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2022年度重点行业和领域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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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2022年度重点行业和领域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报告.docx
鄂州市2022年度重点行业和领域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报告大成DENTONS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18号浙商大厦10/11楼(430015)10/11/F,ZheshangTower,No.718JiansheAvenue,Jiang,anDistrict430015,Wuhan,ChinaTel:+8627-Fax:+8627-2019-2022年度3鄂州市重点行业和领域政策措施3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报告3一、概况3二、评估目标4三、评估对象和范围4四、评估过程5五、评估方法8六、评估结论9七、意见和建议14八、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政策措施19九、评估成果和运用46十、特别说明47十一、简称释义50附件1:2022年鄂州市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调查问卷(用于评估对象)53附件2:鄂州市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社会调查问卷(用于市场主体)56附件3:公平竞争审查报送数量统计表64附件4:公平竞争审查抽样评估情况汇总表6667附件5:公平竞争审查标准2019-2022年度鄂州市重点行业和领域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报告一、概况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本评估机构受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开展本次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本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指派高级合伙人、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张亚卿律师为负责人,由权益合伙人、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反垄断专家库成员黄俊律师、执业律师曾令刚、张丽霞、向晶莹、郑明勇,实习人员翁子琪、何胜莉共8人共同组成评估工作小组,明确具体的评估目标、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安排等,有序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本次评估采取了互联网检索、问卷调查、走访调研、抽样审查、书面访谈、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方法交叉进行,针对鄂州市政府14个职能部门2019年-2021年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评估。本次评估累计抽样审查了14个部门806件资料,其中65件涉及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评估机构经评判筛选认为有281件属于与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有关的政策措施,应当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本次评估发现有24件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实施细则有关市场准入、限定交易和违规给予特定企业奖补的规定,实施后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没有例外情形适用,应予修改优化。在教育、医疗卫生行业和政府采购领域表现突出。二、评估目标本次评估的目标是协助鄂州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发现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就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出建议,进而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鄂州深入实施,及时、全面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规范鄂州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越权行政和不当干预市场的行为,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畅通国内大循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中小企业纾困发展,深入优化鄂州市营商环境,凸显鄂州区域城市竞争力。三、评估对象和范围按照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本次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范围包括: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水利湖泊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等14个职能部门,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重点是关系民生和社会反映问题突出的教育、医疗卫生、工程建设、公用事业、交通运输、保险、政府采购、招投标等行业和领域的政策措施。四、评估过程(-)资料收集和评估步骤本评估机构采取以下方法评估14个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以及公平竞争审查质量和效果的情况。L互联网检索登录评估对象的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以及鄂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湖北省政府采购网()、鄂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O等互联网,通过关键词检索和逐页排查的方式,核查和寻找评估对象发布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信息。2 .问卷调查向评估对象和市场主体发放调查问卷(详见附件12022年鄂州市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调查问卷和附件2鄂州市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社会调查问卷),向评估对象直接了解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情况,向市场主体获取评估对象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行为的线索。3 .走访调研实地调研走访评估对象和市场主体,向评估对象了解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要求评估对象提供评估范围内相关文件资料。同时向相关行业和领域中的市场主体,获取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行为线索。4 抽样审查根据评估对象提交的文件、网站提取的信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问卷调查和走访调研的情况,对照各该行政机关职责,进行具体、细致、科学的分析,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状况、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和程度。5 .书面访谈向评估对象当面访谈和书面访谈,围绕评估对象的权力清单,了解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是否实施了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6 .内部研讨评估组成员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分工和计划,有序开展收集、筛选资料和信息;过程中发现属于审查范围的内容予以批注和初步评估。形成初步意见后,提交评估小组工作会议讨论,分析、论证该具体政策措施是否确实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7 .专家论证对评估工作小组初评后认为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本评估机构进一步组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聘任的部分反垄断专家进行了论证。最后,结合专家的多数意见,认定政策措施是否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确定是否有例外情形可供适用,提出优化、修改、完善建议。(-)评估过程本评估机构在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支持下,对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银保监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交通运输局以及部分市场主体进行了实地调研走访,向全部评估对象发送了调查问卷,制作了访谈记录,结合评估对象2019-2021年自主报送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评估机构统计T2019年一2021年期间评估对象自我审查的政策措施数量(详见附件3公平竞争审查报送数量统计表)。为了尽量避免遗漏政策措施,本评估机构除了通过网络查询、向市场主体征集、要求自主提供和主动上门收集等多重手段并举的方式收集资料外,还从评估对象处主动采集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各该机关办公室所有盖章文件资料登记台账。从登记台账中,评估人员依据资料名称,抽取了可能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资料名录,要求评估对象进一步提供名录所对应的文件资料原文。本评估机构根据在互联网上查询获取的政府采购/购买服务公告内容,要求评估对象进一步提供具体的招标采购文件和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资料,再对招标采购文件和评分标准/细则进行审查评估。本次评估工作中,抽样调查的成果统计情况见本评估报告附件4公平竞争审查抽样调查情况汇总表。五、评估方法根据实施细则明确的基本分析框架和审查标准,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2022年2月13日失效)给出的评估策略与方法,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专业规范、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重点评估:(1)此前做出的审查结论是否符合意见要求;(2)政策措施出台后是否产生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3)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情况对政策措施实施的影响;(4)对评估发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提出调整建议。本评估机构遵循意见实施细则分析框架和审查标准(见附件5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综合运用以下方法进行全面、客观、系统、深入的评估。(1)定性评估。通过汇总、梳理、提炼、归纳相关资料和信息,运用反垄断法相关基础理论,对政策措施影响市场竞争情况、制度实施情况等形成客观的定性评估结论。(2)定量评估。使用规范统计数据,运用科学计算方法,分析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程度、制度实施成效等,形成准确的量化评估结论。(3)比较分析。对政策措施实施前后的市场竞争状况进行对比分析。(4)成本效益分析。将可以量化的竞争损害成本与政策措施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5)第三方评估机构,结合具体政策措施认为有助于评估的其他方法。六、评估结论本次评估了800余份文件,应审已审的政策措施绝大部分的文件都符合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情况,政策措施也与市场公平竞争的精神契合,政策措施出台后没有产生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本评估机构在开展评估工作中,发现以下问题值得关注,需要鄂州市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足够重视。(一)自我审查机制未完全实际落实14家评估对象基本建立了内部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机制,制定了审查流程,落实了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但实际在日常工作中,大部分评估对象并未严格认真执行自己制订的工作机制,更多的是流于形式,比如市卫健委、市银保监分局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填报的(月度、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统计表中,新增政策出台数、审查数、修改数、适用例外条款及适用时限以及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数、修改数、废止数、适用例外条款及定期评估数量,三年来一直零报。但是,在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不仅发现了市卫健委、市银保监分局存在大量应审未审的政策措施,而且还有数份政策措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不仅不能提出法律依据,也没有例外情形可供适用。部分单位的审查结论不准确,比如市行政审批局提交的鄂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审查结论表述为“经审查,该文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可以实施。”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和“符合例外规定”两种情形同时列出,作为审查结论,显然是对例外规定适用的曲解。所谓例外规定,是指政策措施制定和实施本已构成排除、限制竞争,只是符合例外情形,可以有条件有期限地经第三方评估后实施,且需要逐年评估实施对竞争的影响和例外条件是否仍然继续符合等。前述案例说明,部分评估对象存在未执行自己制订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审查结论不准确,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流于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内涵、核心要义把握不准。(二)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认识理解存在偏差从部分评估对象提供的公平竞争审查表判断,评估对象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没有做到公平竞争审查全覆盖,没有应审尽审。调研发现,2019年至2021年期间,评估对象完成公平竞争审查的文件144份;评估机构抽查各评估对象提供的资料,经分析统计后发现有281份文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该数量不包括总量无法统计的政府采购文件和官网上公布的没有文号的通知等政策措施。有些评估对象认为,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仅仅是有文号的机关正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忽略了对其他政策性措施、“一事一议”、政府采购、行政合同等具体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是事前强制审查。有评估对象认为所制定的文件已经识别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就无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用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留痕,更不用第三方评估;没有理解和贯彻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的凡是与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有关的政策措施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就不得出台的规定。(三)政府采购、医疗卫生和教育领域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形较为突出医疗、教育行业和政府采购领域涉及公共服务和政府公共财政资金支付,与广大消费者利益攸关,事关社会治理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基础。本次评估发现14个单位共有24件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问题比较突出的是政府采购,医疗卫生、教育等领域和行业。尤其是政府采购领域,本次抽查的所有评估对象报来的共65份政府采购文件,均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本评估机构认为,政府采购、医疗卫生、教育等领域和行业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实情况值得重点关注。(四)在市场准入和限定交易方面表现突出综合各单位违规情况综合分析发现,限定交易、设置没有法律依据的市场准入门槛的情形较为突出。同时,部分问题出在违法给予财政奖补方面。24个涉嫌违规政策措施中,涉及限定交易的9个,防碍市场准入的11个,违规给予特定企业奖补的4个。(五)没有规范开展定期评估本次评估发现14家评估对象,均未能提供定期评估和适用例外情形下的评估报告,没有开展定期评估。意见要求,对建立国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2016年6月)出台的政策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职能部门要在清理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对经审查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可以适用例外情形的,应当逐年进行评估,评估要有评估报告留存。发现例外不再适用的,应及时修订、废止。意见还鼓励以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委托适格第三方评估机构为本单位提供评估服务,尤其是准确适用例外规定和被多次投诉的政策措施应当委托第三方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六)宣传培训效果不佳意见要求,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通过对调查问卷的统计,绝大部分部门每年都开展了1-2次培训工作,但是通过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访谈,以及对评估结果的复核情况来看,培训的效果甚微。部分行政机关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认识不深刻,没有意识到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独特作用,没有意识到公平竞争审查是避免出现超越行政权力,过多和过分地干预市场竞争,影响和破坏竞争政策实施的有效工具,在反垄断法于2022年6月24日修订8月1日实施后,也没有意识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要求是违法行为。(七)公平竞争审查和第三方评估经费无保障本次评估工作过程中,发现14家评估对象三年来都没有单独列支公平竞争审查和第三方评估财政预算经费,没有配备专业且稳定的公平竞争审查人员。日常工作中无法正常专业地开展客观、全面、科学有效的审查和评估工作。综上,2019年至2021年期间,鄂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部分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对公平竞争审查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还有待提高,审查机制流于形式,没有安排专门经费和安排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审查人员专业能力不足,审查结论不准确、审查质量不高,审查目标范围覆盖不足。未经审查不得出台的制度刚性法律约束意识不强,行政机关在开展社会管理履职过程中,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交融互补、互相促进的战略把控能力有待提高。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意识不强。政府采购、医疗卫生和教育领域和行业表现突出,在市场准入和限定交易以及财政奖补方面值得关注。七、意见和建议基于本次评估,本评估机构提出整体意见和建议如下。针对各单位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具体调整优化建议在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措施情况(二)中列述。(一)增强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在本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执行中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的核心作用从某种意义上看,第三方评估的工作是帮助各评估对象更好履行其法定职能,但是,因为鄂州市市场监管局与各评估对象一般为行政平级单位,因此部分评估对象的工作人员内心会认为没有配合的必要性和强制力,导致本次评估工作开展过程中无端损耗大量的时间成本和沟通成本。有鉴于此,本评估机构建议未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开展要加强鄂州市市场监管局的核心督导作用,建立必要的刚性绩效考评机制,在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建立更为流畅的沟通交流通道,加强公平竞争文化在政策制定机关的传播,并正面宣传定期评估的必要性,加强正向和负面激励措施力度,以提高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重视程度。发挥在鄂州的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聘请的市场监管社会督导员参与市场监管社会督导积极作用,组建鄂州市的市场监管社会督导员团队,发挥社会力量,协助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向深处有序推进。(二)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数据库本次评估,由本评估机构直接联系评估对象获取文件以及在互联网上检索文件,资料获取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提高了评估的时间和人力成本,而且部分评估对象对于第三方评估存在一定抵触或消极应对的心理,收集文件的难度被人为加大。经历近两个月的沟通与催促,在本报告完成之时,评估人员发现了线索但是通过公开渠道无法获取,经明确要求相关单位限时提供资料后,仍然有部分单位至今不能提供。因此,建议鄂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数据库,数据库不向社会公众公开。数据库主要功能一是留存所有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资料信息,不论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统一上传数据库系统保存;二是方便留痕和信息报送,不仅职能部门审查过程可以留痕,还方便快捷完成公平竞争审查信息报送;三是方便检查,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可以随时抽查数据库文件资料信息;四是提高审查效率,利用数据库大数据处理特征,通过关键词设置或具备相应功能的软件自动检索、审查,有望高效实施审查,避免漏审、审不准、审不全。(三)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激励机制。本次评估发现,部分被评估单位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积极性不高,没有奖惩激励。建议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立奖惩措施,对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公开表扬和其他适当嘉奖,对工作做得欠佳,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的单位,进行负责人约谈,给予必要的公开通报批评。同时,通过设定科学的权重指数、统一的审查评估绩效计分标准,来量化评估对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配合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表现,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评估对象的自我审查制度落实、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和审查评估配合程度等方面进行评分、排序,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评分排序结果,并报送两级法治政府和依法治市、依法治区办公室,供参考。(四)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技能培训本次评估发现,大部分评估对象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人员,不清楚公平竞争审查的准确对象和范围,工作人员频繁更换,无稳定性,导致出现大量应审未审情形。公平竞争审查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需要具有法学基础理论和实务技能、熟悉经济学、竞争法学和所在单位行业监管政策法律法规。因不同职能部门、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的行业和专业特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特性决定了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相当的技能和综合素养。建议各职能部门加强对现有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人员培训,尤其是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知识与技能,重视该岗位的人才招聘和培养,保持人才稳定性。(五)定期组织第三方评估本次评估发现,所有评估对象均未组织第三方评估。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政策制定机关拟适用例外规定和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情形时,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第三方评估结果作为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评价制度实施成效、制定工作推进方案的重要参考依据。建议各职能部门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积极组织第三方评估。(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咨询队伍评估机构发现,存在共性的问题是审查评估能力不足,对市场经济和经济学问题、行业专业问题、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知识欠缺。建议有条件的公平竞争审查责任主体单位建立自己的专家咨询团队,可以是内部成员和外聘专家结合的方式组建。(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和评估工作经费财政预算安排本次评估发现14家评估对象均没有单列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费财政预算。导致这项工作既没有专业人员保障又没有专门经费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地生根出现现实困难。大多单位都错误地认为公平竞争审查等同于合法性审查,且只需审查规范性文件,其他都不用审查。有的单位认为,已安排有经费预算、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律师,无需再安排经费和人员开展公平竞争工作。评估发现,因为负责日常合法性审查的法规部门工作人员和外部常年服务顾问律师,大多都对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不熟悉,缺乏审查对象识别能力和审查能力,不能满足现实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需要。(A)加强公平竞争审查的宣传教育本次评估,本评估机构以不同手段和方式,努力通过不同渠道向鄂州市内不特定市场主体发放调查问卷,收集违反问题和线索,但却收效甚微,有效反馈较少。经个别走访和系统分析,评估人员认为反馈少的客观原因是市场主体对公平竞争审查无认知。大多市场主体,即便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确有来自行政机关的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导致无竞争和竞争秩序损害而影响和阻碍公平竞争,也没人知道依法可以运用公平竞争审查的竞争政策工具和手段排除制度性障碍。建议各职能部门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号、户外公益宣传广告宣传位等媒体渠道,积极主动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宣传。解读公平竞争审查法律、政策,宣传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义、诠释公平竞争审查与社会治理现代化,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与保护中小微、帮助困难企业的关系。加强倡导竞争体制机制,培育良好的竞争文化,不断在市场主体中扩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影响力。激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懂得把市场的归市场,不去干预,而是事中事后引导、监管,不为特定企业“开小灶”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破坏各类企业的公平竞争。激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创新监管模式、手段,优化服务工具和措施,让“好心”能够“办好事”,而不是相反做了“错事”,破坏公平竞争法治化营商环境。激活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借助公平竞争审查的法律工具,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活力,吸引全球优质市场主体前来鄂州投资兴业,让企业来的了,活得下来,发展的好,走的出去。八、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政策措施本次评估,发现以下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无例外情形可以适用。(一)本次评估发现的政策措施1 .市发改委2021年7月16日,市发改委在官网发布鄂州市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等级保护测评项目询价公告,为采购等级保护测评服务,公告文件第四条供应商条件第6款规定“投标人须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非湖北区域内公司需提供本地化分支机构证明材料和本地化常驻人员近一年的社保证明J本评估机构认为,市发改委将提供本地化分支机构证明材料作为采购遴选等级保护测评服务必要条件,属于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其采购市场主体遴选条件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第2项“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将鄂州市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等级保护测评服务机构限定在湖北省内市场主体,将未在湖北省注册的外地市场主体排除在鄂州市等级保护测评服务市场之外,也没有例外情形可以适用。排除了市场竞争,不利于省外市场主体在鄂州提供优质高效的等级保护测评服务,限定本地服务机构参与本地市场服务,将使得该类市场主体不思进取,阻碍了他们主动创新和主动提高服务质量,同时也不去寻求扩展省外更大市场,长此以往,不利于该类市场主体提高竞争力,消费者也无法从创新和服务提升方面享受到质优价中的福利。2 .市教育局(1) 2020年3月26日,市教育局印发鄂州市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2019年度年检及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工作方案(鄂州教职成2020)1号),该方案第四条第(五)款“换发办学许可证”中规定“年检基本合格者暂缓换发办学许可证本评估机构认为,依据湖北省民办学校年检办法(试行)(鄂教规(2011)8号)第十条的规定,“年检基本合格的民办学校,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间限制招生规模;整改期满仍然达不到合格等次的,当年年检结论定为“不合格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暂停招生,责令整改,整改期为一年;办学许可证到期的,暂缓换发,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才可以暂缓换发办学许可证。市教育局规定对年检“基本合格”的民办学校暂缓换发办学许可证,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依据,也没有例外情形可以适用。属于在湖北省民办学校年检办法(试行)基础上标准加码,违法剥夺了本可以继续办学的民营办学机构市场进入机会,妨碍了市场竞争,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情形,不利于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促进多元主体开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政策在鄂州市落实,该政策实质上是在法律规定之外,提高了办学许可条件要求,不利于鄂州市教育事业创新发展。对于后进的办学单位,可以采取激励和正确引导、约谈等方式促其积极上进,优化办学质量和服务水平,而不是通过强制许可的硬措施简单粗暴地规制。(2) 2020年8月25日,市教育局发布关于续签校园责任险合同的通知,明确“请2020年8月31日校园责任险项目服务到期、因疫情影响不能如期组织采购招标的学校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原校园责任险采购中标单位)对接,做好2020-2021年度校园责任险续约工作二本评估机构认为,教育局不是校园责任险的投保人,选定校园责任险承保公司和组织购买校园责任险主体是各学校自主市场行为。教育局将本应由各学校自主完成的投保市场行为,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越权代为统一确定,超出了其法定行政职责和权力清单范围。即便因疫情影响的确不能如期组织采购招标,各学校完全可以独立自主决定如何选择保险公司和选择哪家保险公司,而没有指定续约往年保险公司继续承保的必要,教育局以通知的方式,明确要求本市各学校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续签保险合同的做法,不仅排除了其他保险公司参与鄂州市校园责任险市场竞争的机会,限制了鄂州市保险市场公平竞争,还越权限定其行政管理相对人(学校)与指定的保险公司交易,妨碍了学校自主选择保险服务的权利。何况校园责任险并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独家开办,银保监会备案审批可以依法承保的保险公司众多,限定独家交易也没有例外情形可以适用。上述行为属于限定购买特定经营者提供的保险服务,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情形,该政策措施排除、限制了鄂州市校园责任险服务市场竞争,建议废止。(3) 2021年7月21日,市教育局印发2021年鄂州市中小学暑期夏令营活动和托管服务工作方案(鄂州教体卫艺(2021)5号),其中第五条“安全保障”第三款明确“由后勤管理办公室协调北京联合保险服务有限公司为学生购买保险1份,费用由承办单位支付。”本评估机构认为,既然由夏令营承办单位支付保险费,承办单位就有权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投保和自主决定是否需要委托保险经纪公司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以及选择哪家保险经纪公司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教育局超越权力清单范围,没有法律依据明确要求承办单位协调北京联合保险服务有限公司为学生购买保险,既排除了保险经纪公司之间保险经纪业务竞争,又排除了保险市场竞争。上述行为限定购买、使用指定经营者提供的保险和保险经纪服务,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明确要求的方式,限定购买特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属于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情形,排除、限制了鄂州保险服务市场竞争。3 .市卫健委2019年9月30日,市卫健委印发鄂州市远程诊疗服务规范(试行)(鄂州卫办发(2019)46号),该规范第三章第九条第二款要求提供远程诊疗服务的检验技师需满足“在市中心医院对应科室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条件。本评估机构认为,鄂州市远程诊疗服务规范(试行)通过要求提供远程诊疗服务的检验技师需满足在“市中心医院”对应科室从业经验的要求,限定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准入资格,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并未规定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有特定医院的从业经验的要求,其他法律也无对应详细规定。该特定准入资格限制,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依据,排除了无市中心医院对应科室相关工作满3年检验技师的医疗机构参与远程诊疗服务的市场竞争机会,限制了鄂州市远程医疗服务市场的正常有序竞争,与国家鼓励、发展远程医疗服务精神相悖。上述规范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1项“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规定,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建议及时废止无法律依据的限制性条件。通过创新监管措施,加强积极主动行政服务,放宽政策措施,让市场选择服务机构,通过市场优胜劣汰机制优化和淘汰服务机构,让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双向选择市场化手段,达到服务水平和能力提高、消费者满意度提升目的。4 .市医保局(1) 2019年11月5日,市医保局行文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和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工作的请示(鄂州医保文(2019)37号),拟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和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工作,在第二条“遴选范围”中明确“在我市城区下辖有20家及以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或注册资本五百万元以上(含500万)的大型医药连锁公司中进行遴选”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和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经向工作人员了解,市政府已经批复该请示。本评估机构认为,上述对定点药店所属开办市场主体店铺数量规模和注册资本的要求,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依据,将原本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药店排除在定点药店之外,属于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条件,且没有例外情形可以适用,该做法排斥或者限制了已取得正常开业许可的药店公平参与零售药品售卖市场竞争,缩限了具备能力和资质的药店开展特殊药品销售市场许可,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1项“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规定,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2) 2020年1月23日,市医保局印发关于调整完善我市特殊药品有关政策的通知(鄂州医保发(2020)5号),明确“我市已确定市中心医院、市中医医院、鄂钢医院、鄂州二医院等四家医院为我市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本评估机构认为,医保局直接将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对象限定在4家医疗机构,且没有例外情形可适用,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第1项“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规定,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限定在四家医疗机构,不仅影响群众就医,还可能滋生价格违法和腐败问题,建议及时废止。(3) 2020年3月25日,鄂州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在市医保局官网发布关于开展2020年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评估工作的通知,开展2020年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评估,其申报条件第5条规定,零售药店要“有合法经营场所,面积达到80平方米及以上本评估机构认为,上述对定点零售药店营业面积的要求,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依据,设置80平方米及以上面积的条件明显不必要,无例外情形可以适用,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1项“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规定,限制了药店经营者参与鄂州市零售药的市场竞争,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4) 2021年11月19日,市医保局和市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鄂州医保发(2021)58号),明确“双通道”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确定“鄂州市中心医院、鄂州市中医医院、鄂钢医院、鄂州二医院”4家医院为定点医疗机构,“鄂州市康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康泰大药房总店、国药控股鄂州有限公司中心大药房、湖北盛世君安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盛世君安大药房古城路店”3家药店为定点零售药店。本评估机构认为,市医保局牵头和市卫健委联合印发的通知限定4家医院和3家药店为“双通道”管理定点单位,限定使用特定医院和药店提供医疗服务的药品零售,且没有例外情形可供适用。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规定,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第1项“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规定情形,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5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 2020年3月26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官网发布湖北省鄂州市黄山矿区建筑石料用石英二长岩、砂岩矿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鄂矿网挂2020OO1),组织开展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工作,公告文件对竞买人资格条件的第1条要求“实缴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竞买人须知第(二)条规定“非鄂州市注册企业竞得该采矿权后,须在鄂州市注册成立企业(全资子公司),采矿权出让合同由竞得人在鄂州市本地注册的全资子公司签订。”本评估机构认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求参与采矿权出让竞标的市场主体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排除了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下的市场主体参与竞拍的机会。法律上,市场主体的经济实力和履约能力与注册资金毫无关联;现实经济活动中,一家注册资金只有3000万元的企业其存量现金资产也可能达数亿元,而一家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也常处于失信被执行人状态、有的甚至面临破产边缘。强制要求竞标成功后的竞得人必须在鄂州市本地注册全资子公司,以该全资子公司作为签约主体和政府机关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做法,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1项“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和第十四条第(五)款第1项规定的“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不给予与本地经营者同等的政策待遇”的规定,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该竞拍参与者条件的设定不仅将有能力和更优的市场主体排除在外,还限制了市场主体投资决策的自主经营权。行政监管方面,完全可以通过法定手段开展事中事后进行。监管措施并不因上述条件设定,就变得更加便利,5000万元注册资金的要求与监管毫无关联。(2) 2020年9月23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牵头单位的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鄂州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规定: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市注册的法人单位,或在本市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外地单位。第六条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申请入库单位的测绘资质、专业技术人员、质量管理、办公场所等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经公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纳入鄂州市“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录库,并在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平台上予以公布,为“一次委托”提供服务选择。公示结果可作为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