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公开发布解读和清理工作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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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公开发布解读和清理工作办法(征.docx
丰台区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公开发布解读和清理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区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公开发布、解读和清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公开发布和解读工作办法北京市政策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丰台区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公开发布和解读工作办法(2018年试行)和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策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文件,不包括人事、后勤等内部事务性文件和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磋商函件等过程性文件。第三条行政机关制定政策性文件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审查、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统筹考虑政策的公开属性、社会关注度、可操作性等问题。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政策性文件,应把舆情风险评估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坚持政策性文件公开发布、解读、清理工作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推进,确保工作有机衔接。第二章政策属性第五条丰台区行政机关在执法政策性文件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北京市及丰台区有关规定明确文件公开属性。行政机关在制发政策性文件时,应在发文批办单上设置公开属性一栏,明确文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是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联合发文的,应共同协商,并由牵头行政机关确定公开属性。对拟不予公开的政策性文件,行政机关在发文前,应由负责区级政务公开工作的行政机关审查;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应先由本单位做好保密审查,审查结果一并附送审查。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起草该文件的行政机关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拟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应说明法定理由。在报送区政府批准前,须将政策性文件送审稿、公开属性建议及法定理由、政策解读等相关文件一并送交负责区级政务公开工作的行政机关审查;在报请区政府批准时应附上审查意见,未附审查意见的,区政府办公室予以退回。拟以制定政策的行政机关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涉及面向企业群众涉及减免、返还、缓缴、降低、补贴、补助等情形,与财政资金收支相关的政策事项,即涉及财政资金的惠企惠民政策,需报送负责区级政务公开工作的行政机关审查,并配合做好上线北京市政策服务平台(简称“京策”平台)的工作。对政策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确需公开的,公开前要进行脱锹处理,避免产生不良影响。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对政策性文件的公开属性进行目录管理,目录应包括文件名称、起草机构(部门)、产生时间、公开属性或不予公开的法定理由等内容。应建立健全政策性文件公开属性动态调整机制,对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文件进行全面自查,自查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按照丰台区政策性文件管理要求进行报送。对不予公开的文件定期进行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应当及时调整公开属性并进行公开。第三章政策发布第七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应当在文件成文日期下方标注”此件公开发布“,并自文件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社会公布。属于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应当在文件成文日期下方标注“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对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收到公开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策集中发布机制,在丰台区人民政府网站“政策兑现”一级栏目或在政务公开频遒集中发布政策。第四章政策解读第八条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对政策性文件进行解读。以行政机关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该文件的行政机关负责做好解读工作;以多个行政机关名义联合印发的,由牵头行政机关负贲做好解读工作;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由起草该文件的行政机关负责做好解读工作。第九条对主动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坚持“应解读、尽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政策性文件,应进行重点解读。如文件内容清晰、易于理解,也可不予解读。部门主要负责人、新闻发言人或分管负责人,承担政策性文件的公开解读、舆情回应等工作。应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由本部门负责人、政策参与制定者、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队伍,多角度、全方位、有序有效阐释政策,提升解读的针对性和权威性。第十条政策性文件应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以行政机关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审签。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或报请区政府批准以行政机关名义印发的,且需进行解读的,负责起草文件的行政机关在报送区政府批准前,须将政策性文件送审稿、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送交负责区级政务公开工作的行政机关审查。审杳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负责起草文件的行政机关按修改意见更正解读材料后再次提交审查,通过后提交区政府办进行报批,报批文件未附解读材料的,区政府办按规定予以退回。第十一条解读方案应包括解读提纲、解读方式、解读时间、解读人及联系方式等。解读材料应包括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专用名词解释、惠民利企举措、创新特点、新旧政策差异、热点敏感问题口径等,使政策内涵清晰,避免误解误读。第十二条政策性文件解读应遵循新闻传播规律,对内容表述、发布时机、发布方式进行研判,把握好“时度效”。要多使用受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便于理解的语言、鲜活的数据案例,注重运用图表、短视频等方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第十三条各行政机关起草并拟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公开时,应将解读材料一并报送区政府门户网站,与文件同时发布。要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新媒体和北京政策服务平台等渠道发布和解读政策性文件。解读形式包括新闻发布、答记者问、媒体专访、专家解读、座谈访谈、政策问答等。第五章意见征集第十四条政策起草部门应按照北京市深化政务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工作办法北京市深化政务公开促进政策服务工作办法等文件规定开展意见征集工作。第十五条公开征求意见应当通过区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市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并充分利用报纸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等渠道,扩大知晓面和参与度。第十六条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主要包括:通知、文件、起草说明等。(一)起草说明内容需包含:制定背景、政策依据、总体思路或者过程以及主要内容等。(二)征集公告内容需包含:承办单位的通信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查询途径和起止时间等。各行政机关将公开征求意见的所有文件备齐后,报送负责区级政务公开工作的行政机关审查通过后,将公开发布在北京市政府网站和区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栏目。第十七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应在7个工作日以上。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予以说明。法律、法规对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承办单位应认真收集、整理、分析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在完善政策措施时予以充分考虑;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在政策措施出台时同步向社会公布,对较为集中的意见建议未予采纳的,应公开说明理由。第十九条政策起草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应从群众企业使用政策角度认真研究,确保政策的可操作性,原则上不再另行出台配套细则;确需出台配套细则的,应当与政策同步制定、同步发布。第六章政策清理第二十条政策起草部门应健全政策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做好本单位制定及起草的政策性文件台账动态调整,对已失效的政策性文件应当及时清理废止,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清理工作。第二十一条北京市“京策”平台将定期推送各区政策性文件清单,提示各区各部门做好有效性确认,各行政机关应积极建立本单位政策性文件台账,加强政策性文件公开发布后的管理工作,并积极配合市区级相关部门做好有效性确认工作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属于政策起草部门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职能划转等情况,由原政策起草部门与现负责部门进行沟通,对原政策起草部门制发的政策性文件进行梳理清理。第七章其他规定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要建立政策性文件舆情处置责任制,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压实主体责任。坚持早预判、早评估、早准备、早应对,建立健全政策性文件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区别不同情况,主动跟进,分类处置,解疑释惑。政策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和发布实施前,应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评估可能产生的舆情风险。政策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发布实施后,要加强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发现问题快速反应,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于重要敏感舆情,要第一时间向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和区委网信办报告。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要承担政策性文件公开发布和解读的首要责任,健全制度,完善措施,抓好落实。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抓、新闻发言人或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相关人员分工负责,做好本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等工作。应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由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政策参与制定者、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公开发布和解读队伍,多角度、全方位、有序有效阐释政策,提升政策性文件公开发布和解读的针对性和权威性。第二十五条将政策性文件公开发布和解读工作纳入年度政务公开培训计划,加强对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培训,进一步增强公开意识,提高发布、解读、回应的能力。加强人员力量配备和经费保障,为政策性文件公开发布和解读工作创造必要条件。第二十六条政策性文件公开发布、解读和清理工作纳入丰台区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建立社会评价机制,适时引入第三方评估,综合评价政策性文件公开发布和解读效果。完善政策性文件公开发布和解读工作情况报送机制,区级行政机关、区政府应于每年1月25日前,向负责区级政务公开工作的行政机关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策性文件公开发布和解读情况报告。第二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开展政策性文件公开发布和解读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承担。第二十九条区级行政机关要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台区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公开发布和解读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丰政办发201839号)同时废止。关于对丰台区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公开发布解读和清理工作办法的起草说明一、工作办法起草背景为贯彻落实北京市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公开发布和解读工作办法北京市政策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精神,进一步深化丰台区政务公开工作,提高行政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更好发挥政务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作用,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实效,结合全区工作实际,起草了丰台区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公开发布解读和清理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办法”)。二,工作办法主要内容工作办法主要包括:总则和六个分则。总则主要规定的是制定依据和工作原则。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区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公开发布、解读和清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公开发布和解读工作办法北京市政策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丰台区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公开发布和解读工作办法(2018年试行)和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基本原则是本办法所称政策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文件,不包括人事、后勤等内部事务性文件和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磋商函件等过程性文件。分则主要包括政策属性、政策发布.政策解读、意见征集、政策清理和其他规定六部分.分别/各环节流援进行了相关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台区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公开发布和解读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丰政办发2018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