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征.docx
云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推进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居民服务"一卡通”建设,提升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划,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面向社会公众发行的民生服务基础性载体,是持卡人享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权益及政府其他公共服务权益的基本凭证,具有身份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就医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等社会保障应用功能,以及现金存取、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等金融应用功能。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两种形态,具有同等效力。电子社会保障卡是社会保障卡电子证照。社会保障卡按照"一人一卡、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原则,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制作、发行。第三条我省户籍人员,或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政府其他公共服务权益的省外中国公民(含内地居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可在我省申领社会保障卡。第四条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全省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甩管理工作。各州(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工作,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日常服务工作。合作银行负责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社会保障卡日常服务,并负责社会保障卡金融应用功能的管理和服务。第五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与启用、密码修改与重置、挂失与解挂、信息变更、补领换领、使用、注销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申领与启用第六条申领社会保障卡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近期白底免冠证件照向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含本人、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持云南省社会保障卡申领通知(纸质版或电子版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到申请人指定的合作银行领卡。未满7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不采集和印制个人照片。首次在我省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免收工本费。持卡人的电子社会保障卡和实体社会保障卡同步申领、同步注销、同步变更。第七条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应用功能启用可采取发卡银行经办人员当面启用和线上启用两种方式。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办理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第八条社会保障卡设有社会保障应用密码和银行账户密码。持卡人在领取社会保障卡后,应及时持社会保障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或经办服务网点修改社会保障应用功能初始密码。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应用功能密码遗忘或连续输错6次造成锁卡的,持卡人可持社会保障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或经办服务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应用功能密码解锁或重置。银行账户密码设置按照发卡银行相关规定办理。第三章挂失与解挂第九条社会保障卡遗失的,持卡人应及时办理社会保障应用功能挂失和银行账户挂失。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应用功能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办理临时挂失的,持卡人可通过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经办服务网点、相关线上渠道或拨打12333服务热线办理,临时挂失有效期为20天,其间未办理正式挂失的,将自动解挂;20天内需解挂的,须持社会保障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办理正式挂失的,持卡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办理,即时生效,正式挂失后不得解挂。银行账户挂失按照发卡银行相关规定办理。第四章补领与换领第十条社会保障卡发生遗失的,持卡人在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后,可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申请补领社会保障卡。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的,持卡人可申请换领社会保障卡:(一)社会保障卡有效期满的;(二)社会保障卡卡面污损、残缺无法辨识的;(三)社会保障卡损坏不能在读卡设备正常读写的;(四)持卡人卡面信息(姓名、个人照片、社会保障号码)变更的;(五)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变更的;(六)因个人用卡需求主动申请换领的;(七)由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合作银行的因素导致社会保障卡卡面信息印刷错误,或社会保障卡版本升级的;(八)其他情形需要换领社会保障卡的。第十二条换领社会保障卡的,持卡人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到发卡银行办理换领业务;由于卡面信息变更需换领社会保障卡的,持卡人须先向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再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云南省社会保障卡卡面信息变更通知(纸质版或电子版)到发卡银行办理换领业务;换领社会保障卡的,合作银行应对原卡进行回收和销毁;各级社会保障卡管理S艮务机构要及时在省社会保障卡卡务管理系统变更信息,确保动态实现"一人一卡"°第十三条申请变更发卡银行的,申请人须先向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签署云南省社会保障卡变更银行告知承诺书上传至业务系统备案,持卡人再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新发卡银行办理换领业务;申请成功后,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注销原社会保障卡的社会保障应用功能,原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应及时通知持卡人前来对银行账户进行处理,并回收和销毁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应当在180天内办理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注销。超期未办理的,发卡银行按银行相关业务规定处理。新申领业务或发卡银行变更业务办理成功6个月内,不得变更发卡银行。第十四条持卡人办理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业务,应按省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缴纳社会保障卡工本费,费用由各合作银行代收代缴至省级财政;发生第十一条第七款情形,免收工本费。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保障社会保障卡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才人事、劳动关系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线上线下应用,登录业务系统均须使用电子社会保障卡,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全业务用卡。第十六条社会保障卡可以在下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情形中使用:(一)作为身份凭证办理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享受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二)自助查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权益信息;(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各类个人缴费和待遇领取;(四)工伤医疗(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费用结算;(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鼓励政府有关业务部门通过社会保障卡加载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应用功能,扩大社会保障卡应用范围,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建立居民服务"一卡通",提升民生服务效能。第十八条社会保障卡可以在下列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情形中线上线下使用:(一)政务服务领域身份识别、查询服务;(二)就医购药领域身份识别、费用结算;(三)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领取、查询服务;(四)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等服务;(五)办理现金存取、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等业务;(六)社会保障卡电子证照社会化应用;(七)国家及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居民服务其他情形。第十九条各级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及经办服务网点必须保障持卡人个人信息安全,提供用卡服务的相关部门、代办机构不得擅自收集、保管、泄露或违法使用社会保障卡个人信息。除依法对持卡人采取强制措施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社会保障卡。因持卡人本人原因造成个人信息泄露、财产损失等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第二十条社会保障卡管珊艮务机构、经办服务网点、提供用卡服务的相关部门、代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现下列行为,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对成品卡、空白卡等管理不当或者随意发放,造成卡片丢失、损坏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发放社会保障卡、推诿提供社会保障卡服务、在规定业务中拒绝使用社会保障卡的;(三)提供用卡服务时,因未核实相关信息,造成持卡人权益侵害和经济损失的;(四)利用制作、发放社会保障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因制作、发放社会保障卡而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持卡人合法权益的;(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处理照片、银行账户等敏感个人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侵害持卡人人格尊严的,或者危害持卡人财产安全的。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中止社会保障卡的社会保障应用功能,敦促持卡人规范用卡行为,行为更正后再行恢复功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或者虚假证明材料骗领社会保障卡的;(二)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或者使用骗领社会保障卡的;(三)出租、出借、转让、伪造、买卖社会保障卡等行为造成政府资金损失的;(四)其他构成侵权、犯罪的情形。第六章注销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一)我省持卡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二)我省持卡人出国(境)定居且丧失中国国籍等原因终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权益的;(三)我省持卡人因就业、生活等原因出省定居并终止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权益的;(四)补领、换领社会保障卡重新制卡的;(五)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除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情形,申请人向社会保障卡管瓒艮务机构提交注销申请,须签署云南省社会保障卡注销告知承诺书上传至业务系统备案;申请成功后,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注销原社会保障卡的社会保障应用功能,原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应及时通知持卡人前来对银行账户进行处理,并回收和销毁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应当在180天内办理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注销。超期未办理的,发卡银行按银行相关业务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各级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建立常态化的社会保障卡清理机制。(一)超过6个月未能成功发放的社会保障卡,各级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联合合作银行及时完成清理回收工作,在省社会保障卡卡务管理系统导入回收卡信息,建立台账,分类存放,持续跟进完成二次发放工作。(二)超过12个月未能成功发放的社会保障卡,各级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联合合作银行开展清理核对,做好台账记录及交接手续,并注销社会保障应用功能;发卡银行应根据相关规定对银行账户进行处理,并将社会保障卡回收、销毁;若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存有余额,银行应将该卡银行账户标识为非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并按银行相关规定处理。()上述社会保障卡回收销毁后,若持卡人需再次申领社会保障卡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办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设的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及其设置的业务服务窗口。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网点,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提供社会保障卡用卡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窗口I相关业务网点、合作银行网点等。代办机构,指社会保障卡申请人或持卡人所在的用人单位、村(居)委会、就读学校等。法定监护人,指依照法律规定对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委托代理人,指被代理人委托授权或法定行使代理权的人。第二十六条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的,须提供户口册、证明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由委托代理人凭合法委托书代为办理的,应校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我省行政区域内,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制定的社会保障卡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关于云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I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6号)和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单位研究起草了云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拟制定文件部门云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拟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发。二、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一)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1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6号)有关要求,夯实社会保障卡政务服务事项基础性建设,加强与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的联动协作,不断规范业务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持续提升社会保障卡政务服务效能。2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T牛事”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4)15号)文件精神,通过建立健全业务管理机制、规范部门联动协同机制,实现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的标准化管理,进而保障社会保障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出行、就医购药、文化体验等公共服务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推动社会保障卡服务事项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1.规范社会保障卡业务服务流程。拟定云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有助于统一全省的业务规范、责任分担机制、经办服务管理、使用要求,并为系统建设提供依据。2,提升全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水平。拟定云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有助于建立高效统一规范的全省社会保障卡服务流程,适应我省社会保障卡政务服务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为持卡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为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件事"工作的快速发展建立牢固的基础。三、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一)起草过程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6号)有关要求,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考察学习借鉴浙江、海南等地先进经验,征求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意见,联合厅信息中心在云南省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需求和业务发展方向,起草了云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送审稿)1本规程拟定后,省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中心先后征求了厅内、财政厅、16个州(市)人社相关部门及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的意见,稿件经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此稿。(二)制定依据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2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具有金融功能的第三代社会保障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1号)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34号);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6号);8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4)15号);9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10号);10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卡服务全流程监管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办通(2022)4号I四、主要内容云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申领与启用、挂失与解挂、补领与换领、使用管理、注销、附则共七章二十七条,目标是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推进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本管理办法对我省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对社会保障卡政务服务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并明确了人社部门及其他部门在业务办理中的权责。五、保障措施人社部门主动当责,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对接,结合社会保障卡政务服务标准化清单,注重业务管理办法的实效性、规范性与可行性,确保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业务服务。六、起草过程中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2024年6-8月,省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中心先后以征求意见函方式向全省16个州(市)和省级相关部门、厅内有关单位、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征求书面意见,并通过厅外网公告向社会大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部分意见予以采纳,未采纳意见的已同相关单位和个人沟通说明并达成一致意见。未采纳意见的原因主要是四个方面:不符合工作实际;不利于统一规范各经办管理行为;业务流程不便民等。经充分研究吸收各方反馈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对稿件已初步沟通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形成崛。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暂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云南省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中心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