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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课程学分互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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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课程学分互认管理办法.docx

    学院课程学分互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教学资源共享、提升学校国际化水平,增强学生学习的选择性,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分认定范围(一)校内转专业修读的课程。(二)校(国、境)外修读的课程。(三)校(国、境)外实习或实践活动。第三条学分认定原则(一)课程性质相近原则。校内外修读的原课程名称与学生所在现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名称相同或相近,且课程教学内容相近,可进行课程学分互认。(二)学时、学分对等原则。申请认定的课程学时、学分应不少于对应课程的学时、学分。(三)成绩对应原则。申请认定课程的成绩原则上认定为对应课程的成绩。第四条专业课、通识课和辅修课学分认定(一)课程名称与性质。按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认定。申请认定为通识必修课程或专业课的课程,原则上按对应专业教学计划课程;申请认定为通识选修课的,其课程名称按实际修读课程名称及学分记入成绩档案。(二)课程内容。在校内修读的申请认定课程,其教学内容应与对应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内容达到70%以上,校外(含国、境外)课程应达到60%以上。若因国别差异,国外课程体系中没有相对应国内通识课程,可以选择学分数量相当的国外通识课程替代,回国后按我校实际课程名称及学分记入成绩档案。专业课课程内容与本专业教学计划、课程内容差异较大的,可认定为通识选修课或素质拓展学分。(S)学分计算。申请认定的课程学分,应与现专业教学计划对应课程学分相同或高于认定课程学分。如若因中外双方学分制度差异不同而导致学分或课程门数无法完全对等换算,学生可让外方学校开据证明函或相关证明文件,回国后按我校实际课程名称和学分记入成绩档案。(四)课程成绩。校内课程的学分互认,其课程成绩不变。校外(含国、境外)课程与我校不同的,须按我校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重新换算学分。申请认定的课程成绩为百分制,则按原成绩记入成绩档案;如为等级制,则按以下标准换算记入成绩档案:A=90分(A+、A-均按90分,以下同)B=85分C=75分D=65分“通过”或“合格”=75分(五)通识选修课。跨专业修读与本专业教学计划无关的课程和在本专业修读其他方向的专业方向课程均认定为通识选修课,通识选修课原则上不得认定为专业课或通识必修课。(六)学生在校(国或境)外修读的课程,如有不及格或学分未修满的情况,按对方所开设课程应修学分的比例计算应得学分,所差学分应在我校补修相应数量的学分。学生在校(国或境)外修读的语言课程(外语学院学生除外),可认定为通识课程或选修课程学分。(七)同一课程学分不重复认定,课程、学分认定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第五条实践实习学分认定(一)学生因在国(境)外学习而错过本校安排的专业实习或毕业实习,可凭其在国(境)外修读的理论课程学分置换实习学分。(二)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联合培养项目或交换生项目,大四学年在国(境)外,仍须完成我校教学计划要求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可由教学单位指派教师指导学生完成。毕业答辩可采取线上形式进行并评定成绩和相应的学分。(S)学生参加国(境)外游学项目,若游学项目无课程成绩提供,仅提供结业证书,则可根据游学项目期间综合表现及游学项目总结报告,给予3个素质拓展学分。(四)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各类国(境)外实习或实践活动,属本专业安排的实习或实践,可认定为本专业实习或课外学分。第六条学分认定程序(一)学生申请。学生在校内修读课程需学分互认的,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学分互认申请,并填写XX学院校内修读课程学分互认申请表(附表1),附已修课程成绩单(加盖出具部门公章),学生在校外(含国、境外)修读课程需学分互认的,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学分互认申请,并填写XX学院校外(含国、境外)大学修读课程学分互认申请表(附表2),附已修课程成绩单(加盖出具部门公章)、课程简介等相关证明材料。(二)所在教学单位审核。由所在教学单位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所在教学单位公章。(S)教务处办理审批认定。教务处根据教学单位审核意见,审定认定结果。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XX学院课程学分互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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