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附件:江苏省体育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1729089       资源大小:25.56KB        全文页数:22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附件:江苏省体育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

    附件江苏省体育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体育局国有资产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流程,推进国有资产安全有效使用,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等规定,结合省体育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体育局机关(以下简称“局机关”X局直属单位、南京体育学院和省队市办优秀运动队(以下简称“局系统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主要来源包括:(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第四条局机关、局系统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坚持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共同负责,各司其职,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二章国有资产范围与计价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国有资产指由局机关、局系统各单位所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和各种经济资源。固定资产指:房屋及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用具和其他固定资产类别。包括局系统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取得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含入单位价值超过1000元(含),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局机关资产的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性超过1年(含入总金额超过5万元(含)且件数超过50件(含)的物资,也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局系统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制定数量及金额标准。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流动资产指:预计在一年以内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存货是指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证书、奖状、剩余服装、纪念品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第六条国有资产应按其成本计价,具体包括:(一)购置的国有资产,其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国有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二)自行建造的国有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含);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按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三)在原有国有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的国有资产,其成本按原国有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国有资产拆除部分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四)置换取得的国有资产,其成本按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该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等其他费用确定。(五)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国有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应按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国有资产应按名义金额计价。(六)融资租赁租入的国有资产,其成本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资产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七)盘盈的国有资产,按取得同类或类似国有资产的实际成本确定价值;没有同类或类似国有资产的实际成本,按同类或类似国有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价值;同类或类似国有资产的实际成本或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按名义金额计价。第三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局体育经济处是省体育局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指导、监督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三)审核局系统国有资产的配置预算,按权限审核、批准、报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工作;(四)负责建立公物仓并加强国有资产的整合、共享和共用管理;(五)组织开展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编制工作,牵头开展局机关年度国有资产绩效评价工作;(六)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绩效评价和信息系统使用等基础工作;(七)法律法规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局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局领导使用的国有资产日常管理、清查等工作;(二)负责汇总审核局机关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外购软件及属于涉密范畴的资产配置需求,编制局机关的资产配置预算,并统一购置、调拨;(三)负责会议室、文印室等公用资产的购置和登记;(四)负责机关公务车辆的管理;(五)负责汇总局机关处室、局系统各单位报送的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运维经费预算,由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送省级相关部门;(六)负责局机关公务用车、软件资产的绩效评价;(七)法律法规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局机关处室国有资产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明确专人负责本处室的国有资产管理;(二)负责按配置标准编制本处室的国有资产配置需求,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运维经费预算并报送局办公室;(三)负责本处室的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四)负责本处室的国有资产内部变动、配置使用、调拨等管理工作;(五)每年6月与12月负责对本处室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六)法律法规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局系统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与资产管理员;(二)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三)负责按标准完整编制本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预算,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运维经费预算并报送局办公室;(四)负责本单位的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建立资产账并按资产用途准确分类,完善无形资产的采购、登记、日常管理和处置手续;(五)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内部变动、配置使用、调拨、处置及收益上缴等管理工作;(六)负责编制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国有资产绩效评价;(七)每年对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八)非预算单位年度配置国有资产预算报局体育经济处备案;(九)每年6月、12月底将本单位房产出租情况报送局体育经济处;(十)法律法规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省体育装备中心负责局系统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局机关公物仓的管理;(二)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卡片建立、实物账日常管理和处置等工作;(三)组织局系统年度资产全面清查盘点和绩效评价工作,完成资产月报、年报工作;(四)负责局机关报废资产的集中封存、移交、拍卖、处置材料存档等管理工作;(五)对局系统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六)协助审核局机关国有资产的配置标准和配置数量;协助汇总审核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七)参与局机关超过20万元(含)采购货物类资产的验收工作;(八)法律法规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局后勤服务中心国有资产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局机关会议室和文印室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的日常使用、维护和管理;(二)负责局机关办公用房的绩效评价,配合局办公室开展公务用车的绩效评价;(三刑责加强五环大厦和五台山1-3号院房屋的使用、出租和台账管理,规范出租程序;(四)对局机关会议室、文印室等公用资产的配置提出配置需求,报局办公室审核;(五)配合局办公室做好机关公务车辆的使用、维护及台账管理工作;(六)法律法规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局会计核算中心国有资产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局机关和集中核算单位的国有资产的账务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的增加、减少、报废、毁损和盘盈、盘亏等账务处理工作;(二)审核局机关和集中核算单位的国有资产的配置预算、配置标准、采购形式、采购预算等;(三)审核公物仓流转的资产报销入账流程;(四)定期开展国有资产账账核对、往来款(含个人借款)的核对,及时清理往来款项;(五)每半年向局机关各处室反馈库存物资(耗材)的结余情况;(六)负责准确提供资产使用的相关财务数据,配合开展国有资产绩效评价工作,并在预算执行中,加强资产使用的分析和预警;(七)法律法规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省体育信息中心(省体育文化中心)国有资产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局机关计算机软件的配置、管理;(二)协助局办公室汇总、审核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运维经费预算;(三)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运维经费预算批复后,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负责开展实施;(四)法律法规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章国有资产的预算和基础管理第十五条预算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相关支出预算,同步编制资产配置明细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包括资产的类别、数量、价格上限、采购形式等;资产配置预算本着实用、节约的原则,不得一味追求顶格配置。第十六条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各单位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根据省级资产配置的数量和标准的规定配置资产。非预算单位年度配置国有资产预算报局体育经济处备案;局机关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预算由局办公室汇总审核;局机关会议室、文印室等公用资产配置预算,由局后勤服务中心提出需求,局办公室汇总审核;局机关外购软件等无形资产配置,由各处室提出需求报局办公室统一编制预算。第十七条局办公室负责汇总局机关、局系统各单位报送的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运维经费预算,由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后报送省级相关部门,省财政厅批复后统一纳入省体育信息中心(省体育文化中心)预算。第十八条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总量控制和报废更新管理规定,局系统各单位公务用车购置应从单位自有资金安排,并严格按照配置标准和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配备。第十九条局机关和局系统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处置资产应及时核销相关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亏盘盈的,应按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或者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一)资产用于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出租的;(二)确定涉诉资产价值或者当资产遭受重大损害需要计提资产损失的;(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四)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财政部门确认需要进行评估的;(五)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进行资产清查:(一)本级政府部署要求的;(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应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国有资产清查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包括库存物资)核实等。第二十三条局机关、局系统各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批准程序,根据批复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第五章国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的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资产能通过公物仓共享共用或者调剂等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租用、建设。第二十五条南京体育学院、直属训练单位、省五台山体育中心、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等单位应参照局机关建立公物仓。第二十六条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各单位应明确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岗位职责。资产使用人应合理使用、妥善保管资产,出现损坏及时报修,避免资产闲置浪费,严禁公物私用;资产管理人应落实资产维修、保养、调剂、更新以及报废责任。第二十七条局机关、局系统各单位的人事部门在办理人员调动、退休、挂职等手续前,应与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核实相关人员的资产使用、个人借款情况,依据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交还证明、财务部门出具的还款证明后再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八条局机关国有资产的采购和领用流程:(一)局机关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以及会议室、文印室等的公用资产为局集中管理的国有资产,由局办公室扎口管理配置需求,并纳入预算;预算批复后,由局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其他资产的采购由相关处室自行按采购流程实施。(二)局办公室收到统一采购的纳入集中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实物后,根据采购合同、发票等,会同局体育经济处、省体育装备中心对采购资产进行验收;其他资产由相关处室会同局体育经济处、省体育装备中心进行验收。购置并捐赠外系统或市县的器材设备等,由业务处室和接受单位验收。(三)验收合格后,省体育装备中心根据资产采购处室提供的合同、发票等办理资产入库手续、登记资产账,纳入集中管理的国有资产存放在公物仓进行统一管理;其他资产由使用处室领取使用。购置并捐赠外系统或市县的器材设备等,由业务处室根据确定的分配方案、验收单据和有关调拨批复,会同局体育经济处、省体育装备中心办理调拨手续。(四)局会计核算中心根据资产采购处室提供的合同、发票、入库单、调拨单等,办理报销、资产入账、调拨手续。(五)纳入集中管理的国有资产,由需求处室提出领用申请并填报领用单,经局办公室审签后由省体育装备中心办理实物调拨手续并做好条形码管理。(六)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参照上述流程办理资产验收、入库、入账手续。第二十九条局系统各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和领用要求:(一)资产管理部门严格按照申请、审批、采购、合同订立等流程采购资产,完善资产验收程序,规范出入库管理、领用及报销手续。(二)办理国有资产领用、出入库时,应经相关负责人批准,明确使用保管人,填制出入库单,资产管理部门应登记资产账,记录使用部门、使用人等信息;财务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发票、验收单等资料报销时,应登记财务账。(三)有公物仓的事业单位应统一采购、统一调剂、统一处置,加强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第三十条接受捐赠的资产管理流程:(一)局机关、局系统各单位履行捐赠资产合同签订程序,收到资产后根据合同约定、验收单办理入账和入库手续。(二)接受捐赠的资产在一定范围内分配的,由相关处室、单位提出分配方案逐级审批;达到“三重一大”标准的,按照各单位和省体育局“三重一大”议事决策规则执行。(三)局系统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根据分配方案,接收单位签收单,办理资产出库、出账手续。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按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非行政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第三十二条机关国有资产不得对外投资、担保或设立营利性组织。第三十三条局系统各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可行性论证和集体决策后按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第六章绩效管理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是检验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手段,应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严格规范、注重实效、责任追究的原则,全面、科学、准确反映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情况。局机关、局系统各单位对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瞒报、漏报、伪造数据。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由局系统各单位财务、资产管理等部门协同完成,局系统各单位应以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能为目标,强化制度意识、纪律意识,指定专人负责,确保高质量完成评价工作。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单位自评、省体育局审核、资产主管厅局线上审核、现场复核、总结通报、整改落实的程序组织实施。局机关绩效评价自评情况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开展线上审核,并反馈评价意见、进行复核。除南京体育学院外局系统各单位的绩效评价自评情况由省财政厅组织开展线上审核,并反馈评价意见、进行复核。南京体育学院的绩效评价自评情况由省教育厅组织开展线上审核,并反馈评价意见、进行复核。第三十七条局体育经济处负责国有资产绩效评价工作相关政策解读和培训,按照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要求,加强机关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和规范执行,牵头开展局机关年度国有资产绩效评价工作;局办公室负责省体育局机关公务用车、软件资产相关绩效评价工作;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局机关办公用房的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局办公室开展公务用车的绩效评价工作;省体育装备中心负责局机关的绩效评价编制,配合局体育经济处审核局系统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绩效评价。第三十八条局机关、局系统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准确提供资产使用的相关财务数据,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开展好国有资产绩效评价工作,并在以后年度预算执行中,加强资产使用相关费用的分析和预警。第三十九条局机关、局系统各单位对国有资产绩效评价结果应作深刻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绩效评价成绩纳入局作风建设考核评议范围。第四十条局机关、局系统各单位应每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报告,报告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流动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等各类资产;重点报告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省体育装备中心配合局体育经济处汇总审核编制省体育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并报送省财政厅。第七章房屋出租出借管理第四十一条局机关房产对外出租应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第四十二条局系统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出借房屋。出租房屋原值低于300万元(含)或面积低于300平方米(含)的由省体育局审批,抄送省财政厅备案;高于上述标准的由省体育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第四十三条已在局机关办公区内办公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符合行政办公区规划要求的,经核定可继续使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原则上应清理腾退,确有困难的,经核定可有偿使用。其他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等,原则上应清理腾退,不予核定。第四十四条房屋对外出租的收益按非税收入上缴财政,收支纳入部门预算。第四十五条局系统各单位应加强房产出租管理,每年6月、12月底将本单位房产出租情况报送局体育经济处。第四十六条局后勤服务中心在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体育局统一指导下,加强五环大厦和五台山1-3号院房屋的使用、出租和台账管理,规范出租程序。第八章国有资产处置第四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局机关、局系统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等。第四十八条局机关、局系统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五)不能动迁的设备,因工程改造或场地布置改变须拆除的。第四十九条局机关、局系统各单位负责资产处置具体管理,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规范内部审核、单位集体决策、省体育局审批等程序。达到省体育局“三重一大”决策标准的报局党组会审定,同时根据具体不同处置类型,按规定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或省财政厅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资产处置的批准文件是各单位进行处置操作和调整相关账务的依据。第五十条局机关、局系统各单位的货币性资产处置经省体育局批准,报省财政厅审批。第五十一条局机关、局系统各单位对拟处置的国有资产编制处置明细表,按规定注明每件国有资产的处置方法。第五十二条国有资产的报废处置流程和要求:(一)每年5月、10月开展国有资产报废处置工作。局机关处室、局系统各单位提出申请,局体育经济处、省体育装备中心组织现场核查,其中体育专业设备报废由局竞技体育处共同参与核查,软件报废由省体育信息中心(省体育文化中心)进行技术核查。(二)局机关、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国有资产(不含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报废申请经省体育局审批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三)其他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含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报废申请经省体育局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四)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的报废处置申请,经省体育局同意后,局机关的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事业单位的报省财政厅审批。(五)报废申请批复后,局系统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账目核销,财务部门办理财务账目核销。(六)局机关处室超过1年未使用完毕的库存物资交局机关公物仓调配共享。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的调拨流程和要求:(一)国有资产调拨须严格执行调拨手续,接收单位须在资产接收单和明细表上盖章。(二)局机关处室之间国有资产调拨,由调入处室填写调拨单,经调出处室同意、体育经济处审签后,省体育装备中心办理调拨手续,并进行资产账、卡片转移登记;局机关资产原则上不得调拨至事业单位。局机关处室申请从公物仓调入的,由办公室审签后省体育装备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三)局系统各单位间国有资产(不含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调拨,由调入单位申请,调出单位同意,报省体育局审批,达到“三重一大”标准的报局党组会审定。局系统各单位间的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调拨,经局党组会审定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四)局机关须分配调拨至市县或外单位的资产,由相关处室提出分配调拨方案,经局党组会审议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五)局系统相关单位须分配调拨至市县或外单位的资产,由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省体育局和省财政厅审批。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的转让、置换,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标投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五十五条局机关、局系统各单位处置的电子废弃物及其所属涉密资产应统一回收,专业处置。电子废弃物由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处理,涉密资产由保密部门集中处置。第五十六条国有资产处置收益,依法按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局机关、局系统各单位应制定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审计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不得弄虚作假、隐报瞒报。第五十八条省体育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下列行为的,由分管资产管理的局领导或授权机关纪委约谈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或相应处理:(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三)未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四)未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五)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六)未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七)未按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A)未按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第五十九条国有资产被盗用或遗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非正常损失、损坏和浪费的,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并要求按资产净值进行赔偿,赔偿金按非税收入上缴财务部门。涉密设备被盗用或遗失的,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因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章附则第六十条南京体育学院的国有资产管理按照省体育局关于授权南京体育学院自主管理部分国有资产的批复(苏体经(2022)25号)执行。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体育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苏体经(2016)7号)同时废止。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省体育局机关资产购置审批表(体育经济处监制)申请处室申请日期年月日资产类别。通用设备(口台式计算机口便携式计算机电脑二打印机二复印机)(Q扫描仪。照相机U摄像机口其他:)n专用设备()“冢具用具(。桌椅C书橱C沙发。其他:)口无形资产()“陈列品()。图书档案()资产名称品牌里号预算金颔(元)购置数量(个、台、张)申清人使用人申请处室负责人主管会计公物仓(经济处)管理人员附件2省体育局机关资产领用(调拨)单(体育经济处监制)资产名称品牌型号调拨数资产原值调出处室调入处室原使用人现使用人经办人经办人处室负贵人处室负责人分管局颇导分管局领导公物仓(经济处)管理人员调拨日期一年一一月一日备注:申请从公物仓调入的,调出处室由办公室审签(原使用人填“公物仓”);退回公物仓的只填调出处室。省体育局机关人员调离或退休资产移交清单(体育经济处监制)调禹或退休处室调禹或退休人经办人处室负责人移交资产详情资产名称品牌里号原值(元)数量移交日期年月_日公物仓(经济处)管理人员

    注意事项

    本文(附件:江苏省体育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