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高等教育附1重庆市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附2重庆市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附3重庆市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附4重庆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附5重庆市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附6重庆市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附7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附8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原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中等职业教育附9重庆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附10重庆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附H重庆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附12重庆市中等职业教育免住宿费实施细则普通高中教育附13重庆市普通高中免学费实施细则附14重庆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重庆市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市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第二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市级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的学生,进入硕士阶段后不再参评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二)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具体是指: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LELISTP.SSCl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b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6 .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7 .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三)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第五条市级在分配上级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第六条每年8月1日前,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市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审批。第七条每年9月1日前,市财政局、市教委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各高校。第八条国家奖学金申请与初评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卜第九条各高校制定具体评审办法,结合实际,成立相关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第十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报至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组织开展市级评审。第十一条各高校报送材料要求:(-)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二)所有申请学生的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三)各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表2)o第十二条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通过高校资助统发系统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市教委委托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管理。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一学年)学校:院系:学号: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民族入学时间专业学制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学习成绩排名:/(名次/总人数)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口情况必修课门,其中及格以上_门如是,排名:/(名次/总人数)大学期间主要获奖情况日期奖项名称颁奖单位申请理由(200字)申请人签名(手签):年月日推荐理由(100字)推荐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手签):年月日院(系)意见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手签):(院系公章)年月日学校意见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国家奖学金。(学校公章)年月日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各高校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或复印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组织人员认真填写。1 ,表格为一页,正反两面,不得随意增加页数。表格填写应当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涂改数据或出现空白项。2 .表格标题中学年的填写为评审工作开始所在学年的上一学年。如2022年秋季学期填表,应填写“20212022学年”,以此类推。3 .表格中“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其他各项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填写。4 .表格中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由各高校自行确定,学校、院系、年级、专业、班级排名均可,但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5 .表格中“申请理由”栏的填写应当全面详实,能够如实反映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字数控制在200字左右。6 .表格中“推荐意见”栏的填写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100字左右。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其他人无权推荐。7 .表格必须体现学校各级部门的意见,推荐人和学校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志必须签名,不得由他人代写推荐意见或签名。8 .表格中“学校意见”栏必须加盖学校公章。设立院(系)的学校必须加盖院(系)公章,不设立院(系)的学校,必须在“院(系)意见”栏中说明。表格中凡需签名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手签写。9 .表格上报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学生成绩单、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只需经过学校审查,不需随表报送。上报材料经评审后不予退回,各高校根据需要自行准备存档材料。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学年)高校名称(公章):序号学生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院系专业学号性别民族入学年月单位负责人:经办人:重庆市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市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市级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的学生,进入硕士阶段后不再参评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市属高校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二)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三分之-,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三分之一,但均位于前50%,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证明材料。“表现非常突出”条件依据国家奖学金相关要求。第五条市级在分配上级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及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第六条每年8月1日前,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市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审批。第七条每年9月1日前,市财政、市教委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达各高校。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初评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3卜第九条高校应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市教委备案,还应结合实际,成立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第十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0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报至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十一条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高校资助统发系统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O第十二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市教委委托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日常管理。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本人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入学时间身份证号码学号联系电话大学学院年级专业班曾获何种奖励家庭经济家庭户口A、城镇B、农村家庭人口总数家庭人均月收入收入来源家庭详细情况住址学习情况成绩排名:_(名次/总人数)是否实行综合考评:是;否必修课门,其中及格以上如是,排名:/(名次/总人数)申请理由申请人签名:年月日院系审核意见签字(公章)年月日学校审核意见签字(公章)年月日重庆市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市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第二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四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市属高校公费师范生、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第五条市级在分配上级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第六条每年8月1日前,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市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分配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审批。第七条每年9月1日前,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名额(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达所属各高校。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4第九条各高校应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市教委备案,还应结合实际,成立相关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第十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市教委。第十一条高校应足额按月将国家助学金通过高校资助统发系统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第十二条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学制期限内,对于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死亡、转学、退学等原因注销学籍的,因疾病、入伍、出国留学等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因受纪律处分或因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取消受助资格的,当月未发放助学金的、当月起停发,当月已经发放的、下月起停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按照规定未发放或收回的国家助学金资金,各学校可按规定继续用于学生资助。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市教委委托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日常管理。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本人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入学时间学号所在班级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大学学院年级专业班家庭经济情况家庭人口总数家庭月总收入人均月收入收入来源家庭住址邮政编码家庭成员情况姓名年龄与本人关系工作或学习单位申请理由:申请人签名:年月日院系意见:签字(公章)年月日学校审核意见:(公章)年月日重庆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计划招生内的市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市级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校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第四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第五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取得博士阶段学籍前以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取得博士阶段学籍后,以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第六条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第七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参评学年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第八条每年8月1日前,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审批。第九条每年9月1日前,市财政局、市教委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各高校。第十条高校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校要统筹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第十一条高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第十二条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第十三条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第十四条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第十五条高校应根据学校自身情况,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对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其评审标准应有所侧重。第十六条高校结合实际设计科学合理的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第十七条所有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完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5方第十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第十九条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第二十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第二十一条各高校于每年11月1日前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评审材料包括评审报告及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表6X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表7卜第二十二条各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通过高校资助统发系统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市教委委托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日常管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a*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民族入学时间基层单位专业攻读学位学制学习阶段硕士博士学号身份证号申请理由申请人签名:年月0导师推荐意见推荐人签名:年月日评审情况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年月日学院意见经评审,并在本单位内公示个工作日,无异议,本单位申报该同学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现报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学院主管领导签名:(学院公章)年月日学校意见经审核,并在本单位公示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批准该同学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O(研究生工作部代章)年月日备注:表格请正反打印。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一学年)高校名称:序号学生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培养单位基层单位专业学号入学年月经办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学年)序号学生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培养单位基层单位专业学号入学年月高校名称:经办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重庆市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市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高校负责组织实施。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林专业、方向)倾斜。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校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第五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第六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第七条高校应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第八条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第九条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第十条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十一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第十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第十三条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通过高校资助统发系统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重庆市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市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二条每年8月1日前,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审定。第三条每年9月1日前,市财政局、市教委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下达至相关高校。第四条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通过高校资助统发系统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第五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第六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研究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一年多次论文答辩并申请毕业的,或符合高校研究生培养计划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的,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等学校学生是指市属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入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b第三条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考试方式考入高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第四条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军士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军士到部队入伍的学生。第五条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第六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第七条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教育阶段的资助。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X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第八条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见附表8,以下简称申请表I,一式两份)并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二)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I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I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卜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四)学生将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五)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第九条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l(见附表9)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第十条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第十一条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第十二条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将本年度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第十三条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高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接收市属高校学生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通报市教委。第十四条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区县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退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十五条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市教委确定。第十六条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区县兵役机关要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第一时间发放入伍通知书;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照片就读高校高校隶属关系口中央口地方政治面貌学历专业学制年级院系班级学号入学时间身份证号学校资助部门地址及邮编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现家庭地址及邮编本人联系电话本人其他联系方式父亲姓名及联系方式母亲姓名及联系方式其他亲属及联系方式申请补偿或代偿(学生本人填写,只可选择一项)口学费补偿口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应缴纳学费金额(元)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向经办银行或经办地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后填写)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本金(元)贷款本金(元)贷款利息(元)贷款利息(元)贷款银行名称贷款银行名称还款账户账号还款账户账号还款账户户名还款账户户名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学生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开户入户名:开户银行地区:省(区/市)市(地/州/盟)本人已阅读并了解关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申请人签字:年月日派以下由学校和征兵部门填写派高校审核情况学校财务部门审核意见经审核,该同学应缴纳学费元。实际缴纳学费元,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元。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查意见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补偿学费元。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元,利息元(利息起止时间:)°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同志积极报名应征,经我办体检、政审合格,批准入伍服兵役(士兵军士),入伍批准书号为:,入伍通知书号为:。签字: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