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docx
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1总则1. 1编制目的为高效、有序做好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减轻赤潮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对公众身体健康带来的威胁,建设绿色可持续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自然资源部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赤潮灾害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管辖海域内发生的赤潮灾害,以及青岛市周边海域发生的、对青岛市海洋环境和公众健康、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赤潮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1.4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灾害;加强监测,及时预警;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1.5 风险评估赤潮的发生影响海洋生态环境和滨海景观,并对在该海域进行水上活动的人体健康产生威胁。近几年,青岛市近岸海域连续发生赤潮,其中浮山湾、胶州湾及附近海域为多发区。经对我市近岸海域赤潮灾害风险评估,浮山湾、胶州湾及附近海域为海洋赤潮灾害的高发海域,风险等级为中风险,其他海域风险等级为低风险。1.6 灾害分级根据海洋赤潮灾害影响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受灾海域的功能要求和涉海产业及敏感目标的分布情况,海洋赤潮灾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In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4个级别。1.7 .1一般赤潮灾害(IV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赤潮灾害:(1)发现200平方千米以下有毒赤潮(“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且出现10人以下因摄入赤潮毒素引起身体严重不适病例的。(2)发现500平方千米以下有害赤潮,或1000平方千米以下其他赤潮,影响经济敏感海域,并造成IOOO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1.8 .2较大赤潮灾害(iim)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赤潮灾害:(1)发现200平方千米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500平方千米以下有毒赤潮,且出现10人以上、50人以下因摄入赤潮毒素引起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或出现5人以下死亡病例的。(2)发现500平方千米以上、IOOO平方千米以下有害赤潮,或IOOO平方千米以上、3000平方千米以下其他赤潮,影响经济敏感海域,并造成IOoO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1.9 .3重大赤潮灾害(II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赤潮灾害:(1)发现500平方千米以上、IoOO平方千米以下有毒赤潮,且出现50人以上、IOO人以下因摄入赤潮毒素引起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或出现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2)发现1000平方千米以上、3000平方千米以下有害赤潮,或3000平方千米以上、5000平方千米以下其他赤潮,影响经济敏感海域,并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经济损失的。1.10 4特别重大赤潮灾害(I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赤潮灾害:(1)发现IoOO平方千米以上有毒赤潮,且出现100人以上因摄入赤潮毒素引起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2)发现3000平方千米以上有害赤潮,或5000平方千米以上其他赤潮,影响经济敏感海域,并造成1亿元以上经济损失的。2组织指挥机制2.1市海洋赤潮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2. 1.1人员组成总指挥:分管副市长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海洋发展局局长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青岛海关、青岛海事局、青岛海警局、自然资源部北海局、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2. 1.2主要职责分析、研究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较大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海洋赤潮灾害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国家和省海洋主管部门给予支持;加强对海洋赤潮灾害的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海洋赤潮应急消除队伍建设培训、应急消除物资的储备管理;根据海洋赤潮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区(市)政府做好一般海洋赤潮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任务。2.2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海洋发展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海洋发展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组及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海洋赤潮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海洋赤潮灾害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区(市)政府做好一般海洋赤潮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2.3 成员单位职责市委宣传部:把握全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宣传导向,做好赤潮信息的发布和宣传引导。市委网信办:负责做好赤潮灾害网络舆情监控、分析研判和舆论引导等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应对与正面引导。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赤潮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赤潮消除设施、重点赤潮防治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协助监督海洋赤潮灾害应急经费使用。市科技局:调查海洋赤潮灾害发生原因,为海洋赤潮防灾减灾提供科学技术支撑。市公安局:负责发生海洋赤潮灾害后,近岸及发生地附近治安秩序;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海洋赤潮灾害期间社会稳定。市财政局:安排海洋赤潮灾害监测监视、预警预报、应急处置等所需经费,保障赤潮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并会同市海洋发展局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筹协调并指导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海洋赤潮灾害处置相关市政、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的规划服务和土地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陆域海洋赤潮灾害处置设施与防治工程的选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监测海洋赤潮灾害发现海域水质状况,调查处理引发海洋赤潮灾害的陆源污染事故;指导做好有毒赤潮污染海产品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协调有关区(市)做好海洋赤潮灾害处置相关市政道路的建设维护工作。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协调各浴场管理部门对受海洋赤潮灾害污染的浴场进行应急处置和封闭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运输车辆安全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告知营业类海上旅游客运船只避开赤潮消除作业区域;协调赤潮应急处置所需港口码头;按照指挥部指令,协调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开通应急运输“绿色通道”。市水务管理局:参与海洋赤潮灾害发生原因监测调查处理,指导取用水单位做好赤潮灾害应对。市海洋发展局:负责全市海洋赤潮防灾减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海洋赤潮灾害应急监测、趋势预测分析、灾害评估和发生原因调查,及时将赤潮信息通报各相关部门;按照自然资源部赤潮信息管理规定的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海洋赤潮灾害信息管理,规范海洋赤潮灾害信息发布;监控受赤潮影响的海水增养殖场及周围的渔港码头的相关水产品,及时关闭受海洋赤潮灾害污染的重要渔业海域、海水增养殖区、海洋保护区,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关闭受海洋赤潮灾害污染的重大活动海域、海水资源利用区、旅游度假区、海水浴场等重点海域;组织海洋捕捞企业、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开展防灾减灾和恢复生产;协调沿海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海洋赤潮灾害的消除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相关区(市)、部门和单位做好A级旅游景区的赤潮灾害防范工作。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救治因有毒赤潮而引起的中毒人员,参与处置人员现场伤病的医疗救治,参与海洋赤潮科普教育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受有毒赤潮污染水产品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相关工作。市退役军人局:负责协调驻军参加赤潮应急处置。市应急局:参与指导海洋赤潮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协助灾害发生地区(市)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受有毒赤潮污染不安全水产品的管控,依法查处受有毒赤潮污染水产品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市气象局:负责应急处置期间气象信息的监测分析,及时提供实时天气预报、海上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报服务信息。青岛海关:负责检测和监管受有毒赤潮灾害污染的出口海产品。青岛海事局:及时发布航行警(通)告,提醒商船航行时注意避开处置作业区域;做好船舶交通管制工作,为应急处置船只安全通过航道营造良好通航秩序。青岛海警局:防范和打击应急处置期间发生的影响稳定的海上违法犯罪活动。自然资源部北海局:为赤潮灾害预警监测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发生在本行政区域邻近海域赤潮灾害的防灾减灾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海洋赤潮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2.4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可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相关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2.4.1 综合协调组由市海洋发展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综合协调、督导检查;负责组织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会议,编发会议纪要;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内部公文运转、综合文字;做好处置信息调度、汇总、整理、编辑和简报印发,以及资料收集归档工作;负责与上级的信息沟通和协调联络等工作。2.4.2 监测监视组由市海洋发展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气象局、自然资源部北海生态中心、自然资源部北海预报减灾中心、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动态监测海洋赤潮灾害的面积、位置及影响范围;预报灾害发生海域的局部气象、海况,监测该海域的环境、赤潮生物和赤潮毒素,及时提出气象和海况参数及预测意见;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专家组报告监视、监测信息。2.4.3 应急处置组由市海洋发展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应急局、青岛海关、青岛海事局、青岛海警局、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重大活动组织单位、各用海单位或临海单位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按照各自职责,在技术单位和专家组的指导下,分别对在重大活动海域、重要渔业海域、海水资源利用区、旅游度假区、海洋保护区、海水浴场等重点海域发生的赤潮灾害,实施相关的减灾处置工作;对在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重点海域赤潮灾害,经专家会商确需实施应急消除的,协调组织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实施海洋赤潮灾害的消除工作;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对发生有毒赤潮的重大活动海域、重要渔业海域、海水资源利用区、海水浴场以及其他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区或海上娱乐区内及邻近海域,实施封闭管理。2. 4.4市场监控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海洋发展局、市卫生健康委、青岛海关、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职责:监测、评估全市水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赤潮毒素,查处受有毒赤潮污染水产品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2.1.1 4.5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等相关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承担有毒赤潮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2.4.6 评估调查组由市海洋发展局牵头,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青岛海关、自然资源部北海生态中心、自然资源部北海预报减灾中心、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海洋赤潮灾害所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水产养殖损失、滨海旅游损失、人体健康影响、出口水产品损失等社会经济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和评估;当海洋赤潮灾害发生与突发性环境事件有较明显关联时,组织对海洋赤潮灾害发生的主要原因进行调查、取证、资料收集等,并就事故的原因提出分析结论和处理建议。2.4.7 经费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海洋发展局、灾害发生各沿海区(市)政府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将赤潮应急处置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有关工作开展。2.4.8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部北海局、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把握全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宣传导向,及时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海洋赤潮灾害信息发布、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2.4.9 专家组由市科技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海洋发展局、市气象局、自然资源部北海局、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中科院海洋研究所、黄海水产研究所、中国海洋大学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专家组成员主要包括海洋赤潮灾害监测监视、预警预测、防灾减灾,以及海洋、气象、环保、渔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主要职责:开展海洋赤潮防灾减灾技术研究与指导;负责海洋赤潮灾害预测分析、预警预报、应急处置技术咨询和指导;建立海洋赤潮灾害会商制度,根据海洋赤潮灾害监测监视信息,预测评估海洋赤潮灾害的发展趋势,研究相应对策,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处置决策依据,为灾后处理提供建设性意见;对预案提出修订和完善意见。3监测预测3. 1监测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托自然资源部北海生态中心、自然资源部北海预报减灾中心等驻青海洋机构及我市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伍组建监测监视体系,承担我市管辖海域赤潮灾害的信息接报、处理工作。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伍接报后,应立即按照海洋赤潮灾害监测监视要求,加强现场监视和监测。3.2预测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采用多种赤潮预警模式,对监测信息进行预警会商和评估,预测海洋赤潮灾害发展趋势以及对重大活动海域、海水浴场、重要渔业海域、海水资源利用区、旅游度假区、海洋保护区等海域可能产生的影响,确定海洋赤潮灾害预警响应等级,提出组织应急处置的安全技术条件、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处置方法和应急处置所需资源能力等方面的建议。4预警4. 1预警分级海洋赤潮灾害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4.1.1 蓝色预警级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达到蓝色预警级别:(1)近岸海域发现有毒赤潮面积50200平方千米。(2)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5人以上、10人以下。另外,近岸海域发现50平方千米以下有毒赤潮、500平方千米以下有害赤潮或K)Oo平方千米以下其他赤潮,但尚未达到四级预警启动标准的赤潮灾害,不启动本预案,由所在海域的区(市)政府依据本辖区赤潮灾害预警及预警响应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做好赤潮应急跟踪监测、信息发布和应急消除等工作。4. 1.2黄色预警级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达到黄色预警级别:(1)近岸海域发现有毒赤潮面积200500平方千米,或有害赤潮面积5001000平方千米,或其他赤潮面积10003000平方千米。(2)近岸海域外发现赤潮面积30005000平方千米,且2天内可能影响近岸海域。(3)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出现死亡人数5人以下。(4)赤潮灾害发生在重大活动海域,且距离活动举办时间510天。(5)赤潮灾害发生在经济敏感海域,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达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5. 1.3橙色预警级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达到橙色预警级别:(1)近岸海域发现有毒赤潮面积500IooO平方千米,或有害赤潮面积10003000平方千米,或其他赤潮面积3000-5000平方千米。(2)近岸海域外发现赤潮面积50008000平方千米,且2天内可能影响近岸海域。(3)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死亡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4)赤潮灾害发生在重大活动海域,且距离活动举办时间25天。(5)赤潮灾害发生在经济敏感海域,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达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6. 1.4红色预警级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达到红色预警级别:(1)近岸海域发现有毒赤潮面积IOOo平方千米以上,或有害赤潮面积3000平方千米以上,或其他赤潮面积5000平方千米以上。(2)近岸海域外发现赤潮面积8000平方千米以上,且2天内可能影响近岸海域。(3)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人数10人以上。(4)赤潮灾害发生在重大活动海域,且距离活动举办时间小于2天。(5)赤潮灾害发生在经济敏感海域,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达1亿元以上。4.2 预警发布海洋赤潮灾害蓝色、黄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海洋赤潮灾害预警信息可通过网络、传真、电话等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也可视情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政务网站等向社会发布。海洋赤潮预警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赤潮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生物种类、生物毒性、生物密度、发展趋势、发生条件等监测监视、预测预报信息。4.3 预警响应4.4 3.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蓝色预警发布后,应当采取以下响应措施:(1)各相关成员单位、各相关沿海区(市)政府进入应急状态,落实24小时带班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和报送,按照职责分工采取相应预防措施。(2)监测监视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赤潮灾害应急监测,对赤潮发生海域水文、气象、理化和生物等指标的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对有毒赤潮开展赤潮生物及赤潮毒素鉴定和检测,并在24小时内将相关情况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3)如发生有毒赤潮,新闻宣传组及时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发布消息,提醒公众避免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赤潮海水,并加强舆情引导;应急处置组各组成单位按职责做好封闭相关海区和减灾处置准备;市场监控组各组成单位按职责做好赤潮毒素监控准备;医疗救治组做好医疗救护准备,并随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因赤潮毒素导致的身体严重不适病例和人员死亡病例情况。(4)赤潮消除队伍检查船只和设备,调集材料、物资,做好应急消除准备。4. 3.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黄色预警发布后,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1)各成员单位、沿海相关区(市)政府实行日报制度,及时传递赤潮预警响应各类信息。(2)赤潮消除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同时根据赤潮发展态势调集赤潮消除船只、设备、材料和物资,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投入赤潮消除。5. 3.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橙色预警发布后,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时申请寻求省级应急资源支持。6. 3.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红色预警发布后,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时申请寻求国家应急资源支持。4.4预警变更与解除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海洋赤潮监测监视体系跟踪监测赤潮发展情况,根据监测结果,经专家会商评估,适时调整赤潮预警级别并发布。当有害赤潮和其他赤潮完全消失,或有毒赤潮完全消失、且水产品赤潮毒素含量低于人体安全食用标准时,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5信息报告7. 1报告主体事发单位、各级政府、海洋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是受理报告、向上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海洋赤潮灾害的责任主体。各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发现海洋赤潮发生迹象,应立即向所属海洋主管部门报告,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应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监测单位进行应急监测。各医疗机构发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身体严重不适病例和人员死亡病例,迅速报告市卫生健康委,由市卫生健康委转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监测单位等核实赤潮发生海区、面积和有毒赤潮种类等信息。7.2 报告时限和程序海洋赤潮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应于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对于核报的信息,也应于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报告。紧急信息应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应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尽快提供书面终报。7.3 报告内容海洋赤潮灾害发生的时间、位置、信息来源、影响程度、发展趋势、损失、有无中毒或死亡人员、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情况。7.4 信息通报海洋赤潮灾害发生后,各现场工作组按照职责进行处置,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进行整理与编辑,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与国家和省级海洋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了解我市管辖海域以外的赤潮灾害发生情况、发展预测情况及可能对我市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当出现可能影响我市管辖近岸海域的情况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并迅速将相关情况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6应急处置8. 1分级响应9. 1.1一般赤潮灾害(IV级)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应急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应急资源配合处置。10. .2较大赤潮灾害(In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各应急响应参加单位和市应急资源进行协同处置。11. 1.3重大赤潮灾害(II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各应急响应参加单位和市应急资源协同处置,必要时协调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寻求应急资源支持。6. 1.4特别重大赤潮灾害(I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全市各应急资源协同处置,同时协调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寻求应急资源支持。6.2 指挥与协调6. 2.1一般赤潮灾害(IV级)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相关应急响应成员单位按职责进行协同处置。7. 2.2较大赤潮灾害(iim)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相关沿海区(市)政府按职责做好处置工作。8. 2.3重大赤潮灾害(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做好处置工作。9. 2.4特别重大赤潮灾害(I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做好处置工作。6.3 应急处置措施6.3.1一般赤潮灾害应急处置措施发生赤潮灾害的沿海区(市)政府组织对海洋赤潮灾害的发生情况和发展趋势进行调查评估,及时上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减灾、防灾措施,减轻海洋赤潮危害。监测监视组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赤潮灾害发生海域的监测监视。各级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加强赤潮灾害应急监测,每天跟踪监测赤潮发生海域水文、理化和生物等指标的变化情况和赤潮灾害面积及变化情况,预报海洋赤潮灾害发生海域的局部海况;如发生有毒赤潮,检测赤潮毒素变化情况。市气象局负责做好赤潮灾害发生海域的气象预报,及时提供海洋赤潮灾害发生海域的天气状况预报和趋势分析。医疗救治组组织各医疗机构做好准备,随时关注赤潮毒素导致的身体严重不适病例和人员死亡病例,发现情况迅速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应急处置组各组成单位按照职责,分别对在重要渔业海域、海水资源利用区、旅游度假区、海洋保护区等重点海域发生的赤潮灾害,实施减灾处置工作。如在重大活动海域、重要渔业海域、海水资源利用区、海水浴场以及其他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区或海上娱乐区发生有毒赤潮,应急处置组应组织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令,对受海洋赤潮灾害污染的相关海区实施应急管理。市公安局负责近岸及发生地附近治安秩序,做好交通疏导;市生态环境局监测赤潮发生海域水质状况,调查陆源污染事故,指导做好有毒赤潮污染海产品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次生灾害防范和环境保护;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协调各浴场管理部门,对受海洋赤潮灾害污染的浴场进行封闭管理;市海洋发展局组织发生灾害的沿海区(市)政府,对受海洋赤潮灾害污染的重要渔业海域、海水增养殖区、海洋保护区进行应急管理;市水务管理局指导取用水单位做好赤潮灾害应对;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发生灾害的沿海区(市)政府,对受海洋赤潮影响或可能受海洋赤潮影响的滨海A级旅游景区旅游活动进行警示并做好防范工作。经专家会商确认,需实施赤潮应急消除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组织发生灾害的沿海区(市)政府、有关成员单位和赤潮应急消除队伍,实施应急消除工作。市场监控组各组成单位按照职责,监测、评估全市水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赤潮毒素,查处受有毒赤潮污染水产品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市海洋发展局负责监控受赤潮影响的海水增养殖场及周围的渔港码头的水产品;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对受有毒赤潮污染水产品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沿海区(市)政府,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受有毒赤潮污染的不安全水产品实施管控;青岛海关检测和监管受有毒赤潮灾害污染的出口海产品。6.3.2较大赤潮灾害应急处置措施在实施一般赤潮灾害应急处置有关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视情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医疗救治组组织救治中毒人员和处置现场的伤病人员。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各现场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度相关参与单位实施应急处置。新闻宣传组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体向公众宣传海产品食物中毒防治等与赤潮灾害有关的卫生防病知识。赤潮消除队伍根据赤潮发展态势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令,调集船只、设备和材料,在专家组指导下,对重点海域实施赤潮消除。6.3.3重大赤潮灾害应急处置措施在实施较大赤潮灾害应急处置有关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联系,上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请求省级应急资源支持。6.3.4特别重大赤潮灾害应急处置措施在实施重大赤潮灾害应急处置有关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联系,上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请求国家应急资源支持。6.4应急结束经专家会商评估,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海洋赤潮灾害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灾害发展趋势、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涉及赤潮灾情的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审核后发布。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各工作组成员单位收集、汇总处置信息,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向社会进行发布。海洋赤潮灾害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做好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8后期处理8. 1后期监测与调查监测监视组接到终止应急处置的命令,结束应急状态,并继续对受影响的区域进行一段时间连续监测,及时报告监测情况。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评估调查组开展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并视情开展赤潮发生原因调查处理。8.2 善后处置对遭受海洋赤潮灾害影响的地区,相关沿海区(市)政府应做好受灾群众的医疗救治及生产、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8.3 总结评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现场工作组、成员单位和各相关沿海区(市)政府,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报送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海洋赤潮灾害发生的基本情况、灾害评估和应急工作情况、应急处置措施、有关经验教训和改进建议等。总结报告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9应急保障9. 1队伍保障各有关部门和沿海区(市)应加强赤潮监测预警与调查评估工作能力建设,培养训练有素的赤潮应急监测、预警等专门人才与应急消除专业队伍,完善应对措施。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定期组织不同形式和规模的赤潮灾害应急演习演练,切实提高灾害应急响应能力。9. 2物资保障各有关部门和沿海区(市)要加强建立海洋赤潮灾害应急消除船只、消除设备、消除材料等物资储备,保障处置需求。海洋赤潮灾害处置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及时组织维护、保养、补充。9.2 技术保障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监测监视体系,不断改善监测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手段,提高协同处置、综合保障能力。建立海洋赤潮专家信息库,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确保决策的科学性。9.3 经费保障海洋赤潮监测预警、物资储备、设备维护、宣传教育、应急处置等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应统筹安排资金,保障应急处置各项工作的开展。10宣教培训和演练10. 1宣教培训各有关单位应利用媒体宣传、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海洋赤潮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培训。预案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消除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10. 2演练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市海洋赤潮灾害专项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演练。沿海区(市)政府要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11责任追究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赤潮应急处置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12附则1.1 1预案制定(1)本预案由市海洋发展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2)各沿海区(市)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1.2 预案修订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1.3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6)61号)同时废止。赤潮灾害相关术语一、赤潮海洋浮游生物在一定环境条件下暴发性增殖或聚集达到某一密度,引起水体变色或对海洋中其他生物产生危害的一种生态异常现象,又称有害藻华。二、赤潮生物能够大量繁殖并引发赤潮的生物。赤潮生物包括浮游藻类、原生动物和蓝细菌等。三、赤潮藻毒素由有毒赤潮藻产生的具有毒副作用的天然有机化合物。危害性较大的几种毒素分别是麻痹性贝毒素(PSP)、腹泻性贝毒素(DSP)、神经性贝毒素(NSP)、西加鱼毒素(CFP)、失忆性贝毒素(ASP)和蓝细菌毒素(蓝藻毒素,CTP),溶血素等。四、有毒赤潮特指能引起人类中毒,甚至死亡的赤潮。五、有害赤潮对人类没有直接危害,但可通过物理、化学等途径对海洋自然资源或海洋经济造成危害的赤潮。六、其他赤潮不产生毒素,尚未有造成海洋自然资源或海洋经济危害记录,但可能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潜在影响的赤潮。七、近岸海域青岛市近岸海域指自沿岸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向海一侧12海里以内的海域。八、重大活动海域一旦暴发赤潮灾害,可能引发社会舆论关注,并影响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国事、国际交往、国家庆典举行等活动的海域,海域范围以具体活动通知为准。九、经济敏感海域受赤潮灾害影响,可能产生较严重经济损失的海域,如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滨海旅游区、滨海工业取排水区等。赤潮灾害应急响应相关要求一、赤潮监测预警应包含的内容L赤潮灾害发生时间、地点、面积、范围。2 .赤潮发生海域内各项水文、气象、理化和生物指标的变化情况。3 .赤潮生物种类与毒性,有毒赤潮暴发海域水产品体内毒素含量,若赤潮发生区内存在养殖区,采集的生物应包含养殖区的主要养殖种类。4 .赤潮灾害发生地点、面积、海域水文气象状况等,评估赤潮灾害的可能规模,初步判定赤潮漂移与生长消亡趋势。5 .赤潮灾害是否对养殖业、旅游业和滨海工业取排水构成威胁。6 .赤潮灾害是否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二、灾害调查评估应包含的内容1 .赤潮发生发展情况。2 .赤潮对人体健康、水产养殖、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3 .赤潮监测预警工作情况,赤潮灾害信息管理、发布情况等。有毒、有害赤潮藻及基准密度清单类型特征原因种名称基准密度10'个/L毒潮有赤特指能引起人类中毒、甚至死亡的赤潮。集状裸甲藻(GynlnodEiUmCatenatum)短凯伦藻(Kareniabrevis)太平洋亚历山大藻(AIexandriumpacificum)锥状亚历山大藻(4IexandriumCaienella)微小原甲藻(Prorocentrumminimum)倒卵形鳍羡(Dinophysisfortii)利马原甲藻(ProrocentrumIima)多列拟菱形藻(Pseudo-nitschiaImdliseries)福氏拟菱形藻(Pseiuh-nitzschiafukuyoi)尖细拟菱形藻(Pseudo-nitzschiaCuspidata)501005050100205010010001000有害赤潮对人类没有直接危害,但可通过物理、化学等途径对海洋自然资源或海洋经济造成危害的赤潮。米氏凯伦藻(Kareniamikimotoi)赤潮异弯羡(Heterosigmaakashiwo)多环马格里夫藻(Maligrafidiniumpolykrikoides)(原名:多环旗沟深)双胞马格里夫藻(Maligrafidiniumgeminatum)(原名:双胞旋沟藻)球形棕囊藻(Phaeocystisglobose)海洋卡盾藻(Cluittonellamarina)剧毒卡尔覆(KarlodiniumVeneficum)血红哈卡藻(Akashiwosanguinea)抑食金球藻(AureoCoCCUSanoplugeff<erens)东海原甲羡(Prorocentrumdonghaiense)锥状斯氏藻(ScnppsiellaIrochoidea)1005005030503010003010050100005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