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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股份合作社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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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股份合作社章程.docx

    农村股份合作社章程农村股份合作社章程(通用7编)农村股份合作社章程篇1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特订立本章程。第一章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名称:XX市XX区XX镇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二条住所:XX市XX区XX镇邮政编码:第二章经济性质第三条经济性质:股份合作制第三章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四条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的宗旨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改革现行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从根本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股民的利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第五条经营范围:费产管理、投资和综合经营第四章合作社股本及其它资产第六条1.以改革基准日计算,本社实有总资产*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万元,净资产:*万元。2,第五章股份的设置名称、比例第七条本社设置的股份总数:股。其中:集体股股,占*%;个人股股,占榨。第八条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向每位股东发放股权证书。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股东权利:1、有权推选股东代表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有权通过股东代表对本社的事务提出意见及建议;3、依据所持有的股份获取本社收益及享受本社的各种福利待遇;4,认购本社新增股本;5、合作社终止后,依法享有本合作社剩余资产的个人应得部分;6、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权利。第十条股东义务:1、依据规定与合作社签订有关协议,履行所承担的义务;2、依据所拥有的股份份额承担本合作社的债务;3、遵守本社章程和本社的其它规章制度;4、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义务。第七章股东代表第十一条股东代表的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强的政策文化水平和议事能力;2、年满18周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关心集体,熟悉情况,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第十二条股东代表的产生:股东代表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股东联户推选产生。第十三条股东代表的权力: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有权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并享有每人一票的表决权;3,有权监督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参与重大经济问题决策;4.有权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股东代表的义务:1 .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合作社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合作社的各项决议;3、关心和爱护合作社的财产,维护合作社权益和利益;4、积极参与合作社组织的各项活动;5、定期征求、真实反映股东的意见和建议;6、及时向股东传达合作社的有关决议,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八章股东代表大会第十五条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3、选举和更换监事;4,审议、批准童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增加、减少净资产,以及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9、修改本合作社章程。第十六条股东代表大会做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股东代表大会对第十五条第2、3、4、5项做出决议时,须经半数以上股东代表通过;股东代表大会对第十五条第1、6、1、8、9项做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通过。第十七条股东代表大会由本合作社董事会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6个月召开一次。遇有以下情况时,应召集临时会议:1.30%以上的股东代表要求时;2、董事会认为应当召开时。第十八条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书面决议,书面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签字。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董事会成员签字。第九章董事会第十九条本合作社设董事会,成员3人或5人,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二十条重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本合作社董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董事会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重事同意,方能通过。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3、批准本合作社的规章制度;4、审定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5、审议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本合作社增、减资产方案;7,制定本合作社分立、合并、终止方案;8、聘任和解聘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9、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第二十一条董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3、签署本合作社股权证书、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处理有关协议,合同及其他须以法人身份处理的有关事宜;4,提名本合作社管理人员人选,交董事会讨论、表决;5,审查本合作社的各项生产经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提交重事会讨论、确定;6.在紧急情况下,对本合作社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行使该权利须符合本合作社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7、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了解和掌握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状况;8、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对所议决的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并由参加会议的圭事签字。第十章监事会第二十五条本合作社设监事会,成员3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常设监督机构,执行监督职能,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1,列席圭事会会议;2,监督圣事、经理的工作;3 .检查本合作社财务工作情况;4,对重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作社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5,要求董事纠正其损害本合作社利益的行为;6、监督董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所做决议的执行情况。第二十七条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召开监事会会议;2、列席董事会会议;3、代表监事会报告工作。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和合作社财务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社的监事。第十一章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第二十九条本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区、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第三十条本合作社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它费用。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1、冲销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应交税款的滞纳金和罚款;2、弥补本合作社五年以上年度亏损;3、向股东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第三十二条集体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配:1、用于集体福利支出、“以丰补欠”和奖励对本合作社有突出贡献的人员;2、用于扩大再生产、投资。第三十三条个人股红利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由本合作社代扣、代缴。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年度亏损时,按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足部分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可依次以公积金、集体共有股金、个人股金进行补偿,同时按相同比例在集体股和个人股股本金中减除。第十二章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第三十五条本合作社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1,被依法檄销;2.破产;3、不可抗力;4、股东代表大会决定终止。第三十六条本合作社终止时依据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成立资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成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1、清算所拖欠的工费;2,所欠税款;3,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4,清算工作所需的其它费用。第三十七条本合作社清算后的剌余财产按各股东股份比例分配,其中集体股分得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本合作社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报原登记机关批准和备案,涉及变更事项的,同时应向本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九条本合作社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合作社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农村股份合作社章程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增加股东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由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本社的名称和住所第三条本社名称:XX村农业股份合作社第四条住所:XX市XX镇XX村第三章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五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本社宗旨第六条经营范围:机械化种植、规模养殖、农机具修理制造、小型农产品后续加工、发展旅游服务业。第四章本社的设立方式第七条本社的设立方式:新建第五章合作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合作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合作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2、查阅合作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了解本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4、依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认购本本社新增股本;7、本社终止后,依法分得本社的剩余财产;8、同等条件下,优先进本社就业。第九条合作股东履行以下义务: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依其所缴的全部出资额承担本社债务:3、本社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4、遵守本社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章本社的注册资金、股份种类、各类股金的总额、每股金额第十条注册资金:100万元第十一条股份的种类:现金第十二条各类股金的总额:200万元第十三条每股的金额:2万元第七章合作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第十四条合作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第十五条合作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第十六条本社成立后,向合作股东签发股权证书。第八章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第十七条本社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向合作股东公布账目。第十八条本社税后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亏损;(二)提取公积金;(三)提取公益金;(四)按照本社章程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积累基金;(五)向合作股东分配股利。第十九条本社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第二十条本社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第二十一条本社当年没有利洞时不得分配股利和提取职工积累基金。第二十二条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按照股份比例量化为每个股东所有的份额。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用途。第二十三条公益金、职工积累基金用于本村的集体福利。第二十四条股金分红中相当于储蓄利息部分,企业按有关规定列入生产经营成本。第九章本社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合作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二)审议批准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三)审议批准本社年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四)审议批准本社股份调整方案;(五)审议批准本社增减注册资金方案;(六)审议批准本社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七)决定修改本社章程;(八)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六条合作股东大会实行一股一票制。合作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作股东半数以上通过。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理事会,成员为5人,由合作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对合作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审定本社的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二)确定本社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的设置(三)批准本社的规章制度;(四)听取并审查经理的工作报告;(五)审查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六)对本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分立、合并或者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七)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脾任或者解聘副经理和财务主管;(八)决定对本社经理、副经理和财务主管的奖惩;(九)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第二十八条本社设经理1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权负责本社的日常经营管理;(二)组织实施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三)拟定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草案;(四)提出本社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设置及规章制度草案;(五)提出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本社副经理及财务主管,任免本社其他管理人员;(七)决定对本社副经理(不含本社副经理和财务主管)以下的员工的录用、辞退和奖惩;(八)列席理事会会议;(九)本社章程或者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本社设监事会,成员为3,由合作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半数以上成员由职工股东出任,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理事会会议;(二)监督理事、经理的工作;(三)检查本社经营和财务状况;(四)必要时,建议召开临时合作股东大会;(五)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第三十条本社的理事、经理和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章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会议;(二)检查合作股东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一章本社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第三十二条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1、被依法撤销;2、破产;3、不可抗力;4、合作股东大会决定终止。第三十三条本社终止时应按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1,清算工作所需费用;2、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所欠税款;4,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第三十四条本社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合作股东的股份分配。第十二章本社章程修订程序第三十五条本社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本社章程,修改后的本社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合作股东大会批准。第十三章合作股东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本社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社登记事项以本社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全体合作股东共同订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九条本章程一式3份,并报本社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全体合作股东亲笔签字、盖章:年月日农村股份合作社章程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名称:XK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经济合作社(市辖区范围内的村经济合作社应注明XX市)。本社住所: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或路号)。第三条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五)。第五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社员第六条户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为本社社员:(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菅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社社员的;(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五)政第性移民落户的;(六);(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七条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保留社员资格:(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士官;(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四);(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八条除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社员资格。第九条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三)享有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四)享有了解本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本社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委托社监会查阅社员(代表)大会、社管会会议记录和财务账目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本社社员应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四)遵守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社员退出本社或被取消社员资格的,不得分割带走集体资产。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二条本社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等机构。第十三条社员大会是本社的谖高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本章程行使职权。第十四条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修改章程;(二)讨论决定常程未明确的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的有关事项;(三)选举、罢免社管会成员和社监会成员;(四)听取、审交社管会、社监会工作报告;(五)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各业承包方案;(六)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七)监督财务管理工作;(八)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五条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一)设社员代表名(一般为每五户至十五户一人,但不得少于二十人。人口在五百人以上的,不得少于三十人)。社员代表中应有适当的妇女代表。(二)具体名额按社员户数比例分配到村民小组,以组为单位由社员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推选产生。(三)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四)社员代表可以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I)第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第十七条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召开社员大会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或者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社员大会和经社员大会授权的社员代表大会表决本社合并、分立、终止和本章程第八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事项的,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通过的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O第十八条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一)社管会设成员名(一般3至7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管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二)社管会设社长1名,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社长(代表合作社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三)社管会成员可以与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第十九条社管会实行社员大会领导下的社长负责制。社管会必须严格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社监会和本社社员的监督。(一)社管会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3、拟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4,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5、拟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7,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二)社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社管会会议;2、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及社管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社管会报告;3、O(三)社管会定期召开会议。社管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管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社管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条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一)社监会设成员名(一般3至5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监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二)社监会设主任1名,由社监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三)社监会成员不得由社管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本社财务人员担任。第二十一条社监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二)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三)监督社管会的职责履行及日常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对社管会及其成员损害本社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四)审查本社财务并向社员公布审查情况,定期开展民主理财和财务清理活动,审核本社各项财务收支;(五)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社监会主任或社监会成员代表有权列席社管会会议。第四章选举与罢免第二十二条社员代表、社管会、社监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员代表和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第二十三条社员代表选举按照第十五条执行。届中个别社员代表调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组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重新推选产生,其任期到本届社员代表任期届满止。第二十四条社管会、社监会选举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指导下,由村经济合作社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入(一般为3至9人)组成,由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确认。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管会、社监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的,所缺名额应当及时补足。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社管会、社监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第二十五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选举办法;(三)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四)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第二十六条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第二十七条选举结果经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上一届社管会应当在新一届社管会产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公章、证明书、机构代码证、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及其他有关事项,移交给新一届社管会。第二十九条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联名提出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要求的,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启动罢免程序。罢免社管会成员由社监会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社监会成员由社管会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同时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的,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帮助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社管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社监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罢免社监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社管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及时将罢免要求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联名罢免的社员人数及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并公布结果。联名罢免人数及理由经调查核实属实的,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若罢免人数未达法定要求或罢免理由不成立的,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提出罢免要求的社员。罢免结果应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章资产经营与管理第三十条本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资产经营活动。具备一定条件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进行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将本社改制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十一条凡涉及工程项目建设、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及出让、物资采购等事项必须经社管会集体讨论,社员较为关注或金额较大的项目或事项,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及时报送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第三十二条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台账,积极组织引导社员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第三十三条未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本社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第六章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第三十四条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第三十五条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代理。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向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报账。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纳入本社统一核算和管理,但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第三十六条村级各项收支必须经社监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村级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社监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按时在固定公开栏公开村级所有收支、资产负债、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社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财务收支情况经社监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做到收支有据,审批有序,费料有档,账实相符。第三十八条在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后,社管会根据社员与本社集体财产关系提出收益使用和分配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遒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第三十九条本社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接受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至少每三年审计一次,并及时向全体社员公布审计结果。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第届第次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或修订)通过,自年月日起生效,并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社管会负责解释。农村股份合作社章程篇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本社于年月日做出的变更决议,对本社章程修正如下:一、章程第条原为:现将该条修改为:二、章程第条原为:现将该条修改为:三、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作社盖章)年月日农村股份合作社章程篇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为稳定农民土地承包权,搞活经营权,提高土地产出率,促进农民漕收,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合作社宗旨:积极探索农村集体承包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及社员两个积极性,保护农民长远利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第三条名称:XX市XX镇桥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第四条地址:XX市XX镇桥村。第五条性质:股份合作。第六条经营范围及方式:从事农业生产,实行规模经营。第七条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民主管理的机制。第二章股份设置和管理第八条本社社员以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入股经营,实行“民办、民营、民受益”的管理方式,年终以股权分配红利。第九条本社对入股土地所有权和认定以该土地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为依据。第十条享有土地承包权入股的农户以1998年XX市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认定的农户为依据,以农户签字土地确认,现有记载的承包面积数为准。股份份额以该户农户流转给合作社的土地面枳多少来确定。合作期限将不超过集体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第十一条本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社员共206户,息入股土地I(HO.12亩。入股农户以户为单位,每亩承包土地折算股份一股,折合总股份IO1.o.12股。其中一组27户,入股土地166.19亩;二组16户,入股土地84.64亩;三组32户,入股土地136.11亩;四组20户,入股土地121.88亩;五组17户,入股土地108.56亩;七组22户,入股土地62.4亩;八组33户,入股土地146.07亩;二十五组16户,入股土地66.95亩;二十六组23户,入股土地117.32亩。(每户持股数量详见附件一:桥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各组股东名单)第十二条土地股权在承包期限内可以继承,但不得转让、抵押,入股协议期内不得退股。第十三条土地入股完毕,本社对持股者签发股权证书,采取记名形式,作为股份持有者的股权证明和分红依据。第三章社员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社员应遵纪守法,遵守村规民约,有良好的文明道德形象。第十五条本社社员享有的权力:(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对本社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等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3)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按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4)依照章程规定获取股利;(5)合作社终止后,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6)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社员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2)按规定入社社员必须自愿流转土地给合作社,以其入股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分担经营风险;(3)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董事会的各项规定,维护本社形象,积极为本社的发展尽职,不做任何有损本社利益的活动;(4)参加合作社组织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5)社员不得随便抽回入股土地;入股协议到期后,退股土地必须服从统一规划与调整:(6)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组织和机构第十七条本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关。本届社员代表共设30名,社员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拥有土地承包权入股的农户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定工干部为当然社员代表,社员代表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遇特殊情况或半数股东代表提议,可以召开社员代表临时会议,合作社的经营方针、重大经营决策、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务预决算和年终分配方案,都需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第十八条董事会是合作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从社员代表中选举产生,董事会由5人组成,设重事长一名,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村委会定工干部为董事会的当然董事,莹事长由村书记兼任。第十九条董事会的职权(D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审议和实施合作社发展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审定合作社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财务报告。(2)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坚持实行社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3)审议董事长关于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的报告。(4)任免和确定管理人员的劳动工资、生活福利等实施原则。(5)制定合作社利润分配方案,决定收益红利分配方案。(6)决定合作社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提出合作社章程的修改。(7)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本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9人组成,监事长一名。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从社员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村干部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人员和重事会成员不得相互兼任。其主要职责是:列席参加董事会,检查监督合作社的经营和财务活动,检查监督集体资产不受损失,检查监督董事会的经营活动,保护社员合法的权益。第二十一条董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第五章财务制度和收益分配第二十二条坚持股权平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积累共有的原则。第二十三条按照现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制度,建立规范的合作社会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贯彻勤务俭办社,民主理财的方针,开支要有预算,严格审批制度,正确处理积累和分配的关系,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杜绝铺张浪费。第二十四条合作社的收益来源于土的出租收入,支出主要有本社在组织管理中应承担的水电费、排涝费、机房、配电箱、线路等维护费和沟渠、旱洞、闸门等整修维护费用。本社的可分配收益是本社的总收入缄去总支出的余额,按照股份比例分配给入社社员。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股份合作社执行省市农村承包土地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并履行各项义务。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是,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董事会。第二十八条本录程自第一届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农村股份合作社章程第6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名称与住所第一条本社名称:种植专业合作。本社住所:,邮政编码:。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种植、储藏及销售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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