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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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docx
关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的起草说明为进一步加强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以下简称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的管理,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中国证监会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发行类第2号(以下简称«2号指引)基础上,制定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离职人员碇)。现说0月如下:一、制定背景现行«2号指引发布实施以来,我会对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严格依法推进审核复核程序,大幅削减离职人员"职务身份价值"。为从严从紧整治政商"旋转门",严防离职人员利用在职时公权力、离职后影响力获取不当、不法利益,我会进一步强化离职人员入股行为的监管,并在2号指引基础上,制定离职人员监管规定。二、离职人员监管规定主要内容离职人员监管规定包含了«2号指引主要内容,并新增三方面要求:一是拉长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在第九条规定,离职人员离职前五年内曾任职发行监管岗位的,或者离职前属于会管干部的,入股禁止期为离职后十年内;离职人员不属于前项所列情形的,副处级(中层)及以上的入股禁止期为离职后五年内,副处级(中层)以下的为离职后四年内。二是扩大对离职人员从严监管的范围。将从严审核的范围从离职人员本人扩大至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三是细化中介机构核查要求。根据审核实践及复核关注问题,在第四条规定,中介机构应对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相关事项开展全面核查,做到程序完备、依据充分、结论明确。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