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docx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经研究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联合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坚持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联合执法、协同治理,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生态。(二)工作目标。按照省、市要求,全面完成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优化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环境,初步形成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良好生态。到202()年,长效监督管理机制进步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系统化、常态化、长效化管理机制基本形成。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三)贯彻落实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认真执行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若干规定要求,印制校外培训机构办理指南。我县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培训场所面积不低广2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枳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r消防、环保、安全、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供餐单位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师资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县教体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四)确保证照齐全。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五)严格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教体局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县教体局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本县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外地校外培训机构到我县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我县教体局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三、规范培训行为(六)细化培训安排。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县教体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我县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我县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七)确保诚信办学。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定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各校外培训机构要保障教学基本条件号师生安全,健全完善工作章程和相应管理制度,规范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广告发布、收费退费等行为,依法依规做好申请、备案、年检年报、信息公开等工作,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切实做到规范诚信办学。(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八)规范教师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加强对授课教师的规范化管理,建立规范的教师聘任、任课、考核、解聘等制度和包括基本情况、业务考核、任职资格等在内的教师个人档案,同时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县教体局要将校外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行为规范纳入日常监管和年检内容。(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九)规范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县教体局要加强与金融物价等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及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四、依法依规整治(十)推进分类整改。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违规问题,要分类建立台账和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强化整改措施,加快整改进度,逐一对账销号。对限期内未能完成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县教体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业整顿,由县教体局会同有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对具备办证条件的,由县教体局指导其办证;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由县教体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等部门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限期整改,由县教体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卜.发整改通知书。对具备办证条件的,由县教体局指导其办证;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由县教体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等部门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限期内拒不整改的,由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符合设置标准并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存在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律实行整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停业整顿,由县教体局会同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卫健委、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提出整改意见,卜发整改通知书,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恢复营业。(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十一)切实规范培训行为。对“超标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的校外培训机构,i律限期整改,由县教体局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恢复营业。校外培训机构在学科知识培训中聘用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或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培训活动的,由县教体局责令校外培训机构停止其承担的学科知识培训教学任务。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一次性收费超过3个月、收费项目及标准未公示等违规收费行为,或存在虚假广告及招生宣传不规范的,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五、强化监督管理(十二)完善日常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县政府将充分利用现有执法力量,组建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城管局、县教体局、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队伍,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县教体局负责食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县人社局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县委编办、县民政局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卫健委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卫生条件保障的监管工作;县委网信办、县文旅局、县经信局、县融媒体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委网信办、县委编办、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县融媒体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十三)落实年检年报制度。对有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县教体局要会同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等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及实施办法、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由县教体局会同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等部门,通过年度检查、督促指导、严肃查处等方式,发挥各部门监管优势,共同促进其积极整改。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如无公司网站,应在证券信息披露平台)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十四)公布黑白名单。县教体局要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县政府网站上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予以更新。可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了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六、提高中小学育人能力(十五)不断提升教学质量。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县教体局要指导中小学校,按照学校管理有关标准对标研判、依标整改,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创造条件。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十六)严格规范教师校外兼职管理。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切实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鼓励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潜心教书育人。建立新时代师德规范,健全教师诚信体系,完善师德考核办法,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课或从事有偿家教,对违规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课或从事有偿家教的,要追究责任,处理情况在学校门户网站上公告。对有“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十七)严明招生入学纪律。严甫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纪律,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十八)做好课后服务工作。严格落实省中小学课后服务政策,细化落实措施,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中小学校要充分挖掘学校师资和校舍条件的潜力,并积极利用校外资源,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努力开辟多种适宜的途径,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增强实践,不断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可为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免费辅导。可根据课后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保障学校对学生的补缺补差工作。县人社局、县教体局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当适当考虑学校和单位开展课后服务因素,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学校和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设定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的,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按有关规定执行。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县教体局要指导学校精心设计和安排,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各校辅导和课后服务方案要报县教体局备案,接受检查。严禁各地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发改委、县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七、强化组织保障(十九)健全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县教体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法律资源与执法力量的作用,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分工、压实责任、大力推进,将依法行政贯穿事前审批、事中发现和事后处理的监管全过程。及时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在行业发展、规范、白律等方面的作用。注重多方联动,发展社区功能,加强少年宫、实践基地等场馆建设,多渠道满足中小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形成学校、家庭、社会育人合力。(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委网信办、县委编办、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融媒体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二十)强化问责考核。县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的督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地方及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效能办,各乡镇人民政府)(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使改革精神、政策要义家喻户晓,形成良好社会氛围。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家访、专题报告等形式,促进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成才观念,不盲目攀比,科学认识并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对表现突出的校外培训机构给予宣传,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融媒体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