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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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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docx

    安徽省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间信仰事务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央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民间信仰,是指以多种神祇为崇拜对象,以祈福禳灾为主要目的,与民俗活动紧密结合,在民间自发流传的非制度化信仰现象,具有民俗性、自发性、分散性、地域性和历史传承性等特点,主要包括自然崇拜,神话传说和佛道教神灵、历史人物、行业神崇拜,祖先崇拜,少数民族民间信仰等。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民间信仰事务,是指民间信仰涉及国冢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群众因崇拜神祇、祈福禳灾而建设的,进行具有一定规模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建筑物,不包括文庙和宗族祠堂。第五条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尊重现实、把握特点、规范管理、积极引导的基本原则,尊重信众的信仰和风俗习惯,引导民间信仰与社会其他方面和谐共存,做到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活动有序、安全和谐。第二章分类管理第六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分类管理。(一)对在当地有一定历史文化积淀、信众较为广泛、主体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或一年中单次活动规模达100O人次以上的活动场所,实行登记编号管理。县级宗教事务部门为业务主管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其他单位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管理。(二)对不符合登记编号条件的活动场所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档、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管理,按照地方民风习俗对待,纳入社会治理,实施有效监管。(三)对佛教、道教特征明显的,结合宗教活动场所优化布局,在与佛教、道教团体协商的基础上,按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程序,依法登记为佛教或道教活动场所,依照宗教事务条例进行管理。严禁为规避监管,将暂未依法登记的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登记建档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第七条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或者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等范围内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其建设和管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奉头厘清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与文物保护单位、旅游风景区的内部关系、管辖范围、管理职责等事宜,确保对其实施有效管理。第三章场所登记编号第八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登记编号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村(社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登记编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后,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编号;(三)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编号后,报市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九条申请登记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安徽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申请表,同时需提交下列材料:(一)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情况说明;(二)民主管理组织情况说明,包含民主管理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口和居民身份信息;(三)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经费来源情况说明;(四)申请登记编号场所的房屋和土地不动产权证,确因情况特殊无法提供的,出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无争议证明;(五)反映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现状面貌的图片;(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十条安徽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申请表和安徽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由安徽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统一印制。第四章民主管理组织第十一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管理组织应当在当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其成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经常参加该场所活动的群众代表民主推选组成第十二条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三)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为人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群众基础好;(六)具有中国国籍,为内地居民。第十三条民主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团结和教育参加本场所民间信仰活动的信众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二)建立健全本场所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安全和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三)组织开展本场所的民间信仰活动,处理日常事务;(四)管理本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和其他人员;(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本场所的财产,维护本场所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六)依法管理本场所的其他事务。第十四条凡涉及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变动、举行大型活动、大额支出、固定及无形资产处置、场所建设和对外交流等重大事项,民主管理组织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五章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结合实际建立必要的人员、财务、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一)场所应建立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定期学习制度,提高政策法规水平和管理民间信仰事务的能力。(二)场所财产及合法收入属于该场所集体所有,主要用于开展日常活动、维修场所、组织公益慈善活动等。场所财产及合法收入的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三)场所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民主管理组织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民主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本场所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民间信仰活动保障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制。(四)场所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加强明火、燃灯、焚纸、焚香等火源管理。(五)场所应制定卫生防疫制度,加强卫生防疫宣传教育,保持场所环境干净整洁。(六)有条件的场所应建立场所档案,并积极推行数字化档案管理。第六章活动管理第十六条民间信仰活动实行报备制度,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场所安全责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第十七条民间信仰活动一般应在场所内举行。在场所外举行具有一定规模的民间信仰活动和大型、跨地区的民间信仰活动,参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民间信仰活动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不得组织含有以下内容的活动:(一)以开展民间信仰活动名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二)包含宗教极端思想和邪教内容;(三)从事非法宗教活动或为非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四)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生产和生活秩序,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五)利用民间信仰进行传销、非法行医、骗钱敛财、封建迷信活动以及赌博等活动;(六)其他有违社会主义核心M介值观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第十九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编印、发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第二十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第七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一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原则上不再新建,需要重建、改扩建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保障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合法权益。合法财产、收益及正常民间信仰活动受法律保护;保障民主管理组织依法依规管理使用场所的土地、建筑等资产;妥善处理城乡建设中涉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征收拆迁问题。第二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捐资修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不享有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不得从中获取利益,不得干预场所内部事务。第八章发挥作用第二十四条具备条件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开展国旗、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场所活动。应深入挖掘民间信仰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契合的元素,弘扬正能量。第二十五条按照有关规定,在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兽出上开展民间信仰方面对外交流,自觉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不得接受附带政治条件、干涉我内部事务的任何资助、捐赠和合作,自觉抵御渗透。第九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行政监管,牵头协调相关综合事务和重要事项,与公安、国家安全、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工协作,加强对民间信仰活动和相关场所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监督管理遵循依法管理、分类管理、属地管理、重在基层的要求,健全省级把关与研究制定政策、市级监督指导、县级负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依靠县、乡、村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1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开展工作。第十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安徽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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