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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廉政党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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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廉政党课.docx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廉政党课【共三篇第一篇】同志们:在当前加速“百亿公司”建设和实现集团年度任务目标关键节点,组织这次廉政党课活动,为今后各项工作树牢政治规矩、严山纪律要求、压实工作责任,可以说正当其时、意义重大。这次党课的主要内容是:围绕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主题,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效,进一步促进广大党员干部严守政治规矩,强化纪律意识、筑牢思想防线,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确保每位管理人员都能在新时代的征程中,紧握纪律戒尺,勇担使命、清廉前行。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廉风、企风,引领保障集团高质量健康发展。我看了一下今天参会人员,都是集团的党员、管理人员以及关键岗位人员,正好也借此机会,为大家紧i紧党纪法规“思想发条”、拧一拧红线底线“廉洁螺丝”。下面,我以紧握纪律尺子铸牢廉政基石,以“铁纪律”护航集团高质量发展为题,谈四个方面内容。第一,充分认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精神内涵2024年5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发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令第781号,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7章52条,主要规定了适用对象的范围、处分工作的原则、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等内容,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一)条例的出台背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面监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家层面没有对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处分的程序等作出专门规定。2020年出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和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的制度机制;明确由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制约机制,统规范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按照部署,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在深入调杳研究,广泛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2024年4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二)条例的重要意义1.完善法律体系,强化监督约束。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完善。条例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规定了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原则,为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约束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不仅有利于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也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2 .细化处分标准,促进公平公正。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从轻、减轻以及从重处分的情形。这种细化的处分标准,有助于提高处分决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避免处分工作中的随意性和不统一性。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复核、申诉的程序,为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3 .强化责任意识,优化企业治理。通过明确处分情形和程序,条例有效强化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这种责任意识的提升,将促使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更加谨慎地行使职权,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从长远来看,这将有助于优化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三)条例的总体思路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二是坚持依法处分原则,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相关法律、国家规定,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处分的适用,对处分的程序、申诉等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明确底线红线,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四)条例的主要规定内容一是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是明确适用对象的范围。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费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三是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四是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五是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处分程序以及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对处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深刻把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精髓实条例共有七章五十二条,包括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处分的程序、复核申诉、法律贵任以及附则等。从内容看,条例具有适用对象范围广、重视支持国企改革以及注重容错纠错三大特点,下面咱重,点:解读这三个方面。特点一:适用对象范围广条例的适用范围,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对于适用企业类型条例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类型,即除了通常意义上国资体系的国有企业外,还包括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体系的国有企业,如国家铁路、中国邮政、中国烟草、中国出版集团等国务院直接监管的央企,以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国电影集团等金融、文化类企业。今天的条例解读,我只给大家讲一下有关于我们这类企业的内容,些关于其他商业、金融、文化等企业的元素,大家可以回去自学一下。对于适用人员类型,涵盖了国有企业各种类型管理岗位类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一是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是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货的人员。三是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上述规定,受国资监管机构或者国有股东聘用,在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公司、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任职外部董事或股东代表的公职人员也在适用范围之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既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等领导班子成员,还包括中层和基层负责人,甚至包括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如会计、出纳、采购人员等。这种情况卜.,就是典型的“对事不对人”,通俗地讲,有个一官半职可能就具备“管理”职能了。依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员”中“管理”的界定,不能简单地从其是否担任了一定领导职务进行判断,而应全面综合考量。故条例的适用人员范围从通常意义理解的“领导干部”扩大到“重要岗位”,只要承担了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的岗位职责,均会被纳入本条例的适用人员范围,可见其范围相当广泛。依据条例第十六条,已经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等处理。特点二:重视支持国企改革条例对于具体的违法情形,除了针对企业经营管理方面一般情形的违法违纪问题,还专门针对国企改革的相关事项进行重点补充,凸显对国企改革的支持,以下列举了条例第三章中与国企改革密切相关的处分情形:关于落实改革部署的,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关于市场化经营机制的,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对于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等。关于国资监管的,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费的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拒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信息,致使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失真二关于重大风险防控的,条例第二卜三条第(三)款,“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违反规定,举借或者变相举借地方政府债务”,以及第(五)款,“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同时,条例通过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形,从约束的角度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在有关处分条例约束下,将对企业改革发展模式带来深远影响。对于企业经营发展。条例除了在提升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性方面提供了坚实的法规基础,更重要的是条例堵死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投机取巧的路子,要求国有企业转变发展模式,在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经营发展水平方面下真功夫、下大力气,积极推动企业业务转型升级。对于公司治理。条例明确对“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国有企业党委(组)会、股东(大)会、堇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集体依法作出的重大决定”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可给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等处分,为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制机制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并且,外部董事的履职也可以采用行政处分的方式进行约束,其约束力度会明显提升。对于市场化经营机制。条例明确了对于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等情形属于行政处分的情形,要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加快构建规范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有助于企业加快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改革是国有企业市场化经营机制建设的核心环节,是完善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的重点工作。十八大以来,为了激发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活力,中央已经出台了多个文件政策,对于重点企业、重点人员、重点任务等实施工资总额单列的政策工具十分丰富。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有助于企业落实中央关于工资总额改革的相关规定,确保薪酬分配向重点企业、重点人员、重点任务倾斜,确保管理人员考核评价的刚性兑付,避免出现隐性“大锅饭”或薪酬待遇“只增不减”的情形。特点三:注重容错纠错条例重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重点从处分适用、处分程序、处分问责等方面,保护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激励干部敢于担当、枳极作为。处分适用方面,条例第十一条第(七)款,”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以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处分程序方面,严格规范处分程序以及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对于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以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处分问责方面,通过明确任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中的责任追究机制,尤其重点强调加强“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情形的贡任追究,维护相关人员合法权益。条例第二章规定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相应的期间,包括以下六类: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开除。在条例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部分,以逐条列举的方式将违法行为进行了分类列举描述,广大管理人员应当逐条研读并予以规制。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中除规定了常见的收受财物、违规发放补贴、奖金等常见违规行为外,对于发表不当言论等行为也做出明确规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企管理人员不得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另外,国企改革中的一些“硬要求”也写入了条例,例如三重一大制度、工资总额制度等等。第三,汲取警示教训,时刻守牢纪律规矩红线底线据明鉴记载,明太祖朱元璋天早朝时间问群臣“天下何人最快活”,有人说金榜题名时.,有人说洞房花烛夜,有人说腰缠万贯者,朱元璋听得直摇头,这时大臣万钢说道:“畏法度者最快活”,朱元璋听了大加赞赏。作为党员干部,在各种诱惑考验面前,要时刻牢记“法纪之剑”高悬于头顶,要时刻保持党员的初心本色,在自觉强化法纪意识中不断砥砺前行。为了让大家更深刻地理解违规违纪的后果,我们来看几个实际案例。1.2008年,国网山东东某县供电公司(下称东某供电公司)安排,将用电户机械电表更换为电子电表,改造所用电能表、电表箱、护套线等电料由东某供电公司免费提供。X利用担任戴庙供电所IOKV司某线的线路专责人、负责组织实施电表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以要求农电工支付材料、加油、修车费用及让农电工归还变压器款等方式,将用电户缴纳的费用31194元据为己有。于传勇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农电网改造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2 .X在担任原济南某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市场运营部副经理期间,明知“济南某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仅用于钢材销售和采购合同、配货运输合同盖章,超越自身职权,在负责管理公章的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公章加盖在山东某乙公司与上海某丙公司签订的质押协议和货权转移证明上,将济南某甲公司作为丙方对山东某乙公司欠上海某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法院判决济南某甲公司赔偿上海某丙公司损失64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32万元。综上,X的行为给济南某甲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51.32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宿家柱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有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3 .原蒲泽市粮油集团总公司结算中心主任暨山东华瑞集团有限公司结算中心主任。X,原益泽市粮油中转储备库聘用制干部。据查,X于2009年至2011年间,利用经手、保管单位公款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本单位财务人员X,共同挪用公款进行炒股,合计数额为1.16亿元。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X判处有期徒刑十年,X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上面发生在国企系统的这些案例,涉及到的有关人和事,也正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给我们的震撼也最深刻,也更能让我们受到冲击,警示教育性更强。从整个国企系统来讲,这些案件发生,损害的不仅仅是企业形象,从个人来讲,断送了个人前途和家庭幸福。党员干部能够走上领导岗位,实属不易,既离不开其个人的努力,更凝聚着企业长期培养和心血。可以说,他们在企业当中拥有一定社会地位,不小的职务权力,不能说丰厚,但也可以说是很骄傲的报酬。但受利益的驱使,银铛入狱,不仅自己身败名裂,大好前途瞬间化为乌有,也使家庭失去顶梁柱,甚至牵连妻子儿女,落得家破人亡的悲惨结局。还有,现在子女求个学、亲戚入个党,从个政、提个干、评个优、树个先,只要你有点违规违纪,都受很大的影响。所以大家要从这些典型案例中深刻吸取教训,时刻警钟长鸣、警惕常在。对于集团广大党员干部而言,大家正处于干事创业的黄金期,要把坚守底线、经受历练、增强本领作为首要任务,时刻坚持自己的原则,认认真真按规矩办事,实实在在履职尽责。第四,坚持知行合一,夯实集团高质量发展纪律保障当前,我们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实现“百亿公司”任务目标,推进项目建设、深化改革创新、实现高质量发展,都面临着许多矛盾和问题,都需要打好“攻坚战二所以,党员干部必须要知纪明纪、懂法守法,要在求真务实中锤炼过硬的政治定力,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用纪律规矩这面镜子,照出思想上的尘埃,纠正行为上的偏差,不断凝聚转化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和深化党纪学习教育的工作合力,坚定不移为集团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作风保障。(一)深刻学习领会,筑牢思想根基。是要将条例学习与自身岗位职责紧密结合,通过梳理日常工作中可能涉及的风险点,对照条例进行自查,找出潜在的违规行为。要用好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学习强国、灯塔大课堂等阵地,深入学习领会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全面领会精神实质,做到入脑入心,使各种腐败鄙劣的东西没有可.乘之机。二是广大党员干部、管理人员要汲取教训,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到集团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从政治上谋划、部署、推动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层层压紧压实责任,筑牢思想防线,要多看前车之鉴、多听悔恨之言、多思贪欲之害。要算清政治账、经济账、名誉账、家庭账、自由账,清楚自己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是不能触碰的纪法高压线。(二)强化自律意识,严格遵守规定。一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管理人员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边,严守政治纪律和规矩,用党纪法规的标尺衡量、规范、约束行为。要将条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日常工作中,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处理公务接待时,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执行,杜绝超标准接待或变相公款旅游等行为。在参与企业重大决策时,要充分认识到自身的责任,严格遵守决策程序,不得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二是要树立风险防控意识,主动识别和防范工作中的潜在风险。在口常工作中建立个人合规清单,定期对照条例进行自查。在处理涉及利益冲突的事项时,要主动向上级汇报,确保决策和行为的合规性。同时,要积极参与集团组织的内部审计和合规检杳,配合相关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在使用公司资源时,要严格区分公私,不得将公司资源用于个人目的。(三)压实主体责任,抓实政治建设。i是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要积极营造尊崇法规、遵守法规、捍卫法规的良好氛围,切实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教育引导管理人员乘公用权、廉洁用权。二是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市、区委、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重要论述、指示要求,把条例学习贯彻同落实上级党委决策部署、完成集团重点工作、重点任务紧密结合起来,全力推动重点任务快突破、快落实、快见效,不断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中心工作的强大动力。(四)强化监督执纪,发挥实际成效。一是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聚焦主责主业,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着力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发现问题偏差,找准问题症结,严肃问货处责。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精准定性处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为敢于担当、勇于负责、踏实做事的干部撑腰鼓劲。二是要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深化工程建设、招标采购、产品销售等重点领域和职工群众身边作风问题治理,要敢于“唱黑脸”、勇于执纪问责,坚挣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要充分发挥巡察“利剑”和派驻“探头”作用,使不敢腐的震慑威力常在、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更加坚固。促使广大党员管理人员不论什么时候都要心存敬畏,怀着颗如履薄冰的敬畏之心干事、创业、用权。同志们,今天的学习贯彻条例主题廉政党课讲到这里,集团全体党员干部要继续深化思想认识,保持清醒头脑,要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找出不足,持续改进,推动条例要求在企业中真正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切实为顺利实现“百亿公司”目标和推进集团创新转型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贡献积极力量。【共三篇第二篇】同志们: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r担当、积极作为。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面监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结合权威部门解读以及个人学习理解,重点从以下七个方面就宣贯条例和大家做个学习交流。一、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明确适用对象的范围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条例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一是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是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是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三、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条例第二章规定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相应的期间,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保持衔接一致,包括以下六类: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开除。政务处分和处分都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本质上都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追究责任,实施对象都是公职人员,主要区别是实施主体不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四、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规定,该法第三章关于违法行为的规定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据此,条例作为配套行政法规,将散见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应予追究法律贵任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归集,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有关规定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第十七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三)在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外交流等工作中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第十八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职责权限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故意规避、干涉、破坏集体决策,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国有企业党委(组)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集体依法作出的重大决定;(四)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第十九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卜三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向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出版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五)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六)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拒不纠正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第二十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二)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或者核准程序;(三)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四)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五)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第二卜一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经营的企业;(三)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国际组织等兼任职务;(四)经批准兼职,但是违反规定领取薪酬或者获取其他收入;(五)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等谋取私利。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监管机构查实并提出处分建议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第二I三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卜.列行为之,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I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二)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营投资职责;(三)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或者不如实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五)拒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信息,致使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失真;(六)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串通作假。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卜.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洗钱或者参与洗钱;(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规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民间借贷;(三)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或者对贷款本金减免、停息、减息、缓息、免息、展期等,进行呆账核销,处置不良资产;(四)违反规定出具金融票证、提供担保,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五)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资产;(六)伪造、变造货币、贵金属、金融票证或者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七)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发行股票或者债券;(八)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九)进行虚假理赔或者参与保险诈骗活动;(十)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及其他公民个人信息资料。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I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泄露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商业秘密;(二)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出租、出借国有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三)违反规定,举借或者变相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引起重大劳务纠纷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五)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六)在工作中有敷衍应付、推诿扯皮,或者片面理解、机械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七)拒绝、阻挠、拖延依法开展的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工作,或者对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推诿敷衍、虚假整改;(八)不依法提供有关信息、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配合其他主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九)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十)违反规定,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农民工工资等;(十一)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五、对处分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条例第四章对处分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i是明确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包括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二是对处分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权。承办部门可以通过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开展调查。三是对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支持等作出规定。四是对处分决定书的制作、送达,案件调查的回避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五是对处分期满后处分的解除,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作出明确规定。六、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是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二是要求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结合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实际情况,明确承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的内设部门或者机构及其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三是严格规范处分的程序以及对处分决定的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建立贯穿处分工作全过程的相互制约监督机制。四是对任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处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七、注重保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条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一是在处分原则方面,规定给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是在处分适用方面,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规定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三是在处分程序方面,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四是在平衡处分与营造干事氛围方面,规定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同志们,出台条例强化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促进依法履职、廉洁从业,有利于国有企业长远发展。我们要通过学习,深刻理解相关条文的内涵精髓,强化法治意识,始终严格按照法律和条例规定作决策、办事情,坚决做到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要强化日常监督,对照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紧盯重点领域重点人员,聚焦易发多发问题,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标本兼治,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堵塞制度漏洞。八、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i把手”及班子成员要始终把旗帜鲜明讲政治摆在首位,做到笃信笃行、一以贯之。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持续净化XX系统政治生态,下大力气根除赵平时期的流毒影响和顽瘴痼疾。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不断增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意识,筑牢思想防线,守住廉洁底线。要在系统学习上下功夫、在自觉遵守上见真章、在学用结合上求实效、在监督执法上动真格,更加有力地推进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要坚决扛牢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扎实推进XX系统党的自我革命。要突出“四责协同”,形成责任闭环,持续推进大监督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监督效能;要强化正风肃纪反腐,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要加强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和监督管理,结合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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