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宸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霍、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凝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毗邻地市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1.4 工作原则(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2)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贲、属地管理为主。(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4)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救助全过程管理。2组织指挥体系2.1 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和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网信办、市委外事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文物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侨联、西安城投集团、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中国联通西安分公司、国网西安供电公司、中铁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陕西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会、西安警备区、武警西安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2.2 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市减灾办负责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负责贯彻落实省减灾委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示精神,传达落实市减灾委指令,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相关问题:收集、汇总、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救助工作情况;组织市级成员单位分析灾区形势、评估灾情,提出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工作意见建议:组织市级成员单位成立联合工作组,深入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开展救灾救助工作。2.3 专家委员会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从西安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中选取,对全市救灾救助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为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出咨询意见。2.4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在市减灾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员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见附件1)2.5 应急救助现场指挥部在市减灾委统一领导下,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生活保障、安全维稳、TI生防疫、新闻宣传、善后处置、恢复重建8个工作组,组织实施自然灾害现场救灾救助工作,必要时从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见附件2)2.6 救助准备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地震局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办和履行应急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结合可能受影晌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地震局等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2)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县(开发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3)加强应急值守,垂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4)市发改委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发放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铁路、民航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5)视情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6)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减灾委报告。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灾情信息,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同时,做好灾情信息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4.1 灾情信息报告4.1.1 灾情初报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后,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区域基本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报告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时于造成人员死亡和失踪等灾情严值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初步信息,后续再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受灾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交通、水务、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4.1.2 灾情续报在灾害过程结束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除外)。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0时前汇总本辖区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每日12时前汇总全市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情况,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要随时报告。4.1.3 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7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收到报告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重大灾害核报信息,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4.1.4 干旱灾害信息报告对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应及时核报。各区县(开发区)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评估制度,各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情会商,全面客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数据,通报灾情信息,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4.2 灾情信息发布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区县(开发区)要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政府官网、“两微一端”等途径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前,各区县(开发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会商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5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本预案设定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应急响应等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以下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灾害损失达不到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的,由受灾区县(开发区)减灾委根据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开展各项救灾救助工作,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5.1 四级响应5.1.1 启动条件在我市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1)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间或20户以上、100间或30户以下;(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5.1.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由市减灾办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副主任报告。5.1.3 响应措施市减灾办主任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县(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1)市减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救助支持政策和措施。(2)市减灾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检查指导救灾工作。(3)受灾区县(开发区)减灾办或应急管理部门应每日向市减灾办报告灾情信息及救灾救助工作进展情况。(4)市减灾办应每日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市政府、市减灾委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5)根据灾情核定情况,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物,支持受灾区县(开发区)开展救灾工作。(6)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区县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2 三级响应5.2.1 启动条件在我市范困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1)因灾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3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5000人以上、5万人以下。5.2.2 启动程序灾得发生后,市臧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及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5.2.3 响应措施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领导、物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县(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1)市减灾办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救助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减灾委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2)市减灾委副主任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救助工作。(3)受灾区县(开发区)减灾办或应急管理部门应每日向市减灾办报告灾情及救灾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市减灾办应每口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市减灾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信息。(4)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初步判断情况,及时预拨市级救灾补助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市发改委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发放救灾款物。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结合灾情实际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应急救灾补助资金。(5)市消防救援支队迅速组织人员投入救灾工作,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协助开展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6)根据部门职责和救灾工作部署,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区县(开发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交通局指导受灾区县(开发区)做好因灾损毁道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市水务局指导受灾区县(开发区)做好涉水工程抢险、水利设施修复和应急供水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7)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8)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区县(开发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3 二级响应5.3.1 启动条件在我市范圉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1)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8000间或2500户以下;(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5万人以上、60万人以下。5.3.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及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5.3.3 响应措施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县(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1)市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会商会,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专家及受灾区县(开发区)参加,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分析研判灾害发展形势,研究落实救助支持政策和措施,布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2)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应急救灾工作组,赴受灾区县(开发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救助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灾害损失、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受灾区县(开发区)减灾办或应急管理部门应每日向市减灾办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市减灾办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日汇总灾情和救灾救助工作信息,分别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4)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初步判断情况,及时预拨市级救灾补助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紧急调拨应急生活救助物资,交通、西安城投集团、中铁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陕西监督管理局等成员单位负责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工作。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结合灾情实际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应急救灾补助资金。(5)市消防救援支队迅速组织人员投入救灾工作,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协助开展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视情中请国家消防救援局陕西机动队伍和应急管理部白然灾害工程救援西安基地、组织社会救援力量投入救灾救援工作。西安警备区、武警西安支队根据地方政府需要,组织协调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6)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区县(开发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7)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稔定。市工信局协调做好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8)市住建局指导做好受灾区县(开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交通局指导受灾区县(开发区)做好因灾损毁道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市水务局指导受灾区县(开发区)做好涉水工程抢险、水利设施修妥和应急供水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市资源规划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挣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用地保障工作。(9)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10)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市红十字会、市慈善会及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等相关工作。(11)灾情稳定后,受灾区县(开发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减灾办组织核定并按照布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12)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13)市减灾办及时汇总各成员单位灾害救助工作情况。5.4.1启动条件在我市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1)因灾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2)紧急转移安理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万人以上;(3)倒塌和严币:损坏房屋8000间或2500户以上;(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60万人以上。5.4.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及时向市减灾委提出后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必要时,市委、市政府也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5.4.3 响应措施市减灾委主任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县(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灾情会商会,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专家及受灾区县(开发区)参加I,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分析研判灾害发展形势,研究落实救助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区县(开发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救助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灾害损失、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市成灾委成员单位、受灾区县(开发区)减灾办或应急管理部门应每日向市减灾办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市减灾办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日汇总灾情和救灾救助工作信息,分别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4)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初步判断情况,及时预拨市级救灾补助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紧急调拨应急生活救助物资,市交通、西安城投集团、中铁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陕西监督管理局等成员单位负责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工作。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结合灾情实际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应急救灾补助资金。(5)市消防救援支队迅速组织人员投入救灾工作,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协助开展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视情中请国家消防救援局陕西机动队伍和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工程救援西安基地、组织社会救援力量投入救灾救援工作。西安警备区、武警西安支队根据地方政府需要,组织协调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6)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区县(开发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7)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信局协调做好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8)市住建局指导做好受灾区县(开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交通局指导受灾区县(开发区)做好因灾损毁道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市水务局指导受灾区县(开发区)做好涉水工程抢险、水利设施修复和应急供水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市资源规划局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用地保障工作。(9)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10)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市红十字会、市慈善会及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等相关工作。(11)灾情稳定后,受灾区县(开发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减灾办组织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12)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13)市减灾办及时汇总各成员单位灾宙救助工作情况。5.5 启动条件调整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降低。5.6 响应联动对已启动市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市减灾办要强化灾情发展趋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区县(开发区)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应及时向市减灾办报告。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向相关区县(开发区)通报,所涉及区县(开发区)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5.7 响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6灾后救助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1.1 灾弱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沔有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6.1.2 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6.1.3 根据受灾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核定的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6.1 4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区县(开发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救灾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估。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梵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受灾区县(开发区)组织实施,并提供资金支持。受灾区县(开发区)应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6.2.2 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制工耕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持续推动居民住宅地震、农村住房、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业务发展,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6.2.3 恢复旧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充分考虑各类灾害因素,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对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6.2.4 灾情稔定后,受灾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倒损住房核定,建立倒损住房需重建台账,逐级上报备案。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评估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核实评估。6.2.5 受灾区县(开发区)根据灾情和本地实际,制定详细的恢熨重建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政策支持、组织实施等。6.2.6 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区县(开发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灾情评估核定情况,按照中央、省级和市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与市财政局会商后下达恢复重建资金预算.627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普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6.2.8 市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区县(开发区)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白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就建工作。6.2.9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6.3 冬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区县(开发区)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6.3.1 受灾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下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组织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方案,于10月31口前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1月5H前报省应急管理厅。6.3.2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11月10口前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报送冬春救助资金请示,并根据受灾区县(开发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核定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6.3.3 冬春生活救助资金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原则,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管理制度。对经确认需政府救助的受灾困难群众,由受灾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统一编制救助花名册,采取“一卡通”发放。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6.3.4 受灾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本级发改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受灾区县(开发区)中请视情调拨市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7保障措施7.1资金保障1.1.1 市财政局每年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并视灾情情况及时调整。各级党委和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严格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20)10号)要求,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1.1.2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研判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原则预拨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对灾情和救灾资金进行核定,以满足灾害救助工作资金需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及时拨付。1.1.3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7.2 物资保障7.2.1 发改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和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区县(开发区要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镇(街道)要设立救灾物资储备站,村(社区)要结合实际需求设立救灾物资储备(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站点布局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7.2.2 应急管理部门应结合辖区灾害事故特点,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储备数量要满足启动二级响应需求,并留有安全冗余: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发改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根据储备需求,做好物资采购、储备、管理、调拨等工作,每年根据自然灾害应对需求储备更新必要物资。发改、工信、财政、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协同能力。7.2.3 发改、交通、商务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推进救灾物资储运能力建设。7.2.4 发改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侦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财政、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7.3 通信和信息保障7.3.1 工信部门协调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7.3.2 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全市灾情信息管理,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第一时间采集、统计、报告灾情信息,确保及时准确掌握灾情信息。7.3.3 应急管理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7.4 装备和设施保障7.4.1 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需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应急管理部门要配置完善指挥调度、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各区县(开发区)要为多灾易灾、高风险镇(街道)、村(社区)配备抢险救援、通信保障等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7.4.2 各区县(开发区)要根据有关规划,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依据国家和省市标准要求,充分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统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数量、规模、等级、类别,合理确定服务半径、设施设备和物资配置指标,并设置明显标志。7.4.3 灾情发生后,各区县(开发区)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7.5 人力资源保障7.5.1 认真落实加强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有关要求,健全覆盖市、区县(开发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o7.5.2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支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7.5.3 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专家队伍建设,组织交通、水务、电力、商务、住建、地电、气象、测绘、应急管理、白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咨询工作。7.6 社会动员保障7.6.1 应急管理、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有序参与救灾救助工作。应急管理、民政部门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照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使用和公示反馈等工作。7.6.2 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7.6.3 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金融、保险等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推动保险业服务减灾救灾工作,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畅通自然灾害服务保障绿色通道,提高工作时效,提升自然灾害应对保险保障能力。7.6.4 充分发挥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7.7 科技保障7.7.1 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组织指挥体系,综合开发应用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等新技术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7.7.2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住建、交通、水务、地震、气象、测绘、白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单位开展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7.7.3 建立政企、校际合作机制,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基础理论研究,开发防灾减灾救灾等应急相关技术装备。7.7.4 各区县(开发区)要建立村(社区)应急广播体系,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全面立体徵盖。7.8 金融保障7.8.1 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设农村受灾群众建房等贷款业务,并按规定给予利息优惠。7.8.2 鼓励保险机构针对各类自然灾害风险,积极开发符合社会需要的农业保险、民生保险、居民住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探索推动开展综合性巨灾保险业务。7.9 宣传、培训和演练7.9.1 加强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发挥综合减灾示范引领作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基本常识,积极组织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区县和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7.9.2 分级分类开展党委、政府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专业技能培训。7.9.3 市减灾办会同各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各区县(开发区)应根据辖区灾害发生特点,按规定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8附则8.1 奖励与责任8.1.1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和失踪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8.1.2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8.2 预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