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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限公司章程人有限公司章程(精选21篇)人有限公司章程编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五条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期限:第二章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注: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应表述实缴情况。)第八条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第九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交付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第十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费的条件第十一条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二、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第十四条出资的转让: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产生的办法、职权第十五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执行圭事、经理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第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贲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菅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第十七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所委派的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执行莹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五章股东的职权第二十五条股东行使以下权力: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8.修改公司的章程;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六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第二十六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重事一名。执行重事由股东决定。第二十七条执行童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经理担任,公司自定。)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制定实施细则;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贲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三十条公司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五、向股东提名照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七、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决定;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根据股东决定可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遭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莹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章财务、会计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交审计报告,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股东审查。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第三十四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三十五条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第三十六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第八章公司合并分立与变更注册资本第三十七条公司合并、分立与缄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费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八条公司合并、分立或域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定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担。第三十九条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九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第四十条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后,才能向股东分配。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十章工会第四十一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公司章程的静禅权属公司股东。第四十三条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盖章生效。第四十四条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五条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六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股东签字(盖章):年月日人有限公司章程篇2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第二条公司住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第五条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第六条股东郭纯认缴出资一万元,于一年一月一日前缴足。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他产品办法、职权、仪事规则第七条本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股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审议批准公司的例如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者臧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7)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8)对公司合并、分立、更变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9)修改公司章程;(10)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直接作出决定,并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登章。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八条不设重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连连任。第九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权利:(1)决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股资方案;(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7)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付通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8)定制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权利:(D主持公司的生成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股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议。第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聘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重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执行重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矛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股东会议。第十二条公司执行量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八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股东享受有如下权利;(1)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有表决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者监事;(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章程获取鼓利并转让;(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的公司的剩余财产;(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十四条股东程度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激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九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五条股东可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十六条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第十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律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第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涧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在提取。第二十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全体股东同意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稳;(5)公司经营管理发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十三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结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公司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整记事项变理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于公司股东。第二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七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各方处长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人有限公司章程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认徽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五条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第二章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注: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应表述实收资本万元人民币)第八条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股东名称(姓名)认缴情况实缴情况认徽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期限实激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第九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交付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第十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一条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二、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剌余财产。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二、以认激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第十四条出资的转让: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产生的办法、职权第十五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执行重事、经理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第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第十七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重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所委派的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量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五章股东的职权第二十五条股东行使以下权力: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枇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颈、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8、修改公司的章程;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六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第二十六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经理担任,公司自定。)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制定实施细则;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修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三十条公司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费方案;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五、向股东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贲人。七、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决定;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根据股东决定可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圭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章财务、会计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交审计报告,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股东审查。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第三十四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三十五条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第三十六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第八章公司合并分立与变更注册资本第三十七条公司合并、分立与缄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费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八条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定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担。第三十九条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九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第四十条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费、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后,才能向股东分配。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十章工会第四十一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第四十三条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盖章生效。第四十四条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五条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六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人有限公司章程篇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出资情况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证件号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一)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第九条:股东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定,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产生。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执行重事每届任期为3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由股东决定可以连任。第十二条:本公司设经理一人,经理由执行重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执行莹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执行重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条:本公司设监事名,监事由股东决定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由股东决定可以连任。监事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保护公司职工的利益。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莹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十五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六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应有书面决定,并签定书面股权转让协议。第十八条:公司的菅业期限为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九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决定解散;(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六)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的量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修订、补充。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第二十四条: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事项为准。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或盖章有效。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股东签字(盖章)年月日人有限公司章程篇5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第二条公司住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股东做出决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如下: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比例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任命执行董事或监事;(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或转让股权;(4)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5)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6)有权查阅公司财务报告;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条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条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人,行使下列职权:(D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任命和更换执行量事,决定有关执行莹事的报酬事项;(3)任命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10)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一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二条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决定;(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