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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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docx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市各级民族宗教领域执法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其中,对于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本办法确定罚款数额。对于需要给予罚款以外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的原则。本市各级民族宗教领域执法部门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裁量。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相一致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不一致的,不得违法裁量。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第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第六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并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在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同一执法部门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七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根据涉案标的、主观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以及当事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级。市级执法部门对同一行政执法行为制定自由裁量标准的,各区级执法部门可以直接引用或者继续细化。第八条制定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情形:(一)以威胁、暴力等方式阻挠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以隐匿、伪造、销毁证据或者以虚假陈述手段妨碍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屡教不改,一年内2次以上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并受到执法部门告诫或者处罚的;(七)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A)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九)其他可以给予较重处罚的。较重行政处罚是指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处以IoOo元(不含)以上罚款;第四十条中处以5000元(不含)以上罚款;关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项中处以IOo元(不含)以上罚款;关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项中处以50元(不含)以上罚款;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可以并处20万(不含)以上的罚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2.5万元(不含)以上的罚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不含)以上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2.5万元(不含)以上的罚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可以并处10万元(不含)以上的罚款;第七十一条中并处10万元(不含)以上的罚款;第七十二条中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7.5%(不含)以上的罚款;第七十四条中并处5000元(不含)以上的罚款;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可以并处6000元(不含)以上罚款、第四十七条中可以并处12万元(不含)以上罚款;宗教事务条例中第六十六条撤销活动地点,第七十三条中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宗教事务条例中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及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中涉及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的情形。第九条制定给予较轻行政处罚的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情形:(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可以给予较轻处罚的。较轻行政处罚是指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处以IoOo元(不含)以下罚款;第四十条中处以5000元(不含)以下罚款;关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项中处以100元(不含)以下罚款;关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项中处以50元(不含)以下罚款;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可以并处20万(不含)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2.5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不含)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2.5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可以并处10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一条中并处10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二条中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7.5%(不含)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中并处5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可以并处6000元(不含)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中可以并处12万元(不含)以下罚款的情形。第十条根据第八条、第九条确定罚款数额时,应当同时遵循以下原则:(一)违法行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从轻情节的,最终处罚额度不得超过法定处罚幅度的中限。(二)对于涉及较大数额罚款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最终的处罚额度。(三)无论何种违法情形,最终罚款数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幅度的上限。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事实尚未查清的;(二)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已经立案的行政案件,未经立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销案。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族宗教领域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警示告知行政当事人,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经接受教育并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没有相关利益人投诉或者投诉人表态不再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可以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改正,民族宗教领域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一般行政处罚:(一)转让、出租、买卖、借用清真专用标志,经营非清真食品使用清真标志的;(二)对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等未实行专用,情节不严重的;(S)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四)违反关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五)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六)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七)属于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A)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及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九)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十)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十一)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十二)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十三)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十四)属于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十五)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十六)属于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十七)违反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举办夏(冬)令营、研学旅行等方式传教或者开展宗教方面的教育培训活动的。第十三条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第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和情节相比,畸轻或者畸重;(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三)根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四)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目的。第十五条未按照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本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处理:(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十六条本市各级民族宗教领域执法部门落实本规定的工作情况,应当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第十七条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0年11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