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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开放大学专本科《法律文书》期末纸质考试第三、四大题写作主(辅)题题库(珍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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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开放大学专本科《法律文书》期末纸质考试第三、四大题写作主(辅)题题库(珍藏版).docx

    国家开放大学专本科法律文书期末纸质考试题库第三、四大题写作主(辅)题题库说明:资料整理于2024年9月25日,适用于国家开放大学法律事务专科学员和法学本科学员期末纸质考试.刑事自诉状试题一20X年3月至20X年12月,刘立冬带领17名农民工在郭存的窖厂务工,邨存拖欠刘立冬及17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1.8万元,刘立冬多次找郭存催要无果,遂于20X年X月X日向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20年1月13日,法院制作了(20XX)X民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郭存于20年1月15日前支付拖欠工资9800元,同年1月20日前支付2万元,剩余8.82万元于同年4月15日前付清。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郭存于20年1月14日向刘立冬实际支付拖欠工资9800元,其余款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20年2月2日,刘立冬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于当日即予以立案并开始执行。XX市XX区人民法院向郭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由于郭存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状况,20XX年5月18日,执行法院对郭存拘留15日.采取拘留措施后,郭存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20XX年6月2日,执行法院向郭存送达了执行裁定书,限其于20年6月30日前,依照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事项履行义务.因郭存拒绝旗行,执行法院于20×X年11月10日再次对其拘留15日.截至20X年U月24日,郭存仍拖欠刘立冬等农民工工资10.82万元及迟延利息.后刘立冬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刘立冬认为,郭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侵犯了自己及其他17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遂于20×X年11月24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郭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刘立冬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如下:郭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欠条、XX市XX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XX)X民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证人证言等.本案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刘立冬,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XX镇XX村人.委托代理人何韬,XX县XX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存,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XX县XX镇XX村人.刑事自诉状自诉人:刘立冬,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XX镇XX村人.被告人:郭存,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XX县XX镇XX村人.案由:追究郭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事实与理由:20年3月至20年12月,郭存拖欠本人及17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1.8万元,本人于20XX年X月X日向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20XX年1月13日,法院制作了(20XX)X民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郭存于20×X年1月15日前支付拖欠工资9800元,同年1月20日前支付2万元,剩余8.82万元于同年4月15日前付清。签收调解书后,郭存于20年1月14日向本人实际支付拖欠工资9800元,其余款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20年2月2日,本人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于当日即予以立案并开始执行.由于郭存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状况,20XX年5月18日,执行法院对郭存拘留15B.采取拘留措施后,郭存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20XX年6月2日,执行法院向郭存送达了执行涉定书,限其于20X年6月30日前,依照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事项施行义务.因郭存拒绝履行,执行i去院于20×X年11月10日再次对其拘留15日.截至20X年11月24日郭存仍拖欠本人及农民工!资10.82万元及迟延利息.证据:郭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欠条、XX市XX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XX)X民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证人证言等.此致xxXX人民法院自诉人:刘立冬20XX年XX月XX日(自诉人签名或者盖阜)附:1.本诉状副本:X份.2.证据:XX份试题二20年XX月XX日,李冰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追究王虎虐待罪的刑事责任.具体案情如下:王虎与李冰是大学同学;20年大学毕业后,王虎与李冰相恋登记结婚.结婚初期,二人感情尚好,并生有子女各一名.20年起,王虎与公司同事张莉通奸.李冰知道后,曾多次向王虎单位反映,要求领导制止王虎的不道德行为,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问题未能得到解决,导致李冰精神受到极大的刺激,患了精神分裂症(有医院证明).王虎为了达到与李冰离婚、与张莉结婚的目的,便对李冰在精神、肉体上加以虐待.20年,王虎假借为李冰治病,在夜间使用暴力,强行往李冰嘴里灌砒霜,企图苦李冰于死地.由于李冰紧咬牙关,王虎的阳谋才未得逞,却造成了李冰舌尖糜烂、嘴唇脓肿等严重后果(邻居李霞可证明).20XX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夜里,王虎又对李冰下毒手,用剪刀狠扎李冰.因李冰大声喊叫,并用右手将剪刀尖攥住,邻居戴连进屋帮助夺下剪刀,李冰才幸免于难.但李冰右手被王虎扎伤四处,缝合六针,到今还留有伤疤(邻居戴连、王漾均可证明)。20X年3月,王虎即开始不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同年7月XX日,王虎进家后突然把李冰捆住送XX精神病院,并将家中三口人的口粮拉走.李冰出院后,无奈地带着孩子回到娘家。证据情况:邻居戴连、王潦证人证言各T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李冰,女,32岁,汉族,XX市XX公司员工,住XX市XX区XX路XX号.王虎,男,35岁,汉族,xx市XX公司经理,住公司宿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刑事自诉状自诉人:李冰,女,32岁,汉族,XX市XX公司员工,住XX市XX区XX路XX号.破告人:王虎,男,35岁,汉族,XX市XX公司经理,住公司宿舍.案由:虐待家庭成员.诉讼请求:被告人3腌待罪,请依法惩处.事实与理由:本人与被告人是大学同学;20×X年大学毕业后,与被告人相恋登记结婚.结婚初期,二人感情尚好,并生有子女各一名。20年起,被告人与公司同事张莉通奸。本人知道后,曾多次向被告人单位反映,要求领导制止被告人的不道德行为,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问题未能得到解决,导致本人精神受到极大的刺激,患了精神分裂症(有医院证明).被告人为了达到与本人解婚、与张莉结婚的目的,便对本人在精神、肉体上加以虐待.20年,被告人假借为本人治病,在夜间使用暴力,强行往本人嘴里灌砒霜,企图置本人于死地.由于本人紧咬牙关,被告人的阴谋才未得逞,却造成了本人舌尖糜烂,嘴唇脓肿等严重后果(邻居李霞可证明).20×X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又对本人下毒手,用剪刀狠扎本人.因本人大声喊叫,并用右手将剪刀尖攥住,邻居戴连进屋帮助夺下剪刀,本人才幸免于难。但本人右手被被告人扎伤四处,缝合六针,到今还留有伤疤(邻居戴连、王漾均可证明).20XX年3月,被告人即开始不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同年7月XX日,被告人进家后突然把本人捆住送XX精神病院,并将家中三口人的口粮拉走。本人出院后,无奈地带着孩子回到娘家.证据:邻居戴连、王漾证人证言各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虐待罪成立并依法惩处.此致XXX人民法院自诉人:李冰20年XX月XX日(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附:1.本状副本一份2.邻居戴连、王漾证人证言各T分。试题三张丽与徐强都是XX市XX工厂第三车间的工人,由于在一个车间工作,二人工作上有一些联系,但是关系一般。2014年4月1日上午11时许,徐强在XX市XX工厂食堂门口醒目之处张贴了一张侮辱张丽人格的小字报.在小字报中,徐强捏造事实,无中生有,污蔑张丽道德败坏,无情断绝了与自己的恋爱关系。同时,宣称张丽与李X平恋爱是为了骗取李X平的钱财,并造摇称张丽与李X平冈以识几天,就在XX公园乱搞男女关系,当场被公园保安人员抓住,受到罚款处理.该小字报张贴后,引起大哥群众围观,造成全厂轰动,影响恶劣。当天下午,厂保卫科人员对小字报事件进行了调查了解,直明从2012年2月开始,徐强多次给张丽写情书,要求与张丽建立恋爱关系,张丽感觉与徐强性格差异较大断然拒绝.此后,徐强又连续多次当面向张丽求爱,均被张丽拒绝。后来,张丽告知徐强自己已经有男朋友了。徐强对此事怀恨在心,番意寻机报豆,企图给张丽造成难堪的局面,小字报为徐强所写.厂保卫科人员对徐强进行严厉的批评,徐强当时表示愿意接受批评,愿意在车间大会上向张丽赔礼道歉。但是,同日下午5时,徐强在全车间大会上做检查时,当众继续造谣生事,胡说导报所说的都是事实,绝对可靠,还对张丽破口大骂,再次公然侮辱诽谤张丽。张丽认为,自己有恋爱的自由,徐强在追求自己不成的情况下,公开张贴导报侮辱诽谤自己,犯罪动机卑鄙,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构成了侮辱罪、诽谤罪,于2014年4月6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追究徐强的刑事责任.张丽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Q)判决徐强犯侮辱罪、诽谤罪;(2)判决徐强赔偿自己精神损害费XX元人民而;(3)判决徐强向自己赔礼道歉;(4)徐强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张丽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1)张贴的4字报影印件;(2)厂保卫科的调直材料;(3)证人高X华、张X铁、王X青等人的证人证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张丽,女,住XX市XX区XX街XX号rXX市人,汉族,23岁,XX市XX工厂工人。徐强,男,XX市XXu-IA,汉族,25岁,XX市人,住XX市XX区XX街XX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刑事自诉状自诉人:张丽,女,住XX市XX区XX街XX号,XX市人,汉族,23岁,XX市XX工厂工人.被告人:徐强,男,XX市XX工J1.,汉族,25岁,XX市人,住XX市XX区XX街XX号。案由:侮辱、诽谤.诉讼请求:判决徐第日侮辱罪、诽谤罪;判决徐强赔偿自己精神损害费XX元人民市;判决徐强向自己赔礼道歉;徐强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在XX市XX工厂食堂门口醒目之处张贴了一张侮辱本人人格的小字报。在小字报中,被告人捏造事实,无中生有,污蔑本人道德败坏,无情断绝了与自己的恋爱关系.同时,宣称本人与李X平恋爱是为了骗取李X平的钱财,并造摇称本人与李X平刚认识几天,就在XX公园乱癌男女关系,当场被公园保安人员抓住,受到罚款处理。该小字报张贴后,引起大量群众围观,造成全厂轰动,影响恶劣.证据:张贴的小字报影印件;XX厂保卫科的调查材料;证人高X华、张X铁、王X青等人的证人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犯侮辱罪、诽谤罪.此致XXX人民法院自诉人:张丽2014年4月6日(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附:1.本状副本X份2.证据的名称及件数。民事起诉状试题一20年XX月XX日,胡丽因与蔡漆存在借款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条的规定,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胡丽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Q)判决蔡漆返还借款98000元;(2)判决蔡漆支付借款利息30000元;(3)判决蔡漆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具体案情如下:20XX年1月,胡丽和蔡漆在XX市相识,后来经常通过电话联系、唱歌、约会,相互之间有了些了解。20年3月,胡丽与蔡漆在XX市XX区同居.其后,蔡漆的真正面目暴露出来。胡丽发现,禁漆素质低下,脾气暴躁,道得极其败坏,采取卑劣的手段,以欺骗无知女性为业,好逸恶劳,以打理生意为由经常在外地出差,还时常谩骂、殴打胡丽,对胡丽进行身体不嗝神上的虐待,使胡丽不堪忍受.在胡丽与蔡漆相识、同居期间,蔡漆以生意失败需要周转为由,在20X年7月22日至20X年2月15日期间,向胡丽借款人民币153000元(拾伍万叁仟元整)。其中转账93000元(玖万叁仟元整),现金60000万(陆万元整).截止20年4月21日蔡漆已归还55000(伍万伍仟元整)仍欠胡丽98000元(玖万捌仟元整).针对欠款98000(玖万捌仟元整)的事实,胡丽与藜漆于20×X年4月21日补充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以人民币98000元为基准,每月按3%|乍为利息,即为2940元/月.针对尚欠的款项,胡丽与蔡漆约定分三期付清:在20X年4月30日之前还款50000元整;第二期20年5月15日还款48000元整;第三期20X年5月30日归还30000元整(此笔为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此后,胡丽一直向蔡漆催促还款,蔡;泰都没有再向胡丽偿还任何借款。胡丽在此期间多次寻找蔡漆.要求其按约还款,但蔡漆不见踪影,手机也逾半个月无法打通。后来经过一番查找,发现蔡漆的真实身份竟是一个专门欺骗女性的翳子,有妇之夫,还育有儿女!当初为了蔡漆,胡丽倾其所有,向亲戚朋友借贷,甚至专门办理信用卡为其透支取现,节衣缩食.这一年期间,面对同事、朋友、家人、其他男友们的不理解,胡丽饱尝了人情冷暖,已不记得多少夜、多少次为蔡漆流下过多少泪水.胡丽在民事起诉状中列写的证据如下:(1)借款协议一份;(2)徐琴的证人证言一份。徐琴,女,蔡漆的朋友,住XX市XX县XX镇XX街XX号.胡丽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XX条的规定,自己与蔡漆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蔡漆在取得借款后,拒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未按约定支付第一、第二期应还本金款项,且存在逃避债务倾向,对第三期应还利息款项依法也已构成可预期连约,故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蔡漆归还全部借款。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下:胡丽,女,汉族,19XX年5月10日出生,XX市XX县人,XXX厂职工,住XX市XX县XX镇XX街XX号。身份证号码:×××5219××××0913×××,联系电话:135XXX蔡漆,男,汉,19XX年7月9日出生,XX市XX县人,住XX市XX县XX馍XX街XX号.身1分证59:×××5219××××0913×××,联系电话:139×××民事起诉状原告胡丽,女,19X年5月10日出生,汉族,XX市XX县人,XX厂职工,住XX市XX县XX镇XX街XX号.身份证号码:××5219××0913××,联系电话:135×.被告蔡漆,男,19年7月9日出生,汉族,XX市XX县人,住XX市XX县XX镇XX街XX号.购证号码:××5219××0913××f联系电话:139××.诉讼请求:1.判螺漆返还借款98000元;2.判决禁漆支付借款利息30000元;3,判决蒙漆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我与蔡漆20X年1月在XX市相识,后来经常通过电话联系、唱歌、约会,相互之间有了些了解.20年3月,与蔡漆在XX市XX区同居。其后,蔡漆的真正面目暴露出来.我发现,蔡漆素质低下,脾气暴躁,道德极其败坏,采取卑劣的手段,以欺遍无知女性为业,好逸恶劳,以打理生意为由经常在外地出差,还时常谩骂、殴打我,对我进行身体和精神上的虐待,使我不堪忍受.在我与蔡漆相识、同居期间,蔡漆以生意失败需要周转为由,在20XX年7月22日至20年2月15日期间,向我借款人民币153000元(拾伍万叁仟元整).其中转账93000元(玖万叁仟元整),现金60000万(陆万元整)。被止20×X年4月21日,蔡漆已归还55000(伍万伍仟元整),仍欠我98000元(玖万捌仟元整),针对欠款98000(玖万捌仟元整)的事实,我与蔡漆于20XX年4月21日补充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以人民币98000元为基准,每月按3%乍为利息,即为2940元/月.针对尚欠的款项.我与蔡漆约定分三期付清:在20X年4月30日之前还款50000元整;第二期20年5月15日还款48000元整;第三期20XX年5月30日归还30000元整(此笔为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此后,我一直向蔡漆催促还款,禁漆都没有再向我偿还任何借款.我在此期间多次寻找蔡漆,要求其按约还款,但蔡漆不见踪影,手机也逾半个月无法打通.后来经过一番查找,发现蔡漆的真实身份竟是一个专门欺笫女性的算子,有妇之夫,还育有儿女!当初为了蔡漆,我倾其所有,向亲戚朋友借贷,甚至专门办理信用卡为其透支取现,节衣缩食.这一年期间,面对同事、朋友、家人、其他男友们的不理解,我饱尝了人情冷暖,已不记得多少夜,多少次为蔡漆流下过多少泪水。相关证据:(1)借款协议一份;(2)徐琴的证人证言T分.徐琴,女,蔡漆的朋友,住XX市XX县XX镇XX街XX号。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人:徐琴(起诉人签名或者盖章)附:1.本诉状副本2份2.证据XX份.民事上诉状试题一乾元公司与李耳公司于2013年8月9日签订借款合同T分.合同主要约定:李耳公司向乾元公司借款5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9日至2013年11月6日;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二十六;借款人选择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即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若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还息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餐记费、保睑费等;借款人未履行所列任何一项义务的属于违约等。2013年8月9日,金日公司与乾元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T分,主要约定金日公司为李耳公司的上述5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含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乾元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款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其它费用等。乾元公司认可李耳公司陆续归还过部分利息,双方确认截止2014年6月30日,李耳公司未归还乾元公司的借款本金为500万元,未支付利息为95万元。乾元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李耳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利息95万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6月30日),判决其按照约定利率承担利息至还款日;2.金日公司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清偿借款本息;3.李耳公司、金日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享有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金日公司经该院合;去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了答辩与质证的权利.2013年8月9日,乾元公司与李耳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李耳公司收到了乾元公司的500万元借款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乾元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现李耳公司未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已经构成违约,故乾元公司诉求李耳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该院予以支持.庭审中,乾元公司和李耳公司均认可截止2014年6月30日,李耳公司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500万元,利息为95万元,该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乾元公司诉求的2014年6月30日以后的利息,因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乾元公司诉求超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该院依法不予支持.金日公司自愿对乾元公司和李耳公司之间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李耳公司未能履行借款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乾元公司诉求李耳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庭审中没有提出明确的诉求数额和相关依据,亦未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故对乾元公司的此项诉求,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XK省XX市XX人民法院(2014)X民二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李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乾元公司本金500万元,利息95万元,以及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500万元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进行计算)。二、金日公司对李耳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乾元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20元,减半收取26760元,乾元公司负担760元,由李耳公司和金日公司负担26000元.宣判后,金日公司不月艮原审判决,的贺起上诉,其认为:一、原审程序违法.本案一审违背级别管辖的规定,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J本案的诉讼标的额高达595万元,应当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同时,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也是违法的.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乾元公司提交的担保合同虽有金日公司的公章但未经法定代表人朱杰本人亲笔签字,原审法院也没有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进行审查.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裁定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同时判决金日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信息:原审原告:乾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屈XX,该公司苗事长.委托代理人乔X.原审被告:金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X,该公司重事长.委托代理人李X。委托代理人蒋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耳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苗事长.请代金日公司拟写一份民事上诉状,案件中未给出的信息,如答题需要,考生可用XX的模糊方式指代.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民事上诉状原审原告:乾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屈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X.原审被告:金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X.委托代理人蒋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耳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案由:上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XXXX年XX月XX日X法X初字第X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金日公司认为:一.原审程序违法.本案一审违背级别管辖的规定,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J本案的诉讼标的额高达595万元,应当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同时,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也是违法的.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乾元公司提交的担保合同虽有金日公司的公章但未经法定代表人朱杰本人亲笔签字,原审法院也没有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进行审直.综上,请求二审人民法销原审判决,裁定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同时判决金日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此致XX人民法院上诉人:朱X20×X年XX月X×日(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附:1.本上诉状副本2份2.证据XX份.起诉书试题一张强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X年X月XX日移送至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X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于20X年X月X日告知张强有权委托辩护人,20×X年X月X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张强,听取了张强的辩护人于晓梅的意见,审直了全部案件材料.XX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张强目无国法,采取残忍手段故意侵犯他人生命权利,致使被害人死亡,期亍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的规定,才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静制作了案号为"XX检XX刑诉(20xx)x号”的起诉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之规定,针对此案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张强.具体案件事实如下:20×X年X月XX日下午1时30分许,张强携带其从公司木工房骗借的羊角瓯木工凿各一把.来到XX公司办公楼三楼的经理办公室(333室),借故将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的经理秘书侯X松支走后,反锁上房门,然后进到里间,趁被害人李X平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李X平的头部猛击三十余下,后又对若李X平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砸刺十余下,致使李X平的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张强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晚8时许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餐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林、侯X松的证词、作案工具以及被告人张强的供述等。起诉书的附项内容包括:(1)张强现羁押于XX看守所;(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张强,男,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XX市XX公司勤杂工,XX省XX县人,住XX公司平房3排13号.20年X月XX日因涉嫌3眼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11日经检察院批准被XX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XX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害人李X平,男,19X年X月X日生,汉族,XX市XX公司经理.x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检刑诉字20号被告人张强,男,19XX年X月口生,身份证号码XXXXX,汉族,初中文化,XX市XX公刊勤杂丁,XX省XX县人,住XX公司平房3排13号.20XX年X月XX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I1.日经本院批准被XX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XX市公安局看守所.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强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X年X月X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年X月X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于晓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查明:20XX年X月XX日下午1时30分许,张强携带其从公司木工房骗借的羊角锤、木工幽各一把.来到XX公司办公楼三楼的经理办公室(333室),借故将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的经理秘书侯X松支走后,反锁上房门,然后进到里间,趁被害人李X平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李X平的头部猛击三十余下,后又对若李X平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砸刺十余下,致使李X平的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张强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晚8时许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直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林、侯X松的证词、作案工具以及被告人张强的供述等.起诉书的附项内容包括:Q)张强现轲押于XX看守所;(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本院认为,张强目无国法,采取残忍手段故意侵犯他人生命权利,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致XXXX人民法院检察员XXX书记员XXX20XX年XX月XX日(院印)*附:1.被告人XXX现料押于XX市看守所.2 .本案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3 .本案卷宗砌.试题二李东平,男,1970年8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19700802×,汉族,文盲,农民,住XX市XX村.2016年9月7日上午,李东平路经XX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吴晓红(女,2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李东平产生了强奸邪念,强行将吴晓红拉人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并撕扯吴的的裤子欲行强奸。吴晓红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东平怕罪行暴露,遂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吴晓红的腹部猛刺一刀.吴晓红继续呼救,李东平一手卡住吴晓红的脖子,另一只手向吴晓红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吴璐!当场死亡.李东平随后取下吴晓红身上带的手表和衣服兜里的80元钱,并将吴晓红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李东平将被害人吴晓红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发现.李东平畏罪潜逃,后被抓获归案.李东平因涉嫌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16年X月X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X月X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XX市公安局逮捕.李东平现羁押于XX看守所.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李东平涉嫌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送窃罪,于2016年X月X日向XX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杳起诉XX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于2016年X月X日告知李东平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X月X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李东平,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武义和李东平辩护人张畅的意见,审直了全部案卷材料.XX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东平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与被害人吴晓红发生性关系,但因被害人吴晓红的极力反抗并未得逞,其行为已经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才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李东平在强奸未遂后怕自己罪行暴露,用匕首将被害人吴晓红杀害,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东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吴的放牧的125只绵羊以及被害人的手表、80元钱窃为已有,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才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XXX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李东平的供述;(2)证人郭明、国立等人的证言;(3)物证;(4)XXX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2016年X月X日,检察院承办检察员吴维制作了案号为X检刑诉C2016J诉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AP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x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x翩U诉(2016)号被告人李东平,男,1970年8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19700802××,汉族,文盲,农民,住XX市XX村。2016年X月X日因涉嫌强奸罪侏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经本院批准被XX市公安局逮捕,现萌押于XX看守所.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李东平涉嫌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16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X月X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武义和被告人辩护人张畅的意见,审置了全部案卷材料.现直明:2016年9月7日上午,李东平路经XX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吴晓红(女,2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李东平产生了强奸邪念,强行将吴晓红拉人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并撕扯吴晓红的裤子欲行强奸.吴晓红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东平怕罪行暴露,遂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吴晓红的腹部猛刺一刀.吴晓红继续呼救,李东平一手卡住吴晓红的脖子,另一只手向吴晓红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吴晓红当场死亡.李东平随后取下吴晓红身上带的手表和衣服兜里的80元钱,并将吴然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李东平将被害人吴晓红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发现.李东平畏罪潜逃,后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李东平的供述;(2)证人郭明、葛立等人的证言;(3)物证;(4)XXX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本院认为,李东平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与被害人吴晓红发生性关系,但因被害人吴晓红的极力反抗并未得逞,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李东平在强奸未遂后怕自己罪行爆露,用匕首将被害人吴晓红杀害,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东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吴晓红放牧的125只绵羊以及被恚人的手表、80元钱窃为已有,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致XXXX人民法院检察员吴维书记员XXX2016年XX月XX日(院印)*附:1.被告人XXX现料押于XX市看守所.2 .本案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3 .本案卷宗砌.试题三林佳、陈晓涉嫌抢劫一案,由X县公安局侦直终结,于2016年X月X日移送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条之规定,于2016年X月XX日报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瓷起诉.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星、王正承办此案,并根据以下所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于2016年X月XX日制作了2016年的第XX号起诉书,以林佳、陈晓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XX省XX市X县XX镇,邓杰与妻子李萍共同经营了一家五金加工场,夫妻二人常年居住在加工场院内的宿舍里.林佳和陈晓是同学,二人与孔严(另案处理)、吴军(已判刑)商议后决定抢劫该加工场,并事先到加工场进行了踩点。2015年12月13曰23时许,林佳、陈晓、孑严、吴军四人身穿保安制服,携带对讲机、约束带、胶带、手电筒、辣椒水等作案工具,开若一辆小型货车来到五金加工场,谎称有人举报厂内有毒品,喝令门卫张二不许动,将张二捆绑双手、蒙上头、封住口,抢得张的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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