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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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docx
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意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得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响应、反应灵敏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切实提高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防范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1)重大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2)超出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3)跨盟市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4)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管局或自治区领导同志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1.4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努力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保障,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救援机制。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以属地人民政府为主,自治区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的第一响应者,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坚持依靠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参考。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及时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采用先进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预案的权威性、科学性、高效性和可操作性。一一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救援与事故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监督检查、预警预测,督促问题整改,筑牢最后防线。做好应对事故灾难的思想、物资、队伍和技术准备,加强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做到常备不懈。1.5 事故分级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1)1.6 分级应对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省(区、市)行政区域的,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自治区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国务院及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等国家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较大、一般事故分别由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当涉及跨盟市、旗县级行政区域或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涉及跨省(区、市)行政区域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支援。1.7 响应分级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按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当启动一级、二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当启动三级、四级响应,由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决定;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引发舆论热议,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报批提级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1.8 预案体系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地方应急预案,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2. 1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自治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2)自治区指挥部下设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矿山安全监察局局长兼任。自治区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盟市级人民政府现场指挥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整或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设立应急救援工作组,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自治区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3)2.1 盟市、旗县级应急指挥机构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本地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发生较大和一般事故,分别由事发地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视情况由自治区指挥部有关领导和成员单位到现场督促指导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度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盟市、旗县级组织指挥体系应参照自治区级组织指挥架构设置,确保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较大和一般事故,以及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的先期处置;应当结合实际,对事故防范应对工作的职能职责予以细化明确。2.2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指挥机构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作为事故的第一响应机构,加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时,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2.3 应急专家组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为灾情研判、应急救援、恢复重建、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可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判断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必要时可参与事故调查工作。3预防预警2.4 预防非煤矿山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加大重大风险矿山监管力度,对重大风险进行严格管控,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治消除,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档案,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当地旗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重大风险进行监控和分析,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建立全区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各盟市、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掌握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灾害类型及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影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时间节点、气候变化、市场形势、重要生产工艺等主客观条件,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隐患,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部署非煤矿山企业采取有效防范措施。2.5 预警分级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计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事故,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2.6 预警发布3. 3.1发布权限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会商,当分析评估确认非煤矿山生产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当自治区本级达到红色、橙色预警级别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达到黄色和蓝色预警级别由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当突发事件威胁已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3. 3.2发布内容预警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解除事故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名称、事故预警等级和解除时间。4. 3.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发布,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做好相关设备、设施维护,确保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时、准确接收和传播。3.4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采取以下措施:(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根据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2)值班值守。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3)防范处置。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4)应急准备。组织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应急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响应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等。(5)舆论引导。随时掌握并报告发布事态进展情况,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4应急处置4.1 信息报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向事发地旗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事故分级管理的要求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可以越级报送。信息初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的初步估计、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等。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信息续报。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故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4.2 先期处歪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管控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明确并落实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不得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并派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启动各级预案相应级别标准响应,并按预案规定,成立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履行本级人民政府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应急救援指令或有关企业救援请求后,应当及时出动参加事故救援。4.3 分级响应4.4 .1四级响应处置当启动四级响应时,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四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督促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标准级别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收集事故信息,评估事态发展,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在事故发生地设置警戒线、维护好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的,协调组织医疗救治;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盟市指挥部要对事故应急处置加强指导协调。4.5 3.2三级响应处置当启动三级响应时,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进入三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事故应对工作,并视情况向事发地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事故救援工作。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事发地盟市、旗县(市、区)指挥部应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调剂,指挥调派盟市级专家组及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电力、通信等保障工作;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4.6 .3二级响应处置当启动二级响应时,自治区指挥部进入二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副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自治区级专家组和自治区级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报告事故信息。4.7 3.4一级响应处置当启动一级响应时,自治区指挥部进入一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自治区级专家组和自治区级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跨地区协调专业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进行支援;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资,组织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对危险区域内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等临时保护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和次生灾害;必要时,报送国务院请求支援。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报告事故信息,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事故信息及时报送国务院。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跨领域、跨地区、影响严重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盟市、旗县(市、区)指挥部应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盟市,实行区域联动。4.8 应急处盅重点针对非煤矿山事故特点,在抢险救援时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1)指定负责部门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制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疏散、转移受灾或有危险的群众;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做好治安警戒等工作。针对尾矿库溃坝、漫顶、坍塌、滑坡等不同事故类型和事态发展、人员伤亡等情况,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方案,制定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密切防范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2)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人员进入现场实施紧急救援,严防发生次生事故灾害,严格控制事态扩大。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加强救援人员安全防护,确保救援人员安全。非煤地下矿山事故必须由专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进行救援,严格控制进入事故区域的救援人员数量。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方可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救援。(3)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当发生矿井重大透水、大面积采空区冒落、重大山体滑坡、露天矿山边坡垮塌、尾矿库溃坝泄漏等重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队伍人力物力不能满足需要时,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依法进行社会力量动员,发动群众支持参与应急救援,紧急征用社会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全力保障应急救援需要。(4)现场指挥部成立由非煤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与非煤矿山救援专家组组成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技术组,根据事故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全面搜集整理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图纸和技术资料,综合分析论证救援方案的可行性,及时分析解决救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析评估事故救援发展趋势,科学预测事故救援结果,为制定完善、及时调整现场抢救方案和后续事故调查提供依据参考。4.9 信息发布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播发事故应急救援相关信息;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迅速核实举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做好媒体沟通、衔接工作,有关各方要积极引导各类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及时报道事故情况,不得编造、发布虚假信息;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有关规定开展信息发布等工作。4.10 急结束现场应急救援结束,被困人员全部获救,遇难人员全部找到,失踪人员无生还希望,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现场生态环境符合相关要求,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全部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报送指挥部批准,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5后期处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处置工作。5.1善后处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伤亡救援人员和遇难人员的补偿、遇难者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恢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障社会安全稳定。5. 2保险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出业务人员开展伤亡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赔付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支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广运用。5.3总结与评估应急响应结束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企业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排查化解安全风险隐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矿山救援队伍应当对参加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及时报告事故所在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在救援队伍总结基础上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送上一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应急处置的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1,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30日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自治区指挥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6保障措施6.1通信与信息保障各级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值班电话应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有关人员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电话,卫星、互联网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络畅通。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与指挥部成员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专家组的通信联系;建立和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和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6.2应急支援与保障(1)应急救援装备保障。非煤矿山企业根据本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特点和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要求,做好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装备等日常储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并保障应急救援专用车辆。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非煤矿山生产事故救援特点,充分依托现有救援资源,合理布局并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自治区根据全区非煤矿山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依托重点企业储备一定数量、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先进救援装备、设备。(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非煤矿山企业除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外,还应当与临近的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非煤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分布及自然灾害情况,建立本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本地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自治区非煤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加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3)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自治区应急处置矿山事故灾难所需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解决。(4)交通运输保障。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公路、铁路、民航等部门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便利,保证及时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运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交通保障。(5)医疗卫生保障。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协调相关医疗机构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医疗卫生保障工作,保障专用药品和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实施医疗救治。必要时,协调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力量支援。(6)治安保障。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开展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重要设备的安全保护,维持现场救援秩序,及时疏散人群,组织发动群众开展群防联防。(7)环境保障。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大气、水、土壤生态环境监测,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做好现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8)气象保障。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气象部门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所需气象资料和技术支持。必要时,组织相关气象部门开展现场监测,提供现场观测数据和气象信息。(9)物资保障。调集非煤矿山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应急避难、封闭隔离、紧急医疗救治等场所。尾矿库“头顶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广播等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令能第一时间传达至影响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必要时由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征用社会物资。6. 3技术支持与保障旗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和设备设施资源,建立本级应急救援专家组,建立完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基础数据库。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7. 4宣传、培训和演练(1)宣传。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向公众和员工说明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重大风险和可能发生的事故及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非煤矿山企业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必须制作警示教育片,加大典型事故案例媒体曝光力度,警示各地、各部门、各矿山企业深刻吸取教训,切实做好“一方出事故、多方受教育”。(2)培训。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员工和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和路线的培训,保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熟练掌握自救器等救援装备使用和应急处置措施。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督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定期对应急管理人员和相关救援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教育。(3)演练。尾矿库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尾矿库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非原矿山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总结评估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事故救援预案。6.5监督检查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交。7附则7.1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对在救援过程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应急准备工作不到位导致应急处置不当、救援响应不及时、盲目指挥、冒险蛮干或救援装备不起作用等造成事故扩大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7. 2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抄送上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制修订的矿山事故应急预案要抄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由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及时组织修订,修订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8. 3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本预案由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7.4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2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3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附件1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一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受困人数在30人以上)的,造成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二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受困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三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受困人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的,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较大社会影响等事故。四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受困人数在1人以上3人以下)的,造成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或一般社会影响等事故。附件2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一、指挥部组成总指挥: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副总指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自治区应急厅厅长、矿山安全监管局局长。成员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矿山安全监管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气象局、武警内蒙古总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等组成。二、指挥部主要职责(一)全面负责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二)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三)负责制订重大以上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四)协助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门做好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工作:(五)开展事故应急处置调查;(六)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三、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自治区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各项应急救援工作部署和命令、指令;(二)制定、完善、调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方案,研究部署、协调解决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三)协调督导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四)及时收集、研判、报告非煤矿山事故信息;(五)承办自治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四、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协助协调调集相关工业企业生产的救援物资及设备,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自治区公安厅: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区交通管制、现场警戒、人员疏散和临时安置区治安管理工作;负责协助搜救事故现场失踪人员;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自治区民政厅:负责配合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区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负责死亡人员丧葬等有关事宜,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筹措落实自治区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并及时划拨使用;负责为建设应急救援队伍、购置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和提升应急救援能力提供麦金保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区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支付和受灾人员就业保障工作;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伤残等级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提供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资料;负责组织相关专家为事故救援现场及周边地质环境安全制定防范措施。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生态环境监测,及时提供事故现场生态环境相关数据信息;根据事故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情况,提出生态环境治理措施,并监督事故责任单位实施;监督事故责任单位对事故形成的污染物进行有效处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公路、铁路等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损毁的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做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灾物资运送等应急运输保障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区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根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需求,协调调动自治区及盟市、旗县(市、区)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支持援助,在公路、铁路、民航等部门配合下开展伤病员转运和医疗卫生专家派遣等工作。自治区应急厅: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调动全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实施抢险救援;邀请相关专家赶赴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参与指导事故救援;协调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发放受灾群众生活救灾物资,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部署,牵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矿山安全监管局:统筹指导全区矿山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协调或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调动全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实施抢险救援;邀请相关专家赶赴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参与指导事故救援;协调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发放受灾群众生活救灾物资,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依法组织指导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杳处理工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工作;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提供技术支持保障。自治区总工会:负责配合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遇险人员和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调动指挥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时转移灾害危险地区群众。内蒙古气象局:负责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及时通报发布事故相关气象信息。武警内蒙古总队: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灾物资、要害部位和重要目标的外围警戒;负责调动指挥所属部(分)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情况;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指挥部有关指示要求;当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配合自治区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工作,配合做好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及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开展事故救援,坚持预防为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附件3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一、现场指挥部组成自治区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警戒保卫、医疗救护、物资后勤保障、人员疏散安置、善后处置、宣传报道、事故调查等9个应急工作组。具体成立的应急工作组的数量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实际增减,由自治区指挥部确定。二、各应急救援工作组职责(一)综合协调组。由自治区应急厅、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和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在自治区指挥部领导下,负责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工作。(二)抢险救援组。由自治区应急厅、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武警内蒙古总队,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实施经自治区指挥部批准的应急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进入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三)警戒保卫组。由自治区公安厅,武警内蒙古总队,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封闭、警戒、控制、保护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维护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治安和救援现场工作秩序;疏散转移现场和周边受威胁区域人员;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开辟专用通道供应急救援车辆和救援人员通行;依法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四)医疗救护组。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救护车、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开展伤员及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调配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医用物资。(五)物资后勤保障组。由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矿山安全监管局,内蒙古气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联系、采购、供应抢险救援物资、设备,负责救援车辆及油料的调配;为救援人员提供食宿保障;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安置场所;为救援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协调电力企业保证现场电力供应;协调通信企业负责救援现场通信保障;负责现场救援物资、设备的存放和保管;开辟救援应急通道,保证救援物资、车辆畅通,对损坏道路进行抢修、维护;负责事故现场空气和水域水质检测及预警处置。(六)人员疏散安置组。由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厅、公安厅、民政厅、矿山安全监管局,事故发生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主要职责: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疏散及安置工作。(七)善后处置组。由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急厅、矿山安全监管局、总工会,事故发生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开展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补偿和保险理赔;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八)宣传报道组。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