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自治区煤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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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自治区煤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docx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docx2内蒙占自治区非煤矿山牛.产安余事故应急预案(征求遨见稿)docx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4年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预案体系2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职责2.1 自治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2.2 盟市、旗县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2.3 煤矿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3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3.1 风险防控3.2 风险监测3.4 预警发布3.5 预警行动4事故报告4.1 事故分级4.2 事故报告4.3 报告内容5应急响应5.1 分级应对5.2 分级响应5.3 先期处置5.4 分级处置5.5 应急响应调整5.6 现场处置重点5.7 信息发布5.8 应急结束6善后工作6.1 善后处置6.2 恢复生产建设6.3 总结与评估7调查分析8应急保障8.2 队伍保障8.3 技术支持8.4 物资装备保障8.5 运输保障8.6 医疗卫生保障8.7 经费保障8.8 治安保障8.9 环境保障8.10 气象保障9附则9.1 预案管理与更新9.2 宣传、培训和演练9.3 责任与奖惩9.4 预案解释9.5 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规范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响应、反应灵敏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科学、高效、有序开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矿山救援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加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若干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煤矿事故)的应急工作。1.4 工作原则(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相结合、日常管理和应急管理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工作,以及常态下的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整治、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3)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全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煤矿事故级别和严重程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承担相应的组织指挥和应急救援工作。原矿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4)坚持条块结合、协同配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应急救援队伍,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中央驻地方企业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协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5)坚持科技支撑、依法规范。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1.5预案体系自治区煤矿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煤矿事故地方应急预案,煤矿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2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职责2.1 自治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1 .1.1自治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总指挥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担任,副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矿山安全监管局、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在自治区指挥部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建议。成员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矿山安全监管局、能源局,内蒙古气象局、内蒙古地宸局、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1)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自治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工作;(2)配合做好特别重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3)指导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较大及以下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4)向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送事故相关信息,接收、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并督办落实:(5)向国家有关方面和毗邻省区请求支援;(6)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本预案未列出的部门单位,根据自治区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全力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自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2 .1.2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负责自治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自治区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区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主要负责人兼任。主要职责:(1)做好应急值守工作;(2)收集报送煤矿事故信息,并通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政府;(3)贯彻落实自治区指挥部指示和部署;(4)承担自治区指挥部文电、会务、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2.1.3自治区指挥部专家组自治区指挥部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进行组建和管理。主要职责:(1)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2)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演练及修订;(3)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2.1.4现场指挥部发生重大以上煤矿事故后,成立自治区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自治区指区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应急厅、矿山安全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2)山洪预警: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做好山洪等相关信息的监测,矿区附近的堤防、水库等水利工程出现险情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应急厅、矿山安全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3)地质灾害预警: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矿山安全监管局加强对因自然因素引发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并会同自治区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预报。(4)地震预警:内蒙古地震局负责对全区地震进行震情跟踪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应急厅、矿山安全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3.3预警分级根据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计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大(In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蓝色预警(IV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煤矿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黄色预警(In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煤矿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4.2先期处正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管控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明确并落实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不得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并派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启动各级预案相应级别标准响应,并按预案规定,成立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履行本级人民政府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应急救援指令或有关企业救援请求后,应当及时出动参加事故救援。4.3分级响应4.3.1四级响应处置当启动四级响应时,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四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督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自治区级专家组和自治区级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报告事故信息。4. 3.4一级响应处置当启动一级响应时,自治区指挥部进入一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自治区级专家组和自治区级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跨地区协调专业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进行支援;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资,组织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对危险区域内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等临时保护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和次生灾害;必要时,报送国务院请求支援。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报告事故信息,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事故信息及时报送国务院。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跨领域、跨地区、影响严重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盟市、旗县(市、区)指挥部应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盟市,实行区域联动。4.4 应急处置重点针对非煤矿山事故特点,在抢险救援时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I)指定负责部门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制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疏散、转移受灾或有危险的群众;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做好治安警戒等工作。针对尾矿库溃坝、漫顶、坍塌、滑坡等不同事故类型和事态发展、人员伤亡等情况,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方案,制定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密切防范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2)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人员进入现场实施紧急救援,严防发生次生事故灾害,严格控制事态扩大。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加强救援人员安全防护,确保救援人员安全。非煤地下矿山事故必须由专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进行救援,严格控制进入事故区域的救援人员数量。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方可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救援。(3)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当发生矿井重大透水、大面积采空区冒落、重大山体滑坡、露天矿山边坡垮塌、尾矿库溃坝泄漏等重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队伍人力物力不能满足需要时,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依法进行社会力量动员,发动群众支持参与应急救援,紧急征用社会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全力保障应急救援需要。(4)现场指挥部成立由非煤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与非原矿山救援专家组组成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技术组,根据事故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全面搜集整理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图纸和技术资料,综合分析论证救援方案的可行性,及时分析解决救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析评估事故救援发展趋势,科学预测事故救援结果,为制定完善、及时调整现场抢救方案和后续事故调查提供依据参考。4.5 信息发布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播发事故应急救援相关信息;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迅速核实举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做好媒体沟通、衔接工作,有关各方要积极引导各类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及时报道事故情况,不得编造、发布虚假信息;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有关规定开展信息发布等工作。4.6 应急结束现场应急救援结束,被困人员全部获救,遇难人员全部找到,失踪人员无生还希望,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现场生态环境符合相关要求,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全部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报送指挥部批准,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5后期处置总结报告报送上一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应急处置的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30日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自治区指挥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6保障措施6.1通信与信息保障各级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值班电话应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有关人员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电话,卫星、互联网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络畅通。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与指挥部成员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专家组的通信联系;建立和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和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6.2应急支援与保障(1)应急救援装备保障。非煤矿山企业根据本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特点和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要求,做好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装备等日常储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并保障应急救援专用车辆。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非煤矿山生产事故救援特点,充分依托现有救援资源,合生健康主管部门协调相关医疗机构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医疗卫生保障工作,保障专用药品和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实施医疗救治。必要时,协调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力量支援。(6)治安保障。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开展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重要设备的安全保护,维持现场救援秩序,及时疏散人群,组织发动群众开展群防联防。(7)环境保障。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大气、水、土壤生态环境监测,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做好现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8)气象保障。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气象部门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所需气象资料和技术支持。必要时,组织相关气象部门开展现场监测,提供现场观测数据和气象信息。(9)物资保障。调集非煤矿山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应急避难、封闭隔离、紧急医疗救治等场所。尾矿库“头顶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广播等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令能第一时间传达至影响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必要时由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征用社会物资。6.3技术支持与保障旗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和设备设施资源,建立本级应急救援专家组,建立完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基础数据库。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6.4宣传、培训和演练(1)宣传。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向公众和员工说明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重大风险和可能发生的事故及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非煤矿山企业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必须制作警示教育片,加大典型事故案例媒体曝光力度,警示各地、各部门、各矿山企业深刻吸取教训,切实做好“一方出事故、多方受教育(2)培训。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员工和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和路线的培训,保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熟练掌握自救器等救援装备使用和应急处置措施。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督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定期对应急管理人员和相关救援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教育。(3)演练。尾矿库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58-山事故的应急工作;(五)开展事故应急处置调查;(六)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三、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自治区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各项应急救援工作部署和命令、指令;(二)制定、完善、调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方案,研究部署、协调解决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三)协调督导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四)及时收集、研判、报告非煤矿山事故信息;(五)承办自治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四、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协助协调调集相关工业企业生产的救援物资及设备,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自治区公安厅: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区交通管制、现场警戒、人员疏散和临时安置区治安管理工作;负责协助搜救事故现场失踪人员;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自治区民政厅:负责配合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区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负责死亡人员丧葬等有关事宜,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筹措落实自治区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并及时划拨使用;负责为建设应急救援队伍、购置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和提升应急救援能力提供资金保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区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支付和受灾人员就业保障工作;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伤残等级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贲指导提供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资料;负责组织相关专家为事故救援现场及周边地质环境安全制定防范措施。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生态环境监测,及时提供事故现场生态环境相关数据信息;根据事故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情况,提出生态环境治理措施,并监督事故责任单位实施;监督事故责任单位对事故形成的污染物进行有效处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公路、铁路等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损毁的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做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灾物资运送等应急运输保障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区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根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需求,协调调动自治区及盟市、旗县(市、区)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支持援助,在公路、铁路、民航等部门配合下开展伤病员转运和医疗卫生专家派遣等工作。自治区应急厅: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调动全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实施抢险救援;邀请相关专家赶赴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参与指导事故救援;协调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发放受灾群众生活救灾物资,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部署,牵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矿山安全监管局:统筹指导全区矿山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协调或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调动全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实施抢险救援;邀请相关专家赶赴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参与指导事故救援;协调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发放受灾群众生活救灾物资,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依法组织指导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工作;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提供技术支持保障。自治区总工会:负责配合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遇险人员和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调动指挥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时转移灾害危险地区群众。内蒙古气象局:负责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及时通报发布事故相关气象信息。武警内蒙古总队: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灾物资、要害部位和重要目标的外围警戒;负责调动指挥所属部(分)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情况;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指挥部有关指示要求;当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配合自治区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工作,配合做好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及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开展事故救援,坚持预防为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附件3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一、现场指挥部组成自治区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警戒保卫、医疗救护、物资后勤保障、人员疏散安置、善后处置、宣传报道、事故调查等9个应急工作组。具体成立的应急工作组的数量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实际增减,由自治区指挥部确定。二、各应急救援工作组职责(一)综合协调组。由自治区应急厅、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和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在自治区指挥部领导下,负责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工作。(二)抢险救援组。由自治区应急厅、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武警内蒙古总队,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实施经自治区指挥部批准的应急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进入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三)警戒保卫组。由自治区公安厅,武警内蒙古总队,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封闭、警戒、控制、保护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维护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治安和救援现场工作秩序;疏散转移现场和周边受威胁区域人员;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开辟专用通道供应急救援车辆和救援人员通行;依法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四)医疗救护组。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救护车、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开展伤员及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调配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医用物资。(五)物资后勤保障组。由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矿山安全监管局,内蒙古气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联系、采购、供应抢险救援物资、设备,负责救援车辆及油料的调配;为救援人员提供食宿保障;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安置场所;为救援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协调电力企业保证现场电力供应;协调通信企业负责救援现场通信保障;负责现场救援物资、设备的存放和保管;开辟救援应急通道,保证救援物资、车辆畅通,对损坏道路进行抢修、维护;负责事故现场空气和水域水质检测及预警处置。(六)人员疏散安置组。由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厅、公安厅、民政厅、矿山安全监管局,事故发生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疏散及安置工作。(七)善后处置组。由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急厅、矿山安全监管局、总工会,事故发生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开展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补偿和保险理赔;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八)宣传报道组。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媒体服务管理和舆情管控等工作。(九)事故调查组。由自治区应急厅、公安厅、总工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按规定组织开展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前期调查;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取证,准确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初步查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认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将有关原始资料、证据和初步调查结论向依法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