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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校教育集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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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校教育集团章程.docx

    中小学校教育集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甲地区推进中小学校集团化办学工作实施方案精神,为深化学校管理体制和办学模式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推动校际深度合作,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上好学”的需求,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辐射引领作用,整体提升阳光学校周边区域中小学校办学水平,全面促进教育高质量发展,打造特色教育品牌,经甲地区教育局批准,以阳光学校为龙头学校,遴选成员学校,组建“甲地区阳光学校教育集团”(下文简称为“阳光教育集团”),实施集团化办学。第二条本集团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甲地区教育局。第三条本集团的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优质学校的品牌效应和办学优势,坚持“因地制宜、共建共享”原则,采取“以强带弱”形式推进集团化办学,努力构建“管理互通、资源共享、研训联动、质量同进”的一体化办学模式,以阳光学校为龙头,推动集团内中小学校在战略规划、校园文化、日常管理、课程建设、教师发展与教育资源等方面实现优化配置和高质量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第四条集团总部设在阳光学校。第五条集团的领导体制是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第六条集团的办学宗旨是为适龄儿童提供小学和初中阶段义务教育服务。第七条集团的办学理念是“志存高远,脚踏实地,彰显特色,和谐发展”。第八条集团的育人目标是“培养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时代新人”。第九条集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提升质量的要求,定期制订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集团可持续发展。第二章集团的组建办法及模式第十条集团的组建办法阳光教育集团由阳光学校加若干所学校(含相对薄弱学校)组成,形成稳健发展、相对紧密的办学联合体。本教育集团成员学校以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学校为主,视情况可跨区域组建教育集团。第十一条集团的组建模式阳光教育集团主要采用“紧密型”办学模式,在浮洋镇范围内遴选成员学校,学校以独立法人学校参与,成员学校校长由集团龙头学校提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任命。实施集团化办学期间,成员学校加挂阳光教育集团校区牌子,领导机构和学校管理保持相对独立,人、财、物的日常管理和调配原则上由集团龙头学校主导实施。阳光教育集团在采用“紧密型”办学模式的同时,积极探索“联盟型”办学模式,“联盟”的成员学校在乙地镇内遴选。“联盟型”学校自身行政管理模式保持不变,加挂阳光教育集团成员学校牌子,阳光学校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教研等方面给予“帮扶”。第十二条集团的办学规模阳光教育集团的办学规模,由潮安区教育局根据龙头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在保证龙头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持续提升的情况下决定。成员学校的办学规模和办学形式由阳光学校根据实际需求自主安排。第十三条集团的招生办法(一)阳光学校小学部的招生按原招生方案执行,初中部的招生将根据集团办学规模的变化,在原招生方案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二)成员学校的招生范围按照所属镇行政区域统一规划,经与阳光学校共同研究,根据保障学位供给的原则,视情况科学合理确定。(三)“紧密型”成员学校的小学毕业生可选择是否直接进入阳光学校就读初中。(四)“联盟型”成员学校的小学毕业生可自主报名申请进入阳光学校就读初中,名单由各成员学校推荐,推荐名额总数量不得超过阳光学校当年度初中招生总数的10%o(五)阳光学校依据可持续发展原则向区教育局申请设立初中部分校区。第三章集团的管理机制第十四条集团建立健全组织运行架构,建立集团党组织会议、理事会议制度,设立集团管理办公室。第十五条集团党组织会议的职责集团坚持党对集团重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集团党组织讨论研究集团重大事项,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对成员学校党建工作进行统一指导,促进各成员学校党组织共建合作、资源共享。涉及集团内部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集团发展规划、章程制定和修订、“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由集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交集团理事会执行实施,并由集团党组织对落实情况予以监督。第十六条集团理事会议制度集团理事会会长由阳光学校校长兼任,副会长由区教育局选派人员、成员学校所在村党组织书记兼任,理事由阳光学校副校长(副书记)兼任,设管理办公室。集团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议,对各阶段的工作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同时研究下阶段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等,统筹安排集团内教育资源和教育教学活动。理事会遵照集团章程,承担教育集团日常业务的领导和组织工作,涉及集团内部发展规划、章程制定和修订、“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经集团理事会提议后,须提交集团党组织会议审议、通过。集团每季度向区教育局汇报理事会议的重大决策内容。第十七条集团理事会的会议表决教育集团理事会议对于一般事项的表决应采取理事会成员少数服从多数的通过原则,一名理事一票。如果出现平票,由理事会会长裁定。第十八条集团管理办公室的职责阳光教育集团理事会在阳光学校设立一个管理办公室,具体落实集团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负责根据理事会确定的目标、计划、方案组织落实,统筹集团内人权、事权、财权及各项日常具体业务,做好集团化办学日常管理工作和各类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指导、协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组织管理,促进集团化办学持续健康发展。第十九条龙头学校的地位及职责阳光学校在集团内具有领衔地位,应充分发挥其在教育集团内部的示范作用。阳光学校的职责是:利用集团化办学优势,统领教育集团成员学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管理、示范引领和帮扶,不断提升阳光教育集团的影响力和美誉度。第二十条教育集团成员学校享有的权利(一)可以享有根据集团运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或意见的权利;(二)可以享有参加集团组织的活动的权利;(三)可以共享集团内的教育、教学、科研信息,并提出交流意见;(四)可以享有经过集团理事会同意,以集团的名义开展有关活动的权利;(五)可以享有利用集团资源进行教师培训、学生特长训练的权利;(六)按“共建、共享、共研”精神,享受其他合法正当权益。第二十一条教育集团成员学校承担的义务(一)成员学校应遵守本章程,执行集团理事会的有关决议,服从、接受阳光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或帮扶),并按要求向集团汇报有关工作情况;(二)成员学校应宣传集团办学优势,共同维护和提升集团整体形象;(三)成员学校有为集团举行的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等义务;(四)成员学校应根据与集团达成的有关协议,利用本校资源为集团成员学校提供发展资源;(五)集团成员学校之间有共同研讨成员学校文化建设、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管理方案的义务,相互诊断,共同提高;(六)根据“共建共享”原则,经与集团理事会达成有关协议后,承担其他合理的义务。第四章优质资源共建共享第二十二条加强集团内人才交流与培养阳光教育集团积极开展集团内行政管理人员、学科教师的轮岗交流。集团理事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向成员学校派出阳光学校(或其他成员学校)的行政管理人员、学科教师担(挂)任相应岗位的工作,引领成员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教科研发展。第二十三条共建集团文化在传承、提升集团各成员学校原有文化底蕴的同时,从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等方面拓展延伸,加快集团各学校文化融合,构建互励共进的集团文化,营造“一校一特色、一集团一品牌”的良好育人环境。第二十四条加强教师培养阳光学校负责统筹集团内人才培养、培训、评价、考核等工作,每学期对成员学校教职工开展学科培训、教师专项培训、入职培训等。阳光学校每学期要在集团内组织开展课堂教学展示活动,按照学科分组,可组织教师进行集体备课、教案设计,遴选代表执教展示课、评课分享,也可组织学科名师或骨干教师对其他老师进行推门听课,开展评课交流或教学示范。鼓励以集团为单位统筹培养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促进集团内教师专业素质整体提升。第二十五条共享教育教学设施阳光学校负责统筹使用集团内各学校相关场馆、实验室及其他设施设备,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使更多的学生享受一流的教育教学设施。第二十六条推进教育教学提质增效(一)统筹课程教学。阳光学校指导成员学校严格实施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齐课程,开足课时,规范学生教辅材料管理,支持成员学校建立与社团活动相统一的学科课程体系。由阳光学校牵头,建立优质课程资源库,涉及课程的教案、资料、教具、课件和教科研成果等优质特色课程资源、教学资源,可由集团内学校共享,不断提升集团的办学品质。(二)开展集体教研。集团通过专家引领、名师工作室等形式,组织开展集体备课、教学观摩、教学研究等活动,提升课堂教学和教科研的有效性。集团内学校教学质量同步检测、同步评估,包括统一测试、统一评卷、统一分析,整体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三)开发特色品牌。集团根据学生发展需要统一开发富有特色的校本课程,加大集团品牌课程、特色课程的研发力度,扩大集团资源辐射和品牌影响范围。第五章集团业务运行及评估第二十七条集团运行办法集团坚持依法办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种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实施规范化管理。第二十八条集团办学成效的评估集团建立年度考评制度,制定并根据甲地区阳光学校集团化办学年度评估方案,从集团管理运行、办学成效、群众满意度等层面,对集团化办学工作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事业单位绩效等级评定加分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九条集团退出机制教育集团成员学校根据协议自愿参与或退出集团。成员学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经集团理事会讨论议决,须退出教育集团:学校管理不到位,违规使用经费,且整改不力的;工作态度消极,履责不认真,且整改不力的;因政策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原因,政府认为有必要退出,且与各方协商同意的;其他需要退出教育集团的情形。附则第三十条本章程如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相抵触,以现行法律法规、上级教育部门的规定为准,并做出相应修改。第三十一条集团内成员学校章程与本章程的规定相违背的,以本章程为准。第三十二条集团内其他规则依据本章程制定。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集团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执行,未尽事宜由理事会修订补充,并按流程上报。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归阳光教育集团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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