进行核查,向其全面介绍凭证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协议,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确保其已签署风险揭示书等必要文件。风险揭示书应当包含本所确定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见附件3)。四、凭证风险控制指标凭证投资者及创设机构需遵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要求。(一)试点初期,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对特定受保护债务的凭证的买入余额不得超过该受保护债务总余额的100%;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对特定受保护债务的凭证的卖出余额不得超过该受保护债务总余额的100%。(二)针对特定受保护债务的凭证创设总规模不得超过该受保护债务总余额的500%。(三)创设机构的信用保护工具净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其最近期末净资产的300%。第二章凭证创设与登记申请一、凭证创设取得无异议函(一)凭证创设文件创设机构应当在创设凭证前向本所提交以下凭证创设文件,创设文件均应加盖出具文件机构的公章:(1)凭证创设说明书(创设说明书参考格式见附件4);(2)创设机构的信用评级报告;(3)最近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创设机构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4)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创设机构为本所上市公司的,可箫免上述第(3)项内容。凭证创设说明书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声明与风险提示;(2)本期凭证创设情况;(3)凭证的创设条款与流通转让;(4)创设机构基本信息及财务状况;(5)参考实体及受保护债务基本情况;(6)信用事件:(7)结算安排;(8)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及处理;(9)凭证持有人会议规则;(IO)其他应说明的事项;(II)备查文件;(12)本所规定的其他事项。(二)凭证创设文件提交方式初期,凭证创设文件通过电子邮件提交,邮件主题统格式为“【凭证创设文件】+【凭证全称】(三)凭证创设文件完备性核对本所对凭证创设文件进行完备性核对,创设文件完备的,本所在收到文件10个交易日内出具无异议函。初期,无异议函通过邮件发送创设机构。二、凭证代码申请(一)凭证代码中请文件创设机构应在无异议函有效期内完成凭证创设工作。凭证创设前,创设机构应向本所申请凭证证券代码。创设机构向本所申请凭证证券代码,应当提交以下文件:(1)凭证创设说明书:(2)创设机构的信用评级报告;(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创设机构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4)期后事项说明与承诺(附件5);(5)信用保护凭证发行及受保护债券回购申请表(附件6):(6)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创设机构应当在期后事项说明与承诺中说明取得无异议函后是否发生重大事项、是否仍然符合凭证创设要求。(一)凭证代码申请文件提交方式及时间要求凭证创设不与基础债券发行联动的,创设机构应至少于凭证创设前4个交易日提交上述文件。凭证创设采取与基础债券发行联动的业务模式的,应至少于凭证创设前5个交易H提交,基础债券为可交债的需至少提前6个交易H提交。初期凭证代码HJ请文件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提交,邮件主题格式统一为“【凭证代码申请】+【凭证全称】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分配凭证代码,初期通过邮件反馈创设机构。三、凭证创设文件披露创设机构应当在凭证创设前2个交易日通过本所固定收益信息平台()“信息披露/业务公告/信息公告(信用保护工具)”栏目或者以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凭证创设说明书、创设机构的信用评级报告、创设机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披露文件与凭证代码申请文件一致的,创设机构无需重复向本所提交。四、凭证创设及创设情况公告披露凭证创设可以采用簿记建档或者其他方式,凭证的销售由创设机构自行完成。凭证创设完成后,创设机构应当通过本所固定收益信息平台(hnp:)”信息披露/业务公告/信息公告(信用保护工具)”栏目披露凭证创设情况公告(附件7)等相关文件。五、凭证登记申请本所为凭证提供登记、转让一站式服务。本所凭证转让系统上线前,创设机构仅需提交凭证登记申请材料,投资者有过户需求的,可通过线下方式办理凭证过户。凭证创设完成后次日,创设机构需向本所提交凭证登记申请材料,本所收到材料核对无误后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一)凭证登记申请材料凭证登记中请材料及具体要求参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信用保护工具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创设机构可登录中国结算官网,通过“法律规则/业务规则/债券业务/深圳市场”栏目查看或下载该指南)。(一)材料提交方式初期通过电子邮件提交,邮件主题统格式为”【凭证登记申请】+【机构全称】+【凭证简称】第三章凭证存续期业务一、凭证过户(一)办理途径本所凭证转让系统上线前,凭证过户通过线下办理。投资者如需办理凭证过户,可通过szsccds邮箱向本所索取申请材料模板。凭证通过交易系统转让的相关要求及办理流程,本所将于系统上线后另行发布。(二)资金结算本所凭证转让系统上线前,凭证过户通过线下方式办理的,资金结算由双方通过场外自行办理。(三)过户要求单只凭证创设时及过户后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二、受信用保护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满足条件的凭证可根据中国结算相关规定参与受信用保护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对于凭证创设时相关债券不符合受信用保护债券质押式回购资格,凭证存续期相关债券评级上调而获得受信用保护债券质押式回购资格的,创设机构应向本所发送受信用保护债券回购申请表(附件8)提出申请。初期通过电子邮件提交,邮件主题统一格式为“【受信用保护债券回购资格申请】+【凭证简称】三、凭证注销凭证到期且未发生信用事件,或创设机构回购其创设的凭证的,创设机构应向本所申请凭证注销。创设机构购回自身创设的凭证后,不得转售给其他投资者。凭证注销申请材料包括:(1)创设机构凭证注销申请及所附信用保护凭证注销业务申请表、信用保护凭证注销电子明细数据(附件9,其中电子明细数据仅部分注销时需提供):(2)创设机构身份证明文件,具体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附件10)、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创设机构为证券公司的,不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卬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创设机构需将上述申请材料电子版发送至本所邮箱,邮件主题统一格式为”【凭证注销申请】+【凭证简称】“同时向本所债券业务部寄送申请材料原件。本所对创设机构提交的注销申请进行形式核对,核对无误的发送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注销。四、凭证信息披露创设机构应当在本所网站或者以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披露信息。初期信息披露文件通过电子邮件提交,邮件主题统一格式为“凭证信息披露】+【公告类型】+【凭证简称】()定期报告凭证存续期间,创设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并在每年6月30日之前披露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年度报告应当至少记载以下内容:(1)创设机构概况:(2)创设机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3)创设机构主体评级情况:(4)创设机构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可能影响创设机构赔付能力或者凭证价格的重大事项;(5)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二)临时报告凭证存续期间,发生可能影响创设机构赔付能力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关于创设机构及其所创设凭证的重大市场舆论的,创设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后续应对措施等0重大事项包括:(1)创设机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经营的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2)创设机构创设的凭证发生赔付;(3)创设机构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4)创设机构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5)创设机构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6)创设机构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7)创设机构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8)创设机构履约保障方、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9)创设机构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创设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IO)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本所规定的其他事项。五、违约报告义务市场参与者未按照相关规定、约定履行凭证支付或交付义务,或发生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约定的异常情形的,交易双方应当在相关情形发生后3个交易日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告本所。邮件主题统一格式为“【凭证违约报告】+【凭证简称】+【报告机构全称】第四章信用事件发生后结算安排一、确定信用事件决定日信用事件发生后,信用保护买方(以下简称买方,即凭证投资者)或者信用保护卖方(以下简称卖方,即创设机构)可以按照约定的方式向另一方发送信用事件通知书(见附件11)及所附公共信息通知书(见附件12)。信用事件通知书中需对相关信用事件附有合理、详尽的说明,至少需要指出哪一个参考实体发生了哪一种信用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对信用事件的基本描述。公共信息通知书应列明买方或卖方从公开信息渠道获得的有关信用事件已经发生的信息或报道。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公开信息渠道限于全国发行报刊或全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网站(及其子网站或平台)或是参考实体所在行业协会或参考债务所在市场认可的权威性专业报刊、网站2或信息提供商,且有关报道者或报道机构未在提前终止H前撤销该信息或报道,也未公开承认有重大误报。买方或者卖方应在发出信用事件通知书及所附公共信息通知书的同时通过邮件向本所报告,邮件主题统一格式为包括但不RIr中国微丹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恩公开网.j包括但不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姆证券交易所、中田证券。记结尊外跟我任公司.中国银行间而场交易储协会、中国外注交疆中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右眼公司.中央国情色记结獴"双击任公司、锹行问市场消货所股fW1.公司官方网站.”【凭证信用事件通知书】+【凭证简称】+【机构全称】”。交易双方对信用事件无异议的,首份信用事件通知书送达之日即为信用事件决定日。交易双方存在争议的,参照“四、信用事件争议处理”流程办理。二、发送结算通知书信用事件决定日确定后5个交易日内,创设机构应当通过本所网站发布关于信用事件和后续结算安排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信用事件的说明、信用事件决定日的确认、结算方式以及结算时间区间、可交付债务(如有)等信息。最后结算日不得超过信用事件决定日后60个自然日。信用事件和后续结算安排公告发布后,凭证买方应按照创设说明书中约定的方式向创设机构发送结算通知书(附件13),并同时通过邮件向本所报告,邮件主题统一格式为“【结算通知书】+【凭证简称】+【机构全称】结算通知书应明确具体结算日,具体结算日不得晚于最后结算日。交易双方约定采用实物结算的,结算通知书应当包括用于结算的可交付债务的具体信息、交割方式、交割时间等信息;交易双方约定采用现金结算的,结算通知书应当包括现金结算的交付方式、交付时间等信息。卖方收到结算通知书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约定及结算:通知书内容履行结算义务。三、结算安排交易双方应在结算日确认结算相关要素。系统上线前,现金结算由双方通过场外自行办理,市场参与者存在实物结算诉求的,通过线下向本所提交实物结算相关申请材料。凭证采用实物结算的,买方应向卖方交付充足的可交付债务;若买方没有充足的可交付债务,可中报部分可交付债务,卖方按照实际交付债务的数量确认结算金额。买方所交割的可交付债务尚未清偿的本金或面值余额不得低于卖方应支付的结算金额。四、信用事件争议处理交易双方就信用事件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易双方可根据约定就信用事件争议事项提交仲裁或诉讼。若仲裁裁决或者诉讼判决支持信用事件发生且未指定信用事件决定日的,则首份信用事件通知书送达之日即为信用事件决定日,最后结算日不得晚于仲裁裁决书或者判决书送达卖方之日后30个自然日。信用保护凭证创设机构备案信息表深圳证券交易所:我公司现申请成为信用保护凭证创设机构,相关备案信息如下:备案类型首次备案备案信息表内容变更(请在Mer内打"Pr)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日期注册地址省(或自治区/宜辖市)市法定代表人投资者类别口证券公司口期货公司口商业银行口保险公司口信托公司口财务公司口其他金融机构口信用增进机构其他(请在“呐打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亿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亿元)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CSDC结算参与人编码指定报备邮箱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负责人部门职务电话手机传真E-mai1.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联络人部门职务电话手机传真E-mai1.备注:1、“证券账户''和"证券账户名称''填写申请人拟开展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相关证券账户和证券账户名称,备案通过后,创设机构需通过表中填写的证券帐户开展信用保护工具业务。2、”指定报备邮箱“可填写不超过3个,备案通过后,创设机构应通过指定报备邮箱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发送相关报备文件。3、申请修改相关备案信息的,应确保其余信息的前后一致性。我公司在此郑重承诺: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深交所及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依法参与深交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二、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商业道德,维护深交所债券市场秩序。三、同意遵守深交所关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相关规定,接受深交所的自律管理。四、如违反深交所关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相关规定或者违反相关承诺、约定的,接受深交所做出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我公司保证向深交所提供的纸质和电子申请文件的真实、准确与完整,电子申请文件与纸质文件致。申请人:公司(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字):申请日期:联系电话:附件2:关于符合创设机构备案条件的专项说明格式要求关于符合创设机构备案条件的专项说明参考格式一、申请人概况本部分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信用衍生品业务开展情况。二、信用风险管理和承担能力本部分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制定情况、风险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相关系统准备情况和各项风险指标执行情况。三、团队和人员配备情况本部分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公司组织架构说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相关部门职责与岗位设置情况、是否具有相对独立的信用保护工具交易团队以及团队人员配备情况、是否配备5名以上(含5名)的风险管理人员。四、制度和系统准备情况本部分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操作规程制定情况,以及业务系统准备情况。五、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本部分内容应明确说明中请人近3年是否曾因重大的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采取过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六、其他补充说明其他申请人认为需予以说明的与本次备案申请相关的情况。申请人:公司(加盖公章)日期:附件3:信用保护工具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信用保护工具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为了使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参与人充分了解信用保护工具业务风险,开展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制订信用保护工具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业务风险,并要求参与人在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之前仔细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总则】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具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益冲突风险、操作风险和政策风险等风险。二、【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慎重考虑是否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三、【市场风险】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变化,可能导致参考实体信用资质和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用保护工具价值,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参与人可能承担因信用保护工具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四、【信用风险】信用保护工具业务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补充协议和交易确认书的规定或约定,未按时支付保护费、提交结算指令、相关账户结算资金或结算实物不足等情形。五、【流动性风险】信用保护合约不可转让,信用保护凭证可能存在市场不够活跃的情况,无法及时满足信用保护凭证投资者的转让需求,从而可能影响信用保护凭证投资者实现特定的财务目标或预期的风险管理目标。六、【杠杆风险】信用保护工具具有较高的杠杆性。当触发信用事件后,信用保护工具卖方面临赔付较多的资金的风险。在极端情况下,信用保护工具的名义本金可能超过信用保护工具卖方的净资产以及风险承受能力。七、【违规风险】信用保护工具双方达成的约定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规的,交易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交易双方应自行承担因签署相关合同或者交易确认书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的风险。八、【利益冲突的风险】在信用保护工具业务中,证券公司既可以是信用保护工具对手方,又可根据投资者委托办理交易指令申报以及其他与信用保护工具有关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九、【操作风险】信用保护工具参与人面临,由于信用保护工具交易双方未按规定或约定进行交易申报和结算申报,交易要素填报错误、资金划付、通知与送达异常、证券公司或结算代理人未履行职责等原因导致的操作风险。十、【政策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信用保护工具交易双方的交易、履约、存续期间相关权利的要求与义务的履行产生不利影响或经济损失。十一、【不可抗力风险】在信用保护工具存续期间,如果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可能会给交易双方造成经济损失。十二、【技术风险】可能因为证券公司、深交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经纪客户的利益受到影响。除上述各项风险提示外,各证券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公司制订的风险揭示书中对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风险揭示书应以醒目的文字载明: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参与人在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协议条款,对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所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自愿遵守,并确信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各证券公司应当要求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参与人签署风险揭示书,确认已知晓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风险和损失。参与人为机构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机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参与人为资产管理、理财等产品的,由产品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附件4:信用保护凭证创设说明书参考格式XXXX3信用保护凭证创设说明书创设说明书封面和目录创设说明书封面应当标有“XX信用保护凭证创设说明书''的字样。封面下端应当标明创设机构的全称、时间以及创设机构签章。创设机构应当在创设说明书的扉页提示投资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为凭证提供转让服务,并不代表对其投资风险、价值或收益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自行承担投资风险。”风险提示部分需列明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凭证时,应提醒其考虑的各项风险因素。创设说明书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对创设说明书中的有关机构简称、代称、专有名词、专业名词进行准确、简要定义。'此处谙川写参考实体符称.创设说明书正文第一节本期凭证创设情况1.1 创设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凭证创设机构的中英文名称等。1.2 本期凭证创设基本情况包括凭证名称、备案的交易场所、名义本金等。第二节凭证的创设条款与流通转让2.1 凭证的创设条款包括凭证全称、创设机构、名义本金总额、参考实体、参考债务、受保护债务种类、受保护债务特征、信用保护起始H、信用保护约定到期H、投资者范围、簿记建档H、缴款日、保护费率(年化)、簿记建档费率区间(年化)、计费年度天数、付费方式、交易日准则、信用事件、结算方式、可交付债务种类、可交付债务特征、约定回收率、计算机构、凭证托管机构等。2.2 凭证创设安排凭证创设采用簿记建档方式的,包括凭证簿记建档管理人及联系人、簿记场所;凭证创设采用预配售方式的,包括凭证预配售时间、发送预配售通知的安排:凭证的正式配售安排、正式配售的通知;凭证的定价、配售原则与方式、不予配售的情况等。2.3 凭证登记托管安排包括登记托管机构名称。2.4 信用保护费支付安排包括保护费支付的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等信息。2.5 凭证的流通转让包括凭证转让场所。2.6 凭证的信息披露包括凭证信息披露的平台和内容等。2.7 其他事项说明第三节创设机构基本信息及财务状况3.1 创设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创设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设立日期、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住所、邮编、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所属行业、经营范围等。3.2 历史沿革及股东情况包括成立时间、历史沿革、增资扩股情况、股东持股情况等。3.3 创设机构的信用能力包括针对创设机构的信用评级、资信评级机构名称等。3.4 创设机构资格与资质包括创设机构获得的各类资格与资质,特别是与信用衍生品业务相关的资格与资质等。3.5 创设机构公司治理情况与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公司组织架构、管理层情况、内部决策机制、公司治理制度、内控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3.6创设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其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所在行业状况、经营方针及战略。3.7 创设机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状况分析等。3.8 财务情况及分析包括近年财务报表审计情况、财务报表适用的会计准则、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概要分析等3.9 合规情况包括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的情况,说明黄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四节参考实体及受保护债务基本情况4.1 参考实体情况包括中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4.2 受保护债务情况包括受保护债务种类及特征。受保护债务为单只或少数几只债券的,应列举债券名称、发行人、承销商、发行金额、期限、面值、发行价格、发行利率、发行H、起息H、缴款H、兑付H、登记和托管机构、担保增信情况、信用评级机构及评级结果(如有)等信息。第五节信用事件5.1 信用事件范围包括信用事件的类型及选择。5.2 信用事件定义包括各信用事件类型的具体界定。5.3 信用事件通知规则包括通知的具体方式、形式要求、通知生效时点等。5.4 信用事件确定及结算条件包括信用事件决定H的确定方式、启动结算的条件等。第六节结算安排6.1 到期注销包括到期注销的条件、到期注销的安排等。6.2 结算通知规则包括结算流程中通知的具体方式、形式要求、通知生效时点等。6.3 发生信用事件后的结算安排包括实物或现金结兜的选择、结%的具体流程、结算H、结算金额计算方式、结算金额支付方式、实物交割方式及流程等。如为实物结算,需明确实物结算金额是否包括可交付债务尚未支付的应计利息。第七节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及处理7.1 违约事件包括违约事件的类型、具体类型的定义等。7.2 违约事件的处理包括违约事件后凭证创设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违约处理流程和安排、违约救济方式、违约金和资金清算返还金额的计算方法、利息和费用的计算方式、资金支付方式、文件通知送达方式等。7.3 终止事件包括终止事件的类型、具体类型的定义等。7.4 终止事件的处理包括终止事件发生后凭证创设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交易终止后的处理和安排、交易终止后资金清算返还的计算方法、利息和费用的计算方式、资金支付方式、文件通知送达方式等。第八节凭证持有人会议规则包括凭证持有人通过凭证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力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凭证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条件、召集程序、会议安排和要求等。第九节其他应说明的事项9.1 税收包括税收负担的说明、承担缴税职责的约定。9.2 弃权9.3 争议的解决包括适用的法律,争议解决方式等。9.4 关联方关系说明包括创设机构、参考实体、中介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第十节备查文件10.1 备查文件清单10.2 查询地址包括查询方式、查询渠道、查询地址等。附件5:期后说明与承诺模板XX凭证期后说明与承诺深圳证券交易所:我公司XX凭证已于20XX年X月X日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无异议函。经自查,自本次凭证取得无异议函至本说明出具日,我公司仍然符合凭证创设要求,重大事项情况如F:序号内容是否发生所述情况(是/否/不适用)I创设机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经营的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2创设机构创设的凭证发生赔付3创设机构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4创设机构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盘大损失5创设机构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6创设机构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7创设机构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8创设机构履约保障方、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9创设机构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创设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切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IO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I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本所规定的其他事项【如发生重大事项,请布本表格卜.方具体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内容,包括该事项的起因、状态以及是否影响凭证创设条例。凭证创设前如发生重大事项,我公司承诺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期凭证全称为“XX公司20XX年XX信用保护凭证”,凭证简称为“XXXX经查询其他市场已发行或拟发行证券名称,我公司承诺本期凭证全称和简称不存在与其他市场证券全称或简称重复的情形。特此说明。创设机构(签章)年月日附件6:信用保护凭证发行及受保护债券回购申请表信用保护凭证发行及受保护债券回购申请表制友口期:创设机构名称创设机构联系人创设机构区号创设机构电话创设机构传典创设机构手机创设机构电子邮箱信用保护凭证名称参考实体受保护债务类型参考债务证券简称参考情务证券代码参考债务全称参考债分类别计划创设名义本金(万元)凭证面的计划曳记总张数实际创设名义本金(万元)保护起始日保护约定到期日保护期限即保护妁定到期日减起始日信用保护凭证代码、管赛申请信用保护凭证代码信用保护凭证简称受保护侦券赭押式回购申请受信州保护债券入库回购条件I。中国结tr认可的合格创设机构创设的信用保护使证,合格信用保护凭证保护标的应当为竦债券约定的信用事件至少包恬支付违约且烈余信用保护期限不短于2个月:o受保护情养禽为公开发行债券,满足现券多边净额结算标准,主体用媛为AA+级及以上.不取独具备购资格的信用债(即位项评级不湎足AAA.包括公司债和交易所上市企业债创设机构:XXXX公司(盖章)年月日附件7:信用保护凭证创设情况公告XXXX信用保护凭证创设情况公告xxxx信用保护凭证创设工作已经结束,根据配售结果,现将本期凭证创设情况公告如下:凭证名称凭证简称凭证代码创设总额(名义本金:万元)保护费率(年化)信用保护起始日信用保护约定到期日凭证创设机构:年月曰附件8:受信用保护债券回购申请表受信用保护债券回购申请表制表日期:信用保护凭证信息信用保护凭证代码信用保护凭证简称创设机构名称保护起始日保护约定到期日剩余名义本金总额(万元)队申请回购资格的受信用保护债券信息债券代码债券简称主体评级债项评被评级机构受信用保护债券入库回购条件:。中国结算认可的合格创设机构创设的信用保护凭证。合格信用保护凭证保护标的应当为单一债券,约定的信用事件至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