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乡村振兴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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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乡村振兴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docx
XX县乡村振兴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 选派管理工作,根据XX市委组织部、XX市乡村振兴局关 于印发XX市乡村振兴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X组字(2022)X号)文件精神,结合我 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选派要求第一条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要求,继续向脱贫村、“十 四五”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向 党组织软弱涣散村、红色名村选派第一书记,县委组织部、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全县驻村干部的选派管理工作。驻村 工作队实行队长负责制,驻村干部要服从队长的管理,每支 工作队不少于3人,驻村工作队队长原则上由第一书记兼任。第二条选取部分综合实力较强的单位,推行“1+2”帮 扶机制,即1个单位安排2个定点帮扶村,分别为驻村帮扶 村和对口帮扶村,驻村帮扶需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 对口帮扶负责承担相应帮扶任务,提供资金、项目等支持。 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原则上由省、市、县三级定点帮 扶单位选派,县派定点帮扶单位实有在编在岗30人以上的, 原则上至少选派3人;15-29人的,原则上选派2人;14人及 以下的,原则上选派不少于1人。第三条县委组织部、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全县驻村干 部的选派管理、协调指导,推动工作、政策和责任落实。驻 村干部选派一般采取个人报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 派出单位党组织确定人选,报县委组织部、县乡村振兴局备 案。定点帮扶单位选派人员确有困难的,报县委组织部、县 乡村振兴局同意后,由相关乡镇统筹补齐,乡镇原则上不单 独选派驻村工作队。第四条定点帮扶单位要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实、 综合能力强、具备正常履职身体条件的人员参加驻村帮扶。 优先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后备干部及有农村工作经验或涉农 方面专业特长的干部。其中驻村第一书记必须是中共正式党 员,具有1年以上党龄和2年以上工作经历。县派单位驻村 第一书记原则上是科级或科级后备干部;事业单位、国有企 业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原则上是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后备干 部;驻村工作队员应优先选派优秀年轻党员干部。第五条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驻村干部人选:(一)政治素质不高,纪律观念淡漠的;(二)身体状况不能胜任驻村工作的;(三)近两年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四)单位、家庭事务较多,不能遵守驻村工作纪律的;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乡镇党委领导和 指导下,聚焦“守底线、抓发展、促振兴”,紧紧依靠村党 组织开展工作,做到帮办不代替、到位不越位、帮扶不包干。 主要职责:(一)建强村党组织。重点围绕增强政治功能、提升 组织力,推动村干部、党员学习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推动加强村“两委”班子建设、帮助培育村级后备力量,发 展年轻党员,吸引各类人才;推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 督,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二)推进强村富民。重点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乡 村产业,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进共同 富裕;推动农村精神文明、生态文明等落地见效。(三)提升治理水平。重点围绕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现代化、提升乡村善治水平,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 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加强村党组织对村 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全面领导,形成治理合力;推动规范 村务运行,完善村民自治、村级议事决策、民主协商等制度 机制;推动化解各类矛盾问题,实行网格化管理和精细化服务,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四)为民办事服务。重点围绕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密 切党群干群关系,推动落实党的惠民政策,经常联系走访群 众,参与便民利民服务,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 对困难人群的关爱服务,经常嘘寒问暖,协调做好帮扶工作; 推动各类资源向基层下沉、以党组织为主渠道落实,增强人 民群众获得感。(五)巩固脱贫成果。聚焦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 突发严重困难户等重点人群,开展动态、全覆盖结对帮扶, 常态化开展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脱贫人口 “两不愁三保 障”回头看,落实教育、医疗、住房和安全饮水等政策,实 现问题动态清零。推动产业提档升级,促进脱贫劳动力稳岗 就业,完善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确保脱贫基础更加稳固、成 效更可持续,坚决防止规模性返贫。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七条坚持分级管理,县委对全县驻村工作负领导责任, 继续保留驻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全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专职副职记任组长,组织部 长和分管乡村振兴工作的政府副职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组 织、乡村振兴、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 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部,办公室主任由组织部长兼任, 负责具体工作。第八条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驻村第一 书记会议,每月至少调度1次驻村工作队在岗及工作情况, 通过召开工作例会、听取工作报告、定期调度督查,发现问 题、整改不足,表彰先进、推广经验。第九条乡镇党委和政府承担具体管理职责,乡镇党委书 记要直接抓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管理。每月至少组织召 开1次驻村工作队队长会议,定期调度驻村工作队工作情况。 原则上要安排乡镇党委副书记抓好驻村考勤工作,注重运用 现代信息化手段,及时掌握驻村工作队在岗情况,建立健全 考勤台账。第十条定点帮扶单位要将帮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加强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跟踪服务管理,支持驻村第一 书记和工作队开展工作。单位主要领导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 驻村工作情况汇报,每年到村调研不少于1次,了解驻村干 部履职情况;分管领导每半年到村指导不少于1次,帮助解 决问题;统筹做好与定点(对口)帮扶村分类结对脱贫户的帮 扶工作。派出单位领导要经常与驻村干部谈心谈话,帮助解 决实际困难,引导他们全身心投入驻村帮扶工作。帮扶单位 干部继续按照县委“4321”结对帮扶工作机制落实“一对一” 结对帮扶,切实做好防返贫措施。第十一条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包括由乡镇补充的 驻村干部)要坚持吃住在村工作日原则上应在村工作,每季 度在村工作时间(含因公出差、开会和培训)不少于50天。 驻村期间原有人事关系不变,各项待遇不减;党员组织关系 转至所驻村,不占村干部职数,一般不参加村级组织换届选 举;不承担原单位工作,确保能全身心专职驻村帮扶。第十二条严格执行考勤、请销假、外出报备、纪律 约束等日常管理制度,推动驻村干部沉在村里实干。驻村第 一书记和工作队员驻村期间,因公出差、开会培训和因病因 事等需离开派驻的,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因病因事请假3 天(含)以内由乡镇党委批准,请假4-7天(含)由县驻村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请假8天(含)以上由县驻村工作领导 小组批准;请假15天(含)以上,派出单位要安排符合条件人 员接替工作或视情况调整人员,确保驻村工作不受影响。所 有请假均须同时向派出单位备案;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向准 假单位销假,准假单位要将请销假情况记录备案。因驻村帮 扶工作需要外出联系工作的,须向乡村两级报备。派出单位 确因工作需要,要临时召集驻村干部安排工作的,必须征得 乡镇党委同意,并报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驻村工 作队每季度应向乡镇党委、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和派出单位 至少汇报1次工作,突发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第十三条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任期一般为2年,到 期轮换,压茬交接。驻村干部无正当理由,中途不得调整。 对任期已满、个人提出调整申请且经单位同意的,或因岗位 调整、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调整的,由派出单位党委(党组) 提出申请、说明原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提出符合条件 的接替人选,经派驻乡镇党委、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逐级审 核同意,方可进行调整。未经审核同意前不得擅自更换驻村 干部。第四章考核督查第十四条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驻村干部进行年 度考核和期满考核,主要考核在岗履职、完成目标、工作实 绩及群众认可度等情况,乡镇党委负责提供驻村干部考勤情 况及工作表现情况;对驻村工作队,主要考核组织领导、工 作纪律、争资争项等情况。对口帮扶工作,主要考核单位提 供项目资金、争资争项、工作落实、帮扶成效等情况。其中 省、市两级选派的驻村干部,由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合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开展考核,并报省市委组织部、 省市乡村振兴局审定。第十五条驻村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等同于在派出单位的 年度考核等次,由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送派出单位备 案,并记入个人档案;对县派驻村干部的考核,由乡镇提出 考核意见,优秀等次按照驻村干部总数的30%确定,不占派 出单位指标。乡镇选派的驻村干部,可参照执行。第十六条对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驻村干部,在评先评 优、提拔使用、晋升职级、评聘职称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充分利用各种新媒体,大力宣传驻村干部先进典型,营造担 当作为、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第十七条实行“双考核”“双问责二驻村工作队年度考 核结果等同于派出单位的年度定点帮扶成效,纳入派出单位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高质量发展考核内容,把驻村第一书记 和工作队工作情况,作为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党委(党组)书 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驻村帮扶问 题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既要追究驻村干部责任, 又要追究派出单位及相关领导责任。市级以上明察暗访、督 查检查发现一次无故脱岗的,给予通报;发现两次以上无故 脱岗的,予以“召回”。村级资金项目管理不到位,被纪检 监察部门问责的,启动“双问责”机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 资格。省、市驻县单位对驻村工作落实不力的,由县委组织 部联合县乡村振兴局约谈第一书记,问题严重的,将有关问 题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乡村振兴局。第十八条要把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在岗履职情 况作为乡村振兴督查的重要内容,开展经常性督查。市委组 织部、市乡村振兴局每季度开展一次以上随机督查,县委组 织部和县乡村振兴局每月针对驻村干部在岗、政策业务及群 众满意度等情况,开展至少1次随机督查,并形成督查报告, 要见人见事见单位,向派出单位、驻村工作队、县驻村工作 领导小组通报督查结果,督促抓好问题整改。第十九条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驻村干部,必须“召回”:(一)驻村时间不能保证,工作不能与原单位脱钩的;(二)能力素质不高、不能胜任工作的;(三)作风不实、履职不力,群众不认可的;(四)无正当理由不在岗且不改正的;(五)违法违纪受到处理的;(六)当地乡镇党委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的;(七)其他应当“召回”情形的。第二十条乡镇党委要针对第十一、十二条执行中的问题, 建立驻村干部负面清单报告制度,并及时如实上报县驻村工 作领导小组。县委组织部、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督促派出单位 对照负面清单抓好问题整改。对需要“召回”的人员由乡镇 党委提出,经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委组织部、 县乡村振兴局督促派出单位“召回”,并重新选派接替人员。第五章工作保障第二十一条按照“主要领导负总责、派出单位做后盾、 驻村干部当先锋”要求,实行派出单位与帮扶村项目、资金、 责任“三个捆绑二定点帮扶单位要发挥部门优势,积极落 实各类帮扶措施,支持定点帮扶村发展,并按照有关规定落 实好驻村工作队年度经费、驻村干部生活补助、交通补助、 通信补贴、健康体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费报销等政策。第二十二条派出单位要落实各种帮扶措施,每年给予驻 村干部不少于1万元的工作经费,经费须进所驻村财务账户, 主要用于驻村帮扶工作队租用房屋、水电、取暖、购置办公 用品、文稿印刷、订阅报刊等工作生活费用支出,不能用作 村级组织活动经费,不得用于驻村工作队员交通费、燃油费、 伙食费及购买蔬菜、米面油等支出,同时派出单位每年提供 帮扶村不少于2万元的帮扶资金;驻村期间,可利用公用经 费,参照XX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X财字 (2018)X号)文件中35元/天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实际天数 给予驻村干部生活补助,如乡镇安排工作餐的,不得领取该 补助。生活补助按实际驻村天数计发,凭乡镇、村联合盖章 的考勤表,由派出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发放。每月往返四趟 所驻村实际发生的交通费,按0.70元/公里(距离按派出单 位到所驻村的里程数)的标准给予驻村干部交通补助,不得 报销过路过桥等费用;新选派驻村人员购买生活必需品,按 照1000元/人的标准,凭发票报销。每年安排驻村干部体检、 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干部驻村期间的医疗费,由派出单 位按规定报销。未享受单位通信补贴的驻村干部,可参照同 级机关事业单位通信补贴标准,由派出单位定期发放。驻村 干部按照规定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第二十三条加强培训指导,帮助驻村干部掌握工作方法, 熟悉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每年县级要对全县驻村干部 (含省、市选派驻村干部)至少组织1次全员轮训,提升驻村 干部帮扶工作能力。第二十四条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帮扶工作 有效做法、成功经验和先进事迹,营造良好氛围。第六章工作纪律第二十五条强化纪律约束,促进驻村干部和相关部门认 真履职尽责。对履行职责不力的,给予批评教育;对弄虚作 假、形式主义、失职失责等造成恶劣影响的,进行严肃处理。第二十六条驻村干部因本人主观原因导致被“召回”的, 视情予以通报、诫勉、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等;是后备干部 的,取消其后备干部资格,3年内不得提拔使用。第二十七条对不重视选派驻村工作、不按规定实行驻村 干部工作与派出单位脱钩、落实责任和帮扶措施不到位的派 出单位,由县委、县政府分管县领导约谈其主要领导。约谈 后仍改不到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驻村干部、派出单 位相关领导进行“双问责:驻村干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 派出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第二十八条乡镇党委对驻村帮扶工作支持不力、不及时 如实上报驻村干部问题的,村“两委”干部不支持不配合驻 村干部工作的,视情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问责。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对“十四五”县定乡村振兴重点村、有脱贫 人口的“五类村”(脱贫村、易地搬迁安置点所在村(社区)、 党组织软弱涣散村、“十四五”省定乡村振兴重点村、省市 红色名村)以外的村,由所在乡镇安排乡镇干部组建村级乡 村振兴工作组,明确组长和组员,每组不少于2人,具体开 展乡村振兴工作指导,工作范围可以1村或多村,工作组可 以兼顾其他工作。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驻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全县驻村第一书记和贫 困村驻村工作队工作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 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