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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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4)312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收处理管;、,加强我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管理,科学指导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黑龙江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8月27F1.黑龙江省农药包奘废弁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农药管理条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亢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填污柒防治法的规定,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结合环境污染防治、黑土地保护等工作,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黑龙江省济地保护条例的规定,应当对农药经营者、使用者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存放情况进行H常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辖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指导,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督促村民、居民主动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交回义务。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贲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积极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进行处理。丢弃在田间地头等处的农药包装废弃物,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回收处理.第六条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中发挥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作用,鼓励和扶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委托专业化服务机构代其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义务,或通过行业组织共同协商回收处理义务的履行方式,依法依规回收处理所生产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第七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鼓励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培训。第二章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第八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调查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第九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第十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采取奖励回收、积分管理、实物兑换等有效第十一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回收装置,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拒收其销伟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对于非其销辔农药的包装废弃物,也可引导农药使用者宜接交至回收站(点)。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者销售农药时,应当向购买人出具销售凭证,载明所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农药购买人等内容,便于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溯源。第十三条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或私自焚烧、掩埋。农药使用者在农药施用过程中,应当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残留农药。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药施用配药过程中农药包装物消洗的宣传和技术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检查员等农药包装废弃物清洗审验机制。第十四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纸质台账或电子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三年以上。第十五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月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第十六条农药生产者应当改进农药包装,便于清洗和回收。鼓励农药生产者使用易资源化利用和易处置包装物、水溶性高分子包装物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逐步淘汰铝箔包装物。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和指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大包装农药产品,减少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数量。鼓励农药生产者针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防控需要,提供大包装农药和包装物的直接回收服务,在确保安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实现包装物的循环利用。第三章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农药经营者、回收站(点)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及时将所回收和贮存的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处理机构进行处理。第十九条运输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丢弃、遗撤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农药包装废弃物在运输环节实行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按照普通货物进行运输。第二十条鼓励和支持由资源化利用单位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按照“风险可控、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建立市场化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机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确定资源化利用单位,并向社会公布。资源化利用不得用于制造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防止危害人体健康。资源化利用单位不得倒卖农药包装废弃物。进入确定的资源化利用单位进行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资源化利用单位利用处第二十一条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置,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第二十二条生产者和经营者明确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费用(含运输费)由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生产者和经营者不明确的,回收处理费用(含运输费)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第二十三条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资金投入,给予补贴、优惠措施等,支持农药包装废弃物清洗、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活动。第四章法律费任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贡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应回收处理义务的:农药经营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及相关的专业化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和生态环境局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专业化服务机构,指从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经营活动的机构。第二十七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H起施行。2021年4月9日印发的黑龙江省农药包装废弃物网收处理管珥办法(黑农厅联规(202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