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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征.docx

    • 资源ID:1730263       资源大小:13KB        全文页数: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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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征.docx

    云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明确管理流程,提高项目管理效率、成果质量、资金使用效益与绩效管理水平,突出找矿效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中央财政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概念与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由省级财政资金出资安排的各类地质勘查项目,包括基础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地质科研等类型。第三条【组织管理机构】省自然资源厅全面统筹部署实施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其下设机构及职责分工由省自然资源厅另文规定。第四条【管理原则】项目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项目入库、全程管控、科学高效、跟踪问效”的原则,充分发挥技术支撑单位和专家作用。第五条【责任制规定】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负责制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形成的资料真实性负责。第六条【保密规定】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地质勘查行业相关保密规定,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资料、文件及项目成果等资料负有保密责任。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七条【申报指南】省自然资源厅全面统筹项目立项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发展战略和全省地质勘查工作安排,发布年度立项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要求。第八条【受理审查】省地质调查局为地质勘查项目技术总负责单位,负责项目立项申报的受理、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通知申报单位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经审查存在问题的,暂缓或取消立项,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第九条【专家论证】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进入立项论证程序,由省地质调查局负责组织完成专家论证和排序。项目需设定合理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申报依据和专家论证重点O第十条【项目库建设】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项目库建设和管理。省地质调查局具体承担项目库的日常维护工作。根据规划周期国家内找矿任务完成情况和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省自然资源厅应及时完善、补充和调整项目库管理。进入项目库3年内未能实施的项目应移出项目库,被移出的项目可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再次纳入项目库管理。第十一条【项目计划】省自然资源厅根据项目资金年度经费预算,按照“突出重点、择优安排、统筹兼顾、量人为出”的原则,从项目库中遴选项目,形成年度项目计划清单,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议。第十二条【预算审核】省自然资源厅按照项目预算申报要求,组织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录入省自然资源厅年度部门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第十三条【年度实施项目】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经省财政部门批复后,预算清单项目即为年度组织实施项目。第三章设计审查第十四条【设计编报】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任务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后,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技术标准、规程等要求编写项目设计,报送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地勘基金中心卜第十五条【设计审查】地勘基金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设计审查,经审核通过后向项目承担单位印发设计审查意见书。第十六条【变更规定】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是项目实施、野外工作验收、成果报告评审和绩效目标考核的依据。设计一经审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设计。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相关程序要求申请设计变更,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变更设计。第十七条【项目管理】地勘基金中心根据项目任务书或政府采购合同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并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第四章项目监管第十八条【监督主体】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项目的宏观统筹管理。省自然资源厅地质勘查管理处履行项目行政监管职责,州(市县(市、区)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助省自然资源厅做好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九条【监理制度】项目技术经济具体监管工作由地勘基金中心负责,主要采取项目监理方式进行,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项目监理检查。省地质调查局相关处室负责协助地勘基金中心做好相关技术管理工作。第二十条【报告制度】项目实行工作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地勘基金中心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第二十一条【监理要求】项目监理由地勘基金中心通过依法依规选取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项目监理单位依据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技术标准、规程等开展监理工作。第二十二条【技术指导】根据项目需要,省地质调查局可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技术指导。第五章野外验收第二十三条【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设计(包含设计变更)完成野外工作后,应及时申请野外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野外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地勘基金中心组织开展野外验收工作。第二十四条【验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对完成工作质量、数量等负责,申请野外验收项目各项工作需满足相关规范、技术标准、规程。第二十五条【验收条件】项目监理单位需全程参与野外验收工作。开展野外验收工作前对项目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核实认定,完成工作满足相关规范、技术标准、规程的出具项目野外验收监理意见。第二十六条【验收结果】野外验收一般应在野外形成野外工作验收意见。地勘基金中心按规定程序对野外工作验收意见进行审核后,向项目承担单位印发野外工作验收意见书。第六章成果报告验收第二十七条【成果评审】项目通过野外工作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项目成果报告,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成果评审验收,地勘基金中心负责具体工作。第二十八条【储量评审】涉及新增资源量和提供矿业权区块出让的成果报告,地勘基金中心按相关规定委托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第二十九条【验收结果】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评审验收项目经专家组审核通过后,由省自然资源厅向项目承担单位印发成果报告评审意见书。第三十条【资料汇交】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成果报告评审意见书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地质资料汇交。第七章资金及绩效管理第三十一条【两厅职责】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项目预算审核和申报、项目结算审查、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第三十二条【支出规定】项目资金使用需合法合规,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榔用和挤占项目经费。项目年度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在规定的费用列支范围和标准内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列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第三十三条【内部制度与绩效自评】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技术、质量、安全、保密等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的管理,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三十四条【资金结算审计与财务决算】承担单位在项目成果报告申请评审验收前,应通过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开展的专项审计,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经初审后提交地勘基金中心组织审查。第三十五条【完工项目审查结论】地勘基金中心组织项目资金结算审查,形成结算审查意见。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印发。第三十六条【撤销或中止项目处理】项目需撤销或者中止的,由省地质调查局负责组织专家论证给出结论性意见,按规定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开展财务清算形成清算报告,经地勘基金中心组织专家审定后将剩余经费原渠道退回。第三十七条【结余资金处理】项目资金结算后有结余资金的,严格按照云南省关于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进行办理。第三十八条【绩效管理】省自然资源厅按照预算和绩效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跟踪问效。第三十九条【绩效评价要求】项目承担单位结合项目特性设定科学合理全面的绩效目标,并细化相应指标。省自然资源厅应加强对绩效目标的监控,切实提高地质勘查项目绩效管理水平。第四十条【绩效评价程序与结果运用】项目年度工作结束,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地勘基金中心提交项目年度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备案。地勘基金中心在收到项目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后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后续申报项目的重要考量依据,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第四十一条【绩效评价组织】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地勘基金中心对项目及时开展绩效评价,评价工作应依据统一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公平公正的判定绩效评价对象的综合得分及等级。第八章成果管理与权益处置第四十二条【成果权属与使用】项目形成的成果归省自然资源厅所有,由厅统一对外发布项目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相关成果资料需征得省自然资源厅同意,对外公开发布包括但不限于论文、著作等,应注明“受地质勘查项目资助”。第四十三条【成果权益等处理要求】项目成果权益处置、地质资料使用和矿业权区块出让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罚则第四十四条【单位的处罚情形】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回项目资金、取消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将其列入省自然资源厅异常名录等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不按规定报送项目实施进展、监理进展情况相关材料的;(二)未按项目政府采购合同书或项目任务书要求实施、未履行监理职责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三)存在工作质量、安全生产、进度滞后问题的;(四)因质量等原因不能通过野外和成果报告验收的;(五)伪造、隐匿技术资料和成果资料的,不按有关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六)擅自转包项目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内容的;(七)违反财务制度和经费使用相关规定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制度行为的。第四十五条【专家的处罚情形】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参与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将取消其专家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第四十六条【相关工作人员的处罚】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以及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七条【服务与成果质量管理】项目实行服务管理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评审监审专家的服务与成果质量据实录入“云南省地质勘查项目成果二维码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并加强结果运用。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八条【州市项目管理办法】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解释权】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O第五十条【施行及有效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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