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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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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24)86号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建发局、建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现将合肥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督促全市房建、市政工程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8F1.合肥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施工工地原则上设置不超过2个(市政工程除外)出入口,出入口设立“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公示牌”,公开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扬尘防治贲任人姓名、电话和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第二条施工现场应配备车辆冲洗平台、雾炮机、洒水车、用挡雾状喷淋、高压水枪、防尘网等必要的扬尘污染防治设备、设施、机具、材料等资源,鼓励配备使用高杆喷淋等新式降尘设施。第三条施工现场应实行全封闭围挡,围挡底边应设置装不低于30厘米的防溢底座,防止泥浆外漏;城区主要路段(双向6车道及以上)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m,其它-般路段的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m,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可增加围挡高度,设置绿植或使用绿毡。第四条围挡应设置朝向场内区域的雾状喷淋装置,沿顶梁内侧通长铺设给水管及高压雾化喷头,喷头间隔宜不大于2m且均匀设置,安装在低于顶部内侧100mm处或朝内延伸150-25OmnI处,朝内向上与围挡立面呈45°夹角,水喷出后应呈扇形雾化状态。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应使用预拌混凝上和预拌砂浆,施工现场确需搅拌零星混凝上、砂浆,应对搅拌区域采取封闭降尘措施。第六条施工场区内裸露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必须采用密目网覆盖、绿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临近围挡侧土方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围挡:土石方及桩基施工应按照施工方案,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分区域、分步施工:实行动上作业插牌制度,动土作业时在显著位置设置施工告示牌并配备使用雾炮机、挖斗喷淋等降尘设施:48小时内不施工区域落实好全覆盖工作,且覆盖密目网目数不小于2000目/100cm2,鼓励使用可降解的环保聚能防尘布。第七条生活区、办公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场应进行硬化,保持干净整洁、无明显浮土积灰,鼓励采用能电复利用的钢板、预制混凝土铺砌块、预制砖等材料。硬化路面(包括钢板等临时硬化路面)应定期洒水清扫,清除路面积尘积土。第八条施工现场出入大门口内侧主道路应按有关规定固定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并保持水源充足;特殊情况下不具备建设车辆自动冲洗系统条件的施工工地或施工作业面出口,应设配备高压水枪的人工冲洗平台,并保持水源充足,配备的高压水枪压力不小于8MPa,流量不小于501.min;在冲洗平台末端与市政道路之间应采取措施进行吸泥降尘。第九条脚手架外侧应张挂密目式安全网或有防尘作用的金属网,密目式安全网应满足安全网GB5725的要求,且网目数不小于2000目1.00cm2,并及时清洗或更换破损、污染严有的密目网。第十条施工现场可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用于存放建筑垃圾,对不能及时清理的建筑垃圾耍及时覆盖,严禁随意抛微:鼓励具备条件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率,有效减少施工现场废弃混凝上、模板等建筑垃圾源头排放量。第十一条现场进行截桩、破碎、木材石材加工、装饰切割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或作业时,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确实无法封闭的,进行湿法作业,采取洒水湿涧、开启雾炮等降尘措施:因工艺确实无法湿法作业的应采取其他降尘措施;涂料、油漆采用喷涂工艺时,应采取降尘措施,减少粉尘飞扬;岩棉、玻璃棉板块材等易扬尘、强污染材料需在现场切割配置时,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并宜采用布袋式吸尘器等器具防止碎屑、纤维飘散。第十二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在城市建成区及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区域,严禁现场露天灰土拌合:在其他施工路段非必要不进行露天灰土拌合:(二)基层、基础施工耍及时做好铺筑、压实、养护和覆盖:基础摊铺后应及时养护,及时铺设面层;不能及时铺设面层的,要采取措施,确保不起灰,不扬尘;(三)路面切割、路面铳刨、石材切割、清扫施工等作业时,应进行湿法作业,采取洒水湿润、开启雾炮等降尘措施;(四)桥梁桩基、承台施工现场产生的弃土应及时清运;未能及时清运的,需集中覆盖堆放:(五)在进行盾构等产生大量泥浆施工的作业时,应当设置专用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溢,外运泥浆时应采用全密闭式运输车;(六)喷射混凝土作业应优先采用湿喷工艺。第十三条位干烟花爆竹禁放区的施工项目严格落实禁放要求。第十四条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按照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落实相应响应措施。第十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占地面积5000m2以上(不含单纯室内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期3个月以上的应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监测和监控安装以及运维应符合我市建筑施工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与运行技术规范(DB3401/T294-2023)要求。第二章防治主体费任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中承担以下责任:(一)建设单位承担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首要贲任;(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目标、具体内容和各方责任,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三)建设单位应保障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并监督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应当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四)施工过程中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各措施项目的情况予以记求和确认。工程竣工结算时,时施工单位未落实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应按清单所列金额从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五)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督促相关单位完成围挡及穿状喷淋设苴、施工现场道路硬化、冲洗平台、在线监测监控设备设置。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中承担以下责任:<-)施工单位应依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要求,具体负责施工过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1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贡:2 .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做好相关施工活动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3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承担连带责任。(一)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组织,明确各级、各工序全过程扬尘污染监管责任人。施工单位还应按下列规定配备扬尘污染防治专职保洁人员:1 .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房屋建筑工程的应配备不少于2人,5-10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含标段)应配备不少于3人,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配备不少于4人;2 .造价2亿元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配备不少于2人,2亿元以上的应配备不少于3人:3 .单独的上方开挖工程不少于1人。(三)施工单位应针对项F1.特点,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落实,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公示牌,公告”六个百分之百”和应急预案响应措施,明确扬尘污染防治各方责任主体、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四)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及设备、设施的功能维护。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在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中承担以下贡任:(一)监理单位应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职责,落实相关监督、检查、整改验收及上报等工作;(二)监理单位应审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施工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三)监理单位应联合施工单位对扬尘污染防治设备、设施、机具、材料进场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使用;(四)对未按标准和要求执行的工程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责令整改或停工: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扬尘问题应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完成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并书面报送整改回复:对扬尘污染防治存在严币: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弄虚作假的项口,依法依规责令项目停工整改或移交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8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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