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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反兴奋剂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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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反兴奋剂工作实施细则.docx

    内蒙古自治区反兴奋剂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党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强化拿道德的金牌、风格的金牌、干净的金牌意识,切实建设责权明晰、齐抓共管的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进一步抓实抓细我区反兴奋剂工作,坚决做到兴奋剂问题“零出现”、“零容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反兴奋剂规则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反兴奋剂工作坚持“零容忍”,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惩防并举;(二)公平、公正、公开;(三)维护运动员和辅助人员(指教练、领队、队医等运动员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反兴奋剂工作实行自治区体育局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工负责制,形成制度完善、管理规范、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运转有效的反兴奋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自治区体育局负责全区反兴奋剂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盟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反兴奋剂工作的组织实施。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自治区竞技体育训练中心(自治区各运动中心)、自治区反兴奋剂中心、自治区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自治区体育社会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反兴奋剂工作。第四条本细则规定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体育单位在反兴奋剂管理中的职责权限等内容。反兴奋剂工作的技术性、操作性规则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规则执行。第二章反兴奋剂工作职责第五条自治区体育局领导、协调、监督全区反兴奋剂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定自治区反兴奋剂相关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做好自治区的兴奋剂综合治理、专项治理和行政处罚工作;()自治区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负责开展全区反兴奋剂工作,指导自治区反兴奋剂机构、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社会团体等开展反兴奋剂工作,确保相关单位反兴奋剂工作落实到位。第六条各盟市体育行政部门领导、协调和监督本地区反兴奋剂工作,明确反兴奋剂职能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设立专项经费做好反兴奋剂制度建设、宣传教育、综合治理等工作。第七条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自治区竞技体育训练中心(自治区各运动中心)主要负责人为反兴奋剂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谁组队、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负其责,做好运动项目队的反兴奋剂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成立反兴奋剂工作小组,制定本单位反兴奋剂工作计划和制度,确定反兴奋剂专职人员和管理人员。反兴奋剂管理人员由各项目主教练(或领队)担任,具体负责本项目队(组)反兴奋剂工作;(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兴奋剂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定期开展反兴奋剂自查自纠工作,有找风险隐患,及时制定措施并加以整改;(三)开展本单位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和管理,提高各级管理人员、运动员及辅助人员的反兴奋剂意识和能力;(四)加强食品、药品、营养品管理,监督指导运动员做好行踪信息申报和治疗用药豁免等工作。严格落实运动员在运动中心或训练基地用餐的规定,不得私自外出就餐和食用外卖、零食,尤其外训期间,更应加强管理;(五)配合兴奋剂检查与调查,制定本单位兴奋剂违规事件处理应急预案、工作流程,落实结果管理要求;(六)严格背景审查,厘清交流合作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辅助人员在训练、比赛各时段的反兴奋剂责任。第八条自治区反兴奋剂中心具体职责包括:(一)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及自治区级纯洁体育教育讲师、兴奋剂检查官招募、培训等工作;(二)承担自治区本级重大赛事兴奋剂赛内、赛外委托检查和结果管理专项工作;()协助做好相关运动员兴奋剂检查信息记录、治疗用药豁免和食品、药品、营养品的兴奋剂风险防控及监督检查工作;(四)受自治区体育局委派对各训练单位开展反兴奋剂专项检查J(五)协助自治区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做好相关制度建设及兴奋剂综合治理工作。第九条自治区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具体负责运动会反兴奋剂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细则和运动会规程,制定反兴奋剂工作方案,签订反兴奋剂承诺书,开展反兴奋剂教育准入、教育拓展、兴奋剂委托检查等工作。第十条自治区级体育社会团体负责本社团的反兴奋剂工作,制定反兴奋剂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反兴奋剂宣传教育,配合开展兴奋剂检查与调查,监督各盟市体育社会团体履行反兴奋剂职责。第三章反兴奋剂工作责任落实第十一条自治区体育局每年与各盟市体育行政部门、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自治区竞技体育训练中心、自治区反兴奋剂中心分别签订自治区反兴奋剂工作目标责任书;各盟市体育行政部门与下设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与所辖各项目队,自治区竞技体育训练中心与自治区各运动中心,分别签订反兴奋剂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零出现''“零容忍”的考核目标,强化责任落实。第十二条各盟市体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自治区竞技体育训练中心(自治区各运动中心)要根据相应的反兴奋剂工作职责,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反兴奋剂专职人员、运动员、辅助人员的职责,保障反兴奋剂工作专项经费,进一步细化单位和个人的反兴奋剂责任清单,确保每一层级制度明、责任清、工作实、落实细。第十三条自治区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指导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自治区竞技体育训练中心(自治区各运动中心)、自治区反兴奋剂中心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对自治区本级重大赛事进行兴奋剂赛内、赛外委托检查、结果管理;监督自治区级运动队行踪信息申报及食品、药品、营养品的兴奋剂风险防控工作;对各训练单位开展常态化反兴奋剂工作监督检查。第十四条自治区体育局每年要举办全区教练员反兴奋剂培训和纯洁体育教育讲师培训,充分发挥自治区级反兴奋剂教育讲师的作用,增强管理人员、教练员及其他辅助人员的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第十五条自治区及各盟市运动员训练管理单位要针对“三品”误服误用、行踪信息申报、参赛反兴奋剂教育准入、交流引进审查等多个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建立风险点台账。结合实际情况及运动项目特点,建立和完善运动员就医用药、饮食安全、营养品管理、教育管理、行踪信息、奖惩等系列规章制度。第十六条自治区体育局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反兴奋剂工作检查清单,组成检查组对各级执行单位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要及时纠正,实行反兴奋剂工作监督检杳定期通报机制,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人员予以通报,限期整改,确保反兴奋剂工作高效有力开展。第十七条对兴奋剂违规行为,坚决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反兴奋剂规则等相关条例和规定,逐级查清兴奋剂违规行为所涉及的各级行政管理人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责任,根据违规事实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反兴奋剂宣传教育第十八条各盟市体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自治区竞技体育训练中心(自治区各运动中心)、自治区反兴奋剂中心、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体育社会团体应当高度重视和加强反兴奋剂宣传,综合运用网络媒体、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手段,全面推进反兴奋剂教育,提高体育参与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共同构建“全覆盖、全周期、制度化、常态化”的反兴奋剂教育预防体系。第十九条自治区反兴奋剂中心负责制定反兴奋剂教育计划,实施反兴奋剂宣传教育、教育准入、拓展活动。协助自治区竞技体育训练中心(自治区各运动中心)做好运动员及辅助人员反兴奋剂教育资格准入工作,并将反兴奋剂教育资格准入作为其入队、注册、参赛和入职的必要条件。第二十条自治区反兴奋剂中心建立反兴奋剂教育平台,积极利用各类资源,编写教育课件,丰富教育形式。建立反兴奋剂教育资格认证和管理机制,招募培训教育讲师,组建自治区级纯洁体育教育讲师团队。自治区级纯洁体育教育讲师每年进行不少于4次的反兴奋剂教育讲座,并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上报自治区反兴奋剂中心。第二十一条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应将反兴奋剂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每年不少于10课时。第五章兴奋剂检查与调查第二十二条兴奋剂检查包括:(一)列入自治区年度兴奋剂委托检查计划的检查;(二)经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批准或者同意的委托检查;(三)国家体育总局指定或者授权开展的其他检查。第二十三条自治区体育局制定年度兴奋剂赛内、赛外检查计划和自治区综合性运动会检查计划,报请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批准同意后,由自治区反兴奋剂中心按需委派兴奋剂检查官,按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兴奋剂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组织实施。运动员及运动员管理单位须配合做好赛内、赛外兴奋剂检查。各盟市体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自治区体育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兴奋剂委托检查。第二十四条禁止未经国家体育总局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兴奋剂检查;禁止无检查权单位或者个人以兴奋剂检杳的名义采集运动员样本的行为。第二十五条兴奋剂检查、调查工作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杳、调查职责时,有权依法进入体育训练场所、体育竞赛场所、运动员和辅助人员驻地等,工作人员应主动出示证件和授权文件。有关单位和人员可对证件和授权文件进行核对,并应配合检查、调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六条各盟市体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自治区竞技体育训练中心(自治区各运动中心)、自治区体育组织须第一时间向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反兴奋剂中心报送以下相关信息:(一)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对所属运动员实施的兴奋剂检查信息;(二)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查出的兴奋剂违规情况;(三)注册检查库和检查库名单(注册检查库是反兴奋剂中心制定的以最高优先级别进行监管的国家级运动员名单;检查库是反兴奋剂中心制定的以优先级别进行监管的国家级运动员名单);(四)其他需要报送的相关信息。第二十七条各盟市体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自治区竞技体育训练中心(自治区各运动中心)、自治区体育组织不得使用任何处于禁赛期和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公布的禁止合作名单的人员从事运动员辅助和体育管理工作。第六章食品'药品、营养品管理第二十八条各盟市体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自治区竞技体育训练中心(自治区各运动中心)须从工作职责、人员分工、采购规范、送检程序、出入库管理和“三品”领用等方面详细制定食品、药品、营养品管理制度并建立台账,严把“三品''关,严格责任制。第二十九条各训练单位制定运动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把食品进货关,严格筛选运动员食品供应来源,建立肉食品及其他风险食材送检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各训练单位制定运动队就医、用药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主动报告、严格把关、记录在案的就医用药要求;运动员因医疗目的确需使用含有禁用清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物或者禁用方法时,运动员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印发的治疗用药豁免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各训练单位应加强营养品管理,制定营养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营养品采购渠道,确保运动员所使用的营养品不含任何禁用物质。第三十条加强食品、药品、营养品“三品”保管、发放、使用等各环节管理,建立日常登记备案制度,做到专人负责、手续齐全、去向清晰,完善严格的领用、经办人签字制度,以备查验。加强运动员日常药品、营养品自查工作,对赛前14天药品、营养品进行排查及登记工作。教育引导运动员加强“三品”安全防范意识,禁止私自购买和使用成分不明的药品和营养品,特别是网购膳食补充剂、减肥产品(包括任何有减肥、减脂和塑身等功效的产品)和化妆品。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收取快递,并建立快递台账,运动员及辅助人员须登记领取本人快递,签名后方可取走。第三十一条自治区竞技体育训练中心、自治区反兴奋剂中心对各运动中心食品、药品、营养品使用情况进行常态化的抽查,查看运动员用药记录、药品和营养品进出库记录、肉食品送检报告、反兴奋剂工作台账;检查厨房调味品和留样食品、医务室库存药品,核定营养品入库批次等情况,发现问题严肃处理。第七章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管理第三十二条注册代表内蒙古参赛的运动员,凡纳入注册检查库和检查库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运动员本人是行踪信息申报的直接责任人,必须熟练掌握行踪信息申报工作规定和流程,行踪申报专管员应提醒、监督运动员准确申报行踪信息,并做好二次核对工作,杜绝发生错报、漏报、瞒报行踪信息。第三十四条各盟市体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自治区竞技体育训练中心(自治区各运动中心)应加强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指定专人监督指导运动员做好行踪信息申报,并向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反兴奋剂中心备案。第三十五条纳入注册检查库、检查库的运动员涉及退役、禁赛、复出等变更事项,运动员管理单位须按照规定书面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审核确认后报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反兴奋剂中心备案。第八章处罚与奖励第三十六条自治区体育局将反兴奋剂工作列入运动员管理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对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并被认定负有责任和受到处罚的单位,当年各类考核评比实行一票否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取消本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第三十七条发生兴奋剂违规且被禁赛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禁赛期内禁止其使用政府所属或者资助的体育场馆设施进行训练,相关管理单位应禁止辅助人员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运动队管理工作,取消与体育相关的政府津贴、补助或者其他经济资助,取消体育系统各类奖励、奖项、荣誉称号、职称、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比资格。第三十八条运动员因兴奋剂违规被收回奖牌和取消成绩的,依规取消和收回运动员依据该项成绩获得的奖励和荣誉;相关人员由该项成绩享受的奖励和荣誉一并取消和收回,如有评优评先资格,则一并取消。第三十九条自治区运动员在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及年度重大赛事中,出现兴奋剂违规行为被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和单项协会处罚的,要依规依纪给予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在全区综合性运动会、年度比赛或赛外兴奋剂检查中,运动员及辅助人员出现兴奋剂违规行为,运动员注册单位与训练管理单位一致的,按照“谁组队、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除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及相关单项协会的处罚外,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运动员注册单位与训练管理单位不一致的,须由运动员注册单位与运动员训练管理单位签订反兴奋剂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反兴奋剂职责,依照责任书的规定划分责任,并根据责任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四十一条未成年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的,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规则,可视情况适当减轻对运动员的处罚。对负有责任的辅助人员加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期间发生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或对运动员施用兴奋剂的辅助人员,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兴奋剂违规的人员,终身取消参加自治区体育系统各类评优评先、荣誉称号、职称、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比资格,严禁参与自治区和各盟市运动队运动员训练指导、体育教学、青少年体育等工作。涉嫌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交流、联合培养的运动员,在双方协议中应书面明确反兴奋剂管理责任,出现兴奋剂违规行为的,根据协议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追究。第四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减轻处分:(一)在无证据的情况下主动承认兴奋剂违规的;(二)揭发、举报他人兴奋剂违规或者提供他人兴奋剂违规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第四十五条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且被禁赛的,该学校不得参加国家或自治区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评选或认定。对已命名为国家或自治区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取消命名。第四十六条运动员或管理单位不配合或者拒绝阻挠兴奋剂检查、调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党纪、政务处分。第四十七条反兴奋剂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或程序,不履行法定职责,或包庇、纵容非法使用、提供兴奋剂的,依法给予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党纪、政务处分,对非公职人员解除聘用合同。涉嫌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对在反兴奋剂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纳入体育系统表彰奖励范围。第四十九条举报兴奋剂违规的线索或者证据经查实的,根据线索或者证据的重要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酌情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人的安全和隐私进行保护。第九章附则第五十条残疾人体育、职业体育、学校体育、社会体育等其他领域的反兴奋剂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五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反兴奋剂规则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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