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储备粮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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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区储备粮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征.docx
北京市延庆区储备粮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区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区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有效发挥区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延庆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和参与区储备粮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储备粮,是指区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含成品粮油)。第四条区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和严格责任,确保区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区储备粮储得实、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第五条区储备粮从性质上分为常规储备和临时储备,从品种上分为原粮和成品粮,从粮权上分为买断粮权和不买断粮权。原则上临时储备粮为不买断粮权的成品粮。第二章规模和职责分工第六条区储备粮常规规模为小麦6000吨、玉米5000吨、成品粮619吨、食用油40吨,临时储备规模按照市级部门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确定。第七条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区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拟订规模总量、品种结构、储存布局、购销及轮换计划和动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区储备粮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标准向承储企业拨付区储备粮补贴;对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补贴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根据我区人口状况,按照上级部门要求,适时调整成品粮储备规模。第八条区财政局按照区储备粮总规模,负责将区储备粮所需补贴纳入地方预算;及时足额向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拨付区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动用亏损等补贴。第九条区储备粮所需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延庆区支行负责安排。第十条区市场监管局对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履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职权。第十一条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承储企业的储存责任、储存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区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有关储备粮的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区储备粮管理的相关制度;(二)对区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未经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区储备粮储存地点或者货位;(三)确保承储的区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四)执行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出入库要求;(五)建立健全区储备粮的安全生产、防火、防盗、防汛等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承储企业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权解除承储合同。第三章承储要求第十二条区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必须是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业,信用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在本区有独立库房,库房符合北京市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要求,能够按照承储合同履行责任,服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第十三条区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公开选定,并对区储备粮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四章区储备粮储存第十四条区储备粮应当是检验合格,符合国家中等以上质量标准的粮食。第十五条区储备粮的管理应当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即账实相符;“三专”即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即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第十六条区储备粮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市储备粮管理规范,应当达到“四无”标准。即无虫害、无毒变、无鼠雀、无事故。第五章区储备粮轮换第十七条为确保区储备粮食质量,须按粮油品质控制指标定期进行轮换,接近或达到粮食品质控制指标应当及时进行轮换推陈出新。第十八条区储备原粮的轮换工作,由承储企业根据粮食品质情况及存储年限向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申请,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请示区政府同意后按要求进行轮换。第十九条承储企业根据区储备原粮的品种、品质、储存年限等情况,并按照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期限和地点进行出、入库轮换工作。第二十条区储备成品粮的承储企业可选择有资质和轮换能力的单位进行代轮换,并向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进行备案。第二十一条区储备原粮的轮换应充分利用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上平台,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第六章区储备粮动用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区储备粮:(一)全区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区储备粮。(三)其他需要动用区储备粮的情形。第二十三条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储备粮。第七章费用补贴第二十四条区储备粮的各项费用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的函(京财经一(2011)1504号)、北京市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京财经一(2010)1005号)、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市内储备成品粮费用补贴标准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国家发改委第五号令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如市储备粮补贴标准变化,按照市级有关文件执行。第二十五条区储备粮的财政补贴包括贷款利息、保管费、出(入)库费、检验检测费、轮换价差、定额损耗、损失、仓储物流设施设备维修改造费等。(一)贷款利息由区财政据实贴付,每季度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拨付。(二)区储备原粮保管费为小麦、玉米120元/吨年、稻谷140元/吨年。(三)区储备原粮出、入库费按当年实际轮换出库、入库数量,财政各补贴10元/吨。(四)区储备成品粮费用标准:1 .买断粮权的储备粮储存费430元/吨年,轮换费50元/吨次(总轮换费不超过200元/吨年,特殊情况除外)。2 .不买断粮权的储备粮储存费300元/吨年,轮换费50元/吨次(总轮换费不超过200元/吨年,特殊情况除外)。(五)食用油储存费400元/吨年,轮换费480元/吨年。第二十六条每季度末月,由承储企业向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拨付相关费用,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存储情况统一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第二十七条区储备原粮定额损耗按轮出数量X定额损耗率2%X上年度市储备粮库存平均成本单价计算。轮出时由区财政局从粮食风险基金中予以补贴,超耗部分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第二十八条区储备原粮抛售、轮换的价差,按抛售、轮换收入-(入库进价+入库费用)计算。盈利部分上缴区财政,合理亏损部分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请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负担,从当年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第二十九条区储备粮检验检测费用、区本级仓储物流设施设备升级、维修、改造费用由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按需予以保障。第三十条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定后处理。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和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粮食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储备粮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区市场监管局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改正。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如实反应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干涉。第三十三条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第三十四条在区储备粮管理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延庆区储备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延商发(2022)1号)同时废止。附件:1.延庆区临时储备粮管理办法2 .延庆区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3 .延庆区储备粮动用管理办法延庆区临时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更好地应对临时突发状况,优化储备粮结构,应急处置突发情况,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北京市延庆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储备根,是指粮权归属企业,区政府可优先动用的成品粮。不买断粮权的成品粮的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第三条临时储备粮规模按照北京市政府和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执行。第四条临时储备粮承储企业选定按照北京市延庆区储备粮管理办法进行公开选定。第五条临时储备粮粮权属于承储企业,区政府享有优先动用权。承储企业平时要保证临时储备粮的库存数量和质量,并做到在应急情况下“调得出、用得上”。第六条为保障市场供应,临时储备粮承储企业接到动用通知后,投放市场或作为其他突发事件用途的区储备粮,结算价格应在市场合理价格范围之内,不得哄抬粮价,并将动用粮食的采购价格和结算价格报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第七条临时储备粮动用后,承储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给予补充。如不能按时补充,应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有关情况。第八条临时储备粮由承储企业自行轮换,要严格按照“库存保持常量,实物顶替轮出”的原则进行滚动轮换,保证粮食常储常新,随时处于安全出库状态。第九条临时储备粮的各项费用按照北京市延庆区储备粮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延庆区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区储备粮(含食用油,下同)的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区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根据北京市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和延庆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常规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区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政府粮食调控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第三条区储备粮的轮换安排,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小麦原则上5年轮换一次,玉米原则上3年轮换一次,成品粮油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至少轮换4次。如遇上级部门调整轮换次数,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第四条区储备原粮轮出和轮入原则上通过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区储备原粮轮换也可通过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五条区储备原粮轮出和轮入的底价,由承储企业根据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提供的当前行情,结合我区实际提出意见,最终成交价以实际竞价交易价格为准。区储备原粮轮出和轮入由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第六条考虑到轮换业务实际情况,原粮轮换可以在确定规模基础上浮动50吨以内。第七条原粮轮换工作期最长不超过四个月,采取先轮出后轮入的方式进行轮换,轮出粮食的销售收入要及时存入农发行延庆支行轮换专户。第八条轮入的区储备原粮必须是当年或上一年生产的新粮。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符合宜存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九条承储企业应对入库、出库原粮的基础质量指标和相关食品安全指标等进行检验;对轮入原粮的品种、产地、质量等相关信息进行核验;索取、查验和保存供货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建立粮食质量管理档案,严格执行粮情监测和报告制度。第十条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在区储备粮出库、入库和储存等环节,开展粮食质量检验。第十一条区储备原粮的轮换购买、销售资金,由承储企业按照农发行延庆支行有关规定统贷统还。农发行延庆支行按照''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原则,及时发放和收回贷款。第十二条区储备原粮轮换销售采取“先款后货”、轮换购进采取“先货后款”,以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的方式进行结算。第十三条承储企业要严格出入库工作制度,规范作业流程,压实各项责任;要加快推进储备粮管理信息化建设,健全信息监控网络,加强各环节业务管控,确保轮换如期完成。第十四条区储备成品粮油要严格按照“库存保持常量,实物顶替轮出”的原则进行滚动轮换。依据生产时间、粮情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轮换计划,不得架空轮换。第十五条买断粮权的区储备成品粮油除终止承储或特殊情况下动用等情况做结算,正常储备、轮换费采取包干制,轮换期间不做结算。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储企业承担全部责任,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一)轮入的区储备粮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二)未经批准擅自轮换、串换品种、变更库点,擅自架空轮换的;(三)未按规定使用、套取轮换资金和费用补贴的;(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区储备粮品质下降未到储存年限需提前轮换的。延庆区储备粮动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确保区储备粮应急动用工作有序高效开展,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北京市粮食供给应急预案北京市延庆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延庆区粮食供给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动用区储备粮,实行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第二条动用区储备粮,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一般采取“取货制”或“配送制”。“配送制”是由承储企业负责提供粮源,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协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粮食运送到投放地,“取货制”是由有关部门到承储库点取货,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第三条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区政府提出动用区储备粮的申请(以下简称动用申请)。动用申请应明确动用理由、品种、数量、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笫四条成品粮的动用原则上优先动用临时储备,临时储备数量不足时,动用常规储备中不买断粮权的成品粮,常规储备中不买断粮权的成品粮不足时,动用买断粮权的成品粮。第五条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动用计划,向承储企业下达动用指令。动用指令应明确出库单位、接收单位、品种、数量、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第六条必要时区政府可以直接向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动用指令,在紧急情况下,可先动用区储备粮,同时通知区财政和农发行延庆支行,后补齐相关手续。第七条区储备粮承储企业收到动用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开展粮食出库工作,并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日出库进度。第八条区储备粮承储企业及时收回对发生粮食供给突发事件时政府调控所动用粮源的粮款,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动用区储备粮所需的各项开支进行审核、清算,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予以拨付。北京市延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延庆区储备粮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背景依据为确保区储备粮管理工作规范、高效运行,有效发挥区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区级党委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的要求,按照2024年机构改革工作部署和我区实际,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对北京市延庆区商务局北京市延庆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延庆区储备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进行了修订。二、起草过程根据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调整区级临时成品粮储备管理方式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本次修订工作对北京市延庆区储备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中关于区储备粮临时储备的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并对照国家和市级政策文件对现行文件中的部分表述进行了调整。按照北京市延庆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与合法性审核要点工作指引规定,本次文件修订充分征求了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和农发行延庆支行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最终形成了北京市延庆区储备粮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三、主要内容经修订的办法分为总则、规模和职责分工、承储要求、区储备粮储存、区储备粮轮换、区储备粮动用、费用补贴、监督检查和附则九个章节,共三十六条。附件1延庆区临时储备粮管理办法共十条,附件2延庆区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共十六条,附件3延庆区储备粮动用管理办法共八条。(一)总则。主要说明管理办法制订目的、依据、基本要求和适用范围。(二)规模和职贲分工。主要明确区储备粮规模,确定各有关职能部门、承储企业的主要工作职责和要求。(三)承储要求。主要明确区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确定方式和应具备的条件。(四)区储备粮储存。主要明确区储备粮的质量标准、承储企业的管理职责和规范。(五)区储备粮轮换。主要包括区储备粮轮换原则和方式,在管理办法附件2中进行了细化。(六)区储备粮动用。明确区储备粮动用条件和方式,在管理办法附件3中进行了细化。(七)费用补贴。主要明确区储备粮补贴依据、标准和方式,区储备粮各项费用全部参照市级标准制定。(八)监督检查。主要规定区储备粮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和承储企业的职责。(九)附则。主要说明实施时间。办法调整了区粮食储备管理部门,明确了区储备粮管理各环节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费用补贴,监督检查等内容。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我区储备粮管理工作,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升粮食收储调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