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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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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docx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案例一:甲(用人单位)与乙(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1 .甲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权。根据劳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违反了工厂的工作规程,甲有权依法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因此,甲的行为是合法的。2 .甲未及时向乙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卜八条,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可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甲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案例二:小王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1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要求小王赔偿培训费用是不合理的。公司对员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不能要求员工承担培训费用。因此,仲裁委应支持小王的主张。2 .在安排员工接受专业技术培训时,公司应当注意以下几点:(I)培训内容应与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职责相关,有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2)培训时间和方式应充分考虑员工的实际情况,不应给员工造成过大负担。(3)培训费用应由公司承担,不得要求员工承担。(4)培训期间,公司应保障员工的工资待遇不受影响。案例三:朱某与某商场的劳动合同纠纷1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朱某提前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金5万元。但是,朱某提出辞职是由于遭受商场负责人的报复打击,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因此,仲裁委应支持朱某的主张,免除其违约责任。2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时,用人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员工的合法权益,不能滥用违约金条款压迫员工。如果员工提出辞职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总的来说,在处理劳动合同纠纷时,应当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问:1.朱某这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3 .商场与朱某约定的若朱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承担违约金的做法对吗?4 .在本案中朱某是否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5 .王某于2006年10月9日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壬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王某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因电脑公司拖欠王某2007年9月、10月两个月的工资,2007年11月15日,王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无效。你认为该案件应当如何判决?3.赵某是某公司的销售代理。2008年,该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赵某可以从产品俏售利润中提取60%的提成,本人的病、伤、残、亡等企业均不负责。在一次外出公干中,由于交通事故,赵某负伤致残。赵某和该公司发生了争议并起诉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解决其伤残保险待遇问题。请对该案例进行分析。4.2008年1月100,小王入职时,公司告知他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没有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15B,公司通知小王,由于他在试用期表现不佳,所以公司决定辞退他。小王觉得很委屈,因为在试用期内他确实努力工作而且自认为表现是很好的。在这种情况下,小王应该怎么办?5.56岁的张先生在一家公司已经任职十七年。他的合同于2008年1月31日到期。由于他工龄太长,所以单位无论如何也不愿意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fo于是单位在2008年1月1日正式通知他合同到期后,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张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工作十七年了,而且马上就快退休,现在单位提出终止,是不应该而且也没有人情味的一种做法。那么,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合同张先生的合同?张先生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6.2007年2月1F1.,甲公司与工会经过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月工资不低于100o元。2007年2月8日,甲公司将集体合同文本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但劳动行政部门一直未予答复。2008年1月,甲公司招聘李某为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月工资5000元。几个月过去了,李某业绩不佳,公司渐渐地对他失去信心。2008年6月,公司降低了李某的工资,只发给李某800元工资。李某就此事与公司协商未果,2008年7月,李某解除了与公司的合同。问:1、集体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2、李某业绩不佳,公司可否只发其800元的工资,为什么?7.小明2005年3月入职深圳一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007年6月10日,小明接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小明上班时间经常上网聊天,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三次以上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小明辩解,他一直不知道公司有该规定,公司从未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向其公示,公司称规章制度已向其公示,但无法举证规章制度公示的事实。请问公司可否就小明严重违纪的说法解除劳动合同?8.2008年4月,吴某被聘为某商场的营业员,并与该商场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吴某需先交200元风险抵押金,如果吴某违约,则200元押金不再退还,李某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每月工资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800元。合同还规定,如果李某严重违反商场的劳动纪律或者患病住院、怀孕等,商场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给吴某任何经济补偿。请大家帮忙分析下该劳动合同存在哪些违反劳动法的地方!9.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红卫村村民胡荣福在该村有土木结构I1.1.房一栋(建筑层数为一层,墙高约3米)要拆除。2003年12月7日,胡荣福将该旧房承包给本村村民赖友廷负责拆除,并于当日签订了“旧房拆除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拆除期间赖友廷应严格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规定和要求进行施工拆除,一切安全防范措施由赖友廷方负责,并承担拆除工作范围内所引起的安全责任所发生的经济费用和安全责任;拆除工资结算,按建筑占地面积(空坪除外)每平方3元计算。“2003年12月9日,邱石金受赖友廷的雇请,IJ头约定每天工资30元为其折房。2003年12月12日下午,邱石金和其他雇员付南火等人自带钢尖,赖夫妇准备畚箕,在赖友廷的带领下,为图快捷掏空挖墙基致墙体突然倒塌,邱石金来不及躲开,被墙体压伤,赖友廷等人将邱石金送进长汀县汀州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赖友廷、胡荣福分别支付给邱石金的家属赔偿费7000、12761.18元。此后,因对赔偿款未能达成协议,邱石金的家属以原告的身份将赖友廷、胡荣福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邱友廷赔偿经济损失99654.05元,胡荣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6年3月,施某与甲公司订立经营用房装修协议,约定由施某负责组织人员施工,装修费用50万元.装修过程中除装修材料外的所有费用一律由施某自付,施工过程中出现任何安全问题,均由施某自行承担,甲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订立协议后,施某即组织人员施工.4月1日,陈某在接受施某指派从事高处作业时摔伤,造成8级伤残,发生各项损失65000元.陈某欲维护自己权益,咨询相关律师.试根据案情,给出你的意见.(1) (2分)陈某索赔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2) (2分)施某与甲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什么?(3)(2分)陈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猛是否需申请劳动仲裁?为什么?(4)(3分)假设陈某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指派为甲公司从事装修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陈某与哪个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陈某的劳动合同期限最短多长时间?陈某在劳动合同期间内无工作的话,能够获得的待遇如何?答案:1、陈某索赔应以施某为被告,因其与施某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2、不存在。施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工程施工合同,是民事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法律关系。3、施某与陈某如达成协议赔偿各项损失,则陈无需申请劳动仲裁;如无法达成协议,陈某则需申请仲裁。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综上所述,在劳务派遣情况下,陈与劳务派遣公司建交了劳动关系;陈某的劳动合同期限最短应为2年固定期;陈某在合同劳动期限内无工作的话,能够获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待遇。二、某国有企业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5名调解员组成,其中2名是企业方代表,并且由该企业人事处副处长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2006年4月5日,职工张某因工作表现不佳被企业扣发了部分工资,张某不服与企业发生争议.企业提出必须先在本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张某不同意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企业提交申请后宣布维持企业的处理决定.而张某在争议发生后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1)(3分)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是否合法?为什么?(2)(3分)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3)(3分)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张某的诉讼?为什么?答案:1.组成不合法。包括代表的组成不合法;主任的身份不合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支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1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做法不合理。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劳动争议调解并非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途径。2 .人民法院不应该受理张某的诉讼,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劳动仲裁是当事人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三、2006年4月5日,李某到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李某月工资65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减去社会保险费实发为550元。但自6月开始,李某每个月拿到的工资只有400元。10月IO日,李某就此与公司交涉,得到的答复是公司基于管理需要调整了工勤人员的工资。李某于2006年10月2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认为李某申请仲裁已过仲裁期间,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李某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问题:(I)(3分)李某的申诉有没有超过仲裁时效?为什么?(2)(3分)公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李某工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3分)公司能否单方面调整工勤人员工资?为什么?答案:(1)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通常以劳动者主张权力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李某10月10日与公司交涉之日为双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没有超过60日的仲裁期间。(2)公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李某工资,除应按照最低工资补发所欠劳动者工及外,还应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赔偿金。(3)不能。调整工勤人员工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调整工资应当双方协商,不能由公司单方决定。四、国营某市轧钢厂发生下列纠纷:(1)工人赵某因身体有病被辞退,与厂方发生争议;(2)技术员钱某因未被允许参加全省轧钢行业技术员培训与厂方发生争议;(3)助理工程师孙某因未晋升工程师职务与厂方发生争议:(4)副总工程师李某因工资调整与厂方发生争议。赵、钱、孙、李四人与厂方的争议经几次协商交涉均未能解决。问题:(1)钱某、钱某、孙某、李某中哪几个人与厂方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劳动争议?(2)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哪几种方式解决?在运用这几种方式解决问题时,不同方式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3)解决劳动争议的各种方式的法律效力如何?答案:(1)赵某、钱某、李某与厂方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劳动争议(2分)(2)四种方式。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但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前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3)协商与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乂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诉讼所产生的裁判,具有当然的强制执行力。五、姜某在某外商独资的食品公司工作,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是一名公司内部公认的好员工。2000年9月的一天,姜某因一件民事案件被人民法院传唤到法庭作证,姜某向单位请假,单位领导很不满,认为姜某请假会影响单位生产,虽然最终批准了姜某的请假申请,但是扣发了姜某当日的工资。向任劳任怨的姜某在同事的指点下,觉得单位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可接受,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请求仲裁机构责令食品公司补发被扣的工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后经查,认定食品公司扣发姜某工资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裁决食品公司予以补发。你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为什么?答案:这是一起因企业不懂得劳动者享有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正确的。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条进步明确,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姜某被人民法院传唤出庭作证,属于依法参加社会活动,食品公司不仅应该批准其请假申请,而且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不得扣减工货。当然,这里的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企业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以外另行发放的其它报酬,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卜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学院:金融学院班级:10金融6姓名:何叶学号:2010910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引(1.awofthepeop1.eiSrepub1.icofchinaonemp1.oymentcONTRACTS)是在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的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F1.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在此我将对劳动合同的订立这一章做出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第2章第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做出了详细说明,下面结合几个案例来具体阐述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注意的问题,以助于我们今后在工作中更好地订立劳动合同,减少劳务纠纷,创建更加和谐的劳务关系。案例1:柳某在某企业工作已有12年,近日,他向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企业负责人担心这将形成“铁饭碗”,不利于企业人才流动和管理,王某的要求合法吗?该企业负责人观点是否正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r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和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了重新定位,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电力企业应了解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有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三种情形。柳某在该企业连续工作已满十年,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柳某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该企业应当同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案例2:某工厂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两个棘手问题,员工甲2008年I月1日进厂,但工厂一直遗忘与员工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甲知道工厂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动声色,直至2008年5月1日,工厂对劳动合同进行r一次普查,才发现与员工甲漏签了劳动合同,工厂表示要与员工甲补签劳动合同,员工甲同意补签,但是工厂要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员工甲只愿意将补签劳动合同日期订在2008年5月1日;另外一员工乙系工厂的名老员工,工厂2008年前直都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厂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按月支付员工乙每月工资,2008年I月IH新法实施后,工厂决定与员工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其原来的福利待遇通过合同进行明确,员工乙一直以工厂工资低为理由拒绝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工厂应当如何处理上述两个案件较为妥当?针对员工甲的问题,介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且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一直未能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员工要求工厂支付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合法的,但是从本案实务操作角度考虑,工厂完全可以先不去支付该员双倍工资,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因为从员工的心理上并不愿意与工厂终止劳动关系,以后如果仅为3个月的工资去起诉的可能性也很小,即使员工去起诉,工厂最终也仅是支付其3个月的另倍工资,并没有其他的额外处罚。针对员工乙的问题,工厂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因为工厂在不改变乙工作岗位及薪资待遇前提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没有损害到乙的任何利益,乙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应当被视为不愿意与工厂确立劳动关系,工厂有权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卜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H起满一个月的次H,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个月的次日至满年的前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卜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拖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处罚。而新法一经颁布,工厂形成许多员工无故拖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达到其获得双倍工资的目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意识到用人单位所面临的实际困难,赋予用人单位在因劳动者原因拒签劳动合同时,终止与其之间所建立的劳动关系的权利。劳动合同的订立不是用人单位或是劳动者单方的义务,双方都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例来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自身的权益。为了减少劳动纠纷,我们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内容。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内容: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个月不满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H)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案情回放王先生是河南郑州人,来沪打拼多年。去年12月他应聘进入家房产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该公司正好在郑州有房产业务,王先生也有回老家继续发展的想法,双方一拍即合,企业就.1、王某是一家企业的技术骨干。因企业效益不佳,王某在企业2008年年底因金融危机影响裁员时,主动要求将自己列入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之列,在拿到一笔补偿金后,他开始留心各类招聘信第章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单位发出OfTer后是否可以反悔季某是成都某公司的技术总监,北京一家公司招聘技术副总裁,季某经过网上视屏面试,北京这家公司正式向案情回放王先生是河南郑州人,来沪打拼多年。去年12月他应聘进入家房产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该公司正好在郑州有房产业务,王先生也有回老家继续发展的想法,双方一拍即合,企业就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一、因劳动合同的解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到底是辞职还是解雇?曾某是单位的主管,工作能力-般,与同事相处也不和谐。人力资源总监与其谈话,要求自动离.今年1月1Fh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法实施以来已经产生重大影响。为帮助劳动者、用工单位和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掌握这部.关于劳动合同法案例及分析:案例1,竞业限制、违约金、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于2006年10月9日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2007年4月,吴某被聘为某商场的营业员,并与该商场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吴某需先交2000元风险抵押金,如果吴某违约,则200元押金不再退还,李某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每月劳动合同法案例题劳动合同法案例题问:(1)甲公司扣发是否正确?理由(3)劳动争议仲裁该如何处理.?按劳动合同法1 .可以扣发。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 .不合法。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3 .应当裁定补发工资,并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周某2004年3月初次参加工作被某酒店招收为厨师,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进入酒店上班后,该酒店为其办理了失业保险,2004年6月,周某被确诊患有甲肝,7月1日酒店通知周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7月6日周某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在某市社会保险中心办理了失业登记,但是却没能领取失业保险金。问:(1)单位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为什么义务?法律意义是什么?(2)酒店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1.后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失业保险可以享受,自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可以据此享受;2.不合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H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给付I个月工资的:(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因此,不能宜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先调换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个别案例劳动合同法个别案例关键词:工资扣工资仅限四种情况困惑4:办公室职员窦雄的合同里清楚地写着窦雄的工资1300元,劳动合同法工资。然而这并不是真实情况,到年底,单位还会发一笔“还算丰厚”的年终奖,但奖金如何计算,谁都不知道。权威答疑:过去有部分企业存在“秘密工资制”等情况,职工只知道拿到手多少钱,并不知实际应得工资,一些被扣掉的工资也原因不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四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合法扣减职工工资,并明确扣减的额度限制。一是职工因个人主观原因没有完成生产任务,并非身体问题等所致,单位可扣减其工资,扣后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二是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并造成单位损失时,单位扣减工资每月扣减比例必须小于该职工月工资的20%。三是职工请事假,按照缺勤一天扣一天的工资计算。四是职工请病假,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可以扣减其绩效或生产性奖励等。按照规定,每天加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合同范本劳动合同法工资。如果超时劳动,无论给多少加班费,用人单位都违法了。关键词:押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收押金权威答疑: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包括人身担保、财产担保,包括收取各种财物。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招用劳动者''叫做招二用,就是指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订做工作服作为企业的一种正常投入,也包括在内。关键词:违约金两种情况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困惑6:原本供职于家培训公司的许先生跳槽不久就接到了法院的一纸传票。工作单位宣称,许先生违反同行业竞业限制协议,应向单位支付一笔赔偿金。但许先生表示,合同中对应的是辞职,单位应付给员工一笔补偿金。协议中还规定,如三个月内员工不主动提出补偿,则视为自动放弃补偿。”单位没给我补偿金,怎么单方面要求我赔偿呢?”权城答疑: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指的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其他有关约定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小王为某公司技术部的工程师,公司经营策略发生变化,被调整到客户服务部做客服经理。为适应转岗需要,公司对小王进行/为期1个月的培训,小王很快熟悉了工作,业绩也不错,不久小王向公司提出辞职,单位认为公司已出资培训了小王,他不能提前辞职,小王认为,转岗培训是公司应尽义务,单位遂申请仲裁委,要求小王赔偿培训费5000元。请问:(1)请问仲裁委是支持小王还是公司,理由是什么?(2)请问在安排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时,公司要注意些什么?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悬赏分:30|解决时间:2009-6-1717:33提问者:davis1.over甲:用人单位乙:劳动者乙已在甲工作8年,期间甲为乙交纳养老、失业等社保费用。2007年8月,乙因违反工厂工作规程被甲方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后甲一直未向乙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乙多次催讨无结果,无法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问:(1)甲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权还是约定解除权?甲的行使是否正确?为什么?(2)甲未给乙办理退工手续应承担哪些责任?为什么?乙应如何进行维权?最佳答案1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甲是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权.是合法行为.2 .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应在15H内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已乙可到当地社保机构或劳动部门投诉.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卜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因此劳动合同法不仅将失业保险条例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I上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的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而且还规定了法律责任。在第八十八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8I.朱某原是某商场的司机,并与商场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朱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承担违约金5万元。在商场工作期间,他踏实肯干,同时又生性正直,疾恶如仇,他举报商场某主要负责人在购销活动中有不规范做法一事被该负责人知晓后,常遭到此人的报复打击。朱某一忍再忍,后来两人终于一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争吵中朱某提出不在商场干了。结果从争吵发生的第二日起,朱某就没来上班,并于一周后与一出租汽车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成为了名出租车司机。商场以朱某擅自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将其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仲裁委员会调解,朱某、某商场和出租汽车公司三方就有关的损失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朱某和出租公司共同赔偿有关损失。问:1.朱某这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2 .商场与朱某约定的若朱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承担违约金的做法对吗?3 .在本案中朱某是否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4 .王某于2006年10月9日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禁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王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王某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因电脑公司拖欠王某2007年9月、10月两个月的工资,2007年11月15日,王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无效。你认为该案件应当如何判决?5 .赵某是某公司的销售代理。2008年,该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赵某可以从产品销售利润中提取60%的提成,本人的病、伤、残、亡等企业均不负责。在一次外出公干中,由于交通事故,赵某负伤致残。赵某和该公司发生了争议并起诉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解决其伤残保险待遇问题。请对该案例进行分析。6 .2008年1月IOH,小王入职时,公司告知他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没有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15日,公司通知小王,由于他在试用期表现不佳,所以公司决定辞退他。小王觉得很委屈,因为在试用期内他确实努力工作而且自认为表现是很好的。在这种情况下,小王应该怎么办?5.56岁的张先生在家公司己经任职十七年。他的合同于2008年1月31日到期。由于他工龄太长,所以单位无论如何也不愿意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了。于是单位在2008年1月1日正式通知他合同到期后,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张先生认为自己己经工作十七年了,而且马上就快退休,现在单位提出终止,是不应该而且也没有人情味的种做法。那么,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合同张先生的合同?张先生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6.2007年2月1日,甲公司与工会经过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月工资不低于100O元。2007年2月8日,甲公司将集体合同文本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但劳动行政部门一直未予答复。2008年1月,甲公司招聘李某为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月工资5000元。几个月过去了,李某业绩不佳,公司渐渐地对他失去信心。2008年6月,公司降低了李某的工资,只发给李某80()元工资。李某就此事与公司协商未果,2008年7月,李某解除了与公司的合同。1.11J:1、集体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2、李某业绩不佳,公司可否只发其800元的工资,为什么?7.小明2005年3月入职深圳一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007年6月10日,小明接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小明上班时间经常上网聊天,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三次以上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小明辩解,他一直不知道公司有该规定,公司从未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向其公示,公司称规章制度已向其公示,但无法举证规章制度公示的事实。请问公司可否就小明严重违纪的说法解除劳动合同?8.2008年4月,吴某被聘为某商场的营业员,并与该商场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吴某需先交200元风险抵押金,如果吴某违约,则200元押金不再退还,李某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每月工资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800元。合同还规定,如果李某严重违反商场的劳动纪律或者患病住院、怀孕等,商场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给吴某任何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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