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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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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docx

    附件1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筑牢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国家、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条例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第三条【保护原则与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对陆生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应当制定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建立健全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保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第五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依法公开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信息。每年三月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第六条【公民权利和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及时依法处理。第七条【表彰与奖励】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对在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八条【名录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照国家公布的名录执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征求国务院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公布。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应当每五年组织科学论证评估,根据论证评估情况进行调整,也可以根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整。第九条【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与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第十条【重要栖息、地保护与禁猎区、禁猎期】省人民政府依法将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等措施予以保护。第十一条【保护小区】对自然保护地之外的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社区共建、土地租赁、赎买等方式建立保护小区(点),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鼓励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众参与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保护小区建设管理,在保障陆生野生动物生存繁衍的前提下,可以开展科考研学、自然体验、森林康养等经营利用活动,提升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生态产品价值。第十二条【重要栖息地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者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情况,针对主要保护对象,制定栖息地保护方案,保护、恢复、改善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生境,提升栖息地质量。第十三条【收容救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设立的收容救护机构或者委托的相关机构负责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根据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实际需要,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规范开展收容救护工作,及时向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收容救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情况。收容救护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第十四条【致害动物防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陆生野生动物危害防控,统筹推进陆生野生动物危害监测预警和防控能力建设,制定陆生野生动物致害应急处置预案,组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明确紧急避险情形和处置程序,采取临时管控、妥善引导、活捕、猎杀等措施,化解陆生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人身财产安全威胁。有关组织、个人应当服从陆生野生动物危害防控管理,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第十五条【致害动物补偿】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第三章陆生f予生动物管理第十六条【猎捕管理】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第十七条【人工繁育备案与许可】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县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人工繁育物种、目的和用途、种源来源、场所、设施、规模、专业人员以及防疫、防逃逸措施等基本信息。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终止人工繁育活动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原批准或者备案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置陆生野生动物。第十八条【禁止食用、生产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定】禁止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食品餐饮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遵守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规定,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十九条【禁止交易、利用平台和场所为违法利用野生动物提供三务】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和运输、仓储、寄递等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利用和运输、储存、寄递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上述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法审查、核验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第二十条【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传播陆生野生动物违法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传播相关展示、交易、消费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违法信息的,应当停止传输,保存记录,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对人工繁育、合法捕获、运输、携带、寄递的陆生野生动物出具检疫证明。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卫生健康、科学技术、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行政鉴定事项】执法中需要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种类、名称、数量或者禁止使用猎捕工具等进行鉴定的,由有关执法部门委托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具有相应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放生管理】放生陆生野生动物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随意放生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外来物种管理】原产地为国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属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按照其保护级别管理;属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物种且非原产我国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照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的保护级别进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援引性条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人工繁育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人工繁育管理规定开展人工繁育活动,由县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撤销备案。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一年内未开展人工繁育活动的,以及终止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未提前一个月向发证或者备案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且未妥善处置陆生野生动物的,注销其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附件2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说明按照2024年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省林草局组织起草了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再次考察云南时强调,云南生态地位十分重要,被誉为"植物王国""动物王国""世界花园",这是大自然赐予的最宝贵财富,必须倍加珍惜。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十分丰富,各类群动物种类数量占全国半数以上,分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有386种,占总数的56.27%,其中,在中国仅分布于云南的有65种,是名副其实的物种资源宝库。云南亚洲象、绿孔雀等珍稀濒危动物的拯救保护受到国内、国际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保护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云南省一贯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建设,于1997年颁布实施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经2012年、2014年两次修正。之后陆续出台了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划定公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候鸟迁徙通道等一系列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力夯实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基础。其中,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承接上位法要求,进一步细化了各项保护管理规定,操作性强,成为我省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的重要依据,为拯救保护我省珍稀濒危物种,促进野生动物种群恢复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全国野生动物保护形势发生重大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保法)1988年颁布后,分别于2016年和2022年进行了两次大的修订,在立法目的、原则和内容方面均作出了重大调整。现行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总体内容与2023年实施的野保法有较大差距,亟须进行全面修订更新。为贯彻落实上位法要求,充分衔接新出台的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多年实践经验,探索解决云南栖息地保护、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防范人兽冲突等新问题,在原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我省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二、起草过程(一)组建起草团队。2019年省林草局启动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订前期工作,委托西南林业大学法学院为立法提供技术支撑,成立工作专班,抽调具有动物学、法学、管理执法等专业背景的技术骨干充实团队力量。(二)深入开展立法研究。先后到昆明市、玉溪市、大理州、普洱市、西双版纳州和迪庆州等地对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利用和管理开展立法前期调研。实地走访各级林草部门、林业站、自然保护区、动物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访谈相关人员,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参考吉林、四川、陕西、广西、上海、广东、江西和省内等已出台的野生动物保护有关法规、规章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三)广泛开展意见征求。条例(修订草案)先后多次征求林草系统内部意见。2023年10月20日11月18日在省林草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21条,采纳5条,部分采纳12条,未采纳4条。两次书面征求省级有关部门、16个州(市)意见,第一轮收到反馈意见17条,其中无意见12条,采纳4条,部分采纳1条;第二轮反馈意见59条,其中无意见18条,采纳24条,部分采纳10条,未采纳7条。(四)开展多轮专家论证。于2023年10月11日召开条例(修订草案)专家论证会,听取了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省公安厅环食药侦总队、澜湄律师事务所等6名专家的意见建议,并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条例(修订草案)1(五)组织召开听证会。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于2024年6月4日召开听证会,实到听证代表15名,提出40条意见和建议,其中,建设性意见31条肯定性意见9条,采纳22条,部分采纳1条,不采纳8条。(六)开展风险评估与合法性审查。委托京市1t4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开展条例(修订草案)风险评估,组织专家论证条例(修订草案)可能存在的风险、界定风险等级、制定化解方案。省林草局对条例(修订草案)合法性开展审直,并出具审查意见。(七)局长专题会研究,局党组会集体审议。2024年3月29日,省林草局局长万勇主持召开立法专题会议,副局长田建宏、赵永平提出工作要求。7月25日,条例(修订草案)经省林草局党组2024年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三、修订框架和原则条例(修订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野保法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填补法律空缺,从立法目的、基本原则、部门职责、栖息地保护、分类分级保护与管理、禁止滥食野生动物,与生物安全、生态安全等法律法规衔接等方面进行了重大修改,完善制度设计,增强可操作性,体现地方立法特色。此次修订结合我省实际,在不违反上位法规定前是下,删除现行条例与上位法有冲突的条款内容,修改调整和补充具有本省特色和可操作性的内容。将现行条例增设章,分总则、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计二十七条。对于上位法已有规定且不需要进一步细化的条款,原则上不在条例(修订草案)中重复。四、修改的主要内容(一)重塑保护理念,明确保护对象和原则。修改了现行条例与野保法规定不一致的立法目的和依据、基本原则以及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制定和调整等内容,突出保护优先原则,提出从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角度,促进野生动物保护。(二)健全管理体制,明确分工与协作。结合保护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理清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重点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责任主体,应当制定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建立健全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保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所需经费。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普及野生动物科学知识,对相关行业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将每年三月定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三)填补栖息地保护管理空缺。新增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条款。一是增加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监测、评估机制,明确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二是创新地提出在自然保护地外建立保护小区(点),鼓励和支持栖息地周边社区与社会公众通过社区共建、土地租赁、赎买等多样合作方式参与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在充分保障陆生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前提下,提升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生态产品价值。三是明确保护、恢复、改善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生境,提升栖息地质量责任。(四)细化收容救护规定。删除了关于收容救护对象范围的具体规定,补充了收容救护机构设立途径和资质要求,其中,结合我省实际,特别规定了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开展收容救护工作。(五)完善致害防控、应急处置和致害补偿机制。一是细化了陆生野生动物危害防控规定,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陆生I予生动物致害应急处置预案,组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明确紧急避险情形和处置程序,采取临时管控、妥善引导、活捕、猎杀等措施,化解陆生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人身安全威胁。增加了有关组织、个人应当履行服从陆生野生动物危害防控管理,主动避让,做好人身安全防护的义务。二是细化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规定,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与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草案)进行衔接。(六)强化交易利用全链条监督管理。全面修改现行条例中关于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出售、收购、运输等与野保法不一致的条款,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三有”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狩猎证由县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二是将人工繁育"三有”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制修改为备案制,强调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应当符合的规定或条件。三是衔接野保法"禁食"规定,重点补充了关于食品、商品交易市场、网络平台等经营主体履行禁食和交易、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规定的管理要求,补充了关于利用互联网发布、传播交易信息的管理规定,细化了各有关部门对繁育利用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结合工作需求,增加了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鉴定的规定。(七)关于法律责任。野保法加大对陆生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对违法行为提高处罚额度和扩大处罚种类,增加处罚内容和手段等。条例(修订草案)对于上位法作出规定的不作重复规定,仅针对管理工作实际需要,补充了对违反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备案管理、繁育规范规定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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