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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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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重点项目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郑州实践的带动支掾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困内市重点项目的遴选确定、管理实施、协调推进、服务保障、督导检查、考核奖励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引领示范和带动支撑作用,列入市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第四条市重点项目管理按照“统筹协调、分级负责、联动推进、重点保障”的原则,实行全周期管理服务保障。第五条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是全市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日常工作,具体由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中心承担,负责组织开展市重点项目的遴选、协调、服务、监测、督导、考核等工作。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由涉及市重点项目的行业主管、要素保障、审批服务等部门(单位)组成,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重点项目的协调推进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辖区内市重点项目的统筹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第二章项目遴选第六条市重点项目主要包括:(一)国家、省在我市域内布局的重大战略项目:(一)实验室、研发平台、双创平台等创新能力提升项目:(三)网络型基础设施、产业升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国家安全基础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四)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产业转型发展项目:(五)生态环境提升、环境基础设施、节能降碳、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等绿色低碳转型项目;(六)教育、医疗、公共服务、健康养老等民生和社会事业改善项目:(七)其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具体条件和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省重点项目遴选指导目录,通过制定年度市重点项目遴选指导目录确定。第七条市重点项目按实施进度分为竣工、续建、拟开工、前期项目,1种。竣工项目是指当年计划建成投产(用)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上年度在建,当年继续建设但预计年底前不能建成投产(用)的项目;拟开工项目是指预计当年能够开工建设的项目:前期项目是指拟于当年重点推进前期工作的项目O第八条市重点项目原则上按以下程序每年集中遴选确定一次:(一)根据年度市重点项目遴选指导目录,明确申报条件和标准,组织开展市重点项目遴选中报工作。(二)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是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市重点项目谋划储备、筛选申报的责任主体,根据年度市重点项目选报通知和遴选指导目录,按照隶属关系及属地原则,编制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列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按程序向市重点办申报,并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三)市重点办会同市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年度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并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印发。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九条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和本领域重点项目的谋划招引、滚动储备工作。跨区域项目原则上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谋划储备、前期推进等工作。第十条市重点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协调调度、要素保障等工作。项目所在地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征地拆迁、外部配套、社会稳定等有关工作。第十一条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具体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完善项目前期手续,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推进项目加快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服从重点项目管理,按要求报送项目推进情况及投资信息:主动配合监察、审计、督导、检查等工作,如实完整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完善入库要件,及时向属地统计部门报送材料入库纳统。第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发挥主管作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本行业、本领域市重点项目的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等工作。第十三条要素保障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细化完善支持政策,积极保障重点项目资金、用地、林地、环境容量、水电气暖等方面要素需求。第十四条审批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主动为重点项目提供方便、快捷的审批服务。第十五条监督执法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市重点项目的建设环境保障工作。第十六条参与市重点项目实施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做好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工作。第十七条市重点项目实行年度动态管理,当年申报、当年实施、当年有效,动态调出或下年度未继续列入市重点项目名单的,不再按照本办法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项目进展情况,市重点项目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对条件成熟且符合市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遴选确定并调入市重点项目名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程序调出市重点项目名单:(一)前期工作无实质性进展的:(二)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三)由于市场原因项目业主线建或放弃建设的:(四)年度投资计划完成严重滞后的;(五)其他原因造成年内难以实施的。第四章工作机制第十八条市重点办负责细化分解年度各责任单位市重点项目投资、开工、联审联批等目标任务,按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市重点办负贡跟踪监测市重点项目投资、开工、联审联批等目标任务推进情况,每月梳理汇总,每季度将各责任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各责任单位按照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任务,跟踪协调推进项目建设,按节点计划推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发展改革.、资源规划、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市重点项目联审联批事项的牵头推进工作,创新审批服务模式,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完成联审联批事项。第十九条对市重点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事项,由项目责任单位会同市重点办,根据问题事项屈性、涉及层级、解决周期等情况,分别报分管市诙导、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采取专题协调会、周例会、月调度等方式分类分级协调推进。第二十条市重点办负责拟定市级领导联系推进重点项目方案,并按程序印发。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比照市级实施领导牵头联系推进重点项目制度,确保市重点项目领导联系推进“全覆盖”。牵头联系推进市重点项目的市、县级领导要定期深入项目一线,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问题,督促项目加快建设。第二十一条市重点办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适时组织开展全市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重点项目观摩讲评活动。第二十二条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每月按要求向市重点办报送项目手续办理、完成投资、形象进度、开竣工时间、现场视频图片等信息:各责任单位负责提醒督促所属市重点项目按时准确填报信息月报,加强核查核实,确保信息数据真实准确。第二十三条市重点办牵头,各行政审批和要素保障部门配合,做好市重点项目的手续办理等业务辅导培训,对全市各级重点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综合能力素质提升培训,全面提升重点项目管理服务水平。第五章服务保障第二十四条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在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等项目和安排财政资金时,应当保障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涉及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建设进度落实建设资金。第二十五条安排年度市财政重大项目前期经费时,应当保障市重点项目,支持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窕、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等工作。第二十六条做好市重点项目融资服务,主要包括:(一)鼓励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通过债券、中长期贷款、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鼓励保险资金规范有序参与项目建设。(二)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配合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中心组织开展重点项目银企对接活动,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和支持项目建设。(三)各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探索债贷组合、投贷联动等新模式,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满足重点项目融资需求。(四)鼓励国有企业聚焦主业,参与和支持重点项目建设。第二十七条加强市重点项目用地保障,主要包括:(一)资源规划部门强化对重点项目用地需求的精准保隙,将重点项目纳入年度供应计划,用地指标全额保障。落实用地报批“直通车”制度,开辟重点项目用地审批“绿色通道”,推广“标准地+承诺制”、带施工图出让“工业定制地”模式,提升供地效率。(二)对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积极争取省级层面统筹物调支持:其他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项目所在地重点保障。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部门应为重点项目预留环境总量指标,推进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两证合一”改革,落实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第二十九条电力、交通、供水、供热、供气、通信等单位应积极保障市重点项目施工用电、物资运输、用水、用热、用气和通信等方面的需要。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建立牯区内市重点项目警官包干联系制度,依法从严从速打击阻挠施工、强揽工程等违法活动,为重点项目提供良好建设环境。第三十一条生态环境、住房保障、城建部门要将市重点项目中的重大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民生工程类项目纳入一类民生项目管理,其他重点项目按照二类民生项目管理,保障市重点项目连续施工。第三十二条市重点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标准予以收取;符合有关减免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符合国家、省、市审批规定并设有浮动空间的,按照收费标准下限收取。第六章督导检查第三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重点项目进展情况适时督促进度,保障项目加快建设.第三十四条市重点办和市有关部门常态化开展市重点项目建设H常督导和专项督导,及时发现问题,精准交办落实,保障项目独利推进。第三十五条各责任单位适时时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问题,高效推进项目建设。第三十六条各职能部门常态化监督检查、服务指导重点项目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第七章考核奖励第三十七条市重点项目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全市综合考评体系,每年由市重点办制定专项绩效考核方案,实施专项考核,考核结果按全市综合考评结果运用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市政府每年度对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表扬),市重点办会同市评先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评先推荐工作.第三十九条市重点办根据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每季度对各责任单位重点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评通报。第四十条对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不力、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不予推荐参评当年年度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先进集体。市重点项目参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贡任人员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国家和省在郑实施的重点项目执行国家和省的管理规定,并纳入市重点项目的政策和服务保障范围。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等政策性资金项目参照市重点项目进行督导服务。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文(1995)11号)同时废止。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进一步提高电点项目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设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建设对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郑州实践的带动支撑作用,我市发布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24)10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1995年1月23日,市政府出台了郑州市南:点建设项目管理哲行办法(郑政文(1995)11号),对指导规范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稔增长、调结构、强基础、惠民生等各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城市发展,当前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在组织领导、项F1.范圉、工作机制、服务保障等方面均发生成大变化。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我委牵头研究制定了新的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二、起草经过办法起草完善过程中,我委相继赴西安、成都、南京、合肥、长沙等省会城市开展专题调研,学习借鉴重点项目管理服务的先进经验,广泛征求了上级主管部门、各开发区、区县(市)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社会公众、相关行业专家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在网站发布公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经多轮修改完善后,办法于6月27口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三、涉及范围、适用对象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引领示范和带动支择作用,列入市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重点项目的遴选确定、管理实施、协调推进、服务保障、督导检查、考核奖励等。四、主要内容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二条,主要对市雨:点项F1.的遴选确定、管理实施、协调推进、服务保障、督导检查、考核奖励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明确。项目遴选章节明确,重大战略、科技创新、新基建、产业发展、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项目是重点项目的选报重点,原则上每年按程序遴选确定一批并发布实施。项目管理章节明确,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是重点项目谋划储备的责任主体,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推进实施的责任主体,各级行政审批、要素保障、执法监督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服务保障项目推进实施。同时,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工作机制章节主要对近年来不断健全完善的重点项目协调服务推进机制进行固化提升,涵盖了重点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分级协调、领导联系推进、观摩讲评、信息报送、辅导培训等制度。服务保障章节主要明确了重点项目资金、用地、配套设施、污染防治、建设环境等保障工作。资金方面,鼓励各级各部门在申请上级专项资金、安排财政资金时优先保障重点项目:资源规划部门强化对重点项目用地需求的精准保障,提高供地效率:生态环境部门预留环境总量指标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重点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减免措施。督导检查章节明确,重点项目责任单位要常态化开展日常督导和专项督导活动,及时排修发现并分类分级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重点项目进展情况适时督促进度;行政监督部门加大监督检杳和服务指导,保障重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考核奖励章节明确,将重点项目建设情况纳入全市综合考评体系,实行专项考核,强化激励奖惩,形成鲜明导向,凝聚推进合力。附则章节明确,国家和省在郑实施的重点项目在执行国家和省的管理规定,并纳入市第点项目的政策和服务保障范围;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等政策性资金项目参照市重点项目进行督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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